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办发〔2001〕3号 2001年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近年来,在民政部门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下,通过广大信息员的共同努力,民政信息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全国民政信息工作的发展水平还不平衡,信息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为此,根据国务院印发的《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我部制定了《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部1996年印发的《民政信息工作实施办法》,围绕重点工作部署,继续加大信息工作力度,调整报送信息结构,改进政务信息的考核办法,进一步做好信息报送工作。
附: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民政信息质量评价办法(试行)
(2001年2月23日)
一、总则
为建立合理的民政信息评价标准,鼓励各地和各信息点报送高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民政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记分标准
部办公厅对各地区、各部门报送并被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民政信息参考》采用的信息,标注“参考”,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2.《民政工作通报》采用的信息,标注“通报”,每条2分,简要信息1分。
3.《民政部情况反映》采用的信息,标注“反映”,每条10分。信息综合涉及到的省、区、市另加2分。
4.《民间组织动态》采用的信息,标注“动态”,每期4分。
5.《民政信息》采用的信息,标注“信息”,每条3分。
6.《参阅文件》采用的信息,标注“参阅”,每条5分。
7.《民政部机关工作周报》采用的信息,标注“周报”,每条1-2分。
8.《网载信息》采用的信息(即民政部网站所载信息), 标注“网载”,每条1-2分。
9.凡中办、国办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每条加8分;凡中央领导、国务院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10分;部领导作出批示的信息,另加5分。
三、操作方法
1.按照上述记分标准进行统计。其结果在每季度采用信息情况通报中公布。
2.年终根据每季度得分结果累计排定名次。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01年1月起施行。
2.本办法由办公厅综合处负责解释。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卫生部等
卫生部、教育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通知
1984年10月12日,卫生部等
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是控制以至最终消灭相应传染病的重要措施。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这一措施,大幅度降低了相应传染病的发病和死亡,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健康,特别是儿童的健康,这在促进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保证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在落实过程中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协作。为此,决定从今年起,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部门要加强对预防接种工作的管理,逐步开展按季度、按月或按周进行预防接种,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对出生后的婴儿,各医疗单位必须给予卡介苗接种,并出具卡介苗接种证,家长凭此证,到户口所在地医院地段保健科、卫生院(所)领取预防接种证,并登记、建立预防接种卡片。各医疗卫生保健单位和公安派出所应密切配合,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者,要及时予以补办。
三、在试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的地区,凡此通知下发后出生的儿童,在办理入托、入学时,必须持符合规定、记录完整的预防接种证。无证或未按规定接种者,必须进行补种,否则不予接收。凡此通知下发前出生的儿童,应补办预防接种证,并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四、各地可根据以上要求,结合当地的情况,确定试行范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希及时报卫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