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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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6年11月8日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决定
沈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修改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第八条第(十)项修改为:“兴办和管理开发区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删去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1997年3月15日起施行。



199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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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

渭政办发[2005]24号 2005年3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一、为规范政务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三、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政务大厅设立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大厅办事窗口)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集中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受理及许可决定。
  四、市政务大厅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政务大厅实行行政许可信息资源共享制度。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政务大厅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有关的信息资源应当通过政务大厅的电子政务系统联网共享,并依照有关规定公开。
  六、市政府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设立大厅办事窗口集中办理行政许可。国务院、省政府直属行政机关驻本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相关行政许可。
  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本机关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在政务大厅实施行政许可或者受理申请材料的,应当依法公告,并将委托事宜书面告知大厅管理办。前款规定的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得在政务大厅以外办理受委托事项,也不得转委托。
  八、行政许可依法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其中一个部门的许可以其他部门的许可为前置条件的,由市政府确定该部门为牵头机关,其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其他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其他由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业务的关联性和部门承担的职责协商确定一个部门作为牵头机关,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
  九、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大厅办事窗口办理行政许可之前,应当向大厅管理办提交以下资料:
  (一)政府公布的含有该行政许可项目的文件;
  (二)设立该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全文。
  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印制宣传资料及通过政务大厅电子政务查询系统,以通俗、简明的文字向前来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申请的人员告知以下信息:
  (一)设立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主要条款;
  (二)行政许可的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办理时限;
  (三)行政许可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收费项目和标准及缴交方式;
  (四)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格式及数量;
  (五)行政许可申请表格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设立的大厅办事窗口代表本机关履行职责。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按照提高行政效率及便民的原则,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权限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并报大厅管理办备案。
  十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下列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授权其大厅办事窗口以实施机关名义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一)核准、登记类行政许可;
  (二)资格认证类行政许可;
  (三)年检、年审;
  (四)换领行政许可文书等程序性事务;
  (五)其他可以授权大厅办事窗口负责人决定的事项。
  十三、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根据实施行政许可业务需要,选派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到其大厅办理窗口工作,并确定一名窗口负责人。
  十四、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为本单位大厅窗口刻制一枚专门用于通过书面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专用章,并在授权通知中明确该行政专用章属本单位在窗口工作的专用章,与本单位行政章在办理审批业务上有同等效力,以达到提高办事效率,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目的和效果。
  十五、大厅办事窗口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允许其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十六、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由申请人签收。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已经提交给受理行政机关的材料,或者提交与其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十八、行政许可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大厅办事窗口应当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或者电子受理凭证;需要申请人来政务大厅办理有关手续的,可以实行预约办理。
  十九、大厅办事窗口负责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并将有关文件、材料当场送达申请人。不能当场办结的事项,大厅办事窗口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受理书面凭证中承诺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期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行政许可事项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实施,申请材料符合上报要求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呈报上级行政机关后告知申请人。
  二十一、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牵头机关的大厅办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催告其他并联办理或联合审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并负责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二十二、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其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数量及法定形式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机关。对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牵头机关大厅办事窗口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进行审查,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核实。申请人对行政许可申请有疑问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配合牵头机关或者单独进行解答。
  二十三、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的大厅办事窗口在受理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务大厅信息系统将有关登记信息传输给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并同时将有关申请材料转送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牵头机关转来的材料后,应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咨询、上报、审查、决定和反馈工作。
  二十四、实行并联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将书面决定传送至牵头机关。当其他行政实施机关均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后。牵头机关方可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如果有任何一个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牵头机关机关如认为有必要,也可召集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通过联合审批方式,共同做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十六、实行并联办理、联合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牵头机关应当会同其他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办理流程、操作办法、议事规则等具体规则,报大厅管理办备案。
  二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许可的决定。
  二十八、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收取费用的,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公布的项目和标准向申请人开具缴费通知书,由申请人凭通知书向指定的银行营业机构交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直接收取费用。
  二十九、大厅管理办公室应不断完善政务大厅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政务大厅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三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在大厅管理办的指导下,建立健全有关本机关大厅办事窗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加强监督和管理。
  三十一、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派驻大厅办事窗口工作的人员实行双重管理并保持相对固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换人员的,应当报大厅管理办备案,并在大厅管理办的协助下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业务和电子政务培训,达到上岗要求。
  三十二、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并在工作时间内遵守以下规定,自觉服从大厅管理办的管理:
  (一)注重仪态、仪表,按规定着装,配戴工作牌;
  (二)保持窗口柜台及办公桌面整洁;
  (三)遵守政务大厅考勤制度,不擅自离岗、串岗、缺岗;
  (四)妥善保管档案资料,做好保密工作;
  (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政务大厅信息管理系统。
  三十三、大厅管理办设立投诉电话,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大厅、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投诉。
  三十四、大厅管理办负责对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考评包括年度考评和专项考评。考评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考评结果及时通报派驻机关及被考评人,并将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结果在大厅公布,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十五、对大厅办事窗口的考评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窗口工作人员纪律遵守情况;
  (二)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情况;
  (三)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办事质量情况;
  (四)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三十六、对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的考评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主要考评以下内容:
  (一)服务态度;
  (二)遵守大厅规章制度情况;
  (三)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办事质量、工作效率;
  (四)窗口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情况;
  (五)有效投诉及其处理情况。
  三十七、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当将大厅管理办的考评结果作为对其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对考评结果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派驻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换。大厅管理办可以根据大厅办事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考评结果,向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提出整改其大厅办事窗口、调整窗口设置或工作人员的建议。
  三十八、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其大厅办事窗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大厅管理办提请市政府责令改正,市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拒不按照规定进驻大厅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
  (二)擅自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继续办理已取消行政许可事项的;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不合法,行政许可的委托、授权行为不合法的;
  (四)不按要求公开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时限以及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的;
  (五)不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或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行政许可的;
  (六)对于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履行牵头机关责任或者不积极协助办理的;
  (七)不能按承诺时限办结行政许可事项,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八)对行政许可申请人的投诉不及时查证处理。
  三十九、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遵守政务大厅有关规章制度的,由大厅管理办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大厅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由派出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
  四十、大厅管理办要做好政务大厅办理行政许可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主要包括许可事项、依据、条件、申请人情况、听证情况、审批结果、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的情况、做出许可决定的数量等,为市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四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通知

财行[2008]152 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做好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财行[2006]312号)和《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办行[2006]25号)中有关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具体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于2008年7月底前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并于10月底前完成全部工作。

二、此次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出差人员和会议也可以使用,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定点饭店应具备的条件

(一)出差定点饭店以三星级以下(含三星级)的饭店为主,并提供全部客房。

(二)四、五星级饭店能够接受本次定点饭店政府采购的价格要求,并提供不低于饭店总客房数70%的协议客房,可以参加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

(三)会议定点饭店应当具备承办中央级三类会议以上规模的能力,并提供全部客房和会议室。

四、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和协议价格的确定

(一)出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不变。会议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开展的地区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为主,其他地级市是否组织采购会议定点饭店,由省级财政部门决定。

在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不采购会议定点饭店。

(二)出差定点饭店的协议价格应以目前三星级定点饭店协议价格为基础适当调整。原则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所在城市的定点饭店客房套间协议价格应控制在600元以下,标准间和单间的协议价格应控制在300元以下,其他地级市的定点饭店协议价格应当低于上述标准。

(三)会议定点饭店的房间、会议室、会议餐费等协议价格,以中央级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为采购上限,可以分类采购也可以按综合定额形式采购。

(四)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特别明显的旅游城市,对出差定点饭店可分别确定淡旺季两个协议价格,旺季的协议价格可适当上调,最高不得超出淡季协议价格的两倍。确定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时,应考虑淡旺季价格因素,但不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

在饭店客房价格季节性变化不明显的旅游城市,不另外确定旺季价格。对国庆、春节长假和各类博览会、交易会、运动会、地区性节庆等大型活动造成的临时性价格上涨,也不另外确定协议价格。

五、在签订协议之前,各地应将初步确定的定点饭店按《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分别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核。

六、各地在接到审核批复后,应尽快与饭店签订协议书,督促定点饭店完成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以下简称“查询网”)上的注册登记,并予以审核。

七、对当前接待服务信誉良好的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愿意在新一轮继续参加定点并承诺履行有关协议,可以续签协议。对于有多次违反协议记录的定点饭店,在新一轮定点中不予接纳。

八、对于各地已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本级定点饭店,符合本次政府采购要求的,可以通过续签协议的方式转为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并在“查询网”上注册和通过审核,为全国各级党政机关提供出差和会议接待服务。逐步实现中央与地方的定点管理工作同步开展,统一采购,统一管理。

九、各地在组织开展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中,要主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系,请有关部门对采购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采购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十、各地要对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给予充分重视和积极支持,并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情况,共同努力,确保2009-2010年定点饭店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2.党政机关出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3.党政机关会议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的报送格式(略)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2009-2010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协议书

(主要条款)

甲方:XXX(受财政部委托代签)

乙方:

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在有下划线的地方,在制作协议书时可根据定点的类型选定):

一、从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乙方为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

二、甲方的权利

(一)对乙方承诺的服务和实际提供的服务以及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乙方承诺的协议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有权要求乙方对不符合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整。

三、甲方的义务

(一)公布定点饭店及协议价格等信息;

(二)对乙方提出调整价格的申请给予审核和答复。

(三)约束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到定点饭店住宿、开会。

四、乙方的权利

(一)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提出的超出协议规定服务范围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二)出差人员不能出示身份证和工作证,会议举办单位不能出示有效证明,证明其属于协议服务范围的,乙方有权拒绝向其提供协议价格的服务;

(三)对出差人员、会议举办单位虚开发票的要求,乙方有权拒绝;

(四)当条件改善、星级档次提高时,乙方有权申请对协议价格进行调整。

五、乙方的义务

(一)(以下内容可根据采购的定点饭店具体类型选定)

适用于会议定点饭店内容: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会议室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会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三星级及以下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经营范围内的所有客房都应提供本协议规定的出差接待服务,不允许只提供部分房间参与协议的行为。

适用于四星级及以上的出差定点饭店:

●乙方保证提供不少于经营范围内总客房数量的70%参加出差接待服务。

(二)在协议期内,乙方要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接待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的会议,并执行协议价格。

(三)乙方的设施设备、清洁卫生、服务质量等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四)乙方向出差人员住宿和单位举办会议提供如下协议价格(以下项目可具体细化):

1.各类客房(套间、单间、标准间)的价格(元/天);

2.各种会议室(大、中、小)的价格(元/半天);

3.自助餐(清真餐饮可单独说明)早、午、晚餐价格(元/餐)。

乙方提供的协议价格不得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

当出差人员因住宿或单位举办会议与乙方在价格方面发生争议时,乙方有义务出示协议书。

(五)乙方的名称(包括发票开具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要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做相应更改。

(六)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结算时应通过“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打印“电子结算单”,供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报销使用。

(七)乙方具备信用卡收款条件的,结算时应要求出差人员或会议举办单位使用公务卡结算。

(八)乙方应于本协议签署后,尽快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完成饭店的注册、协议信息填报、本协议的影印件、饭店位置图的上传等工作,并通知甲方进行审核。

(九)乙方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注册的饭店名称与发票开具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应在网上注明。

(十)乙方具备上网条件的,应定期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公布饭店空房数量等相关信息。

六、违约责任

乙方有以下违约行为的,经调查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书面警告;第三次取消定点饭店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次的定点。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待协议承诺的出差和会议的;

(二)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三)提供虚假发票的。

七、附加条件

本协议签署后,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在“党政机关出差会议定点饭店查询网”上注册、发布相关信息,无法取得各级党政机关认可,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财政部各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章): 乙方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电 话: 电 话:

日期:2008年 月 日 日期:2008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