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会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农业委员会 民政部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会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
国家农业委员会、民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农委(农办)、民政厅(局):
对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实行供给,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政策,也是农村社队的好传统,农民中的好风尚。保证这部分社员的生活,有利于计划生育,有利于巩固安定团结,促进四化建设。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针对当前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生活供给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发出进一步做好
这一工作的通知,现摘要转发各地参考。
个别地方发生孤寡老人非正常死亡的问题,影响极坏,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在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如何照顾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和烈军属的生活,是个新问题,各地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采取的办法可以因地制宜,多种多样
,灵活一些。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必须使这部分人的生活得到可靠保障。不可在不自愿情况下,用土地承包简单办法,一推了事。请各地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送给我们,以便交流。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摘要)
(1980年12月3日)
我区广大农村社队,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即通常称的五保户)在生活供给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区符合社队供给条件的社员,绝大多数的口粮都基本得到了保证,不少地方在生活上照顾得也比较好,除供给口粮外,每月还发给少
量的零用钱,治病、烧柴、用水等生活问题,都由集体承担。但是,也有的地方忽视了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照顾,应该实行供给的社员没有落实供给,或者只给口粮,其他生活必需不负责解决,致使供给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对于盲残、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较普
遍存在无人料理,日常生活十分困难。特别是有些实行包产到户或包干上交的地方,把耕地分给供给对象耕种,生产队不再负责供养,或者把供给分摊到各户或各个组,由他们逐户逐组去讨口粮。由于供养不落实,个别地方已发生供给对象饿死、自杀等严重事件。
搞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政策的落实,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社会上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解除广大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安定团结,搞好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搞好供给政策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供给政策,全面安排好供给对象的生活。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规定,农村中属于社队供给的对象,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应由所在生产队负责供养。生产队的供给,应包括:
吃饭、吃菜、穿盖、住房、治病、烧柴、用水、丧葬(孤儿还有读书)等问题。对于长期分配水平很低的“三靠”队,全面供养确有困难的,也应尽力做到保吃、保教、保葬;穿盖和买油盐等日常生活费用,个人没有经济来源的,可给予临时救济,个别户经过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
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二、供给对象日常生活的料理,可区别对象,采取群众义务照顾和生产队派专人照料相结合的办法解决。对身体还好、生活尚能自理的,建立群帮小组,由小组负责义务照顾,做到经常上门探望,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对盲残、年老体弱、经常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要派专人照料,料理
人由生产队给予工分补贴或适当报酬。为了更好地照顾供给对象的生活,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公社或大队为单位办敬老院,费用由社队负担。
三、实行包产到户、到组或包干上交等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要特别注意落实好对五保户的供给政策。现在发现有些地方把耕地分给供给对象耕种,让他们自食其力,不再负责供养,这是不符合政策的,应当纠正过来。实行此类办法的基本核算单位,供给对象的口粮及其它生活费用,
凡是坚持统一分配的,应搞好统一提留;不能坚持统一分配的也应搞好统筹供给,不宜把供给对象的口粮及其他生活费用,分摊到各户各组由供给对象逐户逐组去收取。
四、落实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供给政策,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重视这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社、队要落实专人负责,每年要定期研究和检查几次,发现问题,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特别是对包产到户、单干的地方,要作为检查的重点。今后,在每年夏
、秋分配时要狠抓落实,形成制度,供给对象因供养不落实而出现非正常的问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要向广大干部和群众深入宣传《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有关规定,使干部和群众懂得落实这一政策的重要意义,在社会上树立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尊重、
关怀、照顾、扶助的社会主义新风尚。搞好供给对象的供养,社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农业、民政、粮食、卫生、教育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和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调查研究,密切配合,共同负起责任,帮助社队把供给政策落实好。
1981年4月7日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化城市幼儿园的办园标准(试行)
(广东省教育厅2012年2月11日以粤教基〔2012〕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城市幼儿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优化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满足城市居民对学前教育的需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城市幼儿园,各市、县(市、区)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标准。
第二章 办园规模
第三条 办园规模以6-12个班为宜,一般不少于6个班、不超过15个班。
第四条 班额和年龄:小班(3-4周岁)25人;中班(4-5周岁)30人;大班(5-6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班额一般不超过标准5人。
第三章 园舍建设
第五条 幼儿园规划布局应根据当地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第六条 幼儿园选址合理,周边环境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不得与市场、医院太平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与化学、生物、物理等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规定。
第七条 幼儿园总体规划。
(一)有相对独立的园舍、场地,有独立的出入口,有围墙、大门和传达(警卫)室。
(二)园内整体规划、设计和建设,体现儿童化、教育化、生态化。
(三)幼儿活动用房有良好的朝向、日照和通风。
第八条 生均用地面积(包括建筑用地、室外活动场地、绿化用地等):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10m2,7个班及以上不小于9m2(1990年前建成的幼儿园不小于7m2)。其中,生均室外活动场地不小于3m2,绿化面积生均不小于1.5m2。
第九条生均建筑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规模6个班及以下的不小于7m2,7个班及以上的不小于6.5m2。寄宿制幼儿园按寄宿幼儿人数计算,每生再增加1m2。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十条 幼儿园有与规模、场地相适应的各类设施设备。
第十一条 幼儿活动及辅助用房设置。
(一)每个班配有活动室和儿童卫生间。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54m2,如活动室与寝室共用,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小于70m2。寄宿制幼儿园的寝室应独立设置。活动室宜按教学区、活动区、生活区设置。具体设备见附表3。
(二)根据实际情况和规模配备音体活动室、美工活动室、科学启蒙室、图书阅览室等兴趣活动室。音体活动室不少于1间,其他兴趣活动室数量:6个班及以下的不少于1间,7-9个班不少于2间,10-12个班不少于3间,13个班及以上的不少于4间。具体设备见附表4。
第十二条 教玩具满足幼儿活动需要,生均图书(指幼儿课外用书)数量不少于8册。教师用报刊、杂志不少于4种,教参、工具书等不少于60种。
第十三条 幼儿园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按国家、省卫生保健的有关规定配备卫生保健设备和必备药品。
第十五条 安保、防卫、消防设施设备按规定配齐。
第十六条 室外活动场地配备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配有适合幼儿年龄特征的大中型玩具、活动器械和体育活动设施。具体设备见附表5。
第五章 人员配备
第十七条 幼儿园园长的数量根据广东省幼儿园机构编制标准配备。园长一般应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取得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5年或以上幼儿教育工作经验。
第十八条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寄宿制幼儿园每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和2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3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或每班配备4名教师)。教师具有幼儿园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具有初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保育员资格证。
第十九条 按照收托150名幼儿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收托150名以下幼儿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第二十条 安保人员、炊事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第六章 园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依法取得县级或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学前教育办学许可。
第二十二条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办园方向正确,有近期、远期发展规划,有保障幼儿园发展的机制和措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治园,建立规范的幼儿园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如岗位责任制度、民主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教育教学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后勤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家园社区协作制度等。
第二十四条 实行园长负责制,组织架构健全。有园务委员会(或董事会、理事会)、安全领导小组、教研组、工会、家长委员会等。部门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实行民主管理和园务公开,各项重大决策、事项和各项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二十六条 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会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财务审计制度。
第二十八条 安全工作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可行。
第二十九条 各类档案资料齐全,管理规范。
第七章 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领导班子结构优化,熟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水平较高;办学理念先进,治园能力较强;团结合作,威信高。
第三十一条 教职工熟悉有关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敬业爱幼、为人师表、团结协作,队伍相对稳定。无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现象。
第三十二条 教研活动正常,有计划、记录、总结,定期开展公开教学观摩活动,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任务,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三条 幼儿园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按规定与所有教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依法依规为教职工落实社会保险,按规定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继续教育条件和经费。
第八章 卫生保健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国家、省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有关规定,各项制度健全。
第三十五条 做好出勤登记、传染病登记、疾病登记、晨间检查登记、预防接种登记、体弱儿管理登记、缺点矫治登记、膳食调查登记、体格锻炼登记、教玩具消毒登记、意外事故登记、家长联系等记录,并能认真进行统计分析。对入园幼儿查验《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登记手册》,做好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登记,督促家长完成幼儿的计划免疫接种。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入园、上岗前健康检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教职工及幼儿每年的健康检查受检率达100%,全体教职工有健康合格证。幼儿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做好记录和评价,建立幼儿健康基本情况信息库和健康档案。
第三十七条 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疾病防控工作落实。对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切断传染源,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隔离、消毒等防控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视幼儿健康,按规定开展安全、卫生、营养、保健教育和宣传,培养幼儿良好生活习惯,加强体格锻炼,提高幼儿身体素质。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的法律法规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饮食卫生管理,工作流程规范,严格把好食物购买、贮存、加工关。
第四十条 制定营养均衡的带量食谱,按照食谱备餐,并公布食谱。幼儿与教职工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两餐间隔不少于3小时。
第九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一条 树立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本园实际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计划和课程实施方案,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吸收借鉴多种课程模式的优势,合理地组织教育教学内容,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中,注重观察评价,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情感、态度、能力、知识与技能的发展。防止教学“小学化”倾向。
第四十三条 环境创设能与教育目标、内容相适应,科学合理利用空间和场地,有相适应的活动区(角),区域规划布局合理,动静分开,方便集体、小组和个别活动的开展。提供适量的教玩具和安全卫生的材料,体现幼儿年龄特点。
第四十四条 科学合理地安排幼儿一日生活,培养幼儿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做到保教结合、动静结合、室内外活动结合;保证每天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寄宿制不少于3小时),其中体育活动1小时(寄宿园2小时)以上。
第十章 家长与社区
第四十五条 幼儿园主动与家长密切联系,搭建家园共育平台,畅通渠道,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家庭教育资源,拓展教育空间,为幼儿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利用社区小学积极开展幼小衔接活动,帮助幼儿做好入学的适应准备。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标准中的“不小于”、“不少于”、“不低于”、“不超过”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标准中的城市幼儿园包括两类地区:一是参照国家统计局2010年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代码为111和112地区的幼儿园,具体可登录http://www.ststs.gov.cn/tjbz/cxfldm/2010/查询;二是县(市、区)政府所在地的社区幼儿园。
第四十九条 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2.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园舍使用面积和建筑面积参考指标表;3.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活动室、寝室设施设备参考表;4.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兴趣活动室设施设备参考表;5.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城市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设施设备参考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