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书记员在审判中的工作流程及职责
肖文
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
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 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
(4)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
(5) 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
(1)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 曾被开除公职的;
(3)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
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
(1) 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2) 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
(3) 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4) 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
(5) 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记录工作
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二)诉讼中的工作
诉讼,是一个案件从收案、审理、审判到执行的全过程,它完全依据程序法的具体规定进行。书记员在整个诉讼中的工作具体包括五个方面:一是收案的审查与登记工作。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的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完整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的各种手续。二是庭审的准备及庭审工作。一个案件经过收案审查之后,一旦确定审理,书记员就要依法做好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它包括各类诉讼文书的填写和送达、张贴公告、布置法庭、宣布法庭注意事项、检查应到庭的人员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在开庭审理中书记员要根据法官的部署及安排,细心做好各项工作,重点是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完整、如实地记录下来。在闭庭后,书记员还要协助法官将开庭中出现的情况和需要办理的事项一一处理好。三是裁判文书的送达及案件的移送工作。对已经依法审理作出裁判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地将裁判文书送达当事人;对于上诉、抗诉或者依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四是执行工作。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
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文书、材料的收发工作;2.司法统计工作;3.法律文书的打印、校对工作;4.信访接待工作;5.协助法官起草司法文书;6.在法官指导下调处轻微的刑事纠纷和简易的民事纠纷、调查案件事实工作;7.有关领导或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地位,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及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也都具体明确了书记员的地位和任务。根据这些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具有“书记员”的法定职务,依法参与办案工作的全部过程,履行法定职责、完成法定任务,从而发挥其应有的职能作用。所以,作为法院内部的一种专业人员,书记员在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是必不可少的。
从工作过程来看,书记员既具有依附性又有独立性。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书记员必须服从法官的指挥,在法官的指导下做好审判案件的记录、文字、卷宗整理、证据保管及司法统计等诸项工作,故书记员是法院的非核心人员。但是,在职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可见,书记员工作也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四、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
书记员在人民法院工作中的作用是由书记员的工作任务所决定的。书记员的工作是人民法院业务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审判工作的水平。
(一)书记员工作是审判各类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每一起案件,在从立案到结案的整个诉讼活动中,有大量的工作需要书记员去做,法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所做的大量的工作,如询问证人、评议案件等等,也都需要依靠书记员的协助,通过记录工作使其变为有形材料,并以此体现整个诉讼活动的全过程。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书记员工作,也就没有审判活动。
(二)书记员工作是制作司法文书的基础和依据
司法文书是审判活动的集中反映,是审判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其制作的基础和依据,就是审判法官与书记员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讯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各种笔录。根据办案实际情况,认真做好笔录,就是必须由书记员完成的主要任务。如果笔录记录的内容不实或不准确,就会影响诉讼文书的质量。
(三)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案件质量
一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书记员要独立或配合完成许多工作,其工作的好坏,对能否保证案件质量有直接影响。书记员制作完成的卷宗材料,往往是衡量一起案件质量如何的主要依据。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可以对这起案件的诉讼程序和实体处理作出相应的评价。如果一起案件在处理结果上没有错误,但卷内材料不全、记录不清或者出现错漏,使事实被误解,就会影响整个案件的质量。所以说,书记员工作直接关系、反映着办案质量。
(四)书记员工作是决定案件能否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重要条件
经过书记员制作、整理、装订起来的各类审判卷宗,多是永久性的或需要长期保存的历史档案。这些档案资料是国家的财富,不仅对国家制定法律、确定各项方针政策有重要的查考作用,而且对法院自身总结工作,尤其是再审、复查案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果卷内没有书记员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字迹潦草,其他人看不清、看不懂,别人就无法了解案件,也就难以对案件的原处理结果作出正确与否的评判。可见做好书记员工作不仅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更具有长远的历史意义。
五、书记员素质的基本要求
书记员队伍是人民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书记员工作质量直接反映和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质量。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更加繁重,作用更加突出、责任也更加重大,迫切需要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作为法院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书记员队伍,如何适应新的法官管理体制,如何在辅助法官办理案件中发挥更大作用,如何能够稳定和建设好这支队伍,已经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提高书记员的整体素质已成为当务之急。首先,书记员应当具备坚强的政治素质。书记员的政治素质,具体包括为政治立场和思想观点等方面。要求书记员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法制,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良好的道德品质。其次,书记员要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文化素质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础。审判工作的严肃性、特殊性及重要性不仅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而且还要求书记员也应当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第三,书记员应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书记员虽无权直接办理案件,但其诉讼记录是以法律知识为基础的。只有熟练掌握法律知识,在记录中才能得心应手,才能保证记录的清、准、快,才能为法官的正确评判提供可靠的第一手材料。同时,对一些案件的形式审查也离不开法律专业知识。第四,书记员要有过硬的记录技能。书记员的工作主要是记录,准确无误地把诉讼活动的每一个细节、过程如实记录下来。工作强度大、知识面广、责任心强,这就要求书记员在扎实的协作基础上掌握过硬的记录技能,才能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
财库〔2007〕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了规范和推进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建立财税库信息共享机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实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有利于简化业务操作,有利于方便纳税人缴税,有利于提高税款入库速度,实现财政、税务、国库间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加强税收征缴管理和进行统计分析及预测提供有力支持。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这项工作。2006年已开始在有关省试行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并组织做好实施前相关准备工作。2007年,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各地应当认真按照本方案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本地区的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争取于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实施的地区和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及时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反馈有关情况和问题,保证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
为了增强政府部门的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税收收入电子缴库管理,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建立健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含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同)、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以下简称国库)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制定本方案。
一、实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必要性
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是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含信用社,下同)利用信息网络技术,通过电子网络系统办理税收收入征缴入库等业务,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的缴库模式。现行手工操作方式下,税款缴库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务机关和国库办理税款入库,需重复录入相关信息并传送纸质票证,税款征缴工作效率不高;税款资金征缴入库过程透明度不高,缺乏事前事中控制,延压税款现象时有发生,税款入库时间较长;税收收入信息反馈机制不健全,难以及时为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及预测和税务、国库统计分析提供准确依据;不方便纳税人缴税,纳税人需分别到税务机关和商业银行办理相关缴税手续。目前,一些地方已开始尝试横向联网,逐步实现税款缴纳、划解、入库和对账业务的电子化,方便了纳税人缴税,简化了业务操作,加快了税款入库速度,实现了税款征收信息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的共享,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缺乏统一的部署和指导,各地在探索横向联网过程中,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横向联网系统建设多样化,业务标准不统一、不规范;二是各地横向联网系统重复开发,资金浪费较大;三是制度建设滞后;四是缺乏经费保障,商业银行办理此项业务积极性不高。这些问题不利于横向联网的规范化发展,影响到全国横向联网的标准化管理,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的政策制度,明确横向联网的目标模式,加强引导和规范,有效地促进全国横向联网工作的开展。
二、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
横向联网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间横向联网,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现财税库信息共享,方便纳税人缴税,加快税款入库速度,提高财政资金运转效率,建立规范高效的税款收缴管理运行机制。
横向联网的目标是:简化纳税缴库程序,方便纳税人缴税,提高税款征缴工作效率;实行税款资金实时划缴,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实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的信息共享,为相关部门进行统计分析和研究制定宏观调控政策提供支持。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和目标,横向联网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提高服务水平。简化纳税缴库程序,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缴税业务,提高税款征缴工作的服务水平。
(二)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以信息网络系统为依托,建立各环节相互制约、科学合理的电子缴库流程体系,在保证税款资金安全的基础上,提高税款资金征缴入库效率,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三)有利于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横向联网系统,建立健全财税库联网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税款征缴信息共享。
(四)有利于规范操作。合理界定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规范税收收入征缴程序和业务操作,保证税款资金缴入国库单一账户。
(五)有利于管理监督。通过横向联网,提高税款缴库活动的透明度,加强对税款征收缴库全过程的监督,保证税款资金征缴入库的规范性、安全性。
三、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主要内容
横向联网的主要内容是,通过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建立横向联网系统,在确保安全、准确、快捷、高效的前提下,实行税收收入电子缴库,实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问的信息共享。
(一)实行电子缴库。
电子缴库主要采取划缴入库方式。不具备划缴入库条件的,采取自缴入库方式。在电子缴库信息发送方式上,电子缴款书等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由税务机关发送国库,国库转发到纳税人开户银行和财政部门。随着横向联网工作的深化,逐步实现税务机关与财政部门、国库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程序和信息共享方式。
划缴入库具体程序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申报进行审核,并根据纳税申报成功的信息生成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国库对电子缴款书信息校验审核无误后转发至纳税人开户银行,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纳税人账户划缴税款,直接缴入国库单一账户,并将划缴税款成功与否信息发送税务机关;国库按照规定时间将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划缴税款成功与否信息发送财政部门。采取划缴入库方式的,可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划缴入库方式应当由纳税人与其开户银行事先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并由纳税人将所签协议书面通知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已有纳税申报信息的,纳税人也可采取银行端查询方式办理电子缴库,从其银行账户将税款划缴国库,并用电子缴款书取代纸质缴款书。
自缴入库具体程序是,税务机关按规定开具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并生成电子缴款书,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将电子缴款书信息发送国库;纳税人持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以现金或转账方式自行办理缴税,或者由税务机关汇总办理缴税;商业银行将税款资金划转国库,同时按规定将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传送国库;国库将收到的纸质税收收入缴款书与电子缴款书信息比对核销无误后,办理税款入库,并将电子缴款书的核销成功与否信息发送税务机关;国库按照规定时间将所有电子缴款书明细信息和核销成功与否信息发送财政部门。采取自缴入库方式的,纸质缴款书原则上应与电子缴款书并行,同时以纸质缴款书为依据,以电子缴款书为辅进行核销。自缴入库方式一般适用于农村集贸市场、个体工商业户和城镇居民等缴纳小额现金税款以及纳税人持纸质缴款书自行到商业银行缴税业务。
实行电子缴库后,税收收入的退库业务、国库更正业务、免抵调业务以及对账业务,通过横向联网系统采取电子化方式操作,纸质凭证和电子凭证信息一并使用,以纸质凭证为依据,相互比对无误后办理业务,相关信息传送比照税款电子缴库程序办理。
实行电子缴库后,财税库银四方应加强账务核对工作,按日对账,保证税款资金入库的安全性、准确性。
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本着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缴效率的原则,充分利用社会已有资源和信息化成果,积极完善横向联网电子缴库方式。
(二)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财税库三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按规定程序自动交换信息,实现对电子缴库信息、国库报表信息以及其他信息的共享。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现相互之间的直接联网,完善信息共享方式,扩大信息共享内容。
电子缴库信息是指财税库三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办理电子缴库等业务中收发的各种信息,包括电子缴款书、电子退库书、电子更正通知书、电子免抵调通知书等信息,以电子缴款书信息为基础。电子缴款书基本要素信息包括:征收机关名称及代码、缴款书编号、生成日期;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缴款人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收款国库、预算级次、分成比例、预算科目、税种、税目、金额、所属时期、限缴日期等内容。
国库报表是指国库按照规定对相关信息进行归类汇总的报告。国库负责向同级财政部门发送各类预算收入、支出、退库、免抵调等国库报表信息。
其他信息是指除电子缴库信息和国库报表信息以外的,为方便相关部门进行各项统计分析和预算执行分析而需要共享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建立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
在财税库三方业务程序相互独立的基础上,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采取三方横向联网方式,在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间建立横向联网系统。为保证全国范围内横向联网系统的统一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系统业务接口标准和规范,并明确系统运行环境以及系统配置要求。
横向联网系统是横跨多个联网部门的信息网络体系,对网络运行及其信息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保密性要求很高。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和商业银行应当充分重视和加强网络系统建设,严防系统漏洞和安全隐患,切实保证系统运行的安全性、高效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和商业银行一般从地市级(含)以上实施相互之间的系统连接。
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相关工作措施
推进横向联网,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快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制度建设。根据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实际需要,研究制定《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管理办法》。同时,研究修订税收会计核算、国库会计核算等制度。条件成熟后,加快研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为顺利推进横向联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二)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系统建设。为顺利建立横向联网系统,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要在本系统内组织做好相关系统配置、运行环境等前期准备工作。税务机关、国库横向联网相关信息系统应满足横向联网电子缴税对系统处理能力、网络传输能力等的要求。同时,督促商业银行按规定做好相关网络系统建设工作,为保证税款安全、及时汇划入库提供技术保障。
(三)组织做好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的培训工作。新的电子缴库业务改变了原通过手工方式办理税款划解入库的做法,需要做好制度和业务的培训工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以及商业银行应组织做好本系统内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掌握新制度、新业务,为顺利实施横向联网提供业务技能保障。
(四)做好横向联网后的税收征缴监管和应急处理工作。实行电子缴库后,税款划缴入库等业务主要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完成,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应当高度重视税收征缴入库监管工作,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财政部门要充分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做好共享信息使用和管理工作。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税款征收全过程的监控,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国库要加强对商业银行办理税款经收、税款划转入库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实时划款、及时入库。同时,各联网部门应研究建立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税收征缴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五、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中的工作职责
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部门多,业务协作性强,需要各方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应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等联网部门参加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横向联网中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工作,研究确定横向联网的发展方向和推广问题,协调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牵头组织研究解决与横向联网有关的重大问题,并明确各联网部门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横向联网工作的顺利实施。
(一)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全国横向联网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全国横向联网相关政策制度。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财政与国库之间的联网接口标准,并组织财政系统接口软件开发等网络系统建设工作。负责组织全国财政系统做好横向联网相关系统准备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系统开展横向联网工作。
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国库,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横向联网工作,研究制定本辖区横向联网具体实施办法。负责组织省级横向联网实施工作,并指导地市级财政部门开展横向联网工作。
地市级财政部门与同级税务机关、国库,负责本辖区横向联网组织实施工作。
(二)税务部门的工作职责。
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织实施全国横向联网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全国横向联网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定税收会计核算、完税凭证使用管理等制度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税务与国库之间的联网接口标准,并组织税务系统接口软件开发等网络系统建设工作。组织全国国税系统、地税系统做好横向联网实施相关工作,并指导省级税务机关开展横向联网工作。
省级税务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横向联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省级国税、地税机关实施横向联网相关工作,指导地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开展横向联网工作。
地市级税务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国库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横向联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地市级国税、地税机关实施横向联网相关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应对发起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工作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实施全国横向联网工作,共同研究制定全国横向联网相关政策制度。负责研究制定国库会计核算等相关制度,与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与财政之间的联网接口标准,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库与税务之间的联网接口标准,并组织国库系统接口软件开发等网络系统建设工作。确保国库横向联网相关系统满足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和商业银行相互之间业务处理和信息传输的连续运行要求。组织全国国库系统做好横向联网实施相关工作,指导国库系统开展横向联网工作,并对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等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
省级国库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横向联网工作。组织做好本辖区国库实施横向联网相关工作,并对商业银行办理省级电子缴税等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
地市级国库与同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本辖区横向联网工作。负责组织做好地市级国库实施横向联网相关工作,并对商业银行办理地市级电子缴税等业务实施组织、管理和监督。
各级国库对通过横向联网系统接收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合规性进行校验审核,并对已处理的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商业银行的工作职责。
参与并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商业银行总行,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横向联网实施工作,做好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的相关软件开发、系统网络建设和使用工作,保证系统和网络达到规定的处理能力和传输能力。做好本商业银行系统办理横向联网电子缴税业务的组织、培训和管理工作,按规定办理电子缴税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同级横向联网实施工作,做好业务软件的衔接和使用工作,做好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按规定办理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相关业务,保证经收税款及时、准确、足额缴入国库,并及时向同级有关部门报告和反馈横向联网电子缴税运行中的情况和问题。
六、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的经费保障
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软件,由中央统一开发,并免费提供给地方使用,相关开发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横向联网所需的前置机及安全设备等费用由中央财政承担。
地方横向联网所需的前置机及安全设备、网络运行维护费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地方财政部门牵头协商联网各方解决,中央财政可根据联网省份的实施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中央和地方财税库银四方各自业务系统建设、系统维护等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自行安排经费解决。
商业银行办理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业务的手续费问题,另行研究制定办法。在办法出台前,可由财政部门牵头研究协商。
七、实施步骤和时间
横向联网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推进这项工作,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分步实施。2007年,重点推进横向联网的具体实施工作,在总结经验、完善办法和优化操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横向联网实施范围。各地应根据本方案的要求,积极推进本辖区的横向联网工作。地方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国库、商业银行间已实现横向联网的,应按照本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逐步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过渡。尚未实现横向联网的地区,应根据本方案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业务流程和接口标准,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横向联网工作,争取于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