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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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政发〔2006〕2号




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衡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参与衡阳市的招商引资,进一步扩大全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主要是指为我市城区成功引进技术含量高、竞争实力强、投资规模大的企业来我市投入工业和第三产业项目的中介人(即中间人)。中介人不限地域,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市外资金包括国外、境外和市外境内货币及物化资金。
  第三条 衡阳市人民政府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资金总额在500万元以上,按照“谁引进、谁受奖,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招商引资中介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从事招商引资的公务人员因履行职责引进市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其工作单位;其他各级公务员、职工、市民、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市外资金的,其奖金奖励给个人。
  第五条 设立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核领导小组,由市人民政府市长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分管招商引资工作和分管工业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经委、市审计局、市协作办负责对本办法奖励事项进行受理、审查和审核,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批。
  第六条 引资项目的奖金只奖励给申请人。若同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介绍并提出申请,则由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介人填写的奖励申请表和投资者第一时间出具的原始证明等来确定奖励人与奖励比例。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引进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500强等战略投资者来我市城区投资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奖励。世界500强企业的认定,以《财富》杂志中文版当年发布的为准,国内500强企业的认定,以国内权威媒体发布的为准,若当年未发布,则以最近年度发布的名单为准。
  第八条 引进市外其它企业投资城区新办工业项目,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含2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含1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引进市外资金投入城区第三产业项目(仅指现代物流、大型商贸市场、旅游景点开发),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含5000万元),按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
  第十条 其他行业以及一些重大项目的奖励,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第十一条 所有投资项目的引资金额和物化资金都必须在该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才予以确认。以外币投资的,按资金实际到位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兑换率折算;引资额无论是货币资金还是物化资金,都必须以合法验资机构或评估机构核定的为准。具体核资细则另行制定。
  对投资企业改制和技术改造项目,政策性的无偿资金和有偿资金投资均不在计奖之列。
第三章 奖励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中介人在引荐项目获得批准登记且资金到位后,持投资人对中介人的资格证明和资金到位证明报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在投资项目正式投产(开业)后一个月内,中介人持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身份证或护照及复印件到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衡阳市招商引资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申请后,即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人对引资金额进行严格审核,然后就其引资情况向社会或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半个月,期满后报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审批兑现奖金。
  第十五条 奖金币种为人民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中介人领取的奖金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奖金的,由市奖励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中介人、验资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设立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奖励在本辖区成功引资的中介人。市华新开发区及松木工业园、白沙洲工业园对中介人的奖励须报市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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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贵州省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铜署办发〔2008〕172号


 
 
铜仁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人民政府,大龙开发区管委会,行署有关工作部门:

  《铜仁地区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已经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铜仁地区简化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程序的规定

  近年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自发开垦耕地以及涉农资金实施的坡改梯、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均有一定的新增耕地面积,是新增耕地的一种补充形式。但由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中间需要的程序较多,且手续较复杂。为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简化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的程序,制定本规定。

  一、项目的组合

  1、新增耕地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单独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

  2、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项目;

  3、以村、组为单位,通过多个地块组合成一个开发或整理项目,组合后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

  二、项目的申报

  1、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上,由各县土地收购储备整理中心申报;

  2、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由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申报。

  各县(自治县、市、特区)国土资源局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严禁化整为零。

  三、项目的立项

  (一)单块面积在10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二)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30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3、项目建议书,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三)组合后新增耕地面积在30亩以下5亩以上的项目立项应提交的资料

  1、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立项请示(代项目踏勘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附1:10000的地形图、现状图、总规图;

  2、县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批复文件。

  地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各县(自治县、市、特区)申报土地开发复垦项目资料进行审查立项批复。

  四、项目的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可以参照《省级新农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成果编制要求》进行简化,由各县土地勘测规划所进行编制。

  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简述的主要内容为:1、项目的概况;2、新增耕地的潜力分析;3、项目建设内容及布局;4、投资估算;5、规划图(图件比例尺大于1:2000的实测图,采用自由坐标)。

  对于坡改梯项目,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实施的小面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也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设计和布局配套设施。

  项目规划设计不组织评审和审查,由各县根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的建设内容,参照相关项目投资标准进行投资,组织项目实施。

  五、项目实施

  1、对于坡改梯、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自行开垦,实地已是耕地的,且基本符合新增耕地条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属于未利用土地的项目,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2、对于涉农部门组织实施的园地、人工草地等项目,要求其管护利用措施到位,并有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有利于农民脱贫致富的项目,可以对项目的地块、坡度等要求放宽标准,同时,要根据规划设计实施完成配套设施工程,才能作为新增耕地予以验收。

  六、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1、属于土地开发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直接测量新增耕地地块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2、属于土地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可以用项目区竣工后测量耕地面积减项目区原耕地面积(土地详查图班台帐面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七、项目的竣工验收

  (一)验收提交资料

  1、验收申请报告和项目验收申请表;2、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项目的初验报告;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报告;4、项目竣工图(比例尺大于1:2000,采用自由坐标);5、项目建成后土地利用管护措施。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检查验收主要内容:项目工程成果和文字图表成果。

  1、项目工程成果:(1)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2)农田水利工程;(3)道路工程;(4)其它工程。

  2、文字图表成果资料:《项目竣工报告》、《初验报告》、《项目竣工图》和《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等。

  (三)项目验收程序

  1、自检。项目竣工后由业主单位写出项目竣工报告,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2、初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项目验收报告,组织项目的初验,初验合格后,写出项目初验报告(局长或分管局长签字),并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

  3、验收。地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验收申请和初验报告,及时组织农业等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验收合格证。对于组合后项目面积在30亩以下的项目的验收,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的前提下,地区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以县为单位抽查不低于10%,经抽查不合格,注销该县已验收项目的新增耕地合格证,同时取消该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资格。

  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完成整改,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并对质量负责。

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政发〔2008〕16号


关于印发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经贸委等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以及《转发商务部等六部门关于在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本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设立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提供合格产品,以保证工程质量。
  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规划全市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
  (三)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规划建设局、市工商局、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嘉兴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以及各县(市、区)中心镇以上规划区域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农村和农村小集镇有条件的也应使用预拌混凝土和砂浆。预拌砂浆的具体实施时间从2009年7月1日起开始。
  第五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市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县(市、区)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各县(市、区)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没有成立预拌混凝土办公室的抄送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严禁水泥、沙石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如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确需在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须经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现场踏勘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招投标)时,均应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并予以注明。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十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向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发票(影印件)及送货单、决算单向属地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质量强度的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砂浆)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发现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同时书面报告属地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不得隐瞒。因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等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预拌砂浆储备容器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及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保障其在市区道路的通行。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监督,防止超限超载。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沿途跑漏。车辆应在环保部门允许的场内冲洗,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