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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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余府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6月1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工业化和城市化水平,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必须严格加强土地调控,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确保土地供应。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采取措施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我市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发挥积极作用。



二ΟΟ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新余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分宜县除外)的土地储备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建设需要,对依法取得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第四条 市国土部门所属的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为本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储备工作。



第五条 市土地储备实行集中管理制度。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土地储备工作。市土地储备委员会负责本市土地储备规模、供应计划、储备存量规模审议和监督工作,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部门负责本市土地储备的统一管理和储备计划的编制工作。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负责本市范围内土地储备计划的组织实施和土地征收、收回(购)、储备工作及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内土地储备工作。



城市规划(发展控制)区以外的土地储备工作由有国土资源储备机构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储备范围划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规划、房管、财政、审计、发展和改革、物价、农业、林业、水利、建设、监察、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计划与管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市场的调控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及人民银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国土资源收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当包括:



㈠年度储备土地的规模;



㈡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㈢年度储备土地的供应规模;



㈣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



㈤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 市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范围与程序



第十条 下列土地应当纳入土地储备范围:



㈠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依法使用的土地;



㈡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㈢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



㈣公路、铁路等依法核准报废后产生的土地;



㈤土地使用权人违反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规定,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



㈦依法确认的闲置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土地;



㈧依法确认为无主的土地;



㈨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土地;



㈩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第十一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因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国有存量土地的,由市国土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后,收回土地使用权。对政府有偿收回的国有存量土地,由土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后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征收的集体土地并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在征收程序、征收补偿标准上,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补助及失地农民社会保险,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购)的国有土地,属已出让的,按出让成本加利息计算收回(购)价;属划拨的,按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划拨价进行收回(购)。



被收回(购)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补偿,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市国土部门应限制使用权转让,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扩建、改建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章 开发与利用



第十六条 对纳入储备的土地,经市国土部门批准,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有权依法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保护、管理、暂时利用及为储备土地实施前期开发进行融资等活动。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依法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使之具备供应条件。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整理,由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编制开发整理项目方案,并报市国土部门审批后实施。



前期开发整理可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承担,签订开发整理协议书;项目经费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进行公开招标;有建筑物、构筑物拆迁的,应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机构并签订拆迁合同组织实施。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按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十八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涉及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实施单位。



第十九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对纳入储备的土地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保护管理,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条 储备土地在未供应前,国土资源储备机构可将储备土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通过出租、临时使用等方式加以利用。设立抵押权的储备土地临时利用,应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储备土地临时利用,一般不超过两年,且不得影响土地供应。



第五章 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 储备土地在完成前期开发整理后,纳入市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部门组织统一供应。因客观条件无法进行前期开发整理的,在土地供应前应确保该土地的权属清晰、界限清楚、无纠纷、地面建(构)筑物明确界定迁移主体。



第二十二条 经市国土部门组织供应的储备土地,应及时注销储备土地登记,移交标的物。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运作的土地收入(包括出让金、出租、租赁收入)按照“收入上缴国库,支出财政监管,收益分宗核算,成本及时拨付,实行预决算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收入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市国土部门负责具体征收。



第二十四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包括:



㈠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的征地、收回(购)、拆迁安置补偿、土地前期开发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㈡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5%储备发展基金;



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所融资的资金;



㈣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资金;



㈤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储备土地举借的贷款,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相衔接、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超计划,超规模举借贷款。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举借的贷款,只能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十五条 市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㈠征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㈡征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包括前期土地开发性支出以及按照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土地开发相关的费用等,含因出让土地涉及的需要进行的相关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㈢征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利息支出;



㈣经市财政部门批准的与土地储备有关的其他费用。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所需的日常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由市财政核算拨付。其工作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管理,不得混用。



第二十六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土地收入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



收回(购)国有土地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贷借款项,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有关规定执行。



市国土资源储备机构所举借的贷款,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市国土资源储备中心应加强资金风险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七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储备条件,但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作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土地储备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2000年9月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新余市土地储备暂行办法》(余府发〔2000〕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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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概念

  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

2、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人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一、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视资料等作品,应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请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四、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作品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著作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同时制片人可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4、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著作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上有多方面的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著作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董世连律师,2010-1-20)

作者简介:
董世连 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邮 箱:dsldls@126.com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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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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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21 16:25:26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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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府办〔2011〕53号


印发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
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实施细则


  为规范有序地推进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作,根据市政府《揭阳市区城乡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0〕57号)及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揭阳市区“城中村”和涉农社区供水直抄到户用水管理。
第二条 供水直抄到户是指每一户一个独立计量交费的用水单元,在户外安装一只贸易结算水表,由城市供水企业抄表到户,按户计量收费的改造工程。
第三条 供水直抄到户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原则。供水直抄到户改造工程必须实行“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模式,由供水企业按照行业工程建设规范和直抄到户的要求组织实施。
(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原则。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当地改水办根据片区规划做出切实可行的直供水改造方案,分步实施。
(三)多方筹资,合理分担原则。采取多方筹资方式,由所在区、村集体、用水户及供水企业共同承担。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尚未实行直抄到户,且满足以下条件的用水单位或村集体,均可申请直供水改造。
(一)区一级水改办批准,且直供水改造范围内有完整的道路和片区规划图。
(二)市政道路供水主干管已配套。
(三)改造资金落实到位。
(四)原贸易结算总水表水费已与供水企业结清。
第五条 列入“三旧”改造范围尚未实施直供水的村庄,为避免重复建设,按“三旧”改造进度由供水企业协同“三旧”改造建设单位同步规划、同步进行供水管网改造,资金列入“三旧”改造工程总概算。
第三章 受理程序
第六条 供水直抄到户改造的村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先向所在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同意后,供水企业根据村庄的条件和建设情况,与直供水改造的村庄协商达成共识,完成改造方案设计、编制工程概算和签订相关实施协议,报市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七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实施程序:改造申请、业务受理、改造条件认定、现场勘查及方案设计、清欠水费、预交工程款、签订供用水合同(协议)、竣工验收、建立户表备查档案等。
(一)水改村庄或用水户代表需向供水企业提交户表改造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一是书面申请书(社区所在位置、饮水情况、社区人口人数和用水户数等);二是社区平面布置图;三是装表一览表及装表用户身份证复印件等。
(二)供水企业接到直供水改造申请后,进行登记备案,受理业务。
(三)供水企业进行现场勘查和核实。查勘员应认真核对有关内容,详细查勘管道现状,对符合改造条件的村庄,结合片区规划图进行方案设计,并编制改造工程预算书。
(四)供水企业会同区水改办与村集体对施工图进行会审后,双方清欠水费,预交应承担的改造费用。
(五)供水企业与村集体依法签订《直抄到户改造协议书》、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界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供水企业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工程施工。
第四章 简化报建手续
第八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因施工需要占用公路桥梁或市政公共设施的,应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市政道路、花坛、草坪、下水道等公共设施损坏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修复。


第九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施工报建手续,应按从简、从易、从快原则办理。沿村道、巷道敷设给水管,可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报建手续。
第十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建设环境的特殊性,每个村庄改造
项目按土方开挖及修复工程、安装工程、材料费用和装表工程四部分实施:即土方开挖及修复工程合同估算造价未达到公开招投标标准(100万元)的,由各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落实具备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安装工程由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组织实施;供水管网的主要管材和配件,根据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和资金落实到位情况由自来水公司委托公开招投标,实行分批分期统一采购;用户水表由市区两家自来水公司包干实施安装。
第五章 工程施工与管理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申请改造的村庄规划图、管网及施工技术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改造施工。
第十二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所使用的立户注册水表和给水管材、配件及附属设施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 施工用电由用水户提供,供水企业因施工停水应提前通知用水户,以便用水户蓄水,方便生活。
第十四条 坚持安全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必须设立安全护栏、警示灯、公示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工程竣工后,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供水企业、工程监理、区水改办及用水户代表联合组成验收组,在验收合格的竣工验收表上签字认定;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组织工程结算审核及送审。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收集健全所有结算资料,送有资质的造价结算单位审核认定。
第十七条 供水企业建立户表改造档案管理制度,健全户表改造工程管理台账,所有资料传递均按规定登记造册,以便管理。
第十八条 直供水改造后,用户不得私自拆移立户注册水表和拆接表前水管及设施。用户确需移动立户注册水表或需另接水管的,应向城市供水企业申报,经同意后由城市供水企业具体实施,所需有关费用由用户承担。
第六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九条 市区城乡直供水改造资金筹集方式:
(一)城市供水主干管的新建、改造建设列入市政配套项目,在市政道路建设时一并配套,所需资金先商市财政部门后,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解决。
(二)次分支管到立户注册水表改造资金(次分支管是指从市政主干管接水点至用户水表的管道)从三方面筹集:一是直供水改造所在区承担10%的资金;二是直供水改造的村集体负责筹资60%,资金来源可从村集体经济、受益用户、片区企业和乡贤捐资等多种方式筹措,具体筹资办法由各村自行确定;三是把市区自来水价格调整到位,解决供水企业承担30%的供水改造资金,改造资金进入供水成本测算。
第二十条 供水企业要设立直抄到户改造工程专用账户,管理储存财政拨款、村集体所交纳的改造费用,直抄到户改造工程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用和浪费。
第二十一条 市水改办要加强对直抄到户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直供水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并移交市区供水企业管理维护后,各级财政和村集体投入管网改造的资金,作为国有资本投入增加市区供水企业的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供水企业承担的改造工程资金及所增加的运营和维护等费用,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精神,计入供水成本。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为切实加强对直供水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水改办领导任组长,区水改办、供水企业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区自来水供水体制与价格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供水企业,具体负责户表改造工程实施工作。榕城区政府以及东山区、揭阳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要相应成立机构。第二十五条 对直供水改造涉及相关部门,应形成上下联动、目标一致的工作机制,对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等采取特事特办,简化审批程序,属市一级收费的项目一律免收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建立完善直供水改造工程的结算审核及公开监督机制,水改办等部门要严格工程预、结算的审核,把水改工程建设成阳光工程、廉政工程。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改造村庄代表是户表改造工作的组织者和管理者。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做好管辖区内居民用水户表改造的调查、摸底和推选用水户代表等工作。推选出的用水户代表要负责收集所有用水户有关资料,协调施工相关事宜,参与联合验收。
第二十八条 报社、广播及电视台等部门要发挥媒体宣传作用,使广大用水户了解、支持改造工作。在改造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为民、便民、利民,实行一条龙服务,使广大用水户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方便、快捷、满意,加快直供水改造步伐。
第二十九条 对阻挠和破坏直供水改造工程实施,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市(区)水改办按照各自的职责予以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