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
安监总安健〔2012〕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1号)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是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分类监督管理的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目录》对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指导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工作。
二、《目录》是在综合考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的基础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对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主要行业进行的分类。《目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定期修订公布。
在实际运用中,如果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原材料、主要生产工艺和产品等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与其在《目录》中所列行业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有明显区别的,建设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可以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作出综合判断,根据评价结果确定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类别。
三、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目录》作出调整补充。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
(2012年版)
序 号
类 别 名 称
严 重
较 重
一 般
一
采矿业
(一)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
2
褐煤开采洗选
√
3
其他煤采选
√
(二)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石油开采
√
2
高含硫化氢气田开采
√
3
其他天然气开采
√
(三)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1
铁矿采选
√
2
锰矿、铬矿采选
√
3
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
(四)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1
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
2
贵金属矿采选
√
3
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
(五)
非金属矿采选业
1
土砂石开采
√
2
化学矿开采
√
3
采盐(井工开采)
√
4
采盐(其他方式)
√
5
石棉及其他非金属矿采选
√
6
石英砂开采及加工
√
(六)
其他采矿业
√
二
制造业
(一)
农副食品加工业
1
谷物磨制
√
2
饲料加工
√
3
植物油加工
√
4
制糖业
√
5
屠宰及肉类加工
√
(二)
食品制造业
√
(三)
酒制造业
√
(四)
烟草制品业
√
(五)
纺织业
1
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2
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3
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
4
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
5
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
7
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
(六)
纺织服装、服饰业
√
(七)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
皮革鞣制加工
√
2
皮革制品制造
√
3
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
4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
√
5
制鞋业
√
(八)
木材加工和木制品业
1
木材加工
√
2
人造板制造
√
3
木制品制造
√
(九)
家具制造业
1
木质家具制造
√
2
竹、藤家具制造
√
3
金属家具制造
√
(十)
造纸和纸制品业
1
纸浆制造
√
2
造纸
√
3
纸制品制造
√
(十一)
印刷业
√
(十二)
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1
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
2
炼焦
√
3
核燃料加工
√
(十三)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1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
2
肥料制造
√
3
农药制造
√
4
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
5
合成材料制造
√
6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
7
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
8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
√
(十四)
医药制造业
1
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2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中山市托儿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中府[2005]6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托儿所的监督管理,提高保育质量,保护婴幼儿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招收3周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的各类托儿所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托儿所的登记管理和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托儿所的业务指导,并牵头相关部门做好托儿所的规范管理工作,市卫生、消防、劳动保障、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托儿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办托儿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置在安全、卫生、通风、明亮、安静、干燥、有独立出入口的三层以下建筑物内,并有一定室外活动场地;
(二)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人均室外活动场地面积3平方米以上,人均建筑面积5平方米以上,班活动室面积人均2平方米以上;
(三)设置活动室、卧室、厨房、厕所、保健室;
(四)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有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所长、教养员、保育员、医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第五条 申请开办托儿所的程序:
申请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卫生部门领取《卫生许可证》、并在消防部门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后,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核准登记的托儿所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结构及面积的,应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手续。
第六条 托儿所的所长以及教养、保育、医护及其他工作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二)具有一定文化水平、业务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教养员应当具备幼师或高中毕业以上程度(包括幼师职业高中毕业),保育员应当具有初中毕业以上程度,并经所在地妇幼保健机构培训合格。
(三)身体健康。有市属医疗机构体检合格证明。
第七条 托儿所不得招收3岁以上的幼儿,不得违背0-3岁婴幼儿的认知规律,对婴幼儿进行文化知识传授和技能测练。
第八条 托儿所必须持有效证照(含《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经营,并亮证亮照,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市卫生、消防、教育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托儿所的检查,在检查中发现违反卫生、消防或有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条 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在本市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