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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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技监局


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国家技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工作的有效开展,及时、正确处理行政争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均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条 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有责任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监督复议部门,是指依法享有复议职责,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本办法所称复议机构,是指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内设置的负责有关复议工作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复议案件审理组织,是指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审理复议案件所组成的组织。
第五条 行政复议实行合议、一级复议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第八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审理复议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章 复 议 管 辖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对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本局管辖。
第十条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依照《条例》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性规章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可以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
第十一条 对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机构或者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直接主管该机构或者组织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对受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 对依法需要经过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三条 其他复议管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三章 复 议 机 构
第十四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应当确定本部门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
复议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的名单应当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履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人讲解技术监督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对留用的材料妥善保管;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和申请人、相关人经营秘密或者其他隐私依法予以保密;
(四)对行政复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研究,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申 请 与 受 理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技术监督复议部门递交复议申请书和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决定。
复议申请书需要一式三份。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递交的复议申请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二)符合《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三)符合《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内容。
第十八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的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依法对复议申请书进行审查,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要求的为有效复议申请,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经批准后立案受理;凡不符合第十七条(一)项或者(二)项规定要求的,不予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复议申请,均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第十九条 复议申请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三)项规定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退还申请人,限期补正。待收到补正材料后,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二十条 复议申请一经立案受理,有关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依照《条例》规定的期限进行行政复议。
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寄送复议案件材料,应当采用及时、高效的传递方式。

第五章 审 理 与 决 定
第二十一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审理复议案件,应当成立三人以上单数的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实行集体审理。
复议案件审理组织由法制工作机构人员和有关业务机构人员组成。
第二十二条 复议案件的审理以书面审理为主。
复议案件审理组织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听取复议参加人陈述理由,或者进行实地调查、取证。
经申请人申请,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同意,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由申请人予付检验、检测费用;经复验确属原事实认定错误的,由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承担检验、检测费用。
第二十三条 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经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同意,并记录在案后撤回复议申请。
第二十五条 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应当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依照《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分别提出维持、补正、限期履行职责、撤销、变更、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复议机构或者专职复议人员根据复议案件审理组织提出的处理意见,拟订《行政复议决定书》,报技术监督复议部门首长签发。
《行政复议决定书》应当具备《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首长发现行政复议决定确有错误的,有权否决,并退回复议案件审理组织重新复议。
第二十八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审理复议案件,应当在收到有效的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 复议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当填写《结案审查表》,经批准后予以结案。
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结案后应当写出结案报告,报上一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三十条 对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决定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上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发现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确有错误的,有权责令其改正,下级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必须执行。

第六章 送 达 与 执 行
第三十二条 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并依照《条例》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技术监督复议部门审理复议案件,应当使用统一的技术监督行政复议文书。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复议用文书目录
1.技术监督案卷(与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相同)
2.卷内文件目录(同上)
3.行政复议通知书(新增加,格式见附页)
4.立案审批表(与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相同)
5.调查笔录(同上)
6.讨论记录(同上)
7.行政复议决定书(新增加,格式见附页)
8.送达回证(与技术监督执法文书相同)
9.结案报告(同上)
10.结案审查表(同上)
---------------------------
| 技 术 监 督 |
| 行 政 复 议 通 知 书 |
| ( )技监复通字( )第 号 |
|-------------------------|
|申请人: |
| |
|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因不服 |
|( )技监罚字〔 〕 第 号决定的复议申请|
|书,经审查 符合《行政复议条例》第 |
| 条第 款的规定,现决定: |
| |
| 特此通知。 |
|注:此文书用于“立案审查”、“不予受理”、“补正 |
| 材料”。 |
| (印章) |
| 年 月 日 |
---------------------------
此文书一式三联。副本、存根内容相同。

---------------------------
| 技 术 监 督 |
|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
| ( )技监复字( ) 第 号 |
|-------------------------|
|申请人:姓名: 年龄: 性别: 职业: |
|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 地 址: |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
| 地 址: |
| |
|-------------------------|
|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
| |
|-------------------------|
|复议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
|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 |
|-------------------------|
|复议结论: |
| |
|-------------------------|
|注:申请人对本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
|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印章) |
|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
---------------------------
此文书一式三联。副本、存根内容相同。



1991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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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运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一审判决宣告无罪的公诉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对于有违法行为,但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被告人,可在宣告无罪判决的法律文书中,同时引用刑法第十条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作为法律根据。
二、对于没有违法行为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事实、理由后,直接宣告无罪。
三、对于因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多次退查后,检察院仍未查清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并提供足够证据,法院自已调查也无法查证清楚,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可在判决书中说明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如根据已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认为虽已构成犯罪,但不需要判
处刑罚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也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判决。



1989年11月4日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12〕8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节能家电等产品消费,经国务院同意,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规定,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实施细则
    
    一、推广产品范围及条件
    (一)推广产品为能效2级及以上,一般用途的离心式和轴流式通风机、工业蒸汽锅炉用离心引风机、 电站锅炉离心送风机和引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机、空调离心式通风机(以下简称风机)。
    (二)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产品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1.依据GB 19761《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现行有效版本,风机能效为2级及以上;
    2.通过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和节能产品认证(进入第一批推广目录的产品应在目录公布后三个月内通过节能认证);
    3.通过能效标识备案;
    4.在中国大陆境内生产和使用;
    5.近三年内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该品牌产品无不合格。
   (三)高效节能风机的配套电机应优先选择能效等级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电机。
    二、推广企业条件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生产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2.年推广高效节能风机配套电机功率不少于2万kW或年推广高效节能通风机销售额超过1500万元;
    3.拥有所申请推广产品的自主品牌或品牌合法使用权,同一品牌只能由一家生产企业申请推广;
    4.具有完善的销售网络和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及用户信息管理系统;
    5.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
    三、推广期限
    推广期限暂定为2012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四、推广补贴标准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财政补贴标准具体为:
产品
类型 能效水平 规格 补贴标准 (元/台)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5≤机号<№10 机号×130
机号<№5 机号×90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5≤机号<№10 机号×30
机号<№5 机号×25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5≤机号<№10 机号×25
机号<№5 机号×20
    五、推广资格申请
    申请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的企业,将申请报告(具体格式见附1)及下述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逐级上报,经省级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二)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和节能产品认证;
    (三)推广产品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四)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五)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六)其他相关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公示推广企业、产品规格型号、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目录,并根据推广企业销售网点变化、产品规格型号调整等情况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六、补贴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省级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本地区年度推广使用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用户推广高效节能风机,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财政部门,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财政部根据调查摸底和各省需求情况测算补贴资金规模,并将补贴资金预拨到省级财政部门。
    (三)有关单位、企业购买并安装国家公布的目录内高效节能风机后,填报购买安装情况、补贴资金申报表(具体要求见附件2),并提供购买发票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到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具体资金拨付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制订。
    (四)各地财政部门根据购买安装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并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节能产品惠民工程”信息管理系统。
    (五)月度终了后1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将本地区上月推广使用和资金拨付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要求见附件3)。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机构对推广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年度终了后30日内,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上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八)财政部将根据地方上报的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工信部出具的监督检查意见,对补贴资金进行清算。
    七、罚则
    对企业弄虚作假,采取通报批评、取消高效节能通风机推广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在媒体上曝光、追缴补贴资金并加倍处罚等方式予以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检测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将采取通报批评、取消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能效检测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出有弄虚作假行为,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附件1:



高效节能风机推广生产企业申请报告





企业名称: (盖公章)
企业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研发能力等情况(见附表1)。
    二、推广产品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生产、销售详细情况(见附表2和3)。
    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能效检测机构出具的推广产品能效检测报告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能效标识备案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及授权书
    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企业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企业名称
详细生产地址
生产企业法人代表 注册商标名称/品牌
组织机构代码 营业执照号码
所有制性质 注册资金(万元)
上级主管部门 固定资产(万元)
企业人数 研发人员人数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邮政编码
企业主营业务
生产企业技术中心
(国家级、省级)
最近三年主营产品销售
汇总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合计 其中:
2级以上高效节能产品

最近三年产品分类
销售情况(kW) 前一年 前二年 前三年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类别 合计 其中:
高效节能产品
离心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离心通风机
轴流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轴流通风机
...

附表2: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详细信息(按产品规格型号填写)
序号 项目 具体内容
1 生产企业
制造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
2 产品类型
机号
叶片形状 □翼型 □板型
3 额定电压(V)
额定频率(Hz)
额定电流(A)
4 风机出口是否带扩散筒 □是 □否
风机进口是否有进气箱 □是 □否
是否具有在运行中完成叶片角度同步调节的功能 □是 □否
空调离心式通风机结构 □外转子电动机 □其他___
使用区
5 配套电机功率W
压力系数ψ
比转速ns
毂比Y
效率或机组效率(%)
噪音dB(A)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6 外形尺寸
(长××宽高)(mm×mm×mm)
7 电机 制造商
技术参数
规格型号
8 能效测试报告 效率测试值(%)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9 产品其他性能特征
10 产品照片 附照片(JPG格式、200K以内)

附表3:
推广产品基本情况表
推广产品技术参数汇总表
序号 型号 类型 机号 配套电机功率w 压力系数ψ 比转速ns 毂比Y 使用区 效率或机组效率(%) 噪音dB(A) 能效等级 能效标识备案号 第三方机构能效检测报告编号和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号 能效测试报告 计划推广价格(元/台)
效率或机组效率测试值 测试单位 报告编号




附件2:



高效节能风机购买单位
财政补贴申请报告






购买单位名称: (盖公章)
购买单位所在地: 省 市




编制日期: 年 月


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介绍,包括企业法人代表、企业
生产规模、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二、设备购置、安装及淘汰情况
    (一)设备购置安装情况表及相关发票复印件(见附表2)
    (二)淘汰设备情况表(见附表3)
    三、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声明
    
    
购买单位法人签字: 日期:

附表1:
购买单位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企业法人代表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生产规模、
主营业务及经营状况












附表2:
购置及安装设备情况表

序号 产品信息 购置安装单位信息
企业名称 设备名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批次 设备纳入国家推广目录文号 产品唯一编码 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元) 用户单位名称 设备购买时间 发票号 产品购买价格(元) 设备安装时间 申请补贴资金(元)

                             
                             
                             
                             
                             



附表3:
淘汰设备情况表

设备名称 设备型号 能效水平 淘汰时间 淘汰数量(台)

























附件3:
高效节能风机月度推广情况报告
年 月
产品类别 能效等级 规格 本月推广量 兑付补贴资金
机号 推广量 补贴标准(元/台) 补贴金额(万元)
数量(台) 功率(W

离心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150
……
№5≤机号<№10 机号×130
……
机号<№5 机号×90
……
轴流通风机 能效1级 机号≥№10 机号×40
……
№5≤机号<№10 机号×30
……
机号<№5 机号×25
……
能效2级 机号≥№10 机号×35
……
№5≤机号<№10 机号×25
……
机号<№5 机号×20
……
总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