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大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企事业单位:
《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经市人民政府2011年11月
7日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大同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非税收入)的管理,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山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税收入的征收、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条 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除税收之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
(三)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四)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
(七)罚没收入;
(八)以政府名义接收的捐赠收入;
(九)主管部门集中收入;
(十)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审批本级非税收入的收支计划和决算,加强非税收入管理。
第五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是本级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是市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并对县(区)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县(区)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本县(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审计、监察、物价、发改、规划、住建、房管、土地、煤炭、地税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的监督和费源控制工作。
第六条 非税收入纳入综合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应建立考核和激励机制。
第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收单位、执罚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缴非税收入。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八条 向缴款义务人征收非税收入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为执收单位。
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法定执收单位征收;执收单位依法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执收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直接征收或依法委托有关单位征收。
委托其他单位征收非税收入的,委托单位应当对受托单位的征收行为实施监督,并承担该征收行为的法律责任;受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征收非税收入,不得转委托,不得擅自从收费中提取征收费用。
代征手续费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
第九条 执收单位征收的非税收入直接上交财政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不得擅自开设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确需开设的,需经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社会公布由本执收单位负责征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其依据、对象、范围、标准、期限、程序;
(二)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征收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不得多征、少征或者擅自缓征、减征、免征;
(三)向缴款义务人出具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四)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和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报送本单位年度非税收入征收计划和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重要收费和基金项目的管理部门(发改、规划、住建委、国土、煤炭、地税等)要密切协作,共享费源信息,向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执收单位提供立项、年度投资、规划许可、开工及供地、煤炭分户产量等具体情况,共同做好费源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缴纳非税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缴款义务人。缴款义务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非税收入款项,不得逃避缴纳义务。
第十三条 非税收入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方式为主的收缴分离制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当场收取的,或经财政部门批准需要当场收取的,执收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代理银行将所收款项全额缴入国库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成本、方便缴款人的原则确定非税收入代理银行,设立和管理非税收入账户体系。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方式分为直接缴款和集中汇缴两种。
直接缴款是缴款义务人持执收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在规定期限内将应缴款项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集中汇缴是执收单位将所收缴款人的应缴款项按收入项目汇总后,集中缴入国库或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专户。
第十六条 进驻市政务大厅实行集中收费的市级执收单位,按照《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集中收费管理办法》(同政办发
〔2009〕231号)执行,市财政部门不另在大厅以外提供收费票据,由财政窗口统一开具非税收入票据,财政代理银行据此现场办理收费。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减、免、缓缴政府非税收入的,缴款义务人应当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编制非税收入年度收支计划,报送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部门预算的编制审核程序纳入支出预算管理,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人代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通过预算安排支出,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由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从“财政专户”中支付。
第二十条 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制度,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应及时缴入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划入财政专户。实行分成结算的非税收入,由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收缴专户定期结算。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票据由财政部统一监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等。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市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保管、发放、核销、稽查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按规定和收入级次向本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票据,建立健全相关票据管理制度,及时办理票据核销,按时参加票据年检,保证票据安全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违反票据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非税收入票据;
(二)转让、转借、代开、混用非税收入票据;
(三)伪造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四)伪造、买卖、擅自销毁非税收入票据;
(五)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及其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开展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票据使用的日常监督、专项稽查。
第二十五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有关非税收入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物价、审计、监察、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各司其职,依法做好非税收入监管工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缴款义务人有下列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一)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改变范围、标准、对象、期限的;
(二)违反规定缓征、减征、免征政府非税收入的;
(三)擅自开设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所收款项,或者将所收款项存入国库、财政专户或非税收入收缴专户以外账户的;
(四)违反规定发放、使用、核销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非法印制、伪造、买卖非税收入票据的;
(六)缴款义务人隐瞒、截留非税收入的;
(七)其他违反非税收入管理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大同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同政发〔1997〕32号)、《大同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同政发〔1998〕52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深府〔2008〕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年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增强教育创新能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繁荣教育科学事业,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15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以下简称成果奖),授予在本市教育教学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个人和组织。
第三条 成果奖的评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治标准和学术标准相统一及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教育局主管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有关部门协助市教育局做好成果奖的评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学科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三级评审体制。
第六条 评审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科技信息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以及市属相关高校负责人为评审领导小组成员。
评审领导小组领导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权限审定拟奖成果,核准成果异议处理建议等。
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教育科学研究机构,负责制定评审工作方案,组织成果奖申报、评审和公示,受理获奖成果异议,管理评审档案等。
第七条 市教育局应当建立成果奖评审专家库,评审委员会、学科评审组专家人选从评审专家库中产生。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审议初评结果,提出拟奖成果名单,组织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学科评审组负责对申报成果进行初评,提出学科初评结果,承担学科获奖成果异议调查并提出专业意见。
第九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申报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并须对评审情况和专家个人的评审意见保守秘密。
第十条 成果申报人不得担任当届学科评审组成员,学科评审组成员评审本单位成果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时,列入拟奖名单的申报人委员应回避,但保留其对其他奖项拟奖成果的表决权。
第三章 奖项设置和评奖标准
第十一条 成果奖分设以下奖项:
(一)优秀著作奖;
(二)优秀论文奖;
(三)优秀研究报告奖;
(四)优秀课程奖;
(五)教育技术创新奖。
成果奖的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第十二条 教育教学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
(一)揭示教育教学规律、对教育教学实践具有指导意义的教育专著、译著、工具书和论文;
(二)正式立项并已结题的教育科研课题(项目)研究报告;针对深圳教育难点、热点和重点问题形成的各类前瞻性或对策性研究报告;
(三)中小学(幼儿园)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
(四)能直接应用于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工具性成果,包括教育信息技术、教具成果等。
第十三条 以下组织或个人,可以申报成果奖:
(一)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教学机构、研究机构及其聘用的人员;
(二)本市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成员;
(三)本市其他进行教育教学科研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成果可申报成果奖:
(一)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或出版(以第一次出版、发表时间为准);
(二)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科学研究机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本市高校及教育学会等独立立项,课题(项目)第一主持人为本市人员,研究成果通过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验收;
(三)虽未公开发表,但其研究成果为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所采纳(以采纳的时间为准,并附相关证据和说明);
(四)中小学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开设两年以上,并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或鉴定;
(五)教育技术成果使用两年以上,有完整的设计说明,有区级以上教育科学研究机构组织的鉴定。
第十五条 与外地合作研究的独立项目,主持人属我市的,可作为我市研究成果申报;主持人为外地的,我市人员承担部分可作个人成果申报。
第十六条 以下成果不在评选之列:
(一)权属有争议的成果;
(二)未经相关课程、教材管理部门审定的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教材;
(三)中小学学校课程的教材(含音像材料、图册及教学辅助材料);
(四)已获市级或相当于市级以上奖励的成果。
第十七条 评审成果奖的基本标准是: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为教育实践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的方向;
(二)具有鲜明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性,关注本市教育教学实践的难点、重点问题;研究材料完整翔实,观点明确,论证严密充分,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三)基础研究成果在探索重要理论问题方面有创见,或对相关理论有重要补充或完善,能够推动理论发展和学科建设,较好地指导教育实践;
(四)应用研究成果对解决本市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价值;对解决教育的具体问题、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有明显效果;
(五)学校课程成果符合国家教育方针和学生身心发展特征,有利于优化地方课程或学校课程体系,在全市有较大影响;课程设计合理,特色鲜明,研发资料完整,管理制度健全,科学性、思想性和规范性相统一;
(六)教育技术成果体现先进的教育理念,有原创性,关键技术或技术性障碍有重要改进;应用效果明显,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的质量和效益,便于推广。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八条 成果奖每3年评选一次,每次评奖活动开始前40天,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布申报评奖事项。
第十九条 成果奖由作者自主申报,按要求填写《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评审书》,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个人成果申报人每类奖项只能申报一项。课题(项目)研究成果内所含个人署名的成果(如著作、论文、调查报告等),可作为个人成果另行申报相关奖项。
第二十一条 多人署名的成果原则上由第一作者申报;课题(项目)研究成果由立项通知书所列主持人申报。
第二十二条 系列丛书以单本著作申报。在评奖时限内各卷均已出版的多卷本专著,可以作为著作类成果整体申报。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均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成果方可入选。
第二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拟奖成果名单后,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名单,公示期为30天。对获奖成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逾期或匿名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对获奖成果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不受公示期限制。
第二十五条 成果申报人、成果申报推荐人对评审结果的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查实不符合评奖规定的获奖成果或虚假的获奖成果,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评审领导小组批准,撤消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
第五章 奖励和经费
第二十七条 成果奖特等奖由市人民政府批准,获奖证书由市人民政府颁发;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评审领导小组审定,获奖证书由市教育局颁发。
第二十八条 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按每届100万元列入市财政预算。各奖项等级、数量及其奖金如下:特等奖3项,奖金各3万元。优秀著作一等奖2部,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部,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4部,奖金各1万元。
优秀论文一等奖5篇,奖金各8千元;二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三等奖15篇,奖金各3千元。
优秀研究报告一等奖4篇,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6篇,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篇,奖金各5千元。
优秀课程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3项,奖金各1万5千元;三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
教育技术创新一等奖2项,奖金各2万元;二等奖5项,奖金各1万元;三等奖10项,奖金各5千元。
根据当届申报成果的质量,各类奖项的评奖等级、数量可以从缺。
第二十九条 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成果奖励证书不作为研究成果的权属依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成果奖励暂行规定》(深府〔1997〕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