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任务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构建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监管的旅游长效管理机制,现将《规定》所涉部门的主要工作任务进行分解(见附表)。各部门应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抓住关系全局、具有制度性建设的关键环节做好落实工作,于2006年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对涉及面宽、内容复杂的基础性建设工程,需要从政策上进行统一、协调的任务可适当延长时间。此项工作任务分解列入省政府督办项目,具体工作由省打击旅游市场“四黑”综合整治工作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二○○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落实《规定》任务分解表
责任单位
主要任务
参与单位
省旅游局
研究编制全省旅游业总体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专业性详规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提出全省旅行社的总量和区划布局
实行旅行社计分考核制
建立旅游合同和旅游行程表网上备案系统
省工商局
实行旅行社、导游人员一体化管理
制定旅行社和导游人员自律公约及服务标准
相关行业协会
对旅游经营实行税控管理
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
编制旅游消费项目和旅游团队推荐线路
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
编制旅游经营目录
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相关行业协会
出台“一卡通”支付方式和银行信用结算实施方案和相关办法,建立全省“一卡通”统一结算系统和行政、税收监管网络
省法制办、省金融办、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建设旅游诚信网络系统
省信息产业局
制定和公布旅游经营服务标准
省交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物价局、省民宗厅、相关行业协会
省工商局
制定海南省开展治理旅游系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加强旅游市场监管,治理旅游系统商业贿赂
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旅游局、省物价局
省交通厅
编制全省旅游客运运力总量年度控制计划
省旅游局
实行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计分考核管理
省旅游汽车协会
制定旅游客运车船公司和旅游客运汽车驾驶人员自律公约和服务标准
省旅游汽车协会
省物价局
完善和规范旅游市场明码标价,建立健全旅游价格公示制度
省旅游局
认定、公布最低成本价,制定最高调控价,对旅游星级饭店客房价格实行政府宏观调控
省旅游局
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和特种旅游项目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其他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相结合
省旅游局
制定旅行社价格行为规则,公布旅行社组接团成本信息和合理价格信息,制定旅游线路参考价格
省旅游局、省旅游协会
制定旅游客运汽车客运政府指导价标准
省交通厅
省通信管理局
建立全省统一的旅游咨询投诉受理电话
省旅游局
省招商局
制定引进旅行商落户海南的优惠政策
省旅游局
省法制办
制定实行旅游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工作方案,推进旅游行政执法改革
省旅游局、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交通厅、省民宗厅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划内属于本实施办法所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以及在本省辖区范围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本省车船税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对公共交通车船暂免征车船税。
第五条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车船税。
第六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分月计算,一次缴清全年税款。
(一)对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纳税时间为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二)对实行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对每年12月新购车船的纳税人,车船税申报纳税时间为次年1月31日前。
第八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和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当定期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年检、代收代缴车船税等信息,协助地税机关做好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
第九条 对未提供当年或自上次年检后各年度依法纳税或免税证明的,各级车辆登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车辆检验机构不予发放年检合格证明。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8月3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16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目
子 目
计税
单位
每年
税额
备注
乘用车
1.0升(含)以下的
每辆
180元
乘用车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排气量)分档;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0升以上至1.6升(含)的
300元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360元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元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500元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2640元
4.0升以上的
3900元
商用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且20人以下,包括电车
大型客车
540元
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包括电车
货车
整备
质量
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36元
按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
车辆
专用作业车
整备
质量
每吨
36元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舶
机动
船舶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
净吨
位每
吨
3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
4元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
5元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
6元
游艇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
艇身
长度
每米
6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
900元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
1300元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
1800元
辅助动力帆艇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