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技[1997]83号
--------------------------------------------------------------------------------
关于做好技术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按照我委《技术创新工程》方案和《关于推选首批技术创新试点城市和企业的通知》(国经贸技〔1996〕648号)的要求,一些省市、部门、企业已积极推荐或申请列入试点。为做好试点工作,现就试点内容和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城市
在转变政府职能的前提下,将技术创新工作与技术进步其他环节紧密衔接、与制度创新有机结合、与“三改一加强”系统配套,逐步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全面有效地推进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搞好国有大中型企业,壮大国有经济,振兴和发展民族工业,增强经济发展后劲。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最终成为全国有影响的工业城市。“九五”期间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形成技术创新宏观调控体系。
要建立市领导亲自指挥的技术创新工作协调机构;制订技术创新工程实施方案;制订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编制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建立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组建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组织推动企业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促进企业进行“产学研”联合及国际技术经济合作。
(二)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要抓一些优势龙头企业。通过试点,扶持其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培育和发展成为大公司、大集团,逐步带动并形成一批优势企业群体。
要抓一批重点产品。开发主导性新产品和相关技术,形成一些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进而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全国名牌产品。同时,提高现有产品技术含量、质量性能,促其升级换代,使工业产品中畅销产品的比例大幅度提高,加速产品结构调整。
要抓一些支柱产业。大力采用新兴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积极发展新兴产业,不断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有自己特色并在国内外有一定优势的支柱产业。
二、试点企业
在转变决策者观念的前提下,将技术创新与技术进步其他环节、制度创新、“三改一加强”等工作配套进行,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实力和发展后劲。最终发展成为在国内外有竞争力、有知名度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九五”期间要着重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一)建立技术创新活动支撑体系。
要建立第一把手亲自指挥的领导体制,形成科学有效的经营、技术决策程序;编制技术创新实施方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形成以技术中心为核心的技术开发体系、信息网络、资金筹措和投入保障体系、人才培养和激励制度、营销体系等,增强市场预测、开发转化、生产营销的配套性。
(二)增强市场竞争力。
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进一步加强技术中心建设,并使其具有较长远的产品和技术的开发及储备能力。同时,积极营造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进行技术经济合作的基础条件。大幅度提高工程技术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并加大从事开发的工程技术人员的数量。同时,组织技术、生产、营销、管理人员及职工共同参与技术创新工作。要逐年提高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要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开发并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改进工艺,掌握核心关键技术与当代国际水平的技术装备,形成现代生产工艺技术,大幅度降低消耗和成本,以适应生产适销对路产品的需要。
要提高产品的水平档次和市场应变能力。大力开发、转化一批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主导产品及相关技术,进行高技术产品的产业化,形成一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技术。进而创出自己的品牌和国内外名牌产品,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
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已推荐试点城市和企业的申报材料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并填表(详见附表一、二)后,一式10份于3月20日底前报送我委技术与装备司。
联系人: 王为民 邓小清
电 话:(010)63037876 63045711
附 表:一、申报试点的城市工业经济与技术创新状况调查表(略)
二、申报试点的企业综合经济技术状况调查表(略)(完)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发〔2007〕8号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信息化重点专项规划》,防范化解信息技术风险,进一步加强并规范保险业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公司应高度重视保险信息化工作重大事项的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切实做好重大事项的报告和及时处置工作。
二、各公司应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下列信息化相关的工作及重大事项:
(一)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的正式形成或重大修订;(15个工作日内上报)
(二)信息化工作上一年度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每一年度的第一季度内上报)
(三)数据中心、灾备中心新建或迁移计划的正式形成,新数据中心、灾备中心的正式启用;(15个工作日内上报)
(四)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系统建设或改造;(随时上报)
(五)公司信息化工作主要负责人、信息技术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联系人的变更等;(5个工作日内上报)
(六)其它需要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各公司发生下列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并在24小时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一)网络中发生有害信息或计算机病毒的大规模传播;
(二)网络或信息系统发生重大系统性故障,造成应用服务中断四小时以上或数据篡改、丢失;
(三)已经确定或可能遭受网络与系统入侵、网络诈骗、网络侵财、网络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其它影响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类型、影响范围、损失及危害情况、分析研判结果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四、各公司应于2007年3月31日前将2006年信息化工作总结和2007年工作计划、信息化工作主要负责人、信息技术部门负责人及联系人的联系方式(手机、座机、传真以及邮箱地址)报送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
联系人:朱培标
联系电话:010-66286106010-66288109(传真)
24小时值班电话:010-66286355010-66286688转值班室
二○○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