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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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


国家广电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若干意见

2004年2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各省会城市广电局(集团),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中央三台、中影集团、中广网络传输公司:
  党的十六大对加快文化体制改革和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产业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广播影视改革发展正在进一步深入。在这种新形势下,认真做好广播影视信息工作,对广播影视工作全局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2003年,广播影视信息工作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总的来说还相对薄弱,还不能完全适应飞速发展形势的要求和工作的需要,信息报送不平衡、不及时、不得要领等问题都还存在。我们必须高度重视、下大力气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尽快提高广播影视信息工作水平。为此,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广播影视信息工作服务的主要范围 
  (一)向党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提供关于广播影视工作的重大信息。 
  (二)向党中央、国务院提供关于社会动态、舆情及突发事件等重大信息。 
  (三)向总局领导提供广播影视工作的重要信息。 
  (四)向总局机关各司局、直属各单位负责人、各省(区、市)广电局负责人和各集团负责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负责人提供广播影视工作的有关信息。
  二、做好广播影视信息工作的基本要求
  要做好信息工作,必须做到“新”、“快”、“实”、“精”、“准”、“短”。
  (一)“新”就是要有新意。这是目前改进信息工作的迫切需要。信息要反映广播影视改革发展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宣传思想文化领域的新变化、新经验、新方法,干部群众思想认识上的新动态,做到内容新、角度新、题目新、观点新。
  (二)“快”就是要讲时效。对于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的情况要及时报送,重大事件或重要情况要随时报送,日常工作或动态要经常报送。其中,重大事故应在事发后12小时内报告,特大事故和险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6小时。报告可以采取先口头、后书面,先简要、后详细的方式,以最快的速度将情况上报。
  (三)“实”就是要有实际内容。信息要去掉老话、套话,挤掉水分,实实在在,突出自身工作特点。在系统内,要全面报送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广播影视工作的信息,对于重要信息做到不瞒报、不漏报、不迟报。在系统外,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闻采访的优势,做好社会舆情、经济动态和重大事件的报道。
  (四)“准”就是要客观真实。信息内容必须实事求是,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必须准确无误。反映成绩要恰如其分,不可任意夸大和拔高。反映问题必须真实可靠,不可隐瞒遮掩。
  (五)“精”就是要精细加工。一篇好的信息,应该是层次清楚、逻辑严密,言简意赅、详略得当,语句清新、文字精练。撰写、编辑信息,要进行加工、反复推敲。要弄清上级信息需求指向,提高报送针对性。 
  (六)“短”就是要言简意赅,短小精悍。要善于综合、概括、提炼,同时文字上注意干净、精练,篇幅尽量简短一些,杜绝长篇大论。报送的一般信息不超过300字,领导活动不超过400字,重要信息不超过600字,重大信息不超过1000字。 
  三、建立范围广泛、渠道畅通的网络
  (一)信息网络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
  A.基本报送体系 
  1、总局机关各司局; 
  2、总局各直属单位; 
  3、各省(区、市)广电局及集团(总台)。 
  B.直报点体系 
  1、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 
  2、各计划单列市、省会市广电局及集团; 
  3、年收入达到一定水平的市县广电局; 
  4、已成规模的民营影视制作、发行机构; 
  5、部分权威研究机构; 
  6、系统内部分报社、杂志社和市县电台、电视台。 
   (部分信息直报点名单见附件1) 
  (二)总局办公厅在广播影视系统信息网络建设中起指导作用。办公厅综合处作为主管信息工作的具体机构,负责日常的信息工作。 
  (三)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广电局及集团以及各信息直报点的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并选择党性强、政策理论水平较高、能掌握较多较重要信息的同志作为专(兼)职信息员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信息工作。
  四、加强信息工作队伍建设
  (一)信息工作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约信息员组成。这支队伍政治上要强,业务上要精,作风上要硬,纪律上要严。 
  (二)信息工作人员要讲学习,努力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广电总局重要文件精神,学习有关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掌握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操作技术;要讲政治,坚定地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有较强的政治责任感和信息意识,善于站在全局的高度观察和认识事物;要讲正气,发扬勤奋工作、无私奉献的精神和深入实际、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坚持实事求是,严守保密制度。 
  (三)总局每两年要对信息员进行一次政治理论、方针政策、信息调研、文稿编写以及微机操作等知识和技术的培训。 
  (四)各地区、各部门要关心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信息员的工作,尽量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包括要安排其参加本单位高层工作会议、为其配备基本设备、取得成绩予以奖励等。 
  五、设立信息工作奖惩制度 
  (一)总局每年要对广播影视系统的信息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评比,鼓励先进,鞭策后进。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教育与批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奖惩得当;要根据信息工作的实际,认真制定评选条件和评选表彰办法,并不断完善,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二)评选和奖励优秀信息。广播影视信息系统每月评选优秀信息,并对撰写者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全年获得优秀信息多的单位和信息员,可优先被评为该年度的全国广播影视系统信息工作优秀单位和优秀信息员。 
  (三)对采用的信息给予鼓励。凡被中办、国办、中宣部和总局采用的信息,每条给予一定的编辑费作为鼓励,并按计分标准统计排名,每年评选一次广电系统信息报送先进单位和个人。(计分标准见附件2)。 
  (四)《值班日报》每季度将在“情况通报”栏目中通报各单位报送信息被中办、国办、中宣部和总局采用的情况。 
  (五)对工作失误者,视其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1、对迟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含两次)或漏报、匿报、虚报重要信息一次以上(含一次)者,取消其评选本年度信息工作优秀单位的资格; 
  2、对匿报、虚报重要信息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3、对连续一季度不报信息的单位,在总局《值班日报》 “情况通报”栏目中通报批评; 
  4、对报送信息不符合格式、审批要求两次以上(含两次)的,在总局《值班日报》 “情况通报”栏目中通报批评。  

  附件1:         部分信息直报点名单

  地级市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广电局、山东省淄博市广电局、江苏省无锡市广电局、浙江省温州市广电局、湖南省常德市广电局、广东省汕头市广电局。 
  县级单位:江苏省宜兴市广电局、浙江省诸暨市广电局、福建省晋江市广电局。 
  社会影视制作发行机构:浙江横店影视城产业试验区、保利华亿传媒控股有限公司、北京光线电视传播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九洲文化传播公司、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北京中北电视艺术中心有限公司。

  附件2: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4年信息报送计分标准

  2004年上报总局并被采用的信息将由单条计算改为按分值计算,范围包括《值班日报》、《广播影视简报》、《上报信息》和《决策参考》,具体计分标准如下(采用1条信息计分标准): 
  一、普通计分 
  1、《值班日报》简讯1分,总局工作、地方工作、产业动态、情况通报等2分,要闻、领导活动、重要会议3分。 
  2、《广播影视简报》采用1条信息为4分(专项治理、专刊不计分)。 
  3、《上报信息》采用1条信息为5分。 
  4、《决策参考》采用1条信息为1分,发表1篇文章为5分,发表在“局台长专论”栏目中一篇为10分。省(区、市)、市、县广电部门作者发表的文章、信息分数计入该省(区、市)广电局总分中,省级集团作者发表的文章、信息分数计入该集团总分中。 
  5、省会市和市县广电局报送的信息被采用的,除为本单位计分外,所得分数均减半列入所在省区市广电局总分中。 
  二、特殊加分 
  1、各地提供的信息凡经总局上报,被中办、国办等上级部门采用的,按采用方栏目不同进行加分,加分范围10—30分。 
  2、得到中央领导批示的信息再加10—20分;得到总局领导批示的加5—10分。 
  三、扣分 
  报送信息中出现错误的,如内容失实,人名、职务、地名等错误的,根据情节轻重,扣5—20分,并在《值班日报》上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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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多年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把打假列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今年又把打假作为整治社会公害的重要内容之一予以部署。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共同努力下,制假售假行为受到了一定遏
制。但由于种种原因,假冒伪劣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个别地方甚至还相当严重,制假售假恶性案件不时发生。今年春节前后,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群众饮用含有过量甲醇散装白酒致使数百人中毒、20余人死亡的案件,就是继1996年6月云南会泽假酒案件之后的又一起假酒中毒严重事
件。经查,这起假酒中毒案是由山西省文水县一不法犯罪分子用甲醇大量勾兑散装白酒批发销售造成的。江泽民总书记对此极为关心,多次指示务必全力以赴抢救中毒群众,迅速收回和封存假酒,依法严惩制造和销售假酒的犯罪分子。并明确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一定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为坚决贯彻落实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酒和其他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现作如下紧急通知:
一、认真学习领会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对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作
为打假的主要行政执法机关,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市场管理和打假工作,努力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立即对食用酒生产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凡企业不具备生产条件,特别是没有质量检测机构和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发现有用甲醇或非食用酒精勾兑食用酒行为的,依法严肃处理。坚决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酒类产品的行为。

三、加强对甲醇和工业用酒精生产销售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搞好自我监控,依照有关规定对产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实施严格的管理,严防甲醇和工业用酒精以非正常销售渠道流入社会。一经发现违反规定销售甲醇和工业用酒精的,要责令企业尽快追回,并视其情节
,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四、强化食用酒销售市场的日常监管。要对所有销售食用酒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一次全面普查,重点检查散装白酒。对来路不明的散装白酒,要责令销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立即封存送检。经检测不符合食用要求的,严格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准再行销售。
五、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快查快办制售假酒案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制售假酒案件和群众举报的制售假酒案件线索,要组织力量,排除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各种干扰,一抓到底,依法重处,决不姑息。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典
型案件公开曝光,震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群众。
六、充分发挥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消费者协会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加强监管的同时,要认真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充分发挥对会员进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职能作用,教育广大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经营者讲究职
业道德,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要积极支持各级消费者协会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和引导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能力。
七、对山西省朔州市发生的假酒案件要一查到底,不留隐患。山西省和朔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人力,迅速行动,为查办朔州假酒案件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要再接再厉,继续清查、封存、追缴假酒,依法严
惩制售假酒的违法分子。各有关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朔州假酒流向线索,迅速追查、封存流入当地的假酒,依法严惩违法销售者,切实防止假酒危害群众生命安全,并积极配合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好对朔州假酒案违法当事人的处理工作。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假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要认真贯彻落实去年12月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把整治假冒伪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行政执法工作的重中之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狠抓落实,迅速在全国掀起一个整治假冒
伪劣行为的新高潮,依法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假冒伪劣食品、饮品、药品、农药、化肥、种子等严重破坏工农业生产、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影响安定团结的违法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做出积极的贡献。



1998年2月7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则

(1994年3月1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5月8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发布)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行政复议工作的要求,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与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准确、及时、合法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受理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或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

  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复议办)是市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与市法制局合署办公,由市法制局正、副局长分别兼任正、副主任。

  第三条 深圳市市长是市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复议工作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

  市长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可授权副市长或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对复议案件的有关事宜进行处理。

  第四条 下列复议案件由市政府复议办报请市长作出决定:

  (一)被申请复议的政府工作部门是由市长或副市长兼任领导职务的;

  (二)具体行政行为是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作出的;

  (三)以区政府为被申请人的;

  (四)其他必须提请市长决定的重要复议案件。

  上列复议案件,市长可视情况授权有关副市长与市政府复议办主任共同处理。  

  第五条 除本规则第四条所列事项外,其他复议案件由市长授权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

  第六条 市政府复议办代表市行政复议机关负责办理下列行政复议日常事务:  

  (一)接待来访,解答有关行政复议方面的问题;

  (二)接受申请人向市政府提出的复议申请,并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三)负责复议案件的全面调查审理;

  (四)裁定中止审理、延长审理期限;

  (五)指导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区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第七条 行政复议中有关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参加人,申请复议和受理的条件与要求、审理与决定等制度按照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并作出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市政府复议办应作出书面通知,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九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长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复议办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将有关案件的结案材料报送市长审查,并由市长在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十条 根据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处理并以市政府名义作出决定的复议案件,应自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二个月内审结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复议办统一印制,加盖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二条 除复议决定书以外的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下达并加盖市政府复议办印章。

  第十三条 复议决定书及其他复议文书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送达当事人。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政府复议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