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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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林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
国家林业局




(第一批)
种或者属名 学 名
1.毛白杨 Populus tomentosa Carr.
2.泡桐属 Paulownia
3.杉木 Cunninghamia Lanceolata
4.木兰属 Magnolia
5.牡丹 Paeonia suffruticosa Andr.
6.梅 Prunus mume
7.蔷薇属 Rosa
8.山茶属 Camellia



199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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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94年4月18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保证产品标准的贯彻执行,促进产品质量及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水平的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对比监督检验工作,坚持“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国家建筑卫生陶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简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负责全国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的对比监督检验工作。
第四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卫生陶瓷配件产品质量检验分为突击性抽查监督检验和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二种。突击抽查监督检验主要检查企业产品质量情况,日常对比监督检验主要检查对比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同时监督产品质量。
第五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结果一律以国家建陶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对比监督检验允许误差见建筑卫生陶瓷企业质量管理规程第三十条。
第六条 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省、市质检站)的检验手段,组织企业(省、市质检站)检验人员对有关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七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送样的要求是:
(一)常年稳定生产的产品,每年寄(送)样1次,已具备建筑卫生陶瓷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的,可以每2年寄(送)样1次。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质检站每年寄(送)样1次,样品数量根据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内容,确定其送样数量。样品应按有关规定随机抽取;
(二)在国家或局级抽查后,企业可免送当年的对比监督检验样,以减少企业的负担。
第八条 对样品的要求是:
(一)厂自检样与封存样、送检样必须同时抽取。除检卫生陶瓷的吸水率和抗裂性试片、规格过大的砖可以切割外,一般项目的试样均应采用整砖(整体或整套);
(二)样品的数量和送样单一律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要求的数量封样寄送和统一格式填写;
(三)对比监督检验样,企业(省、市质检站)必须及时寄(送)出,并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报告企业(省、市质检站)自检项目的检验结果。
第九条 日常对比监督检验要求
(一)企业样品必须随机抽样,陶瓷砖按GB3810标准进行,卫生陶瓷及其配件按随机方法抽取,样品必须是近一个月内经出厂检验的合格产品;
(二)寄(送)样同时寄(送)出送样单及物性自检(同批样品)的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
(三)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收到样品及自检报告后及时安排检验,并发出对比结果报告。对比结果报告同时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及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当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检验结果与企业(或质检站)检验结果误差较大时,中心可邀请企业(或质检站)人员到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共同研究分析,进一步统一检验操作;
(四)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国家建陶质检中心颁发表扬证书,并建议企业(质检站)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对比检验结果连续三次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质检站),由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建议其主管部门对企业(质检站)作出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条 建筑卫生陶瓷及其配件生产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寄(送)质量季报表。国家建陶质检中心每半年将企业质检数据汇总1次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
第十一条 国家建陶质检中心对企业进行对比监督检验时,其检验费用由送检企业承担,收费数额按国家检验收费标准执行。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

国家外国专家局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办法
2003.6.10
国家外国专家局

第一条 为了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来华外国专家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维护正常的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来华外国专家(以下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国经济技术管理领域、教科文卫系统、外商投资企业、随引进项目合同和重点建设工程等工作的外国专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专家。
第四条 突发事件方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国家外国专家局领导担任组长;小组由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第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工作。
第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反应、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报请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综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
第八条 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二)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三)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工作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第九条 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条 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制定外国专家工作应急报告规范,建立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信息报告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每天向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外国专家的健康、生活和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期间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违者将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通报制度。国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负责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专家组织通报突发事件和来华外国专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向来华外国专家和向我国派遣外国专家的专家组织通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和外国专家的信息。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家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对外国专家工作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提出是否启动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由国家外国专家工作主管部门报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后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外国专家工作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决定,并向国家外国专家局报告。
第十五条 全国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地方各级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省、自治区、直辖市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工作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启动前,各级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情况,做好应急处理准备,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应急预案启动后,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外国专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立即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的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发生其他突发事件,外国专家应急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