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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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厦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1日经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2年12月24日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会),参加各项议程,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参与大会期间的选举和表决。

  第九条 出席大会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表团报大会秘书处。请假须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第十条 大会期间,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情况向全体代表通报,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出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织、开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四条 各区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各专委会代表小组活动,由相应的市人大专委会组织。

  驻厦部队的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和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安排。

  第十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第十六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统一协调实施视察;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委会具体负责,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执法检查项目、专项报告、议案办理、专题调研等进行视察;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会前视察和专题视察;

  (四)由代表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持市人大常委会颁发的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地进行。代表在持证视察前,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或者原选举单位联系。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要求,协助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活动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以书面报告为主。各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若干名市人大代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委会委员与代表、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闭会期间,代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者或者邀请单位说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条 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提出。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三个部分构成。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标题明确,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第二十六条 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形式和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对大会秘书处和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议案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代表议案的内容、格式要求的,应当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三)提出并起草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四)负责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一般督办、回复、征求代表意见工作。健全完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分级负责、沟通协调、答复反馈等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转为代表建议办理的代表议案和代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中确定部分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有关专委会负责重点跟踪督办。

  第三十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切实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努力提高办理实效。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委会督促办理工作。

  每年中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进展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分别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推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代表活动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平衡,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代表集中学习、政情通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进行认真准备,做好与代表活动有关的调研工作,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协调有关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向参加活动的代表提供与活动内容、视察单位有关的背景资料,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代表活动前,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天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代表。

  第三十八条 活动过程中,一般要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的汇报,进行现场视察,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九条 代表小组应当汇总代表在活动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形成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者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机关、组织。要求反馈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

  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视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第四十条 代表小组要提高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出勤率,提高代表活动质量。建立代表活动考勤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档案和代表活动记录,每年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汇总统计。

  第四十一条 闭会期间,每年在全体代表中通报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代表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代表在各级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权受到法律保护,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四十四条 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市人大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委会会议,参与专委会的视察、调研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的法规案,可以根据情况,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所在地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代表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政情通报会,邀请市人民政府向代表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可以将有关材料印发代表。

  第四十八条 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重要信息资料等,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杂志。

  各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区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九条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用于组织代表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区人大、镇人大代表工作,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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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考方法与经历


又到了司法考试复习的紧张阶段,回想去年自己好像就是从这个时候才开始进入状态。经过学习,自己也得出了一些关于这方面考试的经验,想跟大家分享一下。
我去年是从六月份开始复习的,刚开始的半个月几乎就是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进行,也没有进行太多思考,再加上去了之后认识了一些朋友,大家经常会小聚一下,所以那段时间的复习效果并不好。直到六月中下旬自己才渐渐意识到自己该真正进入状态了,不然这次的考试又该前功尽弃了。经过深思熟虑之后,制定了一套自己的复习方案,按照自己的学习计划,最后终于顺利通过了去年的考试。我的个人学习计划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的:
一、基础阶段
我觉得基础是最重要的,而且老师们也不止一次说过,司法考试80%的题目都是对基础知识的考查,没有一个坚实的基础就很难跟上后面课程,所以,对于复习司法考试来说,必须要把基础打好。意识到这点之后,我反复地把老师的课件结合复习资料听了两遍,直到七月中旬才结束。
第一遍是系统地听讲,不要刻意地针对某个知识点或者章节,先对考试所涉及的知识点有一个大概的了解,把自己不理解的标注下来;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不理解的知识点,有了第一遍的基础,自己对知识体系框架有了整体的把握,再次理解某个知识点的时候就可以借助该知识点前后的章节来整体把握。经过两遍的基础复习之后,自己对基础知识也就有了很好的掌握,这样对后面的真题阶段也就有了很大的帮助。
二、法条、真题阶段
第二阶段的复习是结合基础知识和法条来做历年真题,这个阶段我是从7月中下旬开始的。人们都说真题做的遍数越多对复习越有帮助,我不以为然,因为做的遍数多了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机械性记忆,当你刚看到某个题目的时候你就会想到答案是A或者B,而不会再去思考为什么。所以,我个人认为真题以两遍为宜。第一遍就是按照历年真题(这里指的是按照知识点的划分所编写的真题)的前后顺序依次往后做,简单的知识点一带而过,对于自己做错的或者疑难的注上标记,以免第二遍复习的时候再重新依章节查找。做完第一遍后的效果应该达到这样一个效果:当你看见某个题目时,你能想起它针对的是哪个知识点以及和该知识点相关的内容。第二遍主要是针对自己做错的题目进行总结,将这些知识点记录下来,闲暇时就拿出来翻翻,以便加深印象。
我当时也曾做过第三遍,当然这一遍做题就不能再使用之前的复习资料了,要找一套题目和讲解分开的真题,争取把题目的顺序打乱,把全部的题目都当成是不定项来做。就因为自己采用了这种做题方式,同学们给我送了一个“变态”的美称,他们都觉得我这种做题方式很不可思议。最后自己才体会到,这种做题方式才是最能检验自己学习效果的方法。因为每个人的出发点不同,我觉得自己不单单是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更是为了使自己能够把知识掌握的更牢固。
在复习的过程中,老师经常会讲一些做题的技巧。比如单选题,当你看到题目时,首先会想到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即使你对该题目一点都不了解,你最终也会只选一个选项,这样就限制了自己的思维。如果你把它当成是不定项,那么你就会去思索每一个选项设置的意图,它是在考哪个知识点、在该题目中的作用是什么等等,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地将知识点掌握。
三、最后的冲刺阶段
当我做完三遍真题的时候已经是八月中旬了,剩下的时间除了做题之外,我把精力主要放在了第一卷上。因为自己本身对第一卷的掌握就不太好,而且这些还都是一些记忆性的东西,看的早了容易忘、晚了又看不完。所以在剩下的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除了跟着学校的课程安排复习,我就反复地背诵那些原理性的东西、无休止地看着法条。
总之,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学习习惯和方法,自己只是想把自己的学习方法、经历和所有奋斗在司考之路上的朋友们分享一下,希望能给朋友们带来帮助,有误之处还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严格执行职工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4日,能源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为了保证广大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水平不受物价调整的过大影响采取了许多措施,几次全国范围的物价调整,都给离退休人员发放了物价补贴;1985年全国工资改革及1989年企事业单位职工普调工资,离退休人员也大体按在职职工的增资水平增发了离退休费,近几年全国各省(市)都相继提高了退休费的计发比例;能源部成立以后,根据电力企业全面实行工效挂钩和行业离退休费统筹的实际情况,采取工龄津贴的形式适当增加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这些政策和措施充分体现了各个方面对广大离退休人员的关心和照顾。当然,目前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还存在着一些实际问题,国家正通过改革劳动保险制度逐步解决这些问题。
当前,在电力企业普遍建立了正常的升级制度的基础上,企业有权根据经济效益状况、生产经营特点以及职工的劳动表现和贡献,采取灵活有效的内部工资分配形式,企业内部工资形式多种多样,这是搞活搞好内部分配,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的需要。但是,最近一段时期,有一些单位违反规定,超越权限擅自决定职工在离退休时带走企业内部工资,在系统内造成了不良影响,给系统的工资管理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混乱。
为了保证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现行劳动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部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单位认真按照执行。
一、要认真执行国发[1991]33号《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目前不作变动,今后可结合工资制度改革,通过增加标准工资在工资总额中的比重,逐步提高养老金的数额。”
二、我部重申,按企业职工离退休时的标准工资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企业内部工资(包括效益工资、浮动工资、企业工资、岗位津贴等等)一律不准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三、各单位应对1984年以来制定的内部工资制度改革的政策规定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凡有超越企业自主权范围,自行规定企业内部工资计入职工离退休费的条文,均应废止。请各单位将清理检查及处理情况报部。
四、凡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时已经带走企业内部工资的,应予以纠正。对于带走一级以上内部工资的,可以先取消一级工资,以后再全部冲销。具体办法可由有关网、省局研究制定。
五、对于清理离退人员待遇所涉及到的有关离退休人员,要做好认真细致的解释工作。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