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23:27:32   浏览:97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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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
为提高太平洋卡的竞争力,满足分支行业务发展的需要,总行最近开发了“交通银行零售业务系统”中的太平洋卡应用系统部分。该系统增加及扩充了太平洋卡的卡储业务、银证业务、电话银行、代理业务等为内容的“一卡通”(暂称)业务功能。现将有关文件印发给你们,请各行组织
有关人员学习贯彻。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交通银行太平洋卡一卡通业务管理规定和会计核算办法
太平洋卡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业务是我行在现已发行的太平洋信用卡和太平洋借记卡的基础上,依据国外商业银行普遍采用的客户信息管理模式,以客户号统揽相应客户(即持卡人)在我行所有的人民币太平洋信用卡、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账户及本外币的储蓄账户(包括无单? 鄞⑿钫嘶Ш陀械フ鄞⑿钫嘶?,实现客户(持卡人)的个人理财;客户(持卡人)可通过其客户号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与卡的转账、本外币定活期储蓄业务的存取和卡与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的转账及其他转账付费等业务。各分支行必须按照交通银行的《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交通
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和相关的会计、出纳制度及国务院颁布的《储蓄管理条例》与本业务办法办理一卡通业务。
一、一卡通业务的管理规定
(一)客户管理
1.该业务实行客户信息管理,以客户(持卡人)的身份证件号码产生客户号,凡同一客户(持卡人)用同一种类的身份证件在发卡行当地开户(卡)时,只能产生并拥有唯一一个客户号。
2.客户(持卡人)在申领太平洋个人卡和单位卡时,都必须提供身份证件,以便生成客户号;担保人资料录入时,不产生客户号,只生成担保号码;但一卡通业务只有个人卡可以办理,单位卡不允许办理。
3.对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因身份证件号不同,产生的客户号也不相同,故一卡通业务只有主卡持卡人可以办理;如附属卡持卡人要办理此项业务,则必须重新申请一张主卡。主、附卡持卡人只能分别在自己的无单折储蓄账户之间进行转账;附属卡持卡人持卡办理存款、取款、
转账和消费时,仍按原办法办理。
4.各行在建立客户信息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查实后方可开户。
(二)权限管理
1.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及所属营业网点办理存取款、转账和一卡通等业务时,各行都必须严格按总行制定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授信操作要规范化,并加强检查监督,严禁违规操作。
2.授信级别为三级:第一级经办员;第二级所主任(科级);第三级卡部经理(处级)。
3.存款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4.取款的授信额度:一级10万元(含)以下;二级2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5.转账的授信额度:一级5万元(含)以下;二级10万元(含)以下;三级40万元(含)以下。
6.每卡每日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现,最高累计金额为5000元,取现次数不限;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办理卡与卡的转账,最高累计金额为5万元(含)以下,转账次数不限。
7.在客户存款机(CDM)上办理存款,不受金额和次数的限制。
8.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各行自定的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总行所规定的授信额度。
(三)银证业务管理
1.各发卡行在开办该业务前,必须与各代理券商签订协议,各代理券商必须在发卡行所属的营业机构开设存款账户,并存入一定的资金,用于银证交易的资金清算。
2.每日在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闭市后,各行须及时与各代理券商进行账务核对,并清算交易资金,银行不得垫付任何款项;与各代理券商的资金清算,须以《银证交易扣(入)账清单》为依据,并经会计主管审核后,方可清算。
3.持卡人(股民)如要办理此项业务,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持卡人(股民)在证券公司的资金户账号和订立《授权书》。
4.此项业务的办理,只允许使用借记卡(同一客户号下,该持卡人即为股民)进行操作;银行的借记卡只用于银行与券商之间的资金转账,不得作为股民卡参与证券的买卖;每一持卡人(股民)只能在指定的两家券商开设股民资金账户,用于清算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买卖。
(四)卡储业务管理
1.各行储蓄网点办理本外币的定、活期一本通业务时,对新开户的客户(储户),必须严格审核客户(储户)的身份证件,不能只凭客户(储户)自己填写的身份证件号进行开户;在开户时,如系统中已有该客户(储户)的客户资料(客户号)的,须认真核对该客户(储户)的详细资料,经确认后
,方可开户。
2.各行储蓄网点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在录入个人借记卡申请表资料后,必须仔细核对无误后,方可提交,提交后即会生成新的卡号,并将该卡号填写在个人借记卡申请表上,同时可为持卡人办理存款业务。
3.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个人借记卡开卡(户)时,如系统中出现相同的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而客户(持卡人)名不同时,应将该申请表资料送交发卡机构,由发卡机构查实后,进行开户(卡)。
4.客户(持卡人)在储蓄网点领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时,须凭客户(持卡人)本人的身份证件领取,同时在《太平洋卡(个人卡)领卡签收登记簿》上签名,储蓄网点的柜员应认真核对有关证件,在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发卡处理。
5.各行储蓄网点在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有单折储蓄转让卡、卡转有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有单折储蓄、有单折储蓄转无单折储蓄等业务,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密码管理
1.为方便客户的个人理财服务,客户(持卡人)在申请办理太平洋卡时,系统会为每个客户(持卡人)自动生成一个查询密码,查询密码统一为该客户(持卡人)身份证件号后六位数;客户(储户)在储蓄网点申请办理本外币定(活)期一本通储蓄业务时,如属新开客户号的,其客户(储户)的查
询密码产生,可由该客户(储户)在网点柜面自己输入6位阿拉伯数字。
2.持卡人在银行柜面和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客户存款机(CDM)和销售点终端(POS)等电子化设备,办理存、取款、转账和消费等业务时,必须凭本人的交易密码才能办理;交易密码遗忘,发卡行不办理密码的查询,持卡人可凭卡及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密码更换或补发新卡手续。
3.客户的查询密码只能用于电话银行中同一客户号下卡与卡的转账、卡转无单折储蓄、无单折储蓄转卡、银证交易的转账和代缴各种费用等业务。
(六)电话银行
1.通过电话银行所办理的卡与卡、卡与无单折(含活期一本通)储蓄、用卡代缴各种费用、卡与券商之间的转账业务,都必须是在同一客户号下各账户之间的转账。
2.通过电话银行办理持卡人(股民)借记卡账户与股民(持卡人)资金账户的转账业务时,必须由持卡人(股民)提供其在各券商处开立的资金户账号,经发卡行核实无误后,方能办理此项业务。
3.各行在开办代缴业务前,必须先与各代理单位签订协议,各代理单位必须在发卡机构开设存款账户,然后由持卡人填写《委托银行付款授权书》,方能办理此项业务;在通过电话银行办理代缴(扣)业务时,持卡人主动缴付的各种费用,分别转入与发卡行签订协议的各代理单位的指定
账户内。
4.电话银行作为一个独立的柜员,挂靠在分行营业部的储蓄专柜。
(七)会计科目
1.在“502总分支行往来”科目下增设“5028待清算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俟系统内跨行联网后,用于太平洋卡异地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2.在“503内部往来”科目下增设“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二级科目,用于太平洋卡同城交易资金往来的清算。
本科目按往来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余额借贷双方轧差反映,报告期末余额为零。
(八)手续费分润
1.太平洋卡挂失手续费和异地存款(含CDM)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储蓄网点收取后,划往其发卡机构,由收单行留存,直接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2.太平洋卡异地取款(含ATM)和转账结算手续费,按收单行和发卡行各收取50%的规定执行,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3.太平洋卡商户结算手续费,由收单行按交易(消费)总额的0.5%划往发卡行,其余部份由收单行留存,进“703手续费收入”科目。
(九)异地卡交易
1.持卡人在异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都必须先手工压卡,然后在票据打印机上打印有关凭证要素。
2.该系统对异地卡交易的处理,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资金清算
1.一卡通业务的资金清算,对同城各种交易的记账,均采取当时由系统自动扣(入)账;发卡机构与各储蓄网点(包括ATM和CDM机)的资金清算,也在当天进行清算;日终时,由清算中心自动进行清算,并分别打印发卡机构和各储蓄网点的各类清单及“5031辖内往来”和“5035待清算同城
太平洋卡款项”的电子报单,次日送储蓄的事后监督。
2.发卡机构与各特约商户的资金清算,仍按现行的有关办法办理。
3.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办理的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在各储蓄网点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记录交易流水,其账务都在发卡机构进行处理。
(十一)卡片制作
根据威士国际组织和万事达卡国际组织,有关卡片凸印格式的规定,对我行太平洋信用卡、太平洋借记卡和太平洋专用卡的卡片凸印格式进行调整,去掉现行太平洋卡卡面第二行的凸字,即发卡机构所在地地名(全称)的汉语拼音一行。新卡片的凸印格式一律改为三行。
(十二)凭证管理
1.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时,一律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和《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所规定的四联式存款单、取现单和转账单。
2.持卡人在银行柜台办理卡转储蓄和储蓄转卡等转账业务时,凡涉及到卡的付出和收入时,也使用四联式转账单。
3.持卡人在特约商户用卡时,如通过销售点终端(POS)刷卡结算的,继续使用现行的三联式电子付款交易凭证。
(十三)统计报表
太平洋卡的各类统计报表,由各发卡行在每月5日前,将太平洋卡业务统计月报表(表一至表四)寄送总行储蓄部信用卡制度管理处。
二、一卡通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
(一)开销户核算处理手续
1.开户。
(1)借记卡在储蓄网点开户(卡)时,柜员将个人申请表资料录入,经确认无误提交后,即完成开户(卡),以现金存入的,应打印存款单,存款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 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
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存款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存款单第四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1011现金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2)信用卡和单位借记卡必须在发卡机构开户(卡)。在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处理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在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的开户(卡),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3)太平洋卡年费的收取,一律改由系统自动扣收,每季末月的最后5日内不扣收。
2.销户。太平洋卡的销户必须在发卡机构办理,其销户的有关规定和核算处理手续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执行。销户后的销户登记簿改由系统打印,按月装订保管,保管期限按现行办法办理。
(二)存取款项的核算处理手续
1.存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存款业务时的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同开户。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存款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存款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客户存款机(CDM)上存款时,根据该台CD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开户。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2.取款。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取现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取现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代理行留存联。次日,? 盏角逅阒行乃屠吹摹?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取现单第四联逐笔核对,取现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1011现金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取现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取现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当持卡人在本行的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时,根据该台ATM机的管理归属,款项清算也与该营业网点进行,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本地卡的取现。各发卡行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三)转账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储蓄网点在受理本地卡转账付款(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作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
,第四联作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第三、四联随“5031”报单划出。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二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划转时:
借:2621暂收款项——待划付款项
贷:5031辖内往来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2018)个人(单位)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发卡机构柜台受理本地卡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和储蓄网点(发卡机构)在受理异地卡的转账(转往非本行特约商户)业务时,其业务处理和核算手续仍按现行办法办理。
3.储蓄网点和发卡机构在受理本地卡的卡与卡转账业务时,对付出的卡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付款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对转入卡(收款人)只需输入卡号即可。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付款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付出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 9?,第三联发卡机构(收入卡)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四联为持卡人(收款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扣(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二、三联逐笔核对,扣(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储蓄网点在受理此项业务时,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系统记录交易流
水,并在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会计分录: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付出卡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收入卡
4.通过自动柜员机(ATM)和电话银行(同一客户号下)办理卡与卡之间的转账业务,根据该台ATM机归哪个储蓄网点管理,交易流水就反映在哪个储蓄网点,储蓄网点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网点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电话银行卡与卡的转账业务,交易流水只反映在分
行营业部储蓄专柜,该储蓄专柜不作任何账务处理,只在该专柜当天的业务流水中单独反映,用于核对;其会计核算手续同上。该业务目前只办理本地的个人卡之间的转账。
(四)卡储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1.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储蓄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并由持卡人输入交易密码,方可办理,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为持卡人留存联,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借方传票附件,第三联收款单位开户行贷方凭证(定? 谒头⒖ɑ贡9?,第四联收款单位的收账通知(储蓄网点核对用)。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借方报单和扣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四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四联和扣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有关科目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贷: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2.持卡人在储蓄网点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储蓄转卡业务时,须通过柜面终端刷卡,终端打印的转账单,第一联持卡人留存联(储蓄网点核对用),第二联发卡机构留存联(定期送发卡机构保管),第三联为发卡机构留存联,作“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科目贷方传票附件,第四联为
持卡人留存联。次日,收到清算中心送来的“5031辖内往来”贷方报单和入账明细清单时,即与转账单第一联逐笔核对,转账单第一联和入账明细清单由储蓄网点留存,装订备查。会计分录:
储蓄网点的账务处理:
借:有关科目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发卡机构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
贷:2118个人信用卡备付金存款
清算中心的账务处理:
借: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储蓄网点
贷:5031辖内往来——储蓄网点
借:5031辖内往来——发卡机构
贷:5035待清算同城太平洋卡款项——发卡机构
3.持卡人通过电话银行办理同一客户号下的卡转无单折储蓄或无单折储蓄转卡业务时,其会计核算处理手续同上;有关账务反映在分行营业部储蓄专柜的业务流水清单和报表上。
4.此项业务只限于本地个人卡可以办理,凡涉及到储蓄业务时,其业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手续均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其他业务的核算处理手续
太平洋卡(本地卡、异地卡)的购物消费的核算处理手续、太平洋卡的挂失止付处理和计提应付利息处理等的会计核算处理手续仍按现行的有关规定和办法办理。
三、其他
1.本规定和核算办法由交通银行总行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规定和核算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3.各行可在遵照本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当地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199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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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

(1990年1月6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等中医药教育是我国中医药教育体系中的1个独立层次,中医士专业是培养中等中医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中医士专业建设,保证教育质量,特制定《中等中医药学校中医士专业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卫生工作方针和中医药政策,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适应农村基层中医药工作需要的中医人才。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中等中医药学校,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中医药学校。
第四条 本《标准》的制定,是以每班定员招生40人,学制4年,在校生规模160人为基准。不到160人的,按160人规模计算。超过160人的,按比例增加。
第五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具有在较长时间内(不少于10年)连续招生的能力。
第六条 全日制普通中等中医药职工学校和全日制普通中等卫生学校开办中医士专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章 教学管理
第七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分管教学工作的校级领导,必须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并熟悉中医教学管理。
第八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以卫生部(86)卫中字第8号文件颁发的中医士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制定实施性教学计划。
第九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应根据教学计划,配备全套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实验指导,制定实习大纲,以保证教学需要。
第十条 健全教学机构。根据教学计划及各校实际情况,除设有普通课、西医课教研室(组)外,必须建立健全中医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教研室(组)。各教研室主任(或组长)均应由具有讲师或讲师以上技术职务并熟悉教学与管理的教师承担,负责组织教学、教研活动。
第十一条 必须建立健全与本专业相关的各种管理制度。

第三章 师资队伍
第十二条 教师是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保证教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的关键。根据专业规模,按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85)教职字008号《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试行)》的规定,建设一支数量够、品德高、业务精良、善于教书育人的师资队伍。
第十三条 中医士专业在校生为160人的学校,中医专业基础课和临床课教师不得少于12人。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人员应不低于70%,中级和中级以上技术职务人员应不低于50%。
第十四条 合理制定各级教师的开课比例,确保高、中级技术职务教师的开课率。中医专业主要课程,应有1至2名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专职教师担任教学工作。
第十五条 重视和加强中医课教师实践教学和医疗实践,中医教师每学年参加临床实践不得少于1/3的时间,刚毕业的青年教师至少要经过1年以上的临床锻炼,试讲合格者方能逐步任教。
第十六条 要建设1支与本专业教学工作相适应的实验技术队伍。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由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配合教师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章 实验室
第十七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应根据教学大纲开设实验课的规定和要求,除应具备普通课、基础课程实验室外,必须建立健全中药标本室、针灸推拿示教室和临床课程示教室。
第十八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须有与该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教学仪器、挂图、模型、标本等设备,实验课开出率应不少于85%。(各实验室装备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要配置适应中医士专业教学需要的电化教学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五章 教学实习基地
第二十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中医药学校,应具备中医临床科室比较齐全,设有60张以上病床的教学附属医院或门诊部。主要为本校各科教学活动服务,承担临床教学、教学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等任务。
第二十一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的学校,应有1至2所技术力量较强、科室较全、设备较好的县或县以上中医医院和综合医院作为固定的教学基地,承担临床教学,教学见习、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二十二条 选择有一定带教能力和实习条件的县或县以上中医医院作为实习基地,承担学生的毕业实习任务。

第六章 图书资料
第二十三条 切实加强图书资料建设,根据中医专业性质、学生人数配置必需的图书资料。书库藏书量按在校生规模平均每生不得少于60册,专业和科技报刊杂志不得少于30种。

第七章 校舍与经费
第二十四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要有与专业规模相适应的校舍和必需的生活、体育活动场所。其所占面积按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设置中医士专业办学所需的经费,参照卫生部卫科教字(87)第7号通知印发的《关于中等卫校经费标准的意见》执行。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新闻出版总署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教育部 共青团中央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工作力度的通知


2004-11-18



新出联[2004]25号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央宣传部、中央政法委、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4年“扫黄”“打非”行动方案》工作部署,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于2004年5月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对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专项治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组织开展了对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专项治理。在这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和"扫黄"办按照《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认真落实部署,取得良好成效。

  但是,这项工作在各地开展不平衡,一些地区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淫秽色情“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等非法出版物在一些地区屡禁不绝,尤为恶劣的是一些地区的不法商贩在中小学附近大肆兜售内容低俗、充满暴力甚至淫秽色情的“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等,一些地方反映,许多租书屋大量出租、出售此类出版物,而且出租、出售对象主要是中小学学生,使广大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受到极大伤害。

  为此,按照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领导同志的意见,各地新闻出版、“扫黄”“打非”、教育、共青团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文化环境。

  一、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出版物市场执法和检查力度,依法收缴各种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要重点整治出版物零售出租环节,重点清理中小学周边和城乡结合部的出版物经营场所,严厉打击贩卖、兜售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游商、摊贩,彻底截断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发行渠道。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对出版、印刷、复制环节的监管,从源头上杜绝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流入市场。要结合贯彻落实近日由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8部门联合发出的《关于印发印刷复制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出联[2004]22号)的工作部署,严厉打击从事出版、印刷、复制的非法活动,对违规出版以及承接印刷、复制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的企业和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三、“扫黄”“打非”部门要进一步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加大对非法出版活动的刑事打击力度。要追根究底,按照“打团伙、端窝点、破网络、查大案”的要求,打掉从事非法出版、印刷、复制、批发、零售、出租和传播有害卡通画册和淫秽“口袋本”图书的犯罪团伙,端掉制作储运窝点,摧毁地下发行网络,查处大案要案,以震慑不法分子。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组织开展“清理小书包,拒绝不良口袋书”活动,坚决禁止不良或有害读物在校园内传播,净化校园学习环境。要组织引导青少年学生阅读健康有益的课外读物,开展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文化氛围。要在广大中小学生中开展一系列拒绝盗版、远离精神毒品的活动,引导中小学生自觉抵制有害出版物。

  五、共青团组织和综治委预防办要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要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宣传不良出版物对未成年人造成的危害,动员全社会支持和参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工作。要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引导工作,使广大青少年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打击淫秽“口袋本”图书、有害卡通画册和游戏软件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各级新闻出版、“扫黄”“打非”、教育、共青团等部门和组织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行动,周密部署,切实抓好落实,不辜负中央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