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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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意见
教思政〔200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落实面向全党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要求,切实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义务,全面提高青少年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在部分省市大中小学开展廉洁教育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从2007年起,在全国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总体要求
  1.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是党中央在总结历史经验、科学判断形势基础上对反腐倡廉工作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大中小学是培养人才、传承文明、建设先进文化的重要基地,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是面向全社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站在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代代相传、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以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和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2.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精神,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线,遵循学校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学生成长成才规律,突出重点,整体推进,把廉洁教育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努力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3.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基本原则是:(1)坚持与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2)坚持与和谐校园建设相结合。(3)坚持与师德建设相结合。(4)坚持与大中小学生的受教育程度和认知能力相结合。做到大中小学廉洁教育区分层次、整体衔接,注重实效,防止形式主义,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吸引力。
  4.小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纪律教育和做人做事基本道理、文明行为习惯养成教育,通过开展介绍名人名言和英雄人物事迹活动,安排学生学习历史上有关清正廉洁故事、老一辈革命家的高风亮节和先进人物的典型事迹等活泼多样的方式,引导小学生逐步认识自我、认识社会,不断规范自身的行为习惯,为形成良好的品德奠定基础。
  5.中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开展中华民族优良传统和中国革命传统教育,开展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初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了解我国基本的廉政法律法规,结合一些正面的典型进行讨论,理解个人成长应具备的基本素质,理解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引领学生感悟人生意义,提高道德素质。高中阶段主要引导学生学习我国廉政条规和相关法律法规基本要点,结合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讨论,引导学生树立公民道德和法律意识、诚信意识,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中等职业学校还要加强以诚信、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
  6.大学阶段廉洁教育的目标和主要内容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和主导,加强法制和诚信教育,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等,引导大学生树立报效祖国、服务人民的信念,不断提高大学生的道德自律意识,增强拒腐防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爱岗敬业的职业观念。
  二、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7.科学把握各教育阶段开展廉洁教育的方法。要结合青少年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认知规律,采用不同的教育方法,使廉洁教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对小学生和初中学生,要多采用形象直观的方法和生动有趣的活动形式,让学生在体验、感悟中得到启迪,逐步形成正确的认识。对高中学生和大学生,要以理性思考和辨析为主,通过说理、讨论等形式,使他们对廉洁的认知从感性认识提高到理性层面。要安排一定课时,开展廉洁专题教育,并组织开展以廉洁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综合实践活动,通过内容丰富、形式新颖和吸引力强的实践活动,给广大青少年学生以潜移默化的影响。要大力弘扬淡泊名利、廉洁奉公、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的优秀教师典型和艰苦朴素、勤奋学习、自强不息、报效祖国的优秀学生典型,通过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师生。
  8.发挥课堂教学在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把廉洁教育与学科建设、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正确处理廉洁教育与其他学科教学的关系,深入挖掘并整合现有学科的廉洁教育资源。把廉洁教育与课堂教学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学习知识、增强能力和提高认识的过程中受到廉洁教育,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9.把学生课外活动作为廉洁教育的重要载体。紧密结合一些各具特色的传统学生课外活动项目,如中小学生的团日、队日和夏令营、冬令营活动,大学生党日和暑期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社会实践等,开展廉洁教育活动。
  10.努力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在廉洁教育中的整体合力。发挥学校在廉洁教育中的主阵地作用,切实加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相互衔接,构建学校、家庭、社会紧密配合的廉洁教育网络。
  三、加强领导,完善机制,把大中小学廉洁教育落到实处
  11.大力加强师德建设,充分发挥教师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引导和示范作用。把廉洁教育贯穿师德建设的各个环节,着力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表彰和树立优秀教师先进典型等宣传教育活动,弘扬正气,引导广大教师用崇高的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以“为人师表、言传身教、率先垂范”的实际行动,影响和教育学生。
  12.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学校管理,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环境。加强学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使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坚定理想信念,树立廉洁自律风范,着力构建思想道德和党纪法规防线。坚持科学管理,民主管理,依法管理,不断深化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完善校内管理制度。
  13.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开展廉洁教育的良好氛围。要加强文化活动阵地建设,高度重视学生社区、学生公寓、网络阵地等在开展廉洁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注意挖掘校内资源,营造校园廉洁氛围,发挥身边廉洁典型的作用。要加强宣传舆论阵地建设,充分利用校园宣传橱窗、校内广播电视、黑板报、校报(刊)等载体,大力宣传廉洁教育有关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的积极作用,建设开通廉洁教育专题网页或网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廉洁教育活动。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主题班(队)会、典型事迹报告会、学生论坛、案例辨析等主题教育活动,寓廉洁教育于文化活动之中。
  14.建立健全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广电部门、新闻出版部门、共青团和妇联等相关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高度重视在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教务部门与学生工作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及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各负其责、广大干部师生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15.为大中小学全面开展廉洁教育提供保障。加大督查力度,促使大中小学将廉洁教育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加强培训和指导,在教师培训工作中有针对性地增加廉洁教育内容。建立健全工作研究机制,帮助基层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全面提高工作水平,不断推进廉洁教育深入开展。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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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5〕1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报道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府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宣传工作的领导,严格规范工作程序,保证新闻报道的正确导向和报道效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市政府重要会议主要是指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经济运行分析会议、专题会议、协调会议等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重大活动是指有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席的各类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的政务活动。

第三条 市政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宣传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根据会议或重大活动的性质、内容确定媒体邀请范围,并商请市委宣传部新闻处具体安排落实。对确需报道的涉及政策规定和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带有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应严格控制媒体邀请范围,原则上只邀请市属主要新闻媒体即长春日报、长春人民广播电台、长春电视台。未经邀请的各类媒体,不允许参与采访和报道。

第四条 对应邀参与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报道的媒体,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按照会议或活动正式方案上的新闻单位名单,在确认记者身份后统一发放资料,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通过任何渠道向新闻单位或记者提供会议或活动资料。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媒体正式或非正式采访。

第五条 对重要会议或重大活动特别是涉及敏感问题的会议或活动确实需要报道的,由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对报道的注意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或责成办公厅综合一处事前起草新闻通稿,与会议材料一并印发给参与报道的新闻单位。

第六条 新闻记者应坚持理论无禁区、宣传有纪律的方针,恪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已经形成新闻通稿的会议或活动,报道内容一律以新闻通稿为准。对市政府办公厅已经提出明确报道要求的,要严格把关,认真核实,对把握不准的问题和敏感性较强的问题,要在报道稿件刊播前报请市政府办公厅审定后方可报道。

第七条 对新闻媒体因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不强,不按要求报道、报道严重失实以及未经允许擅自报道的,刊播媒体应当及时纠正并公开澄清。给政府工作造成严重负面影响或者其他损失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其领导者的纪律或者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妻子取走丈夫存款
银行应否承担责任

李某与妻子张某因矛盾不断,感情疏远,至2004年1月分居已有1年。3月李某将5000元以自己的名义存入某信用社,存期为3年,存单放在家中。5月初张某回家无意中发现了该张存单,遂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书,以急需支付药费为由将存款本息取走。月底,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6月8日,李某因急用想取出该存款,但未找到存单,遂到信用社申请挂失。信用社工作人员告诉李某,该款已被其妻取走,不能挂失。李某认为信用社违规操作,要求赔偿。信用社称:存款是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双方均可处分,你妻子持身份证、结婚证来取钱,已证明了她的身份,我们已尽了职责;至于你们夫妻之间的纠纷,与信用社无关。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信用社赔偿本息。
对如何处理本案存有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承担偿付本息的违约责任。记名存单必须由记名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人按有关规定才能支取,信用社不得向记名人以外的未经授权的人支付,记名人因故无法亲自支取时,必须授权委托他人支取。否则,信用社应拒绝支付。本案中涉及的存单是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对其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夫妻双方的一方与他人订立了有效的合同之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只能由合同当事人来享有和履行。基于本案的存储合同关系,信用社未向记名存款人给付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持自己的身份证和结婚证到信用社取款的行为,对信用社而言,是一种表见代理行为。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被其妻支取,信用社不负责任。理由是:根据《存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存款人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取款,代理人持有效证件及存单、银行审核无误后按规定给付本息。也属适当履行了储蓄合同义务。本案中,李某虽没有委托其妻张某代为取款,但张某的行为属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表征,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人责任的代理。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使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合同主体本人直接承担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仍为其代理而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上并未规定夫妻之间可以相互代理,本案中张某取款时虽无代理权,但她向信用社工作人员出具了结婚证书,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的名义的存单,就足以使信用社相信其具有代理权,信用社在对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审核后,将存款本息支付给张某,可以认为信用社是善意和没有过失的。李某未妥善保管好存单,属怠于履行注意义务的行为,由此而造成的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江西省吉水县法院 刘岳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