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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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玉政办发〔2007〕172号


玉州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九月四日

  

玉林市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玉林市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增强人民身心健康,促进我市创建“广西园林城市”目标,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领导,要重视本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落实领导分管园林绿化工作,把园林绿化工作列入工作议程,并制订单位园林绿化规划方案,建立园林绿化规章制度。

第二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园林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按有关规定安排园林绿化经费,配备日常管护的专职或兼职绿化人员。

第三条 单位庭院园林绿化规划布局合理,以植物为主,小品建筑点缀,乔、灌、花、草、藤配置得当,三季有花,四季常青,景观效果好。

第四条 各类新建、扩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比例为:

(一)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新建医院、疗养院、学校不低于35%。

(三)新建有大气污染的建设项目不低于30%。

第五条 单位庭院必须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新建单位庭院要有总平面规划图,预留园林绿地面积,并由有园林绿化建设资质的单位严格按园林绿化建设规划图实施绿化。工程完工后由建设、规划、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如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直至达标。

第六条 各单位现有园林绿化用地低于第四条规定标准、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做到黄土不露天。

第七条 玉林城区各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维护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在私有房屋庭院内由产权所有人自种的树木,归产权所有人所有。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庭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提倡发展垂直绿化。办公楼、住宅楼走廊、阳台要摆设盆花,无庭院的单位必须搞好垂直绿化。

第九条 加强园林绿化日常管护工作,设立宣传绿化、美化、爱护花草树木的标志,杜绝违法侵占绿地现象,绿化植物、景观、设施管理完好,无缺损破坏。

第十条 严禁乱砍滥伐单位庭院内的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它原因需砍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砍伐。

第十一条 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单位庭院内古树、名木,由该单位负责养护。

第十二条 每两年由玉林市绿化美化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城区单位庭院园林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发现园林绿化工作做得差的单位,给予警告、批评、限期整改或通报曝光。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庭院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建设规划委员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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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等4件规章的决定

(2007年11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7年11月13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对59件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4件规章(目录见附件)。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昌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4件)


  序号1
  规章名称:南昌市儿童计划免疫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2年12月21日市政府令第10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434号发布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2
  规章名称:南昌市取水许可制度若干规定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4年8月1日市府政令第23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7号第一次修正, 市政府令第98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发布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所代替

  序号3
  规章名称:南昌市单位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5年12月28日市政府令第38号发布,市政府令第56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93号第二次修正
  废止理由:已被2005年4月6日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1号公布修正的《南昌市社会保险条例》所代替

  序号4
  规章名称:南昌市人事争议处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及令号:1998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69号发布
  废止理由:已被2006年11月16日省政府令第153号发布的《江西省人事争议理办法》所代替。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规定

(2008年8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2041次会议讨论通过)

浙高法(2008)227号


  为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在人民法院内部形成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合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司法警察应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司法警察的特点和优势,维护司法权威,防止、及时处置暴力抗拒执行行为,保证完成各项任务,保障执行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条 司法警察部门在实行“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体制下,明确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
  第三条 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在法官、执行员的指令下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送达法律文书;
  (二)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三)参与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四)保障执行活动正常开展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执行活动开展前,执行人员应向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通报案件及被执行人等情况,并明确本次执行活动中司法警察应承担的主要任务。
  重大执行活动开展前,执行机构应及时通报司法警察部门,必要时共同研究执行方案。
  第五条 一般执行活动由相对固定的司法警察参与,重大执行活动需要增派司法警察的,执行机构应事先向司法警察部门提出,并填写《司法警察参与执行联系单》,司法警察部门应及时选派司法警察参与。
  发生暴力抗拒执行等紧急情况需要增派司法警察的,司法警察部门应按照规定立即出警。
  第六条 司法警察参与案件执行,必须携带《警官证》,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按规定配带警械和警具。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依法、规范、文明执行。
  第七条 执行机构与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强业务交流,对参与执行的司法警察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司法警察参与执行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执行工作廉政纪律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意见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意见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