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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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批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


批复
省交通厅:
粤交法〔1991〕799号请示收悉。同意把《广东省水路运输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对违章的水路运输企业、单位、个人以及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国家交通部发布的《水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给予处罚:
(一)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批准,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的,属于非法经营,责令其停止营业,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
(二)无《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擅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性运输或服务的,应责令其停止营业。限期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转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无有效船舶证书或船员职务证书的,由航务管理部门按规定处理;
(四)哄抬运价,超出规定费目、费率收取服务费用或其他违反价格管理规定,扰乱运输市场秩序的,按国家有关违反价格的处罚规定处理;
(五)违反运输票据管理规定,不使用交通部、省交通厅、税务局统一规定运输票据的,应作违章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责令其停业整顿;
(六)漏缴、滞缴、逃缴、拒缴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责令其补交应征的费款和滞纳金,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
(七)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500元至2500元的罚款;以高价承接低价转托等非法手段,倒卖或变相倒卖货源,居间盘剥牟取暴利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取消经营资格。
(八)未经批准擅自超越核定范围从事经营的,应作违章记录,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处以当月营业收入10%至30%的罚款;
(九)不按规定向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或航管部门填报运输统计报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限期补报运输统计报表;拒不补报或屡犯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十)持涂改、伪造或他人的《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收缴有关证件,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以非法收入额1至3倍的罚款;对收缴的涂改或伪造的证件,由检查机关予以吊销;对收缴的他人证件,由检查机关交原发
证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的违章行为。
罚没款项按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



1992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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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


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枣庄市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范村镇房屋权属登记行为,维护村镇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权属登记。
  第三条 枣庄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我市行政区域内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薛城区、山亭区、峄城区、台儿庄区及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初审工作。市新城区、市中区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初审工作由枣庄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滕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四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由房屋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使用其法定名称,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
  权利人(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使用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五条 村镇房屋权属登记依下列程序进行:
  (一)房屋权利人(申请人)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权属登记初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房屋权属登记初审部门依照申请对房屋现状进行勘察、测绘、初审后,报市房产管理局审核;
  (三)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第六条 新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的3个月内持有关资料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第七条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资料:
  (一)申请书及法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
  (三)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的证明;
  (四)房屋竣工验收资料;
  (五)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八条 自然人申请村镇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批准用地证明文件;
  (三)其他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有关手续不齐全,经调查其房屋权属无争议,申请人出具集体土地房屋权属来源保证书,所在村(居)委会出具证明后,予以登记。
  第十条 因房屋继承、赠与、分割、交换、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权利人应当依法申请转移登记。
  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明、营业执照;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其他与房屋转移相关的资料。
  共有的房屋,应当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转移的证明。
  第十一条 村镇房屋的买卖、抵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一)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房屋翻建、改建、扩建,致使结构、面积发生变化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及身份证明;
  (二)原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与变更事实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因房屋灭失等原因致使权利终止,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原房屋权属证书等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申请资料不齐全的;
  (四)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建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一)申报不实的;
  (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房屋权利灭失,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
  (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权利人拒不交回的由登记机关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第十七条 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时,凡权属清楚、产权来源资料齐全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30日内核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注销登记应当在受理登记后的15日内核准注销,并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第三章 房屋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一份。
  房屋所有权证书与房屋共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确需换发的,予以换证。
  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第二十条 村镇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由登记机关统一管理。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房屋产权产籍档案和房产测绘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登记中所需交纳费用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参照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标准制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题 目]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

[摘 要] 本文在简要分析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基础上,综合论述了它的资源背景、价值基础和构成要素,最后分别论述了当下六种重要的执法观念,从而完成对此问题的系统研究。

[关键词] 执法观念 检察权 法律监督 系统研究

[目 录]

第一部分 序 言
第二部分 总 论
一、资源背景
二、价值基础
1、法的价值模式
2、检察权的位阶
3、检察体制的组织形态
三、构成要素
1、主体要素
2、内容要素
3、客体要素
第三部分 分 论
一、检察业务与政治理论
二、效率观念与客观观念
三、服务观念与监督观念
四、服从命令与独立执法
五、打击观念与预防观念
六、刑事观念与民事观念
作者信息:贺轶民 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邮编:100026
电子信箱:heyimin3@sina.com 电话:13601240874或010-65014161

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系统研究

第一部分 序 言

观念,即思想意识,是人的意识范畴的问题,指客观事物在人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指向的就是人的观念。依此推论,检察执法观念就是检察工作在检察人员头脑里留下的概括形象。这种概括形象的形成,对个体的人来说是一种文化价值的种植,自然有其迁延的个性;对于一个民族来说,其整体观念则更是要因袭一个缓慢的历史进路,之间的影响因素非常复杂,在偶然的表象里面一定蕴含着进化的必然。而在这个进化的道路上,自然科学的惯性定律一样作用于社会科学,一个社会事件的运动也会相当程度地遵循惯性定律,于事件结束后的一定时空内继续行进,不会嘎然而止。
长期以来,我们对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认识还停留在支离破碎的比较分析上,往往关注一些比较分散的政治或者法律概念,诸如公正、程序等,没有形成一个系统的研究。这种状况常常会误导我们对执法观念作局部地、人为地机械剥离,尤其是强制嫁接国外的一些主流思想或者固守传统的观念,结果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导致检察肌体的强烈排斥。因此,有必要从揭示事物规律性的角度入手,对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这一宏大的问题作一个精细的解剖,进而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新时代检察主题的精髓。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系统研究当中真正认识清楚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问题,并将这一认识结果正确运用到我们的检察实践当中去。

第二部分 总 论

一、资源背景
中国古代的法家有着强烈的“峻法、酷刑”情结,这是春秋战国时期(早期法家的诞生时期)混乱的历史局面所决定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是几千年来对法的偏见。基于这一影子似的误解 ,伴随重农抑商和封建政治统治的不断深入,我们的民族习惯上便更为偏好儒家思想,并不断积淀传承,逐步形成具有显著东方人文特色的中华法系:民事和刑事合一、行政和司法不分。新中国诞生后,检察理论的资源背景才不断丰富,社会主义的政治构架为检察事业的蓬勃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理论和实践空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本土的资源和外来的资源更是交替作用,形成了历史转型时期斑斓的资源背景。
(一)前苏联的检察理论模式
列宁曾在《论“双重” 领导和法制》一文中提出“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为专职专责,不执行任何行政职能,受中央垂直领导,行使中央检察权”。在前苏联,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是与列宁的统一法制思想紧密相连的。十月革命取得胜利后,领导苏维埃中央执委会工作的中央委员会就检察机关的体制问题曾发生意见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大多数委员反对地方检察官只能由中央委任并只服从中央节制的办法,主张“双重”从属制,及一切地方工作人员一面服从其所属中央人民委员部,一面又服从地方的省执委会。该委员会以多数票否决了地方检察官有权从法制观点上抗议省执委会及一般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理由是:“双重”从属制是进行反对官僚主义集中制和维护地方当局的必要独立性并反对中央机关对省执委会人员之傲慢态度的需要。因此,列宁在《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律制度——致斯大林同志转中央政治局》 一文中指出:“我实在难以想象,究竟能用什么理由来辩护中央执委会该委员会中多数人这一显然错误的决定。”列宁从统一法制和检察机关的职能的角度提出否决“双重”从属制,并就检察机关的职能指出:“检察机关与一切政权机关不同,检察长的唯一职权是监视全共和国内对法律有真正一致的了解,既不顾任何地方上的差别,也不受任何地方上的影响,检察长的责任是要使任何地方当局的任何决定都不与法律相抵触。”
新中国成立后,在参考前苏联检察理论模式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国情,就检察机关的设置是“双重”还是“垂直”模式以及检察权的归属问题也出现了很多意见分歧,这是影响现代检察执法观念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检察理论的发展
检察机关从国王的代理人发展到公诉取代自诉,最后形成现代的检察体制,历经了一个缓慢的历史进路。随着审判中心主义的兴起,自由市场经济向国家干预的市场经济逐步过渡,国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近些年来越来越多地开始对自己的检察机关体制进行改革。基本思路有:1、对上命下从的行政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在实务中已无纯粹行政式上命下从存在的余地,其独立性大大加强。如法国、德国等。2、检察机关在行使职务时更多地体现了公益代表人的性质,表现为检察机关在进行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活动时,法律要求其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利和不利的情形一律加以注重,以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执行机关之一,代表国家越来越多地对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公民重大权益的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及其他社会事务进行干涉。如英、美、日、法、德等国家。3、除审判监督权外,检察机关的一般法律监督权得到确认,即承认检察机关具有一定的法律监督职权。检察机关对任何机关、组织、个人遵守法律情况进行监督的一般法律监督权正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认可,如美国、法国、俄罗斯等国家。
(三)中国法治理论思想家的匮乏
在中国历史上,法治理论向来没有生存的适宜土壤,古代中国的思想家也就自然没有形成系统的法治理论。在现代中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中,更多地是依靠借鉴和移植国外的法治思想,这些国外的主流思想如何同中国的具体国情相调适,往往成了法学家们最大的现实困扰。而一个民族要真正踏上属于自己的法治道路,必然需要民族的法治理论思想家,当代中国的法治道路就面临着本土的法治理论思想家相对匮乏的尴尬境地。一个本民族的法治理论思想家,首先必须全面深刻理解民族的历史传统、人文特点和现实状况,不能一味地扬弃因袭已久的、无所谓先进和落后的民族习惯,生硬地进行“洗脑式”的法治嫁接。毛泽东思想之所以是改变旧中国、建立新中国的锐利武器,就在于这个思想是中华民族的马克思主义,是别的国家所不可能产生的思想。同样的道理,当代中国所需要的法治思想必须是中华民族的法治思想,而现实中恰恰这一点非常薄弱,自然会阻碍到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在这个大背景下,检察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也就必然要受到相应的影响与制约,难以形成属于本民族的系统的检察执法理念,而更多地是套用政治领域的一些经典核心概念。
(四) 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促进检察人员现代执法观念的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