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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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的通知
教育部
教职成(2001)5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精神,进一步促进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加强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建设,我部于去年上半年批准并公布了首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同期又布置了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有关工作。截止到去年11月上旬,各地申报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备选学校共235所,在专家组初审、抽查和复审的基础上,经研究,现决定批准北京市交通学校等216所中等职业学校为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现予公布。希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重视、支持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要再接再厉,进一步加强建设,深化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不断增强办学活力,提高办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为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二批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名单
一、中等专业学校
北京市: 北京市交通学校 北京商贸学校
天津市: 天津市第一商业学校 天津市国际商务学校
天津市工业学校 天津市体育运动学校
河北省: 河北城乡建设学校 张家口市农业机械工程学校
廊坊市卫生学校 石油物探学校
山西省: 山西省物资学校 山西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辽宁省: 大连市轻工业学校 营口市中等专业学校
沈阳市机电工业学校 沈阳市纺织轻工业学校

吉林省: 长春市经济贸易学校 长春市财政学校
延边林业学校 吉林市财经学校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北安农业学校 哈尔滨机电工程学校

上海市: 上海市戏曲学校 上海市舞蹈学校
上海音乐学院附属中等音乐专科学校
江苏省: 常州铁路机械学校 常州会计学校
淮阴财经学校 盐城商业学校
苏州商业学校 淮阴供销学校
淮阴农业学校 江苏省食品学校
浙江省: 浙江艺术学校 浙江省体育运动学校
杭州市陈经伦体育学校 浙江贸易学校
江西省: 江西省卫生学校 宜春地区卫生学校
南昌铁路卫生学校
山东省: 山东省法律学校 济南纺织工业学校
山东省轻工业学校 山东省对外经济贸易学校
山东省轻工工程学校 山东省青岛商业学校
山东省淄博商业学校 山东省建材工业学校
烟台艺术学校 聊城贸易学校
泰安机电工程学校
河南省: 河南省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河南电子工业学校
郑州市卫生学校 郑州市财税学校
郑州市机电学校 河南省农业机械学校
河南省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 长江水利水电学校 湖北省宜昌市电子工业学校
湖北省艺术学校 湖北省交通学校
湖北省纺织服装工业学校 湖北省孝感市工业学校
湖北省科技商贸学校 湖北航天工业学校
湖北省城市建设学校 湖北省咸宁财税会计学校
湖北省对外贸易学校 湖北省林业学校
湖北省中医药学校
广东省: 东莞理工学校 新兴中药学校
高州农业学校 湛江财贸学校
广州市建筑工程学校 茂名市建设中专学校
广东省水产学校 广东司法学校
广州市体育运动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贸易经济学校 广西银行学校
海南省: 海南省农业学校 海南省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航天工业学校 四川省信息工程学校
四川省凉山卫生学校 四川省乐山财贸学校
成都市工业学校 四川省绵阳医药学校
四川省卫生学校 四川省内江经济技术学校

四川省水产学校
贵州省: 贵州省财政学校 遵义财贸学校
贵州省第二轻工业学校 贵州省贸易经济学校
铜仁地区农业学校 遵义卫生学校
黔东南州卫生学校 贵州省林业学校
云南省: 楚雄民族中等专业学校 红河州卫生学校
云南省贸易经济学校
陕西省: 陕西省邮电学校
甘肃省: 甘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 平凉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机械工业学校 甘肃省商业学校
定西地区卫生学校 甘肃省煤炭工业学校
青海省: 青海省卫生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电力工业学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昌吉卫生学校 新疆水利水电学校
二、职业高级中学
河北省: 临城县职教中心 乐亭县职教中心
山西省: 长治市太行职业中专学校 吕梁地区职业中专学校
霍州市职业中专学校
内蒙古自治区: 阿荣旗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辽宁省: 阜新市第一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
吉林省: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职业技术学校
黑龙江省: 穆棱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江苏省: 南京中华职业教育中心 江浦县职业教育中心
锡山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职业教育中心
泰州市职业教育中心 南京市莫愁职业高级中学
铜山县工业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大丰职业高级中学
江苏省海门职业高级中学
浙江省: 杭州中策职业高级中学 杭州市旅游职业学校
余杭市临平职业高级中学 萧山市第一中等职业学校
宁波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 宁波市镇海区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慈溪市职业高级中学 鄞县职业高级中学
余姚市第三职业技术学校 奉化市大桥职业技术学校
宁海县高级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温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平阳县职业教育中心 苍南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瑞安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绍兴市职业教育中心
绍兴县职业教育中心 诸暨市实验职业中学
上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新昌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嘉兴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海宁市职业高级中学
海盐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平湖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嘉善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湖州市交通职业高级中学
湖州市职业技术中心学校 金华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金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义乌市城镇职业技术学校
东阳市技术学校 临海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缙云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安徽省: 贵池市职业教育中心 毫州市第二职业高级中学
蚌埠市职业教育中心
江西省: 泰和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南丰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山东省: 寿光市第二职业中专 沂水县职教中心
兖州市职业中专 新泰市职业中专
莒南县职教中心
河南省: 平顶山煤业集团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洛阳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濮阳县职业技术学校 荥阳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内乡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潢川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项城市中等职业学校
湖北省: 赤壁市职业技术教育中心 襄阳县高级职业中学
湖北省浠水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麻城理工中等专业学校
安陆市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鄂州市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石首市职业高中
湖南省: 浏阳市职业中专 岳阳县职业中专
广东省: 新会市机电成人中专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花都区成人中等专业技术学校 广州市番禺区新造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珠海市第三中等职业学校 东莞市厚街专业技术学校
开平市吴汉良理工学校 顺德市容桂镇胡锦超职业中学
清远市清城区职业中学 新兴理工学校
广西壮族自治区: 来宾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四川省: 四川省邻水县职业中学 四川省南溪县职业中学
贵州省: 桐梓县职业教育培训中心
云南省: 宣威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思茅市职业教育中心
陕西省: 安康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甘肃省: 西峰市陇东职业中专学校 兰州市文科职业学校
静宁县职教中心学校 成县职业中专学校
庆阳县职业中专学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 银川市第一职业高级中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库尔勒市职业中专学校


2001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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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等


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

商产发[2012]318号



  为进一步转变汽车和摩托车出口发展方式,提高出口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对外贸易法》、《海关法》、《商检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认证认可条例》,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决定对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产品目录见附件1、2)生产企业实行出口资质管理,对出口经营企业实行生产企业授权经营管理,并对生产企业授权实行分类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出口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具备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

  (二)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应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三)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国家推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或相关国际认证。

  (四)全地形车生产企业应具备有效的ISO9000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获得相关国际认证。

  (五)所有产品类别的生产企业须具备与出口保有量相适应的维修服务能力。

  二、分类管理

  (一)自2013年起,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对生产企业上报的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 的审核情况、企业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实行分类管理。

  符合出口资质条件的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所属企业分类,授权一定数量的出口经营企业(含企业集团所属的进出口公司)出口本企业的产品;双方须在授权约定中对出口产品的质量保证、售后服务等连带法律责任予以明确。

  (二)2013年汽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标准。

  1、汽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7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0个;且年出口(2011年出口量或以2012年上半年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10000辆的乘用车、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5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20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3家):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500辆的乘用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200辆的大中型客车生产企业、年出口达到1000辆的载货车、低速汽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1家):不满足第一、二、三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五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汽车生产企业。

  2、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一类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10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二类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5个,且年出口达到10000辆的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达到3个,且年出口达到5000辆的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三类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不满足第一、二类企业要求,但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四类企业(仅限自营出口):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摩托车生产企业。

  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可授权出口经营企业最多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其所属企业分类。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依据出口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分类管理标准。2014年起,未建有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的生产企业不得授权或自营出口。

  三、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生产企业须于每年9月10日前,将申请表(见附件3、4)、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出口证明材料、企业境外售后维修服务网点总体建设及变动情况,报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机电办)对企业材料进行初核并征求当地海关意见后,将相关材料和汇总表(见附件5、6)于9月30日前报至商务部(产业司)。

  (三)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于每年10月公示下一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并于12月正式发布。

  四、资质管理的执行

  (一)每年12月15日起,商务部授权的许可证发证机构凭《名单》开始发放下一年度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适用于一般贸易、加工贸易、边境贸易、捐赠方式出口的汽车和摩托车。

  (二)企业持合同、出口许可证等必要凭证和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口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应在生产地检验,并通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检查。

  进口国对汽车和摩托车产品有准入的法律法规要求的,企业须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所出口产品符合相应准入要求的证明;进口国准入法律法规不明确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质检总局指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实施检验。

  (三)企业持出口许可证和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四)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根据出口企业在海外市场的经营情况、《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情况、出口产品日常检验和监管情况、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适时提出预警,并动态调整《名单》。

  (五)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况可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1、提供虚假资质证明材料的;

  2、其产品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侵犯知识产权的;

  3、伪造生产企业授权证明的;

  4、出口非自产或非授权企业产品的;

  5、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6、有其他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和不诚信行为的。

  (六)出口企业可向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举报违法违规企业。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作出相应处理。

  五、其他事项

  (一)为鼓励发展与边境接壤国家的贸易,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可推荐当地1-2家有实力的出口经营企业,明确与重点生产企业(一类和二类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和目标出口市场后申报,此类授权不受生产企业出口授权数量限制,但生产企业在同一目标市场不得重复进行此类授权。每年申报时,当地管理部门须同时报送上一年度所推荐的出口经营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二)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车和摩托车,须凭中标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出口非原产于中国的进口汽车、摩托车,须凭进口海关单据和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经营企业须凭具有出口资质的摩托车生产企业提供的证明(格式见附件7)申领出口许可证。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规范汽车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06]629号)、《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机电发[2005]699号)和《关于规范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补充通知》(商机电发[2006]4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2.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3.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4.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5.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6.符合申领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汇总表
     7.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e/201209/20120908326653.html



商  务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 关 总 署
质 检 总 局
国 家 认 监 委
2012年9月6日



附件1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汽车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海关编码 名称

大中型客车 870210910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
8702109201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290 24≤座≤2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00 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1000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车)
8702902001 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2090 24≤座≤2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903000 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6003000 大型客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乘用车 轿车 87032130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
8703213090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3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23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1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41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51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51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61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61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11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411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21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421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11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1190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21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21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11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11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21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21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11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11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21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21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361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361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乘用车(不含轿车) 8703214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14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的成套散件
8703215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15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
8703219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8703219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24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8703224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5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
8703225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
8703229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
8703229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2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42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43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43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49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49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52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52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53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53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59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59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62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362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363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36390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3690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6902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36991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36999 2.5<排量≤3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412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12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413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413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419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41902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199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1999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422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2422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2423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2423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24290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42902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299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2999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1901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1990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22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122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123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123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12901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2990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212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12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213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213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219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19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222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222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223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223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22901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22990 2<排量≤2.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12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12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13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1390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190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1902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1991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1999 2.5<排量≤3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22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22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23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2390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290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2902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2991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2999 3<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362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动)
87033362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动)
87033363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的)
8703336390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的)
870333690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
8703336902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336991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336999 排量>4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900001 其他型排气量≤1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2 其他型1.5升<排气量≤2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3 其他型2升<排气量≤2.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4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5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6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07 其他型1升<排气量≤1.5升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900014 其他型2.5升<排气量≤3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8703900015 其他型3升<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8703900016 其他型排气量>4升的小轿车、越野车
载货车、低速汽车 8704210000 柴油型其他小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型指车辆总重量≤5吨)
8704223000 柴油型其他中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中型指5<车辆总重量<14吨 )
8704224000 柴油型其他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重型指14≤车辆总重≤20吨)
8704230001 固井水泥车、压裂车、混砂车底盘(车辆总重量>35吨,装驾驶室)
8704230002 起重≥55吨汽车起重机用底盘(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230003 车辆总重量≥31吨清障车专用底盘
8704230090 柴油型的其他超重型货车(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超重型指车辆总重量>20吨)
8704310000 总重量≤5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323000 5吨<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324000 总重量>8吨的其他货车(汽油型,装有点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
8704900000 装有其他发动机的货车
8706002100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2200 车辆总重量<14吨的货车底盘(装有发动机的)
8706009000 其他机动车辆底盘(装有发动机的,编号8701,8703和8705所列车辆用)
8701200000 半挂车用的公路牵引车



附件2
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摩托车产品目录
产品类别 海关编码 名称
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 8711100010 微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微马力指排气量=50cc)
8711201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50cc<排气量≤100cc)
8711202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00cc<排气量≤125cc)
8711203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25cc<排气量≤150cc)
8711204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150cc<排气量≤200cc)
8711205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马力指200cc<排气量≤250cc)
8711301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250cc<排气量≤400cc)
8711302000 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装有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400cc<排气量≤500cc)
8711400000 500<排量≤800毫升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8711500000 800毫升<排量装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
全地形车 8703101100 全地形车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 8407310000 排气量≤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不超过50cc)
8407320000 50cc<排气量≤250cc往复式活塞引擎(第87章所列车辆用的点燃往复式活塞发动机)
8714190010 摩托车架



附件3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别
(包括:乘用车(不含轿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货车、低速汽车)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企业性质
(国有、民营、合资、外商独资)
上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金额及增长率
其中:自营出口数量及金额 代理出口数量及金额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6
7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
(包括: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企业性质
(国有、民营、合资、外商独资)
上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金额及增长率
其中:自营出口数量及金额 代理出口数量及金额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企业海关
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5
符合申领汽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6
符合申领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生产企业申请汇总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机电办名称及盖章:
序号 生产企业 授权出口经营企业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申报类别 名称 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地方机电办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7

摩托车发动机和车架出口证明

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单位(企业海关注册编码 )出口的摩托车发动机/车架(型号 )质量可靠,同意出口。
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20 年 月 日

出口国家和地区为:




  


司法部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公 告

  (第8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分别简称《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公证法》)及《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高等学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通[2007]3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部六省比照实施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和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范围的通知》(国办函[200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自治县(旗),各自治区所辖县(旗),各自治州所辖县;国务院审批确定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级市、区);中部六省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县(县级市、区)(不属于国家或者省扶贫开发重点的县级市、区除外);西部地区(除西藏外)11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县(包括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级市、区和享受民族自治地方政策的县级市、区);西藏自治区所辖市、地区、县、县级市、市辖区,可以将报名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学校法律专业专科学历,这一政策的适用期限截至2011年12月31日。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其学历(学位)证书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公证员执业证的;

  (3)被处以二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或者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学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分为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两个阶段。

  2.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统一实行网上报名。网上报名时间为6月1日至25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moj.gov.cn)进行网上报名。

  3.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现场确认时间为7月1日至20日。报名人员应当在上述期间内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在上述期限内确定本地区的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4.报名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现场确认。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持工作、学习单位开具的证明可以在工作、学习地确认。

  5、报名人员可以选择使用少数民族文字试卷,在新疆、内蒙古、西藏自治区和吉林省报名参加考试。

  (三)报名材料。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持护照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2. 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凭所在学校出具的证明报名,格式证明可在司法部网站下载。

  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3.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且要求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户籍证明复印件(打印版);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当与户籍地一致。

  4. 报名人员报名时,应当交纳报名费。

  上述报名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发给准考证主证。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复审合格,生成准考证副证,由报名人员自行从司法部网站下载。

  二、考试

  (一)考试时间。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时间为9月19日、20日。具体为:

  试卷一:9月19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二:9月19日下午14:00--17:0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三:9月20日上午08:30--11:30,考试时间180分钟。

  试卷四:9月20日下午14:00--17:30,考试时间210分钟。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司法部制定并公布的《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为准。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试卷,每张试卷分值为150分,四卷总分为600分。试卷一、试卷二、试卷三为机读式选择试题,试卷四为笔答式实例(案例)分析试题。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一、试卷四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相关内容。

  (三)考试纪律。应试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国家司法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自觉维护考场秩序。

  (四)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为确保国家司法考试公平、公正,进一步增加国家司法考试的透明度,司法部将在9月21日上午8时向社会公布考试试题,在9月24日上午8时公布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应试人员对试题参考答案有异议的,可在9月24日至29日期间登录司法部网站,在该网站"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异议专区"中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司法部将组织专人收集、整理各方面对试题参考答案提出的意见,并在试卷正式评阅工作开始前提交"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研究、论证。经"试题参考答案审查专家组"论证的参考答案为试卷评阅的依据。

  三、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公布。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授予法律职业资格,并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享受放宽地方政策的人员,在非放宽地方或者其他放宽地方报名、考试,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的普通高等学校2010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应当在2010年7月31日前,持考试合格成绩通知书和毕业证书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考试合格并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法官、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应当符合《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和《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考试的复习与辅导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已制定出版《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可依据《2009国家司法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

  司法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五、其他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居民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具体事项,由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另行公告,报名人员可登录司法部网站查询。

  现役军人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事宜,按照司法部与解放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组织军队现役人员参加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政办字第5号)办理。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