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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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自贯彻《档案法》以来,多数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了档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各单位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到领导的议事日程上,档案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库房、设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有些单位的档案管
理分散,对档案的安全保管极为不利。
为深入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要按照《档案法》关于“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并在事业经费中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
三、各单位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将本单位形成的党、政、工、团档案,统计、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病历档案除外)等集中统一管理起来。单位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任务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设档案馆或档案室。根据国
家教委、国家档案局(87)教办字016号文件规定,医学院校和医学科学院可设档案馆、室(处、系级),并按有关规定报部审批。对下指导任务不大,但本单位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等应设档案室(处或科级)。单位较小,对下没有业务指导任务的,本单位档案工作任
务较轻的,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档案机构的设置按中央委员会(85)29号文件规定,列入编制序列。
设馆的应配备8—12人,设科、室的应配备3—6人。编制可视工作任务的轻重而增加或减少,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永久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二是院、校档案职能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档案干部的管理,稳定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要做好档案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要把对档案干部的培训列入本单位的教育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鼓励倡导档案干部搞好业余自学。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行举办
专业培训班,以提高档案干部业务素质。
档案干部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并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干部要予以表彰。
五、要把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纳入单位办公现代化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198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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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4]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家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后,对部分地区的重点国有林区实行了木材禁伐、限伐政策。为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实施,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和车船分别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对上述企业和单位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外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房产、土地和车船仍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对由于国家实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造成森工企业的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闲置房产和土地用于出租或企业重新用于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之外的其他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用于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应单独划分,与其他应税房产、土地和车船划分不清的,应按规定征税。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政府


成都市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管理办法
成都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户外广告管理,保障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和绿地、河堤、公交站棚(点)等可供设置户外广告的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均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拍卖。
但依照本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发布公益广告的以及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拍卖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分期分批进行。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分期分批拍卖方案,由市建管委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法制局、府南河管委办、财政局、国资局、市政工程局、公用局、规划局、市容环卫局、园林局、交通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中,府南河区域户
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按照《成都市府南河综合整治开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57号)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均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竞买。
第五条 户外广告位使用权的拍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进行。
第六条 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7日前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拍卖公告。
第七条 竞买人参加竞买前需填报竞买人登记表,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竞买。
第八条 拍卖企业、竞买人、买受人在拍卖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
第九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和拍卖企业应当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条 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价款并凭缴款凭证和成交确认书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办理户外广告发布手续后,方可发布户外广告。
买受人发布户外广告,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一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自签署成交确认书之日起六十日后起算。使用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参加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十二条 买受人取得的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有关税费。
第十三条 买受人取得户外广告位使用权后设置的广告框架连续闲置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成都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买受人已在超期之日起自行承担费用发布公益广告的除外。
第十四条 在买受人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有效期内经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推迟户外广告设置时间的,有效期应按推迟时间顺延;需要迁址设置的,应予安排相对等同的口岸位置。
买受人应当服从前款规定,但买受人放弃使用权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拍卖收取的资金交入市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其中,府南河区域户外广告位使用权拍卖收取的资金,专款用于府南河的延伸整治和管理维护。
第十六条 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给国家或其他权益人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拍卖中发生的纠纷,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按照合同约定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