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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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试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的通知

中组发〔1989〕2号
1989-2-25


  一九八八年四月,中央同意在全国试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制度。根据这一精神,经研究,从一九八九年起、中央、国家机关司、处两级领导干部也试行年度工作考核制度。现将《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党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为建立健全规范化的干部考核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就是在这个基础上产生的,并在一些部委进行了试点。当前,建立年度工作考核制度,对于加强机关干部队伍的自身建设,反对官僚主义作风,清除腐败现象,提高行政效率,以及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为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创造了条件。
在试行中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而又稳妥地组织实施。试行工作中的重要情况,以及有什么新的建议,请及时告诉我们。
  这个方案适用于中央、国务院机关各部委和各直属机构的司、处两级领导干部。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的领导机关可参照执行。
由于我国公务员制度尚未出台,我们在方案中暂仍沿用“干部”这一称谓。中央、国家机关司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

  制定本方案的指导思想是:

  按照我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贯彻和体现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监督、公开监督的原则和管人与管事既紧密结合又合理制约的原则,从我国干部管理工作的实际出发,力求于法周严,于事简便,使干部考核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适应干部分类管理的要求。
  一、考核目的
  了解干部的年度工作情况,实现对干部的阶段性评价,起到对干部的激励和检查、监督作用,增强各级行政负责人的责任感,提高行政效率。
  二、考核对象
  由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任命的司、处级领导干部。包括: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等。
  三、考核形式
  实行行政首长负责的考核制。考核工作要接受上级组织的指导、机关党组织的监督和群众的监督。
  四、考核内容
  被考核者的德、能、勤、绩,重点是履行岗位责任的工作情况和实绩。
  五、考核时间
  年末或年初,一般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
  六、考核主管机构的设置及组成
  1.中央和国家机关部委、直属机构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由部委正副部长、正副主任和机关党委书记、人事(干部)司(局)长以及干部代表等组成。考核委员会负责考核计划的拟定,直接组织对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的考核,组织协调各司局的考核工作,接受申诉。
  2.机关各司局成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由正副司长、正副局长、正副主任、党支部书记以及本司局干部代表组成。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对本司局正副处长、正副主任的考核。
  3.以人事(干部)司(局)为主,吸收机关党委等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成立临时性的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负责拟定考核标准,监督考核程序,并处理考核工作中的日常事务等。
在只对处级职能部门的正副负责人进行考核的情况下,部委、直属机构可不成立考核委员会,由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4.本单位党组织在考核过程中,要支持并协助行政首长搞好考核,了解党员干部发挥模范作用的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干部政策的贯彻执行。
  七、考核工作程序
  1.准备。通知被考核者准备个人述职提纲,并填写《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2.述职并评议。被考核者向主管首长述职,可由被考核者所在部门的直接下级或全体干部和与被考核者同级的有关干部参加。根据具体情况,述职也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
述职后,在主管首长主持下进行评议,可采用小组评议、量表评价等
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主管首长决定。
  3.主管首长评鉴。主管首长根据被考核者的工作情况,汇总各方面的评议信息,提出评鉴意见,并记入《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
  4.反馈。主管首长向被考核者反馈评鉴结果,指出其工作中的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被考核者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被考核者对评鉴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考核主管机构申诉,亦可越级申诉。
  5.审核。考核主管机构审定考核结论及被考核者意见,并在《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中签署意见。
  八、考核结果的使用
考核主管机构总结考核工作,将考核材料按干部管理权限移交归档。考核结果作为组织对干部实行奖惩、升降、调整、培训的重要依据。《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年度工作考核表》存入本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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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结售汇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银发[2004]6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现就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及程序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统称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管理。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三、金融机构经营结汇、售汇业务,须经外汇局批准。具体审批权限为: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报所在地外汇局出具初审意见后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城市和农村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批;其中,商业银行支行以下的分支机构申请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统一由其所属支行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和报批。

四、外汇局受理金融机构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准入申请,应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向符合准入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其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外汇局。

五、外汇局受理金融机构结汇、售汇业务的市场退出申请,应根据《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4号)第十七条所规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查,向符合退出条件的金融机构出具同意其停办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复文件,并抄送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分支机构,同时将批复文件抄报上一级外汇局。

六、各外汇局分局汇总上月全辖已批准开办或停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的情况,于每月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在网站(www.safe.gov.cn)上公布全国已批准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名单及相关信息。

七、本通知实行前已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2004年6月30日前,根据本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持相关结汇、售汇业务的批准文件到相应外汇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八、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施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如有问题,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政府


福州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办法
福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市区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是指使用功能以住宅为主体,具有一定规模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居民居住生活区。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在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中各单体工程验收合格、各项配套设施按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全部建成的基础上,对住宅小区的市政基础设施、公用配套
设施、园林绿化、环卫配套设施、安全防范设施、消防安全设施、物业管理落实情况等项目是否符合居住条件而进行的综合验收。
第四条 福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初步设计审批,监督住宅小区综合开发和配套建设的实施,牵头组织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等。
竣工综合验收小组由下列单位组成:市建设委员会、市市容管理委员会、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城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园林局、市电业局、市消防支队等涉及居住条件的相关部门,以及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所在区政府、街道等。参加验收小组成员由上述单位全权委托,
并履行各职能部门的最终职责。
第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组织开发建设,同时对住宅新村建设项目承担最终工程质量责任。开发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关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实际建设用地在0.5公顷(含0.5公顷)以上的所有住宅小区,均纳入竣工综合验收范围。1997年1月1日至本办法颁布之日期间仍在建或未建的住宅小区,也应实行竣工综合验收。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视实际情况申请分期验收,但验收区与在建区应有围墙分隔,并使验收区内具备居住条件。
第七条 验收合格的标准:
1.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和环节配套设施等单项工程已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施工机具、暂设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4.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
5.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6.设备已正常运行(如电梯、水泵等),并有有关部门核发的运行证。
第八条 竣工综合验收时,开发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原件材料: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位项工程设计图纸(平面、立面、剖面)等;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3.竣工文件和施工企业材料;
4.新村竣工总体平面图、管线位置总图、地下管线综合图;
5.其他文件材料。
第九条 综合验收内容:
1.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是否全部落实;
2.查验各单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3.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否建设完毕;
4.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落实;
5.建设项目原批准的各项内容如有变更,是否已补办有关手续;
6.物业管理方案落实情况,物业管理基本金是否缴交;
7.环卫配套设施落实情况;
8.其它。
第十条 验收程序:
1.开发建设单位在正式办理竣工综合验收之前,自己应先组织预验队,主要检查工程的质量情况、隐蔽工程验收资料、关键部位施工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按图施工情况及有无漏项等;
2.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预验收合格后,应向市建委提出书面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填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表》一式四份并提供预验收结果的书面报告,同时还应对开发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情况和预验收结果作出说明;
3.市建委接到申请综合验收报告及申报表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共同对住宅小区进行竣工综合验收;
4.验收小组成员按规定时间统一到验收项目所在地,由市建委主持,集中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的汇报后,到现场进行查核;
5.验收小组成员根据有关资料和现场考核情况,结合各自业务范围进行现场评议,并填写验收意见;
6.市建委负责汇总各职能部门的验收意见,正式形成验收纪要;
7.验收小组成员代表其派出的各职能部门,当场在验收申报表中签注验收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的,市建委发给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建委及各职能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未经竣工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工程档案押金不予退还,并暂停办理开发建设单位新的开发项目,对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开发资质证书等处分。
第十三条 本市六县二市城镇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7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