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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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188号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九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许宗衡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

  法律、法规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充分考虑相邻空间的发展需要,避免相互妨碍、危害。

  本市实行地下空间有偿、有期限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优先、规划统筹、综合开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和房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登记管理。

  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民防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并制定相关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进行专项规划。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结合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进行,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

  市政府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城市和建筑设计的规范和准则时,应当体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内容,作为编制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许可的主要技术依据。

  第七条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六)地下空间利用的人民防空要求;

  (七)地下空间利用中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和保障措施;

  (八)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

  (九)其他相关内容。

  第八条 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通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城市重要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具体规定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全市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法定图则、城市设计、详细蓝图或者其他专项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制订的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后,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并公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制订与修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 地下空间规划实施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第十二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遵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规定,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用于国防、人民防空专用设施、防灾、城市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可以依法采用划拨的方式。

  独立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及附着地下交通建设项目开发的经营性地下空间,其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协议方式一并出让给已经取得地下交通建设项目的使用权人。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出让或者划拨并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的,视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已经取得该宗地表以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明确的结建地下建(构)筑物外围实际所及空间范围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新设立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已经依法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依法作出赔偿。

  第十五条 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预审意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计划立项批准文件及相关批准文件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报市政府审批。

  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审批决定制作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地下空间范围通过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确定,用地方案图通过投面绘制。

  第十六条 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方案图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七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规划主管部门制订每宗招标、拍卖、挂牌地下空间的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下空间的详细位置、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用途、规划设计条件和环境影响评价。规划设计条件由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对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人民防空要求及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作出详细规定。

  第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签订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应当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相关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地下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依法向民防、消防等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防空、消防报建审核。道路、桥梁、轨道交通设施等市政工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和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功能组合、公共通道及出入口位置和建设单位之间的连通义务等。

  第二十条 附着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进行的地下工程建设,其相关行政许可应当随地表建筑或者地下交通建设项目一并审批。

第四章 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护措施,科学合理地协调地表空间和地下空间的承载、震动、污染、噪声及相邻建筑物安全,不得破坏地下市政管线功能,尽量减少对地面交通运输的影响,不得妨碍地表的规划功能,不得对他人建(构)筑物、附着物造成危害。

  第二十三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所涉及的勘察设计、环境评估、安全评估与监察、工程监理、质量管理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五条 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参照现行的管理办法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附着地表建筑进行的地下空间建设工程随地表建筑一并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登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并注明“地下空间”。

  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连为一体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与地表建(构)筑物、附着物共同登记。

  不能与地表建筑物连为一体,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的建(构)筑物、附着物,其土地权利确定为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时独立登记。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并通过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确定其权属范围。

  第二十七条 以协议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抵押等,应当遵照现行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为建设单位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

  第二十九条 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地下空间物业和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修义务,并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规定的内容保障公共通道及出入口的开放性。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并对其进行动态管理。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四)对经审定的全市性或者城市重要地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未依法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前,未依法在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认可文件的房屋颁发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的。

  第三十三条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该出让合同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市政府予以收回。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市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下空间的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照建设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妨碍或者侵犯他人物权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履行地下连通义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其限期履行。拒不履行的,依照规划、建设管理规定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 地下空间物业管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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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自7月15日以来,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已实施一个月,在各会员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平稳推进。目前,创业板相关准备工作正在加快进行,首批企业股票发行和上市时间日益临近,为进一步推进适当性管理相关工作,引导投资者尽早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开通交易,确保创业板市场的平稳启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明确制定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工作进度

(一)各会员在继续做好投资者教育与风险提示工作的同时,应当从维护社会稳定和确保创业板市场安全运行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适当性管理实施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公司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公司力量,督促和指导营业部加快推进相关工作。

(二)各会员应当认真分析营业部客户数量、结构及分布等情况,制定明确工作目标,合理安排、有序引导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且有意愿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客户尽早开通交易;特别要对重点地区、重点营业部制定专门的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避免在创业板新股发行、首批企业挂牌交易等几个重要时点,出现客户集中办理《风险揭示书》现场签署工作而引发拥堵风险。

(三)各会员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要给予高度重视,及时研究制定解决措施。对公司无法协调处理的问题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映。针对会员反映的问题,深圳证券交易所将不定期编写并向会员发布常见问题解答,为会员实施工作提供业务指导。《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一)详见附件1。

二、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优化业务程序,提高实施工作效率

(一)各会员应当进一步加强对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的宣传和引导,在公司网站首页、营业场所、行情及交易系统等醒目位置,或者通过邮件、短信及电话等多种方式,提醒有意愿参与创业板交易的客户,尽早根据公司安排前往营业场所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明确告知客户在签署《风险揭示书》后2个或5个交易日后才能进行交易,同时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也需事先完成上述手续。

(二)各会员应在满足适当性管理各项要求的基础上,优化业务办理程序,并强化技术支持手段,通过网上事先收集客户信息、进行风险评测等,提高业务操作效率,减轻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

三、认真做好技术系统准备,保障业务操作的规范性

各会员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见附件2)的要求,抓紧自身技术系统调整,在10月9日之前完成创业板相关技术系统调整、测试与上线,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在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后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直接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拟于9月19日和10月10日安排举行两次全网测试,并将组织对会员技术系统准备情况的现场检查。会员应当认真按照要求参与系统测试,确保系统功能正常。

四、积极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客户关系管理,将推进适当性管理工作与建立健全客户管理机制相结合

各会员应充分利用落实创业板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契机,认真加强客户联络,完善客户分类管理,积极建立包括投资者教育、交易行为规范及产品业务服务等内容的全面适当性管理与服务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组织实施有效、业务操作规范、风险控制得当、服务模式有创新且具行业推广价值的会员的经验做法予以记录,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会员可以按照《证券公司专业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其实施适当性管理工作的相关业务创新与成果,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请专业评价。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附件一: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问题解答(一).doc
附件二:创业板市场会员技术准备指南.doc

附件一 :
证券公司实施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相关问题解答(一)

1、问:《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营业场所现场或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否意味着允许投资者网上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通过网上接受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的申请,是指客户提交申请、客户信息收集及风险测评等工作可在网上进行。为缓解营业部现场工作压力,我们鼓励证券公司积极利用技术手段开展上述工作,以提高业务操作效率,但是客户风险揭示书的签署工作,必须在营业部现场进行。
2、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所属营业部可以受理在本公司异地营业部开户的客户的开通申请和进行风险揭示书的签署”,证券公司所属各服务部是否也可以受理该业务?
答:可以。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业务开展方面,服务部等同于营业部。
3、问:对于机构客户申请,证券公司应做哪些准备?QFII客户是否可以申请?
答:《操作指南》规定,证券公司可以直接为机构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不需要做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等工作。对于直接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机构客户,本所将统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QFII客户等同于机构客户,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4、问: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资产管理业务的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如何开通?
答:等同于机构客户业务,可以直接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权限。
5、问:《操作指南》中规定,交易经验的核查标准有一条为“IPO与增发中的新股认购,但不包括新股申购”,如何理解新股认购与申购的区别?
答:新股申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发行期间申请购买的行为,新股认购是指投资者在新股申购中签后缴款购买股票的行为。如果一个投资者参与了新股申购但没有中签,则其申购行为将不能作为交易经验的计算。
6、问:证券公司对客户进行风险评测有无统一的评测标准和要求?
答:此次未对证券公司进行客户风险测评提供统一的标准。证券公司可根据收集到的客户信息,从客户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出发,对客户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进行评测,并将测评结果告知客户,作为客户判断自己是否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的参考,这充分体现了证券公司对客户提供的专业服务,也是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内涵所在。
7、问:如果风险测评结果显示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低,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该作何处理?
答:如果风险测评显示客户可能不适合参与创业板市场,证券公司应当将这一判断结果明确告知客户。如果客户仍坚持参与创业板,证券公司也可以按照适当性管理的相关要求,在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抄录特别声明后,可为其办理相应开通手续。风险评测结果以及所签署的相关文件副本必须交投资者留存。
8、问:客户签署的风险揭示书是否需要一式两份?
答:风险揭示书全文和签署页应当有两份,经客户填写后,一份由证券公司保管,一份交由客户保管。证券公司也可以将风险揭示书印刷成两联的形式,经客户填写后,正本由证券公司保管,副本交由客户保存。
9、问:对于交易经验不足两年且风险承受能力极低的、经公司劝说仍坚持要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客户,证券公司是否应该要求此类客户在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风险揭示书》时,额外增加一段风险提示类的说明性文字?
答:从向客户充分提示风险的需要出发,证券公司可以视情况自行决定增加相关风险提示内容和程序。协会制订的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属于必备条款。证券公司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需要增补相关内容,更好的履行适当性服务的责任。
10、问:《操作指南》中规定“证券公司应以电子或书面方式,妥善保存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交易经验核查结果及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等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客户风险评测需不需要保存调查表格,是否可以只保存客户最后的评测结果?交易经验的核查结果是保存数据还是保存查询动作记录?
答:对于证券公司通过网上等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并进行风险评测的,可以将客户信息及评测结果以电子方式保存在系统里;对于证券公司以书面方式收集客户信息和评测的,应当保留书面记录,也可以通过电子扫描方式进行保存。交易经验核查工作只需要保存最后结果。
11、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风险揭示书签署两个交易日后及五个交易日后,会员可为客户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交易日如何理解?如客户在周末签署风险揭示书,那么开通时间如何把握?
答: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2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客户,如果在T日签署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可在T+5日为其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其中,“T日”表示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T+2”、“T+5”分别表示该自然日之后的第2个和第5个交易日。
如果客户在周五、周六、周日签署风险揭示书,按照两个交易日和五个交易日的要求,应当分别于次周的周二和周五开始创业板交易。
12、问:对于客户转移证券公司营业部的情况,如果已在原营业部签署了风险揭示书,在新的营业部办理创业板交易权限开通时,是否仍需要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并满足T+2和T+5的规定?
答:客户转移营业部后,如果能向新的营业部出示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在确认已满足T+2和T+5要求后即可直接办理交易开通手续。新的营业部也可根据客户管理需要,要求客户提供个人信息并作风险测评。
如果客户不能出具已签署过的风险揭示书,营业部自9月2日起,可以通过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实时开户系统,查询客户首次签署创业板风险揭示书的日期。查询时间为每个交易日8:30至17:00。
13、问:一客户若在多家证券公司同时开有交易账户,且希望均开通创业板交易,则该客户是否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提出开通申请并签署风险揭示书?
答:同一客户如果在不同的证券公司交易,则需要向每一家开户证券公司都申请办理开通交易。如果在同一家证券公司的不同营业部交易,则只需在其中一家营业部根据要求申报个人资料,完成风险测评并签署风险揭示书。其他营业部可根据客户出示的已签署的风险揭示书副本同时查验确认满足T+2或T+5要求后直接办理开通手续。
14、问:是否具有两年以上交易经验的客户不需要抄录声明,直接签字即可?
答:交易经验满两年的客户,仍需要抄录由证券业协会提供的相关声明。
15、问:创业板市场交易开通是否包括新股申购开通?
答:包括,如果客户没有依照适当性管理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通创业板交易,则不能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
16、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如果其他证券公司已经报送过该客户的开通信息,结算公司的反馈数据有无不同之处?是否会报错?
答:不同证券公司对同一证券账户重复报送签署日期数据的,结算公司在回报数据(ZHGFHB.dbf)中不会报错,而是提示“数据报送成功”(HBCLJG字段为‘00’),但在统计日期字段(HBTJRQ)会反馈该账户首次成功报送的签署风险揭示书日期。该证券账户的风险揭示书签署日期以最早报送的证券公司的数据为准。
17、问:证券公司为客户报送创业板交易开通信息时,对签署日期信息的报送有何要求?
答:签署日期应以报送客户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自然日为准。该日期将作为重要的监控信息使用,证券公司务必准确报送。



附件二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
会员技术准备指南


特别提示:为便于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和相应IT提供商更好地理解创业板市场的各项业务,并尽快做好证券公司系统的技术准备工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我所”或“本所”)编写了该指南,供有关单位参考。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结算等业务,除发布的创业板相关规则和相关通知外,参照主板A股的业务规则。
与本技术指南相适应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版本号为Ver4.55及以上。

一、创业板市场基本要素
1、 股票代码
创业板股票代码使用【300000, 309999】区间,一般按发行顺序依次编码。
2、 交易单元
具有A股交易权限的深市所有交易单元均可参与创业板交易(含申购)。
3、 证券账户
只允许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A股证券账户中的适当投资者指:A股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具有两年以上(含两年)股票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两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尚未具备两年交易经验的自然人投资者,应当就自愿承担市场风险抄录“特别声明”,并在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五个交易日后证券公司可为其开通创业板的交易权限。
4、 股份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后提供的结算数据,对投资者卖出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进行股份监控,不允许股份卖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T日买入的股票,T日不得卖出,T+1日可以卖出。
5、 资金监控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对投资者买入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等申报进行资金监控,不允许资金买空(经有权职能部门批准的融资融券等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6、 税费标准
创业板的交易佣金、经手费率等,参照在我所上市交易的中小板标准执行。

二、创业板股票发行
创业板股票的发行代码为30xxxx。
创业板股票网下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下发行,使用我所和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创业板股票网上发行,同中小板股票网上发行,采用资金申购定价发行模式,使用现有的交易、结算数据接口(《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5及以上版本)。

三、创业板股票交易
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为30xxxx。其交易以竞价交易方式进行,符合规定的,也可进行大宗交易。除特别规定外,参照执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关于中小板股票的相关规定。
1、 证券基本信息
通过证券信息库SJSXX.db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发布给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者,供其技术系统使用或向投资者发布用。创业板股票上市交易时,挂牌的证券代码为30xxxx;上市首日,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Y”,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Y”。

2、 竞价交易
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通过回报库SJSHB.dbf返回成交结果。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及其撤单申请的具体定义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
(1)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创业板股票时,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或其整数倍,余额不足100股的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2)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首日,实施盘中股价异常波动临时停牌制度。
3、 大宗交易
参照中小板,由证券公司交易员在我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交易终端上完成协议交易的委托申报,委托申报时间为9:15—15:30;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在15:00—15:30进行成交确认,交易员可在交易终端上查询确认结果,也可通过回报库SJSHB.dbf查询确认结果。

四、创业板增发
创业板增发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7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增发业务。其中,证券信息库SJSXX.dbf中37xxxx证券的交易状态(字段名为XXJYZT)为“F”;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7xxxx证券的证券状态(字段名为XXZQZT)为“F”,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五、创业板配股
创业板配股认购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8xxxx,后四位与股票交易代码30xxxx的后四位相同。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A股配股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J”。

六、创业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
创业板上市公司通过交易系统开展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将加挂专用证券代码36xxxx,创业板网络投票的证券代码使用【365000, 368999】区间,根据对应股票的交易代码顺序编码,即300001股票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5001、301001的网络投票代码为366001,依次类推。
相关数据接口同主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业务。其中,新证券信息库SJSXXN.dbf中30xxxx证券的网络投票标志(字段名XXWLTP)为“T”、证券简称前缀(字段名为XXJCQZ)第三位为“V”。
与现有A股的网络投票指令一样,通过委托库SJSWT.dbf申报网络投票指令。
通过投票库SJSTP.dbf返回从交易系统所下达网络投票指令的累计预处理结果,详见《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网络投票的实际处理结果最终由上市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确认。

七、创业板股票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
与现有主板A股、中小板A股的非交易业务指令申报一样,创业板股票的转托管、质押、要约收购等非交易业务指令也是通过委托库SJSWT.dbf进行申报的,申报指令中的证券代码字段填对应创业板股票的交易代码30xxxx,业务类别字段(WTYWLB)填相应的非交易业务类别值即可。

八、创业板交易信息披露
1、 实时行情信息
与中小板等其它产品一样,我所通过行情系统实时发布创业板股票的行情,接口为行情库SJSHQ.dbf。
2、 创业板的成交量统计指标
在行情库中增加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指标,代码为“395004”,简称为“创业板”,统计口径为所有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创业板股票的成交量纳入市场总成交量指标395099的计算范畴。
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1更名为“主板A股”,统计口径改为“不含中小板、创业板的所有A股的成交量”;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2更名为“主板B股”,统计口径不变;原成交量统计指标395003更名为“中小板”,统计口径不变。
3、 指数计算
深证指数系列、深证成指系列、行业分类指数系列均明确为全市场指数,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的股票均纳入这三个指数系列的计算样本范畴。
创业板指数的计算及发布将另行通知。
4、 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
同中小板股票,以公告文件发布创业板交易公开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及时公布交易公开信息。创业板指数发布前,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拟以中小板综指为基准,即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涨跌幅-中小板综指涨跌幅。

九、证券公司系统支持创业板的注意事项
1、 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证券公司应进行技术系统调整,支持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等信息;按规定时限为其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按要求向结算公司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在创业板发行、上市交易时,防止未经办理开通手续的客户参与创业板新股申购和交易活动。特别说明:机构投资者可实时开户并在开户当天参与创业板的各项业务。
涉及的主要技术修改点如下:
(1) 投资者创业板开通管理
改造投资者账户管理相关系统,使之能处理投资者开通创业板的申请,记录申请开通创业板的自然人投资者交易经验类型、签署《创业板市场投资风险揭示书》日期、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日期等信息,并能汇总生成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报送数据。
(2) 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
实现创业板账户数据报送功能:以法人为单位,通过D-COM系统,利用现有的账户规范数据接口(数据文件ZHGFWT.dbf),每日集中一次在规定的时间内以文件方式报送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收市后从结算公司接收ZHGFHB.dbf数据文件以获取反馈结果并进行处理。详细报送方案见附件《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报送方案》。
(3) 账户创业板权限的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实现投资者账户的创业板业务权限的前端控制。对于未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自然人投资者申报的买卖委托(含限价委托、市价委托、大宗交易)、新股申购、增发申购、配股认购等指令,证券公司技术系统应予以拒绝。
2、 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应通过参数配置或系统调整,并参加本所组织的创业板业务全网测试,确保技术系统正确支持创业板的发行、交易、结算等业务。
3、 关于行情揭示系统
行情分析系统,应能设置“创业板”板块,支持创业板股票行情的专板揭示,并在屏幕下方的指数栏预留创业板指数揭示位。


十、其它说明
1、参考文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关于认真做好创业板自然人投资者证券账户交易开通相关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数据接口规范(Ver4.56)》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06年修订)》
《交易系统投票结果回报数据接口(Ver1.02)》
2、本文未尽的创业板技术相关事宜请参照中小板执行。
3、技术咨询电话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55)25918186 25918200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0755)25946080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6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9年第6期公报)


1999年11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一、免去何金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沈江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卢旺达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陈忠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志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吉尔吉斯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刘古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陈德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