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1:37:42   浏览:9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云南省迪庆州人民政府


迪庆州重点外来投资企业挂牌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权益,根据《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是指在迪庆区域内,诚实守信、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规范用工行为、积极吸纳当地劳动力,持有《州外在迪投资企业认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州外在迪投资企业:

1.投资总额1亿元人民币或1000万美元以上,或外来资金实际到位800万元人民币或50万美元以上的;

2.年产值或年销售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年交纳税款达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吸纳当地劳动力不低于70%,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三条 达到上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迪庆州外事招商局及迪庆州监察局同时申报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称号。

第四条 迪庆州外事招商局和迪庆州监察局根据企业的申请,按照本制度第二条的标准,联合召集相关部门每年评选一次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报州政府审批后,在《迪庆日报》上公布,并由州政府颁发“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匾牌,实行挂牌保护。

第五条 州级领导对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钩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听取企业汇报、到企业了解情况、调研工作,为企业排忧解难。

第六条 外来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同时,严禁行政执法部门对挂牌保护企业检查等公务活动中接受企业人员的宴请、娱乐和馈赠;严禁利用职权在挂牌保护企业报销应由单位和个人开支的费用;严禁强行向挂牌保护企业推销商品、订购报刊杂志、拉赞助广告;严禁强制挂牌保护企业参与或开展非政府组织的达标、评比、竞赛活动。

第七条 对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收费控制制度: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向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及吃、拿、卡、要、报。向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收费登记卡制度,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增强收费透明度,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搞垄断或变相垄断经营。凡具备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都可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验资、公证、审计、评估、咨询、人事代理、规划设计、建筑施工等服务。

第八条 建立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现场办公会议制度。对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遇到需协调两个以上部门解决的重大问题,由各级招商部门拟定现场办公会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召开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实行跟踪服务。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为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协调,提供供水、供电、交通、通讯及产业配套等服务。

第十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经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州政府审核,可按规定程序,参加我州的参政、议政活动和各类先进评选活动。

第十一条 迪庆州重点保护外来投资企业项目所在地乡(镇)党委、政府应积极加强对社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着力打造“投资安全高地”、“投资服务高地”和“投资成本洼地”,努力营造投资的良好软环境。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政执法部门及挂牌保护企业的处理办法。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擅自向挂牌保护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和吃、拿、卡、要、报的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察机关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二)行政执法部门以检查挂牌保护企业为名,谋取部门和个人私利,监察机关一经查实,除依法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反规定取得的财物外,视情节轻重,同级监察机关将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三)对于顶风违纪违法,打击报复举报人以及刁难挂牌保护企业的,监察机关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四)因部门领导渎职失职,本部门发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反本制度的行政行为,监察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部门主要领导给以纪律处分;(五)违反本制度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经查实,由监察机关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给以纪律处分的监察建议;(六)挂牌保护的企业违反本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和摘牌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迪庆州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调整对进口邮包免税额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调整对进口邮包免税额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一九八四年我署修订的《进出口个人邮递物品监管办法》,对进口邮包实行免税额后,简化了海关手续,照顾了国内外收寄件人的正常需要,受到了各方面的好评。现根据国内外物价变动的情况和部分海关的建议,决定自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进一步扩大对进口邮包的免税额。凡从
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十元者;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者,均予以免税放行,超过的仅征超过部分,原办法的有关条文作相应修改。现将我署拟定的通告发给你们,请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对外公布。
附件:通 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为了进一步照顾国内外亲友之间互寄礼品,纪念性物品的需要,决定从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一日起,进一步扩大对进口邮包的免税超,即从国外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五十元者;从港澳寄进的邮包,每次税额不足十元者,予以免税放行。



1985年11月13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的决定

(1987年6月23日通过)

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批准国务委员兼外交部部长吴学谦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87年5月6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领事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