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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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8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免职的名单(2004年8月28日)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批准免去丁鑫发的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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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7〕24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关于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做好我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的认可工作,促进我市商贸业的发展,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市工商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为使该《办法》在实施中取得积极效果,现予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厦门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认可办法

  为做好我市企业申报直销服务网点的认可工作,促进商贸业发展,依据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和商务部2006年第20号令《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以及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申请服务网点认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在厦门行政辖区内至少有一个已经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服务网点;

  (二)服务网点的设立在每个区级行政区域内不少于一个;

  (三)厦门行政辖区内所有服务网点有统一的负责人。

  二、企业申请设置服务网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直销企业设置服务网点的申请表(详见附件1);

  (二)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设置具体方案(包括网点地址、面积、网点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手机、传真、开业时间、承诺书)。

  服务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便于满足最终消费者、直销员了解商品性能、价格和退换货及其他服务要求;

  2.服务网点不得设在居民住宅、学校、医院、部队、政府机关等场所;

  (三)申办企业及服务网点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携带原件进行核对),不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网点不须提供营业执照;

  (四)网点所在店面产权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从申报之日起有效租赁期需在两年以上;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提交材料时租赁合同应携带原件进行核对);

  (五)直销产品目录;

  (六)企业介绍手册;

  (七)申请企业授权证明;

  (八)外资企业还需提供董事会决议、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九)以上所有材料内资企业一式两份,外资企业一式五份(原件两份,复印件三份)。

  三、申请服务网点认可的程序

  (一)内资企业向市贸发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所有材料;外资企业向市外资局提出申请并递交所有材料;

  (二)市贸发局派专人对内资企业申请资料及网点情况予以形式审查;市外资局派专人对外资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向市贸发局提交网点审核的征求意见函(附企业提交所有材料复印件),派专人会同市贸发局共同逐一核查网点情况。(核查表见附件2)

  (三)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内资企业由市贸发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函并答复企业;外资企业由市贸发局在征求意见函上签署核查意见,由市外资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可函并答复企业。

  (四)企业凭服务网点认可函及应提交的材料送商务部审批。

  四、其他事项

  (一)经许可从事直销的企业应于商务部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按其上报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市贸发局对内资企业、市外资局会同市贸发局对外资企业服务网点是否符合其经批准的方案进行核查,并由市贸发局和市外资局分别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并抄送市工商局。六个月内未能按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我市从事直销业务,要从事直销业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另行申报。

  (二)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若已在我市获得批准从事直销,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其方案应通过原审批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市贸发局、市外资局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设置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三)我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服务网点认可函仅用于商务部核查,企业不可以仅凭认可函要求在厦门从事直销业务,直至企业获得商务部直销经营权的批准。

  附件:1、厦门市内资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申请表

     2、直销服务网点申报点核查表

附件1
厦门市直销企业服务网点认可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注册资本 万元/万美元 企业性质
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电话
联系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厦门区负责人姓名 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直销企业所在地及地址邮政编码
省内分支机构住所地及地址邮政编码
直销产品及产品标准:
是否有直销经验: □ 是 ( 年) □ 否
分管领导意见:年 月 日 分管处室意见:年 月 日


附件2
直销服务网点申报点核查表
编号:
公司名称
服务网点
负责人姓名 电话 抽查时间
抽查情况
网点设置点 网点面积
网点商品陈列 □有 □无 价格展示 □有 □无
性能讲解 □有 □无 退换货 □有 □无
其他:
核查结果确认:店内负责人签名: 核查人员签名: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府〔2002〕3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2年4月2日市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四月十七日


苏州市区特困人群医疗救助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府[2001]60号)精神,为对特困人群实施医疗救助,提供必要的医疗保障,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医疗救助的对象
暂定为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苏州市城市(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补助)金领取证》(以下简称《低保证》)的苏州市区居民,以后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
第二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医疗机构
核定为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及其协作机构(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广济医院、普济医院、儿童医院)。
第三条 实施医疗救助的程序
持有《低保证》者,凭《低保证》至市卫生局办理申请手续,领取医疗救助IC卡。凭证就诊,凭卡结算。
第四条 医疗救助金的筹集
1.政府拨款;
2.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
3.医疗救助金的增值部分;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条 医疗救助金的使用
1.持《低保证》和医疗救助IC卡者在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就医的,可以获得以下减免:
门诊:免收挂号费、诊疗费;药费减免20%,减免额度每人每年300元(精神病人减免40%,额度为每人每年600元);其他费用(不含血液费用)减免30%。
住院:免收诊疗费、护理费;药品费、氧气费减免40%,其他检查、手术等费用(不含血液费用)减免60%。
门诊血液透析、肿瘤病人化疗的费用减免50%。
减免费用的范围限于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可报销项目(需先自付部分后再报销的项目,直接按上述比例减免)。参保者的减免部分为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金额的50%。
2.上述减免费用由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向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支付。
第六条 医疗救助金的管理
1.设立苏州市特困人群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由市红十字会接受医疗救助金的捐赠。为鼓励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凡出资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个人或单位均为当然委员。
2.公惠医院及其协作机构对救助对象建立个人台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3.公惠医院每季上报医疗救助金使用情况报表及救助对象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由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逐项审核,对其中符合救助规定的费用予以支付。
4.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受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的监督,定期公布医疗救助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 医疗救助的服务
尊重救助对象,建立优质适宜的服务模式,不断提高医疗技术水平,认真执行医疗、护理规范和有关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规范治疗、合法收费,做好对特困人群的医疗服务工作。
第八条 对捐赠医疗救助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第九条 医疗救助对象如有下列行为时,将被取消获得医疗救助金的资格。
1.不如实填写各项申请表,弄虚作假的;
2.将医疗救助IC卡、《低保证》给他人使用的;
3.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的;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医疗救助金的。
第十条 经批准对社会开放执业的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为特困人群做好医疗服务工作,并继续按苏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对特困人员的医疗扶助工作的通知》(苏卫财[1998]48号)的规定实施减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