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战联谊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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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战联谊工作的意见

全国妇联


2001〕3号  

全国妇联关于学习贯彻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加强统战联谊工作的意见


  统一战线工作是党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殊的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2000年底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是党中央在新世纪即将到来之际举行的一次重要会议。这次会议对于在新的世纪做好统战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妇联做好统战联谊工作义不容辞。长期以来,各级妇联组织发挥群众团体的特殊优势,在团结各族各界妇女参与经济建设,代表和促进各族各界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加强与香港和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为祖国统一大业做贡献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有力地配合了党的中心工作。但是,当前在做好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各地妇联对统战工作的重视程度和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战线范围扩大,对象增多,领域拓宽,任务加重,如何在新形势下做好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是一个新的重要的课题。
在新的世纪,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贯彻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牢固树立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十五”计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根据党中央最近召开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妇女工作的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江总书记讲话精神,充分认识统战联谊工作的重要意义
江泽民总书记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新世纪统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江总书记从跨世纪的历史高度,全面分析了统一战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统一战线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系统论述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和主要任务,深刻阐述了统一战线一系列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战略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各级妇联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统战联谊工作的重要意义,把妇女界统战联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选准角度,总结经验,发挥优势,努力开创统战联谊工作的新局面。
二、明确妇女界统一战线的工作对象和主要内容
(一)工作对象
各民主党派妇委会及女成员,女性无党派人士,党外女知识分子,政协女委员,政府有关部门特别邀请的女监察员、检察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民族宗教上层妇女,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女同胞,台湾女同胞,女性台胞、台属,海外女侨胞和归侨侨眷,出国和归国女性留学人员等。
(二)主要工作内容
1、民主党派妇女工作
民主党派妇委会是民主党派的妇女机构。妇联与民主党派妇委会应继续密切联系,建立健全联系制度和工作制度。通过民主党派的代表参加妇联执委会,实行妇女工作联席会制度及召开妇女工作研讨会,组织民主党派妇女参加妇联组织的活动等方式,贯彻妇女代表大会和执委会议的精神,发挥各党派自身的特点与优势开展妇女工作。妇联在民主党派妇女中的工作重点是:推动民主党派妇女参政议政,定期、不定期向民主党派妇委会提供有关妇女难点、热点问题的信息资料,协助她们做好有关妇女儿童问题的提案工作,促进她们更好地发挥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建立爱国妇女人才库,适时向政协、政府有关部门和党派推荐妇女人才,形成推荐非党妇女人才的有效机制。
2、女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工作
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积极作用,女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新的群体。各地妇联应积极开展非公有制经济女性代表人士的工作,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建立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宣传先进人物,推广典型经验;倡导“四自”精神,鼓励合法经营;团结引导她们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为妇女儿童事业做贡献,并为她们提供信息咨询、考察培训等服务,帮助她们提高素质,发展企业。
3、政协女委员的联系工作
政协妇女组是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政议政的重要渠道,各级妇联应加强与政协女委员的联系,建立联系制度。定期向她们介绍妇女工作情况,介绍妇女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加强沟通、联系与合作。组织她们考察妇女工作,讨论妇女问题,增强女性意识,更好地代表广大妇女参政议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4、民族宗教界妇女工作
要积极做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妇女工作,维护民族团结,反对分裂;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团结女神职人员,教育信教妇女,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5、拓宽和深化与港澳妇女组织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
港澳回归后,做好人心的回归工作和保证“一国两制”的贯彻执行,对港澳特区的繁荣稳定、长治久安至关重要。港澳妇女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继续本着“互相尊重、互不隶属、互不干涉”的原则,发展同港澳妇女组织间的友好关系,并不断开拓新的工作领域。今后的工作重点是:继续巩固和发展与港澳爱国妇女团体的友好关系,通过互访保持密切联系;有针对性地多做港澳专业界、工商界、青年妇女及基层妇女组织的工作;加强与港澳特邀代表和执委的联系,注意发挥她们的作用;围绕妇联工作的重点,利用港澳特区的资源优势,继续发展交流研讨、考察培训和项目合作;宣传“一国两制”的成功实践,探索通过港澳妇女做台湾妇女工作的渠道和方法。
6、积极推进海峡两岸妇女的交流与合作
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是我们党和国家进入新世纪必须抓好的三大任务之一。要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做台湾人民工作的指示精神,积极开展海峡两岸妇女组织和各界妇女人士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做以“来”为主的工作,同时积极推动两岸妇女间的双向交流。交流交往面要向知识界、台湾中南部地区基层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和青年学生拓展。交流活动要以我为主,主动宣传祖国大陆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和发生的巨大变化,宣传妇女事业的发展,以中华文化为纽带,以亲情、友情、手足情凝聚人心,增强台湾同胞对“一个中国原则”的共识。要将大型综合性的品牌活动与深入扎实的专题交流活动相结合,广交朋友与深交朋友相结合,联谊交友活动与促成实质性有成效的经贸合作项目相结合。
7、继续发展与海外华人华侨妇女的联谊工作
要发挥海外华人华侨妇女在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方面的积极性及独特优势。要不断扩大妇联在她们中的影响力、凝聚力,联合香港、澳门特区同胞和海外华侨、华人,共同致力于实现祖国完全统一大业。
三、发挥群众团体的优势,加强协调与合作,深化统战联谊工作
要发挥群众团体的组织优势、人才优势及灵活性、群众性等特点,不断扩大联谊层面。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与合作,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信息资源、财力资源、智力资源等,形成合力。要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充分发挥统一战线沟通感情、联络友谊、凝聚人心的独特优势。为充分发挥香港、澳门同胞和台湾同胞及各界知名妇女人士的作用,全国妇联决定在执委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各级妇联要发挥团体会员的作用,继续做好与海外妇女联谊会等统战性社会团体的联谊工作。
四、加强调查研究,改进工作方法
各级妇联组织要重视调查研究和宣传工作,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统战人士的思想状况、意见建议及群体动态,发挥桥梁和助手作用,帮助她们解决困难,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为她们服务。要重视对联谊活动的宣传,通过宣传扩大影响。要加强信息资料的收集工作,建立爱国妇女人才网络和信息资料库。要加强对工作方法、活动形式的研究和探索,加强工作的计划性和主导性,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五、加强对统战联谊工作的统一领导
各级妇联领导要高度重视统战工作,加强对统战联谊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做统战工作,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妇女儿童服务。
统战联谊工作涉及许多领域和方面,是一项政治性和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各级妇联要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和全国妇联的要求,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要建立和健全精干、统一、高效的统战联谊工作机制,选拔政治、理论、业务素质好的干部充实统战联谊工作部门,加强干部培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

20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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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第一批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以下统称试点地区)名单,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为了指导和推进三网融合第一阶段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于2010年7月20日向三网融合试点地区(城市)所在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尽快建立健全试点地区三网融合组织协调机构。试点地区省、市党委政府要组织宣传、电信、广电、公安等相关主管部门成立省级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省级协调小组),负责当地三网融合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省级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督办落实省级协调小组的各项工作要求,承担与国务院三网融合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联络任务。
  二、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各省级协调小组尽快组织制定试点地区的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包括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负责制定IPTV、手机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方案;电信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IPTV传输、手机电视分发、除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以外的公共互联网音视频节目服务等广电业务的实施方案;有线电视网络企业负责制定在当地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和国内IP电话业务的实施方案;试点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全监管平台的建设方案;当地党委政府的政策规划措施,包括试点地区三网融合工作的具体目标任务、发展规划、扶持政策和组织保障措施等内容。各地三网融合试点实施方案应于2010年8月16日前,由省级人民政府办公厅报至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国务院协调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安全评估小组对试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
  三、组织做好双向进入业务许可申报工作。试点实施方案经审查通过以后,相关试点企业和单位应自接到审查通过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广电、电信主管部门提交许可申报材料。国有电信企业集团公司申请从事广电业务,由广电总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同意集团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有线电视网络公司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和比照增值业务管理的基础电信业务,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申请经营基于有线电视网络的互联网接入业务、国内IP电话业务、互联网数据传送增值业务,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受理和审批,同意总公司授权试点地区的子公司经营相应的业务。
  四、落实行业监管职责。试点地区电信、广电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要求,加强安全监管,维护行业管理秩序,督促试点企业和单位落实安全责任,保障试点业务的协调有序开展。
  五、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政策环境。试点地区党委、政府要抓紧研究出台扶持本地区三网融合试点工作所涉及的扶持政策,推动网络建设和业务应用的财政、金融、产业等政策;将电信传输网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本地区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避免重复建设;要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使老百姓充分享受三网融合带来的益处;加强舆论引导,为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包头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6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1998年4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是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推动本地区科技进步的重要工作,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定期发布科技成果目录和重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指南。
第五条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计划部门、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管理、指导和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活动。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技术创新、技术转移活动,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机制。
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建立科技成果推广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者中试基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可以采取领办、合作、租赁、入股等形式,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加速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产业化。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组织有关企业、农牧业技术部门、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实施转化,并提供资助。
对经过认定的重大科技成果,也可以采取科研后补偿或者购买实施权的办法,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编制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定期公布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目录,限制或者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
第九条 推进常设技术市场建设,建立科学技术信息网络和科技成果、专利、情报、市场供求信息库,加速科学技术信息的交流和应用。
第十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市科技成果评估机构,开展下列活动:
(一)科技成果价值评估;
(二)科技成果市场调查、分析和预测;
(三)科技成果评估专业人员的培训和认定;
(四)科技成果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来源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
基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农牧业经济技术组织进行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提倡保险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业务,金融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在信贷方面优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增加贷款比例。
第十三条 对研究开发出自治区级以上新产品的,市财政可以从该产品所创增值税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中,返还百分之四十,其中国家级新产品返还五年、自治区级新产品返还四年,继续用于新产品研制开发。
第十四条 市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按不低于百分之三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十五条 企业用于开发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费用不得低于销售额的百分之一,其实际发生额可以计入成本。研究开发机构及高等院校用于科技成果转化费用经财政、税务部门审定后计入成本。
第十六条 鼓励和扶持农牧业科研单位和农牧业推广单位单独或联合实施农牧业科技成果转化。逐步建立和完善有偿服务的农牧业科技成果推广双向合同制。鼓励科技人员创办、领办和协办农牧业科技经济实体,促进农村、牧区经济组织和农牧民采用农牧业科技成果。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并制定有关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鼓励科技人员利用非职务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该成果持有人可以连续三年按不低于年新增留利百分之十的比例提成。
第十九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在科研项目招标、科技成果评定和奖励等方面与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经认定的科技成果或者专利技术,其知识产权可以作价入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顶注册资金。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年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下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转让方与实施方发生争议的,按照双方协定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技术中介机构或者技术经纪人在技术交易活动中,欺骗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