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制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6 11:03:04   浏览:80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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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制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制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制订的《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福建省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管理,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国家和我省地方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福建省境内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局负责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统一管理和检查监督。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
外商投资企业应尽量集中,利用非耕地进行综合开发建设,并按“项目牵头,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依法审批”的原则办理用地手续。成片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指标计入当地建设用地计划。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需土地,可以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办法取得,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申请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按申请用地方式取得的使用权不得转让或抵押。
从事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所需的土地,限按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办法取得。
第七条 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用地,由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持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证明,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局提出预约用地登记,支付每亩不少于三千元的预约金;经土地、规划等有关部门确认选址定点后,核发土地使用预约证
书。
预约用地的有效期限为一年。期满前十天可申请延长预约期,延长预约期不超过半年。在预约有效期内,正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的,预约金可冲抵应支付的款额;确因设立企业项目未能获得审批机构批准而辞去预约的,可退回预约金,除上述情况而辞约的或因逾期不办理申请延长手续
,视为自动放弃预约的,已付预约金不予退还。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有权机关批准成立后,中外合营者、中国合作者、外国投资者应在一个月内,向原申请预约用地登记机关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比照《福建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批准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
同。申请用地者按合同规定交付款额后,由县、市土地管理局提供土地,并发给《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完成后一个月内,经核查换发《土地使用证》。
申请用地应随同报送以下文件:
一、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中、外各方投资者的合法证明;
三、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总平面布置图及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预约用地登记书;
六、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
七、经批准的国家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安排证明文件(外资企业免交):
八、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认为必须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土地。
第十条 凡利用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与外国投资者举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国合营者或中国合作者必须依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与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签订土地使用合同,按规定办理土
地变更登记手续,换发或更改土地使用证书。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法缴纳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
一、土地开发费。系征地拆迁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其缴纳标准可根据征地拆迁费用、土地开发方式(自行开发或委托开发)及基础设施完善程度等因素,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
二、土地使用费。指的是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
土地使用费标准根据地理环境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全省九个地、市暂分为三类:
甲类区(福州市、厦门市):每平方米年费额五至十五元;
乙类区(泉州市、漳州市、莆田市):每平方米年费额三至十元;
丙类区(南平、宁德、龙岩地区,三明市):每平方米年费额一至八元。
各县、市的适用年费额由地区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上述限额内自行确定,报省土地管理局备案。
从事农业、畜牧业、经营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改按营业额收入3~5%缴纳土地使用费。但须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时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费从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证之日起计算。第一日历年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算,不足半年的免缴,以后按年缴纳,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交清。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纳款额2‰的滞纳金。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费由县、市土地管理局负责代征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财政部门可按土地使用费入库总额的3%返回土地管理部门用于土地管理业务费用。其留用和上交比例办法同征地管理费。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费由外商投资企业按期缴纳,但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中国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由中方合营者、中方合作者缴纳;租赁房屋或通用厂房的,由出租者缴纳。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费随经济发展、供需情况及投资环境的改善,应作相应调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30%,调整间隔期不少于三年。具体方案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财政、物委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地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在批准用地的五年内按原标准执行,以后改按调整后的新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中国合营者、合作者投资或合作条件的,土地使用费在合同期间不作调整。
第十六条 对开办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和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非盈利性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提出减免土地使用费申请,经建设用地批准机关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予以减免。
经营年限十年以上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费,除城市市区繁华地段外,自企业设立起三年内免缴;自第四年起再按当地标准减半缴纳三年。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年限应与批准企业经营年限相同。土地使用期满或提前终止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将土地使用权交回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注销土地使用证,需续期使用土地的,应于期满前六个月重新申请办理续期使用土地手续。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对获准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申请用地程序办理变更用地手续。如改用于房地产开发、商业、旅游等经营性项目的,要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方式,重新办理用地手续。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向所在地的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临时用地数量、用途、期限的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签订临时用地合同书除交付补偿费用外,还应缴纳每亩不少于一万元的押金后核发临时用地许可证。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临时用地期满及时恢复地貌后,退回押金。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按法定程序提出预约用地、建设用地、临时用地、变更土地用途的申请,省、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分别在收文后十天以内给予办理或作出不能办理的答复。
第二十一条 县、市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外商投资企业用地档案,逐年检查记载企业土地利用和缴纳土地使用费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相当土地使用费标准二十倍以下的罚款,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未办理用地手续或变更登记而擅自使用的;
二、不按合同规定用途、范围使用土地的;
三、破坏土地资源及其附着资源的;
四、非法转让、买卖其使用的土地的;
五、依法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拒不交出土地的。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因土地使用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提请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对已建项目或已签合同中土地使用费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按原合同执行;高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改按现规定执行,但过去已收取的部分不退。
第二十五条 香港、澳门的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兴办企业需要使用土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务院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用地的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务院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土地管理局。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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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特等奖应归谁所有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肖 晖

案情
甲欠乙100元,一天甲将4张面值25元的奖券拿给乙说:“本该给你钱的,这4张25元的奖券,1年后可以兑现,利息比一般的存款高。”乙表示同意并收下了奖券。第二年,这4张奖券中的一张中了特等奖,奖金1万元。甲得知后,就立即找到乙,要用100元换回那四张奖券,乙不同意。甲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奖金的归属。
分歧
对本案中奖金的归属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甲所有,因为甲的本意只是以奖券所包含的100元存款和较高的利息来抵债,并没有转让奖金的取得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奖金应归乙所有,因为奖金属于奖券的法定孳息,其所有权的归属取决于奖券的所有权之归属,而奖券的所有人是乙。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本案所涉法律问题主要是孳息物的归属问题。所谓孳息是指原物产生的物,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指物依其自然属性所生孳息,如果实、禽蛋等;后者是指物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孳息,如租金、利息等。孳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孳息物的所有权归属于原物的所有权人,转让原物时,孳息取得权一并转移。奖券所获奖金与利息一样属于法定孳息,不同之处在于,利息是固定的,可期待的,所以在处置原物时,当事人双方一般都会对其归属作出约定;而奖金是不固定的、不可期待的,因此当事人往往会忽视其归属问题而不予约定,由此也会导致不少纠纷。
本案中甲为清偿所欠乙的100元债务,征得乙的同意,以交付4张奖券代替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了债务,在使双方债的关系消灭的同时,4张奖券的所有权也因此发生了转移。由于当时甲乙之间对奖券所获奖金的归属未作约定,所以乙在取得奖券的同时,不但取得了奖券利息的收取权,还获得了奖金等其他孳息的取得权。因此,本案中的1万元特等奖奖金应归乙所有。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含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台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北 京
4

2
天 津
1

3
山 西
2

4
吉 林
2

5
黑龙江
1

6
上 海
3

7
江 苏
2

8
浙 江
2

9
安 徽
1

10
福 建
1

11
山 东
2

12
河 南
3

13
湖 北
1

14
广 东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
海 南
1

16
重 庆
1

17
四 川
2

18
贵 州
1

19
西 藏
1

20
青 海
1

21
宁 夏
1

合计

38


















抄送:总后卫生部药品器材局。

卫生部办公厅 2008年5月19日印发

校对:李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卫生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现印发你们,请各地依照配置规划要求,在认真调查辖区内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检查合理需求的基础上,研究确定区域内2008-2010年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实施方案,按照《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工作制度(暂行)》(卫办规财发〔20088号)规定,组织相关医疗机构做好可行性研究和配置申报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PET-CT,PET),是一种融机体功能代谢影像和解剖结构影像技术为一体的大型医用设备,在肿瘤、心脏和神经等疾病的诊断与分期、疗效评价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临床价值。该设备应用技术要求高,购置价格贵,检查收费高。


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PET-CT,制止医疗机构盲目装备,促进医学相关学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根据卫生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卫规财发〔2004474号)规定,在2004-2007年度配置规划的基础上,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原则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依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控制总量、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稳步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规划。通过实施规划,促进PET-CT合理配置与有效使用,基本满足临床诊疗和科研工作的合理需求,控制卫生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引导医学技术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配置数量


配置PET-CT(包括配套的医用回旋加速器)以省级区域为规划单位,综合考虑人口、患病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域功能定位、卫生服务能力及可及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各地配置数量。本次规划重点考虑全国性医疗服务中心、区域中心城市配置需求,兼顾配置空白地区需要。原则上已装备PET-CT年工作量低于1000例的区域,不得申请新增配置。本周期规划配置PET-CT 38台,至2010年底全国总体控制在96台以内。


按照1台回旋加速器生产的放射性核素至少可满足2-3PET-CT的工作需要,确定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促进资源共享。原则上除配置空白地区外,不再新增回旋加速器配置数量。


三、医疗机构配置标准


医疗机构配置PET-CT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三级甲等医院或相当于三级甲等医院规模和水平的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数在10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3500人次,具有实力较强、水平较高的肿瘤科、心脏科、神经科、胸外科和影像科。肿瘤、心血管等专科医院床位在500张以上,日门急诊量不少于800人次,或年手术量不少于5000台。


社会举办的医疗机构的床位、门急诊量、手术量等业务指标要求可略作调整。


(二)与PET-CT应用相关学科具备较高水平的教学和科研能力。近期承担有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在国际或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有关学科基础研究和临床应用的论文。


(三)设置独立的核医学科,成立时间5年以上,具备较高的核医学诊疗水平。装备并使用SPECT不少于3年,近3年每年脏器显像例数不少于2000人次。


医疗机构装备有CTMRI等相关影像设备。


(四)具有较高水平的核医学专业、医学工程和影像专业技术人员。学科负责人具有高级临床专业技术职称,至少具有5年以上核医学专业工作经验。


配置回旋加速器的,还须具有较高水平的药学或放射化学专业技术人员。


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均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


(五)管理制度健全,具有全面的医疗质量管理方案。


(六)经济运行状况良好,财政拨款或自有资金有保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以合作、贷款等融资形式购置。


(七)符合各级卫生、环保等部门有关要求。


四、本规划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2010年全国正电子发射型断层扫描仪配置规划


分省规划汇总表


单位:台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



4


2



1


3


西


2


4



2


5


黑龙江


1


6



3


7



2


8



2


9



1


10



1


11



2


12



3


13



1


14


广


5















序号


省、自治区、直辖市


规划配置量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