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4:34:53   浏览:96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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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的通知

柯城区、衢江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推进项目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试行办法。
  一、并联审批范围
  凡在衢州市区(不含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沈家经济开发区)市级权限内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生产性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含房地产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二、并联审批工作流程
  并联审批按照"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要求开展。牵头部门负责有关并联审批事项的受理、抄告、催办、汇总和咨询工作,协办部门负责所涉事项的审批和反馈工作。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一门受理。由牵头责任部门驻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并联审批事项。受理登记后,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同时负责提供并联审批须知,并做好咨询服务工作。
  (二)抄告相关。牵头责任部门审查申请内容,并根据项目实际确定相关审批部门,向相关审批部门开具抄告单(有关抄告单及回执由牵头责任部门制定),由申请人持抄告单向相关审批部门驻中心窗口报送相关材料。
  (三)同步审批。各有关审批部门收到抄告单后,应对其申请审批事项及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作出具体明确的审批意见。如审批事项需报省及省以上部门审批的,则由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上报,并将报批情况和报批所需时间抄告牵头责任部门;如审批事项属下属职能部门审批的,则应内部移交按时办结。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应立即告知申请人补齐或调整,并将情况当即告知牵头部门。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重大审批事项,由牵头责任部门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四)限时办结。各相关审批部门应从抄告之日起(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则从申请人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送达之日起),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或报批工作,无论同意与否,均应在抄告单回执上签署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通知申请人并反馈牵头责任部门。如提供的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提出详细的整改要求,申请人作出整改后,可进入二次申请程序。牵头责任部门有催办的责任。无正当理由逾期的,在牵头责任部门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后,视作同意。牵头责任部门在综合协办部门回执意见后,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负责将项目移交给下一阶段审批牵头责任部门。项目在办理过程中,如有情况变化,需要调整原申报内容的,应按审批程序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三、并联审批操作办法
  按照以上并联审批的工作流程和要求,对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部分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电力工程和通信设施工程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执行)实施分阶段并联审批,每个阶段由一个责任部门牵头,每个牵头部门要对前一阶段的审批是否通过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受理本阶段的审批;对本阶段协办部门的审批结论是否完备进行监督,并告知业主下一阶段的牵头部门。具体办法如下:
  (一)立项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同时抄告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并进行催办。在各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全部返回后,2个工作日内出具立项批文。对需要实地联合踏勘的审批事项,由计委在受理并联审批申请3个工作日内统一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和申请人参加。
  2、规划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按规定实地踏勘后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市政府的审查决定,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相关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对在已编制控制性详规区域的项目,拍卖、挂牌、招标取得土地的建设项目和利用符合规划的本单位存量土地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应在接到前置审批抄告单后,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3、国土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按规定实地踏勘后在4个工作日内出具用地预审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4、其他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意见(其中环保部门为收到建设项目环评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并向计划部门返回基本建设项目前置审批抄告单回执。
  (二)规划方案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本、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国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出具会审纪要,方案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时,申请人在规划设计方案通过后,根据规划设计要求,委托设计单位制作建筑设计方案,规划部门在收到建筑设计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2、相关部门:按规划部门通知要求,参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会审。
  (三)征地供地阶段:由国土部门负责。
  此阶段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前完成。
  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始向国土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国土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办理农用地转用、征地等审批,按法定程序与村集体签订土地补偿协议,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后,5个工作日内办好建设项目用地审核手续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国土部门根据上级审批意见,2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若因农转用征地、报省审批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理完毕的,也应在此期间内告知申请人。
  对需拆迁的国有土地地块,同时办理土地收回手续。
  (四)初步设计会审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有关设计文件和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在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意见返回后,在6个工作日内组织初步设计会审,并作出正式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并联审批抄告单后,经与申请人联系,在4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将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
  市级审批权限内的市重点建设项目、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达5公顷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初步设计,其它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一般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项目,规划部门要加强规划方案会审。
  (五)施工图核准阶段:由建设部门牵头。
  1、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建设工程施工图及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规划审查意见书、消防审查意见书、人防审查意见书审查后,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
  2、相关部门:在接到建设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8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建设部门。
  (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由规划部门牵头。
  1、规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抄告相关部门,并进行催办。在相关部门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同时在查验各种应交的行政事业规费缴清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相关部门:在接到规划部门的并联审批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的书面审查意见,并告知申请人,同时将办理结果填入并联审批抄告单回执返回规划部门。
  (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阶段:由建设部门负责。
  建设部门根据申请人申请,对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后, 2个工作日内出具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八)竣工验收阶段:由计划部门牵头。
  1、计划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有关资料进行初审后,受理并联审批申请,并抄告相关部门。收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在4个工作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会,并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或作出验收结论。
  2、建设部门:在接到计划部门竣工验收抄告单后,对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竣工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5个工作日内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对项目建设的绿化、道路、供排水、排污等配套设施进行查验,并将查验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3、相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书面资料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其中消防部门在8个工作日内),并将意见填入抄告单回执返回计划部门;根据计划部门通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会。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鉴于土地在招标、拍卖、挂牌之前,规划部门已经对整个地块出具了规划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这些项目第一、二、三阶段的审批从简操作。申请人凭中标通知书或《拍卖成交确认书》向有关部门申办计划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通知书手续。各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缴费办法
  为规范简化收费手续,将审批过程中的各类规费,包括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白蚁防治费、人防建设费、地方高等教育附加费、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费等,归并到市规划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收取。上述费用由各收费部门窗口开具发票后,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一次性到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的银行缴纳,然后凭银行盖章后的缴款单,到规划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
  五、建立并联审批责任制
  (一)分工负责制。为确保并联审批正常运转,各审批部门要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各司其职,并建立相应的工作程序,明确审批人、审核人,保证并联审批有序实施。
  (二)中心办结制。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必须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内办理。各类审查会议,包括规划方案审查会议、初设会审会议等都要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举行。
  (三)政务公开制。凡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均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做到办理事项、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五公开",并印制办事须知。
  (四)服务承诺制。各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与企业、业主联系,解答有关问题,同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提高办事效率。
  (五)协调运行制。各部门之间要保持经常联系,重大事项应事先通报协调,各部门必须按要求参加各种项目的联合审批、现场踏勘,不得无故缺席,否则视作同意。是否需召开联合审批会、联合踏勘,由牵头部门在发并联审批通知时,同时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在收到并联审批通知后,当即告知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据此提前一天通知有关部门参加联合审批会或联合踏勘。
  (六)责任追究制。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向社会承诺的"五公开"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对并联审批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跟踪督查。同时,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审批部门及其行政审批人员违反并联审批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其责任。部门行政审批责任追究与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挂钩。
  六、其它
  (一)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衢州经济开发区、浙江衢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沈家经济开发区内项目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衢州市区基本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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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漂移的证据法》述评

秦德良

《漂移的证据法》是达马斯卡的名作之一,在美国很有影响。作为一个先生活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南斯拉夫,而后又工作于英美法系传统的美国的法学学者来说,达马斯卡更能看清两大法系的优缺点,他将大陆法系重视法学系统、严密的理论逻辑,并从中寻找司法理论根据的司法传统与英美法系重视具体判例和司法经验,不注重系统、严密的法学理论,主要从判例中找寻司法理论根据的司法传统融于一体,使他的著作更有深刻的理论性与司法实践性,因而容易得到两大法系的法学理论者与司法者的认同。《漂移的证据法》一书体现出了这种风格。本文试图在综述此书内容、特点的基础上,进行简要评析。
一、《漂移的证据法》主要内容综述
全书主要讨论了四个问题:(一)英美证据法在事实认定规范方面的三大特征;(二)支撑英美证据法事实认定特殊性的三大支柱;(三)三大支柱的制度性转变;(四)英美证据法的未来。
(一)英美证据法的三大特征
与大陆法系的事实认定模式相比,在事实认定的规范方面,英美证据法有三大独特的特征。第一,证据规则的复杂性,不仅远比大陆法系的证据规则复杂,而且与一般社会实践中常规调查方法明显不同;第二,对事实认定者所见所闻的证据材料进行预先筛选,最明显表现是以证据证明价值可能被夸大或者使裁判者产生偏见为由而拒绝采纳有证明力的证据材料;第三,对事实认定者的证据分析活动(证明力评价)进行控制的明显意图。
(二)支撑英美证据法事实认定特殊性的三大支柱
“普通法事实认定模式的特殊性,主要不是来自于证据规则,而是来自于适用这些规则的方式。”[1][P4] 英美法系的大部分证据规则,大陆法系证据法也有,最大不同在于英美在三大审判制度性背景中适用这些规则,形成了以可采性为核心特色的证据规则体系。
第一大支柱,二分式的法庭审判结构。
二分式法庭即审判法庭分裂为非专业和专业两部分,非专业的陪审团负责事实认定,而专业法官负责法律适用,是支持英美事实认定制度的一个合理根据。有限可采性规则和证据指示主要服务于陪审团的集体评议;可采性规则不仅可以防止非专业的陪审团对事实认定出现实体性的错误,而且对不可预测的陪审团的秘密裁决提供合法性的事前支撑;排除规则在英美事实认定模式中的重要地位主要与审判法庭的分化有关。
第二大支柱,集中型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的集中化产生的时间压力要求“愿意根据事先未受审查的证据作出裁判的英美
程序”确定证据制度中那些需要删除和修改的内容。与片段型诉讼程序(分段审判式)相比,集中型诉讼程序(即日审判式)需要限制证据总量;排除传闻证据;对延迟提交的证据予以排除。同时由于未经真实性审查的大量证据提交给事实认定者,这要求事实认定者需要具有处理复杂多变的证据信息的能力,因此,造成了英美证据法偏爱口头证据胜过书面证据,并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关于口头证据的规则。
第三大支柱,对抗式诉讼制度及其所产生的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强有力影响。
对抗制是指程序活动由当事人控制,而裁判者基本上保持被动的裁判制度,在事实认定范围内,意味着由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负责寻找作为证据的材料,并决定什么样的事实必须提交证明。事实认定者在证明过程中的被动性以及当事人与其律师的主动性是对抗制的核心特征。
“关于英美对抗制诉讼制度对事实认定制度的影响的分析,既可以独立于集中型诉讼程序,也可以独立于二元审判法院。”[1][P103]
本部分是全书重心所在,作者主要得出两个结论:首先,当事人对程序活动的控制特别是对收集证据和进行证明的控制极大地影响了证据思维,造成了由当事人自我利益驱动的事实调查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追求客观知识的理想调查模式。其次,当事人对诉讼事由的控制对事实认定模式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表明了英美司法制度对当事人控制事实认定模式的普遍依存与其独特的程序目标有关。具体论证如下:
第一,竞争性事实认定制度(当事人控制的事实认定制度)在证明过程中关于控制权的分配对有关证据的各种活动确实有着特别的影响力。(1)在英美法系的竞争性事实认定制度下,与大陆法系的职权化事实认定制度不同,“事实认定分为两个截然对立的证明主张——原告方的和被告方的,而且都是由其律师指挥的”[1][P108],证明手段两极化趋势明显,以致可能存在“证人各为其主”;(2)对待证明手段的这种态度对证据风格产生了很大影响,在审查证明手段中,由于证明手段与当事人的密切联系程度,为了防止作为法庭裁判之依据的事实材料被歪曲或是虚假的可能性,对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审查尤其为竞争性事实认定制度所亲睐,交叉询问与否定传闻因而成为重要的证据规则;(3)竞争性事实认定制度下,在证明责任上具有明显的对抗制印痕,举证责任、说服责任都由当事人及其律师完成,而不象大陆法系程序环境下,形成一种单一的、一体化的证明活动;(4)“对抗制强化了英美证据法的证据排除倾向,也使非陪审团审判程序中有证明力之信息的排除合理化。”[1][P116];(5)对抗制条件下,证据法规则可以因为对抗的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有条件适用。
第二,当事人利益驱动下的司法调查和理性调查不同。(1)虽然证据法领域与认识领域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但“普通法证据制度所设定的调查方法既与司法外的调查方法相异,又与普通法世界外的诉讼制度所采用的方法相背离”,“主要原因在于当事人控制着证据的收集活动”。[1][P123]事实认定者的被动性以及当事人从自己利益出发向英美事实认定者传达信息的特色方式是英美的司法认识活动偏离普通认识实践的重要原因。(2)“英美法系收集证据和出示证据的方法不仅偏离了日常的决策方式,而且还与旨在获取唯一准确、可信之知识的调查模式所推荐的制度不协调。这种不协调集中表现在信息源的选择及对信息源的开发利用方式上——而这两者均是在审判前及审判中进行的”[1][P142]
第三,当事人对程序的控制范围。(1)对抗制下当事人对待证事实的控制,即在已经选定的诉因范围内确定诉讼事实轮廓的权力,对事实上认定方式也有一定影响。(2)“普通法系以相当一致的方式分配着程序的控制权:在整个司法范围内,当事人对诉讼事项的确定保持着程度大致相似的控制权。”[1][P152]因为英美当事人在所有的诉讼中均具有大致相似的诉讼事项决定权,所以对抗制事实认定机制天然地适合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司法活动,结果是证据法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第四,司法程序目标观对程序控制权分配方式的影响。当事人对事实调查的强力控制在英美法系国家是各类诉讼中的标准做法,而在其他西方国家往往只能作用于民事诉讼。这与两大法系在诉讼程序目的观不同有关,这也表明诉讼程序目标对程序控制有一定影响。不同的司法目标为不同的程序控制提供支持。英美法系诉讼法通说认为,所有诉讼的终极司法目标是公正地解决争端或者冲突。刑事审判与民事审判都是解决争端的一种活动,各自的特定目标差别不大,在解决争端的基础上,“刑事诉讼通常也被认为是致力于保护与国家相冲突的个人权利,而民事诉讼则是为了实现公正”[1][P155]。而在大陆法系民事与刑事诉讼目标仍相互区别且截然分离,大陆法系视刑事司法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应对犯罪的政策,因而要求负责最终裁判的官员坚定地控制事实认定活动。因此,解决争端的程序目标“使得各类诉讼中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活动的强力控制作用正当化:争议双方及其律师最为清楚构成争议的那些事实,他们也最适宜于担当证明的任务。”[1][P162]当然,解决争端的程序目标可能在事实认定过程中淡化证据信息的完整性和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因为解决争端的程序目标比追求真实的目标更重要,“认识论上最为理想的或最为称心如意的事实认定方法,仅仅在它们没有危害到解决纠纷的终极目标——公平而非‘真实’——时才被认可”。[1][P170]虽然如此,但“正是冲突解决观的卓越之处解释了,为什么竞争式事实认定形式虽然偏离了普通的事实认定方式但在英美国家却似乎更易为人接受,或甚至是最令人称心如意”[1][P173]“只要解决争端的观点能够把握英美法系的法律脉搏,证据法中的对抗制思想就将持续得到令人欢喜的有力支持。”[1][P174]
(三)三大支柱的制度性转变
“侵蚀这三大支柱的任何一个,英美证据法上最具特色之可采性规则的理论基础都会被严重削弱。然而,对三大支柱的侵蚀已经成为二十世纪的重要趋势。”[1][P176]
第一,陪审团的衰落。民事诉讼中基本上淘汰了陪审团,刑事案件中,陪审团的使用
也越来越少。因此,在大多数审判中,许多传统可采性规则的执行意义已经不大。“普通法证据法最古老支柱的装饰时下似乎胜过了它的实际功用。”[1][P181]
第二,审判中心模式的让位。第二大支柱的退化比第一大支柱的退化更严重。审前程
序的壮大使诉讼活动的时间压力已经基本解除了,在诉讼的开始与审判之间插入了几个重要步骤,典型的是证据开示程序。同时传闻规则的例外也越来越多。审前程序的壮大使审判中心模式让位,由此,“该支柱再也支撑不起原有证据大厦的重量了。使其避免在新环境中瓦解和崩溃的,只不过是授权由当事人律师进行的审判准备的独特模式。”[1][P187]
第三,当事人对诉讼活动的控制正在面临减弱的威胁。由于政府积极干涉理念的影响,
潜在的趋势是当事人对事实认定活动介入减少,官方单轨制调查对审判的影响正在加强。“对抗制本身也出现了衰退的迹象;对抗制生命力的主要来源即当事人自治行为的空间正在收缩。”“尽管第三根支柱的根基可能已变窄,但它还远未到崩溃的时候。除了传统和习惯势力的支持外,法院系统必须解决因案件负担过重而导致的拥堵,这种迫切需要也勉强维持着对抗制在目前的存在。”[1][P197]
(四)英美证据法的未来
英美法系在证据法方面的特殊性依存于审判制度背景的生命力,三大支柱已经处于正在衰败的过程中。事实认定方法的科学化正在逐步取代传统的依靠证人的事实认定方法,而由于大量科学信息证据的使用将可能彻底改变英美法系的诉讼环境,进一步导致三大支柱的瓦解。因此,证据法面临的危险是“渐变成过时的古时摆设和被禁闭在司法城堡地牢里的知识珍本。”[1][P199]“事实认定的伟大变革摆在了所有司法制度面前,这些变革最终可能与中世纪末期出现的改革一样重要。”[1][P210]但是,“普通法证据法正在崩塌的支柱,最有可能经本国泥瓦匠及本土的其他建筑材料得以修复或取代。”[1][P212]而不是从大陆法系证据法去寻找资源,毕竟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制度基础和政治传统。
二、《漂移的证据法》的特点
首先,运用比较方法,在与近现代大陆法系证据制度及其运作的审判制度性背景的比较中,勾画出了英美证据法的三大特征,支撑三大特征的三大制度性支柱,并从三大支柱变化的现实,预测了英美证据法的悲观的未来。
其次,全书高屋建瓴,综合了英美证据法发展史,影响英美事实认定制度的重要因素两种研究进路,运用了模型分析方法,成功地将英美证据法归纳为三特征,三制度性支柱,避免了Wigmore、J.B.Thayer、E.Morgan等学者从单一进路上研究而带来的在该问题上的片面性,为其证据法会“飘移”的结论打下了坚实的逻辑基础。在对支撑英美证据法的三大支柱的分析中,作者首先将事实认定模式分为当事人主义式与职权主义式两种,后将两大法系事实认定模式在不同支柱下的表现形式分为不同模型,即认定事实主体方面的一元法庭与二分式法庭,认定事实时间方面的集中型与片段型,认定事实过程方面的竞争型与职权型。两种研究进路的综合以及模型分析法的运用有助于比较全面、清楚、明确地叙述、论证英美证据法的特征、支柱、变迁与未来。
再其次,全书重点突出,详略得当,资料丰富,信息量大。以当事人主导诉讼为基础的对抗制是支撑英美证据法的核心。作者运用了七十余页篇幅进行论述,而对其他两大支柱论述则较少。全书引用了大量权威的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诉讼法、证据法著作、判例以及相关法哲学文献,既增强了全书论点、论据的说服力,又显示出了较高的学术品位。
最后,全书理论性强,自成一完整、清晰、严密的逻辑体系,语言简洁流畅,绝无废话。作者融合了两大法系学者之长,既重视理论以及理论的系统性,同时又不忽视证据运用的司法经验。与大陆法系学者的证据法著作如《证明责任论》、《现代证明责任问题》相比,其论题大,论证充分,体系严密,思维宏大,对英美诉讼证据判例引证较多,用较小的篇幅、精练的语言深刻地概括了两大法系证据法的异同以及英美证据法的特征、支柱、变化和未来,使读者很容易对此有清楚、明白的理解和认识,不失为大家手笔。与英美法系学者的证据法著作如《麦考密克论证据》、《刑事证据大全》、《证据法的经济分析》,Cross on Evidence等证据法专著相比,其研究进路的全面、论题的博大、理论的逻辑严密、体系的完整,在英美法系证据法著作中迄今大概极其少见。
三、简要的评价
在叙述本书的特点时已经对此书作出了一定评价,本部分主要从本书内容进行评价。
第一,全书的基本观点中,关于英美证据法的三特征、三支柱、三支柱变化的看法及分析应当说是比较中肯的。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是最受推崇的部门法之一,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法往往仅仅是诉讼法的部分内容。英美证据法的重要性很大程度上源于英美事实认定的特殊性,而这种特殊性是由英美独特的审判中心主义下的陪审制、集中型诉讼、对抗制三大支柱的制度背景所决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这三方面确实与英美法系国家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表现为:参审制、片段型诉讼、职权式诉讼。
英美法系国家事实认定制度不仅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很不相同,而且也迥异于探求科学知识的理性方法。英美事实认定制度以可采性为核心,重点对证据能力进行规范,由此形成了技术性很强的复杂的证据规则。律师不仅要认真掌握这套技术规则,而且还要在法庭论辩中熟练运用。事实认定过程本身必须遵守这套规则,否则由此取得、提交的哪怕是客观真实的证据也可能会不被采纳。大陆法系国家从英美法系移植了不少证据规则,以致于两大法系证据规则已经没有太大的不同,所不同的是适用这套规则的审判制度环境,英美法系三大审判性制度环境造就了英美法系证据法的三大独特的特征即复杂的证据规则,由法律适用者对事实认定材料进行预先审查以确定是否应将其提交给事实认定者,通过复杂、完善、人性化的证据规则对事实认定者的证据评价活动进行控制,以避免实体性错误并对事实认定者不说明理由的裁判的合法性提供支撑。
进入20世纪后,追求诉讼效率的理念上升以及两大法系互相融合的趋势明显,导致支撑英美事实认定制度的三大支柱的变化:陪审制适用范围越来越窄,集中型诉讼也因审前程序的壮大而衰落,对抗制因政府干预主义的渗透而出现了衰退迹象。
三特征、三支柱为18——19世纪的英美证据法所独有,作者通过与大陆证据法而不是与教会证据法相比较而得出的结论,符合英美证据法与大陆证据法的实际。三支柱变化的观点基本符合当今英美证据法现实。
第二,作者对英美证据法未来的预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有的结论值得进一步探讨。作者认为,20世纪以来,由于支撑英美证据法的三大支柱发生了变化以及随高科技在事实认定制度中的运用而产生的事实认定的科学化将促使英美证据法发生质的变化而面临一个不可预测的危险的未来。这种变化,作者认为,将如同中世纪末期教会证据法被近代证据法所取代一样是质的变化,英美现存的以可采性为核心的证据规则将成为证据法的历史知识,但英美证据法的重构不可能到大陆法系证据法中去寻找资源,因为两大法系在政治基础、文化传统方面有很大不同,英美证据法的未来虽然不可预测,但至少应受到科学证据的强烈影响并且英美证据法的支柱只能由英美本土的泥瓦匠运用本土的建筑材料得以修复或取代。作者对英美证据法未来的观点的合理性在于,证据法的未来应该考虑科学证据的因素,未来以及未来的支柱应该从英美本土实际出发进行整合。这显示了作者对历史和现实的尊重,这与作者有在两大法系国家长期生活经历,了解两大法系国家证据法理论及实务有关。
英美证据法历史经历了由神告知真实到通过事实认定者的理性发现真实的历史,就后一阶段而言,英美证据法经历了以关联性为中心到以可采性为中心的演变。从证据种类的角度来看证据法的历史,可以说经历了书证中心、人证中心。目前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是人证中心,一般认为,未来证据法的发展是以物证和科学证据为中心。
以物证和科学证据为中心的证据法究竟会对英美证据法带来什么样的未来?作者的估计未免过于悲观。三大支柱的确发生了变化,但是,陪审制从根本上退出历史舞台的可能性不大,毕竟这是司法民主的体现,冲击陪审制足以让人对整个英美“平等、自由、博爱”的政治哲学产生怀疑。实际上,在事实认定科学化的情况下,可以采用专家陪审团取代普通陪审团;集中型诉讼的确因审前程序壮大而萎缩,但审前程序本身也带有对抗性,审前程序壮大的目的除了追求诉讼效率、客观真实外,还为了减弱不当的竞技性司法,以实现科学的对抗,而科学的对抗同样需要复杂的证据规则;对抗制本身虽然有所衰退,但作为英美诉讼制度的核心不会消失。从英美诉讼制度数百年的历史可以看出,对抗制是英美区别于大陆法系的关键,一直在英美发展良好,但对抗制也存在着如何规范的问题,早期的竞技性司法逐渐被控制,对抗制走向更科学更合理。事实认定的科学化也不一定取消对抗制,专家证人的大量使用可以保证对抗制的良性运作。
笔者认为,三大支柱的变化不是根本性的。对抗制将是永恒的,只要对抗制存在,即使事实认定科学化,也不足以导致英美证据法的毁灭性变化。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管理办法(试行)
财政部



第一条 为普及会计电算化知识,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提高培训工作质量,根据财政部《关于大力发展我国会计电算化事业的意见》对加强会计电算化人才培训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部负责领导全国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财政部会计司承担;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领导本地区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具体工作由会计管理部门承担。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领导本部门直属单位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促进本系统所属单位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的开展。解放军总后勤部负责领导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
第三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划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其目标分别是:
1.通过初级培训,使广大会计人员能够掌握计算机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基本操作技能。
2.通过中级培训,使一部分会计人员能够对会计软件进行一般维护或对软件参数进行设置,为会计软件开发提供业务支持。
3.通过高级培训,使一少部分会计人员能够进行会计软件的系统分析、开发与维护。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初、中级培训点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由培训点具体组织培训工作,对培训点应提出如下要求:
1.配备与培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师资人员;
2.具备相应的培训场地和计算机设备;
3.遵守统一的收费标准。
第五条 培训大纲是确定教学内容、编写教材、编制教学软件、拟定培训结业考试试题的指导性文件,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本办法中的教学软件是用于初级培训的上机教学实习的会计软件。
第六条 初级培训教材和教学软件由财政部向全国推荐,具体推荐办法另行公布。中、高级培训教材由财政部统一组织编写。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根据培训大纲拟定初、中级培训考试试题,组织考试和阅卷工作。初级培训考试分为笔试和上机考试两部分(考试分数各占一半),中、高级培训考试只进行笔试。
第八条 会计电算化中级师资培训和高级培训工作由财政部组织。
第九条 “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和印制,证书分初、中、高级三种。
第十条 初、中级培训合格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核发,加盖财政厅(局)公章。高级培训合格证由财政部会计司核发,加盖财政部会计司公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已组织的各类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如果达到了本办法和初、中级培训大纲的要求,可以给学员补发相应的合格证。
第十二条 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解放军总后勤部参照本办法对直属单位和军队的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工作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培训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的有关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的规定和要求,与本办法有相抵触的地方,以本办法为准。



1995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