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工资统计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0:05:15   浏览:8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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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工资统计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国家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劳动工资统计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
国家统计局



最近,一些地区和部门在布置一九八一年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一九八二年劳动工资定期统计报表中,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与国家劳动总局研究,现综合答复如下:
一、关于浮动工资、承包工资、提成工资的统计问题。
1.浮动工资。目前浮动工资的形式很多,按浮动幅度大小分,可分为全浮动、半浮动、小浮动;按分配形式分,有联产浮动、联利浮动、百分计酬浮动、死分活值、活分活值等。它是和企业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联系起来的一种工资形式。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好,利润增加,可供浮动的
工资就多;反之,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不好,发生亏损,浮动的那部分工资就会减少。在确定浮动工资属于计件工资或计时工资时,应该根据企业分配给职工个人时是采用什么形式来确定。凡是采用计时工资分配形式的,统计为计时工资,其超过标准工资部分统计为奖金;凡是采用计件工资
分配形式的,统计为计件工资,其超过计件标准工资部分,统计为计件超额工资。
2.承包制。如国营农场的“三定一奖”联产计酬责任制,商业部门把网点包给个人或小组实行利润包干等等。凡是把任务包给职工个人的,其工资应统计为计件工资,超过本人标准工资部分,统计为超额工资。包给小组的应按其分配给职工个人是采取什么形式来确定,具体方法与上
述第一条相同。
3.提成工资。根据1981年国务院10号文件的规定,商业部门实行的全提成工资,应视为计件工资,其超过原标准工资部分,统计为计件超额工资。目前还有些地区饮食业、服务行业实行的基本工资加提成工资制度(即企业发生亏损时,保证其基本工资),则不应视为计件工资
,仍应按计时工资统计,超过标准工资部分,按奖金统计。
二、关于施工单位实行的“全优工程综合奖”的统计问题。
根据1980年6月20日国家建工总局(80)建工劳字第355号关于改进建工企业奖励制度的通知规定:“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是以全国统一劳动定额为计算依据,按照规定的人工单价,从节约的人工费中支付的,属于计件工资范畴,可以不限制超额奖金水平。因此,凡是实
行全优工程综合超额奖办法的施工单位,其全优工程超额奖应按计件工资的办法统计。
三、关于实行超额计件,完不成定额仍发基本工资的统计问题。根据国务院1981年10月2日(1981)76号急电,关于控制奖金发放问题的通知精神,有些企业实行的完不成定额照发基本工资,超额支付计件工资的,虽然名为计件,实为超额奖,不应按计件工资对待,应统
计为计时工资,其超过标准工资部分应统计为奖金。
四、关于计件超额工资如何统计问题。
根据我局1980年9月“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的规定,计件超额工资是指计件工人超过定额后所得的工资,即计件工人实得的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的计件标准工资后的部分。有些地区提出,某些企业的工人由于从事的生产的工作物等级高于本人工资等级,因而其计件标准
工资高于本人标准工资,其计件超额工资如何统计问题,我们意见也应用全部计件工资减去应得计件标准工资后计算其计件超额工资。纺织企业试行计件工资制,对达到定额的挡车工给予补差,应视作计件标准工资,其超过定额后所得的工资,应统计在计件超额工资。
五、关于医疗卫生津贴是否算津贴的问题。
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9)卫政字1780号、(79)财事字399号、(79)劳总薪字185号文件规定发的医疗卫生津贴属于岗位津贴性质,应统计列入工资总额中的各种津贴项内。
六、关于计算工人劳动生产率是否包括学徒的问题。
计算工业企业的工人劳动生产率,不应包括学徒;施工单位与工业企业情况不一样,且历史上计算施工单位建筑安装工人劳动生产率时,都是包括学徒工在内的,因此,现仍暂按过去的规定执行。
七、关于“重点市全民所有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构成情况季报”的填报范围和报送方法问题。
该表仅由我局确定的三十六个重点市填报。报送方法改为由重点市统计局在季后12~15日直接寄送我局(填报的空白表式由我局直接寄发)。
八、关于安置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但保留三招权利的社会青年的统计问题。
当前我国劳动就业的办法是,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实行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方针。就业方向主要是大力发展自负盈亏的集体所有制经济和一定范围的个体经济。因此,凡是安置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办集体,街道办集
体,劳动服务公司办集体及群众自筹资金兴办的集体)工作,不论其是否保留三招权利,均应按城镇集体职工统计。各地区需注意不要将这部分人员重复计算在城镇待业人员中。
九、关于协议工的统计问题。根据煤炭部(81)煤劳字第789号、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92号文件《关于统配煤矿当前劳动方面几个主要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国家计划内,招收农村的协议工,可以统计在临时工的项目内。



1981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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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教职成厅〔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规范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引导中等职业学校依法自主设置专业,我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日



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e45e001.doc
   2.《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外专业报表.doc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2/001e3741a2cc0e1e45e402.doc

试述特权的民法保护

王海宏


  物权由法律规定,并受法律保护。在我国,保护各种类型的特权,维护社会主义的所有制和经济秩序,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各个法律部门共同的任务。不同法律部门对物权进行保护的方法不同,民法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民法方法对物权进行保护的。
  民法对物树挂保护,可以依据权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而分为物权的自我保护和诉讼保护。
  物权的自我保护,是指物梭在其物权受到侵害以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一定行为。同时,权利人必须以正当的、法律许可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利,不得滥用权利而加害他人。
  特权的诉讼保护,是指特权人在其特权受到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特权的存在,责令侵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在对特权的归属发生争议后,往往需要上人民法院来确认某种特权是否存在,因此物权人必须采取诉讼保护方式。特权人在采取自我保护方法不能保护其权利时,也需要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发源地室内就法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当然,特权人也可以不采取自我保护的方法,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民法上,通常将各种保护特权的方法分为特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特权的保护方兴未艾,除各种物上上请求权外,还包括要求确认所有权或其他特权的诉讼。债权的保护京城 这里主要指损害赔偿方法。两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是根据不同。特权保护方法以特权的存在为前提,适用民法关于特权的三分之一,因此又称“特权法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则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它适用于民法关于债的规定,因此又称为“债权法的保护方法”。第二是适用范围不同。特权保护法只适用于对特权的侵害,不管侵害是否造成实际损失,权利人均可这种方法。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既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又适用于对债权的侵害。在保护特权时,采用损害方法仅适用于对物权的侵害已造成实际损失的情况。第三是目的不同。特权的保护方法,旨在恢复物权人对特权的客体享有完整的、排他的标本权利,从而使特权的内容得到实现。而损害赔偿的保护方法旨在补偿受害人因遭受不法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一般来说,特权保护方法更能充分地保护特权人所享有的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因此在具体运用以上方法时,应当首先考虑适用特权的保护方法。只有当特权的保护方法不能适用时,才适用债权的保护方法。当然,这两种方法是彼此联系、互为补充的,在特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采取一种方法,也可采取多咱方法。
特权分为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民法对这两类特权的保护,在方法上是一致的但是,由于峡谷树龄有不同特点,因此在所有权和其他特权受到侵害以后,权利人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的前提是不同的。
  在所有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必须根据其所有以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所有权、返还所有物、停止对所有物 侵害等请求和诉讼。而在其他特权受到侵害时,由于他特权人并不享有所有权,不能根据所有权提出请求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而只能根据其对标的物的合法的占有权而提出请求和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他特权人只能根据其合法占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而提起确认占有、返还占有物、停止对占有物的侵害等请求和诉讼。《德国民法典》沿袭罗马法的规定,设有?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除去权、占有妨害停止请求权。占有之诉和所有之诉加冕 然是两种诉讼,但里弄者有着密切的联系。所有人直接占有所有物,当所有物受到侵害时,他既苛以提起所有之诉,也可以提起占有之诉,占有人也可以基于占有权提起占有之诉。某个权利人在某项财产受到侵害时提起所有之诉,但不能证明自己对该项财产享有所有权的,则可再提起占有之诉。
  所有权一样,他物权受到侵害以后,他物权人也可以采用债的保护方法,请求不未予侵害人其所造成的损失。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海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