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4:01:34   浏览:97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61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二十六日

铁岭市本级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管理办理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强化预算约束,规范单位预算追加,深化部门预算改革,根据《预算法》和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追加单位支出预算的内容

追加单位支出预算(以下简称追加预算),是指在财政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对那些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确需政府动用机动财政资金和各类专项资金安排,由财政部门按一定程序增加的单位各项支出预算。

主要内容包括: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购置费、房屋维修费、车辆大修费、大型会议费、大宗印刷费、出国经费、招商费等专项经费的支出预算;追加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之外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办案补助费的预算;追加因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需增加的支出预算;追加经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办公会议等各类会议确定的需要使用预算内外资金安排的各项经费和专项支出预算。

二、追加预算的原则

(一)不可预见原则。年初预算安排中没有预计到的国家及省出台重大政策,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突发公共事件等事项确需动用财政资金的,予以核定追加。

(二)政策性追加原则。上级下达专项资金和上年结转专项资金,按上级政策要求及按上年有关政策予以追加。

(三)政府审批原则。追加预算必须经过市政府审批后,予以核定追加。

(四)预算内外结合原则。追加预算要统筹使用预算内外财力,先外后内,内外结合。

(五)需求与可能原则。按照轻重缓急,结合市本级财政状况,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予以核定追加。

三、追加预算的办法

(一)一般公用经费的追加预算

市直单位的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杂支费等一般公用经费要严格按照年初预算执行,包干使用,一般不予追加预算;确有超支的,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追加预算: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市直单位取得的招商弓l资奖励经费;三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二)专项经费的追加预算

1.专项业务费:未列入市直单位年初预算,但在预算执行中按照市委、市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的专项工作所需业务经费,要尽量通过年初预算核定的业务费解决;确需追加的,可以通过两个途径解决: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2.设备购置经费:市直单位要充分提高现有车辆、办公桌椅、电子设备、专用设备等办公设备的使用效率,单位内部设备实行调剂使用,资源共享,确需购置的,按以下方式解决:

(1)车辆购置。一是购置车辆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规定,如果存在超编车辆,要先由超编车辆替换;行政单位编制内的车辆更新和增编要由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由分管市长审定。二是市级领导机构车辆购置要由秘书长联席会议统一研究提出意见,并由市财政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其他行政单位车辆购置要由市财政局审核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和市长审定;事业单位车辆购置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由财政从专项经费中予以补助。

(2)办公桌椅、电子设备等办公设备购置。市直单位办公设备的购置可以通过三个途径解决:一是市直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超收;二是市直单位取得的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三是预算内机动财力。

3.会议费:市直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铁岭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规定》,一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申请,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查批准;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申请,市委、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并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查批准后,由市委办、市政府办开具会议许可证。一类和二类会议由主办单位编制会议经费预算,填制会议预算申请表,并经主办单位领导签批后,报市财政局审核,然后下达会议费控制指标,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在控制指标内据实结算,超预算部分财政不予增核指标。未经批准召开的会议,财政不予核销。三类会议由各单位领导办公会议审批,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自理。

4.奖励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对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表彰经费由承办单位申报,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单位自行召开的表彰会议所发生的表彰经费,由各单位自筹经费解决。

5.出国、出省招商考察经费:一是出国经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组织的出国招商考察费用,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各单位随省各部门或其他途径出国考察经费由各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经费解决。二是出省经费。以市委、市政府名义举行的大型招商活动,经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后,财政部门予以核拨;对各部门自身开展的招商活动经费从本单位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中列支。

6.房屋维修和基建经费:市直单位房屋维修项目,应由单位提出项目申请和经费预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审核后,履行预算追加程序。新建或翻建的基建项目支出,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办理立项可研手续后,由单位提报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核,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履行追加程序。

四、追加预算的审批

市直单位追加预算实行单位申报、财政审核、政府审批制度。

(一)单位申报、财政受理。申请追加预算的单位要以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起草规范、完整的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追加预算的必要性、有关政策依据、所需资金数额、明细项目预算、预计使用效果等详细情况及附件。申请报告(原件)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后送市财政局相关科室,由市财政局受理报告的相关科室将申请报告转送办公室登记扫描进入追加预算指标管理网络系统。

(二)财政审核、整理报批。财政部门审核一律在追加预算指标管理网络系统内部完成,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按各自分工分发申请报告,并签署审核意见。财政部门相关科室本着勤俭节约、严管支出的原则,认真按规定、制度、办法审核,并于5日内提出详细的调研意见,由市财政局预算科整理后统一上报市政府定期审批。

(三)政府审批、财政追加。追加预算审批属于动用年初预算安排专项支出的,由单位申报项目,报市财政局相关科室。市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定期上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并上报常务副市长和市长备案。追加预算属于动用预备费和其他机动财力的,5万元及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5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初审后,统一上报分管财政副市长审定;5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财政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定。

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申请报告,由市财政局及时办理追加预算指标,应政府采购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年终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发现问题的进行通报。

未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市财政局要及时向申请单位回复未能追加或暂缓追加的理由和意见。

五、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铁岭市本级专项经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政办发[2000]35号)同时废止。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宁波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


宁波保税区企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19号 1993年2月24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宁波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企业的登记管理,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宁波保税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保税区登记的各类中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保税区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保税区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可以从事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运输、仓储、出口加工、金融、保险、房地产、商品展销、咨询服务等与保税区有关的经营业务。
   第四条 保税区企业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保税区分局。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和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审定意见,对设立在保税区内的企业进行登记审核。
   第六条 保税区企业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证后方能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七条 保税区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往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企业类别、企业负责人、经营期限等。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股份制企业的登记应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有限责任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
  联营企业的登记应提交联营协议。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外资企业只提交章程);
  (三)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及资信证明;
  (四)董事会名单以及正、副总经理任职文书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十条 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能证实申请人职业的证件和个人居民身份证;
  (三)资金证明。
  申请开办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提交投资人合伙协议和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 非保税区企业在保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须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派出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文件;
  (三)派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原登记机关的通知函;
  (五)分支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委托书。
   第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申请登记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以外文书写的须附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自接到保税区企业申请登记所提交的文件、证件之日起,在七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予以核准登记的企业,视其类别分别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
   第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从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证之日起即告成立,其正当的生产经营、业务活动及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章  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保税区企业需变更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企业要求变更的文件、决议;
  (三)其他有关证件、文件。
  
第四章  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保税区企业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九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申请书;
  (二)企业的文件或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保税区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及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 保税区企业应按规定时间每年到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十条 保税区企业投资方应按下列规定及时缴足出资额:
  (一)企业必须在合同、章程或申请书内载明出资额、出资期限或出资方式。分期出资的,投资方的第一期出资须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付应出额的15%以上,其余按合同、章程、申请书载明期限出足;
  (二)载明一次性出足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一条 保税区企业在规定期限内不出资的,视同企业自动解散。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保税区企业未按规定缴足出资额的,登记主管机关应通知其在一个月内缴足,逾期不缴足的,视同自动放弃权利。企业应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清理债权、债务;不申请注销登记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登记主管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保税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注册证后,停止经营活动或未开展与保税区功能相关的经营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有权收缴营业执照、注册证。
   第二十四条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对保税区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违法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细则等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注册证等处罚。
   第二十五条 保税区企业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起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7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17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1991年7月31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南省洞庭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洞庭湖蓄洪区(以下简称蓄洪区)的管理,合理有效地运用蓄洪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管理。蓄洪区的范围包括钱粮湖、君山、建新、建设、屈原、城西、江南陆城、集成安合、南汉、民主、和康、共双茶、围堤湖、澧南、九垸、西官、安澧、安昌、安化、北湖、义合、南顶、六角山及大通湖东(新州、幸福、隆西、同兴)等
24处地方。
第三条 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其日常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平战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制定所辖蓄洪区安全与建设规划,经地(市)防汛指挥部审查后,报省防汛指挥部批准实施。
第五条 蓄洪区的安全与建设必须严格执行规划。堤垸内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要求,在确保蓄洪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做到蓄洪保安全,不蓄洪保丰收。
第六条 蓄洪区内的公共建筑物都必须有防洪安全设施。
蓄洪区新建居民点、城镇和生产设施,其布局必须符合蓄洪要求;新建各类建筑物须经堤垸管理机构批准,符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防洪标准;现有建筑物未达到防洪标准的,应进行加固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七条 蓄洪区内严禁新建对水体、环境有危害的工厂或仓库,现有工厂、仓库应采取防水、避水措施。
在分蓄洪进出口门附近的划定区域内和洪水主流区,不得设置有碍行洪的建筑物。
第八条 蓄洪区内原有的高地、间堤、废堤,未经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批准,不得毁损,对保留的应进行适当修整。
第九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要宣传蓄洪环境对人口容量的制约作用。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向蓄洪区安置移民。
第十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防汛指挥部,应按防御特大洪水方案,绘制有关流域典型年洪水淹没图和安全转移图。
第十一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防汛指挥部,应指导各蓄洪堤垸防汛机构编制运用堤垸蓄洪时居民及物资疏散转移方案,组织堤垸管理机构在安全楼或其他永久性建筑物上标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线。
第十二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根据避洪撤离的需要,结合城乡道路建设,有计划地修建公路和道路,按照行政区划、路程、交通条件,指定居民撤离线路,落实居民临时安置地点。
第十三条 蓄洪区应设置有线通信和防汛专用无线通信两套系统。有线通信纳入当地城乡邮电网建设规划,按规定办理立项手续后,由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优先实施。防汛专用无线通信由各级防汛指挥部负责规划和实施。
防汛通信必须畅通无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
第十四条 蓄洪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所属堤垸内公用防洪安全设施、转移道路和桥梁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在蓄洪时能有效运用。
第十五条 蓄洪命令由省防汛指挥部发布。蓄洪命令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蓄洪警报由当地防汛指挥部根据上级防汛指挥部的命令发布。蓄洪警报内容包括预测的洪水位、洪水量、分洪时间、撤退道路、允许撤离的时间、紧急避洪措施等有关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蓄洪警报可选用电话、广播、电视、报警器、鸣锣、挂旗、烟火或挨户通知等形式,及时准确地传播到所有蓄洪区。
第十八条 蓄洪警报一经发布,蓄洪区所在地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国营农场应及时有秩序地组织群众安全转移,公安机关负责组织维持社会治安,乡村干部具体负责居民的撤离与安置工作。
第十九条 居民撤离蓄洪区初期,当地人民政府、国营农场应及时组织非蓄洪区的机关、团体、商店制作熟食,供给受灾人民。居民安置就绪后,粮食、商业等部门应有计划地组织粮、菜、煤等生活物资供应。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撤离居民集中的地点要组织医疗队进行巡回医疗,并做好卫生防疫和防火工作。
第二十一条 蓄洪区运用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和帮助群众恢复和发展生产。
国家对蓄洪区运用后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一定补偿。
第二十二条 建立蓄洪区保险经济补偿制度,其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蓄洪区安全与建设和防汛抢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防汛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拒不执行或者阻挠执行蓄洪命令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继续抗拒、阻挠执行蓄洪命令的,应采取措施,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及蓄洪区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贻误蓄洪时机、贪污挪用蓄洪资金、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