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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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家体改委


国家体改委关于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1996年6月20日)

党的十四大特别是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按照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基
本方针,在深化国有小企业改革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为了适应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步
伐,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
目标的建议》以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
纲要》的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有小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在促进经济发展、繁荣市场、为民服务、提供就业机会、保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
挥着重要的作用。进一步放开放活国有小企业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
实施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的重要措施,对于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具有重要意义。
二、对于国有小企业,各地可以区别不同情况,加快改革和改组的步伐。特别
是县属企业,可以更加放开一些,小企业改革要因地制宜,大胆探索,采取多种形
式、多种途径,使企业具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成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国有小企业改革,要坚
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方针。改革工作要以“三个有利于”
作为判断是非得失的标准。
三、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紧紧围绕中央提出的“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体制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方针,把深
化企业改革同企业改组、技术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促进企业的发
展和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
四、国有小企业的改革要着眼于搞活整个国有经济,同经济结构调整相结合,
从盘活存量资产入手,推动国有资产的重组。小企业改制要做好国有资产的界定和
评估,认真加强管理,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要妥善处理好原企业的债权
债务,严格防止债务责任落空。要妥善做好原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保持社会的稳
定。
五、国有小企业改革形式的选择,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借鉴各地的成功经
验,不拘一格,大胆实践。
六、要积极推动企业联合,按照生产社会化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实现优势
互补,形成规模经济,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要鼓励小企业以多种方式参
加大型企业集团,形成和壮大经济实力。也要支持地方小企业的联合,通过组成新
的企业集团,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改善和促进生产的发展。
七、加强实施企业兼并,通过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达到壮大优势企业,盘
活困难企业存量资产的目的。鼓励优势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地对国有小
企业进行兼并。兼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划拨、控股、折股等多种方式
进行。
对于长期亏损的被兼并企业,所欠债务的本息处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
决办法,经银行核查批准后实施,以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劣势企业。
八、积极稳妥地推行股份合作制。股份合作制是国有小企业改革的一种重要形
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制度。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全员
入股,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实行劳动合作
与资本合作相结合,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
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购买本企业股份时,可以多于其他职工股东,但
要注意控制股份多寡的比例,防止职工之间拥有的股份数量过分悬殊。
九、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租赁。租赁的资产可以是企业的全部资产,也可以是
部分资产。承租者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承租者的选定,应当具有一定的
社会性,但本企业的职工可以优先。要防止压价租赁。承租者必须缴纳一定的风险
抵押金。
十、国有小企业可以实行承包经营。要通过招标的办法产生承包者。承包者要
有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要签订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合理的承
包考核指标
十一、国有小企业可以出售。国有企业产权的出售或转让,需由企业国有资产
的出资人决定,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有产权的出售由转让双方协议进行。出售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
行,有条件的可以实行市场竞价。市场竞价时,应当以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价
格。
国有产权出售的对象可以是法人或自然人,在同等条件下,本企业职工可以优
先购买。出售方式可以一次性出售,也可以部分出售或分期出售。购买资金要按期
缴足,分期付款的购买者要承担相当同期银行贷款的利息。出售和转让产权应经政
府指定部门批准,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十二、对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且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处理。破产时要妥善安置好原企业的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对原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
安置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
十三、改制的企业,要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清理债权和债务。对原企业未弥补
亏损、坏帐、各种财产损失等,可以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
通过冲销企业公积金、资本金和银行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作一次性的处理。
十四、企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剥离。剥离出来的非经营性资产,可以转交
给政府管理,也可以继续留由原企业管理。
十五、企业所享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改制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多
种方式依法处置,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
十六、对于资不抵债的企业进行改制,资产债务的差额部分,可以由当地政府
视情况采取所得税返还、减让土地使用税费等方式解决。
十七、企业改制后,职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取消原企业职工的固定身份。
劳动合同中,要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明确职工与企业的合法权利和义务。
十八、企业改制时要妥善解决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企业缴纳养老、医
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其不足部分可以从原企业产权的
出售或转让收入中作一次性扣除。企业和职工实行双向选择,可以采取停薪留职,
自谋职业的方式;经劳动部门批准后,也可采取提前退休、退职、退养等方式。
企业改革中分离出来的职工,当地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
救、劳务输出等措施,做好帮助职工重新就业的服务工作。
十九、国有小企业改革,要注意转变企业的经营方式,加大技术进步的力度,
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加速企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二十、国有小企业在改制后,要严格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要求建立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二十一、企业改革中出售国有产权的收入,要实施专项管理,原则上应当用于
国有经济的再投入,不得用于经常性财政支出,更不能用于消费性支出。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国有小企业改革的领导,切忌一哄而起,防止
一刀切和只推行一种模式的简单做法。要认真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制定出
切合实际的改革措施。各级政府为推动国有小企业改革已经制定的措施,实践证明
是正确的、有效的,就要坚持下去,逐步推广;不够完善的应当在实践过程中不断
加以完善。
各地经济体制改革部门要认真做好国有小企业改革试点的指导工作,加强同财
政、税收、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土地管理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注意发挥
各部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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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通知


高检发政字[1998]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组部、人事部联合发出了《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基本条件和资格、程序和方法以及组织领导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专门召开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对这项工作进行部署。高检院《关于搞好组织整顿加强干部人事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中也对在全国检察机关推行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提出了要求,许多检察院先后实行了该项制度。上述《意见》的出台,无疑为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和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制度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操作规范。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推行竞争上岗,是巩固和深化教育整顿的成果,加强检察机关干部人事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对于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形成竞争激励机制,促进检察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和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克服选人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等都具有重要作用。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意见》的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工作会议的精神,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抓住机遇,勇于探索,积极、稳妥地推行和进一步规范竞争上岗。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原则


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要围绕建设一支“政治坚强,公正清廉,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专业化检察队伍的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检察官法》为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机关干部人事工作中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检察人员爱检敬业、恪尽职守、开拓进取、奋发向上。


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党管干部的原则。竞争上岗是检察机关选拔任用干部的一种方式,必须始终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确定竞争原则、选拔标准和竞争上岗方案,具体人选要在履行各项程序的基础上,由党组集体研究确定,按照规定的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和决定任命,并切实加强党组对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第二,干部队伍“四化”和德才兼备的原则。要坚决破除论资排辈、平衡照顾的思想,鼓励年轻干部积极参加竞争,切实把那些忠于检察事业、精通检察业务、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拥护的干部选拔到中层领导岗位上来。第三,依法竞争的原则。竞争上岗过程中凡涉及到《检察官法》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第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竞争职位及其任职条件,竞争的程序、办法、过程和考试成绩,竞争结果等都要在干部中公开,使所有符合任职条件,愿意参加竞争的干部都能平等地参加竞争,并根据考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第五,群众参与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确定考察对象和任用人选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多数群众不拥护的,不能选拔任用。


二、精心准备,积极、稳妥地推行竞争上岗


竞争上岗是选择任用干部的一种新的方式,各级检察机关推行竞争上岗,必须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首先,要明确竞争上岗的适用范围。目前,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应限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职位,不包括检察机关的领导职位,也不包括检察法律职务。检察机关的中层领导职位遇有下列情况,可以通过公开竞争确定人选:①职位出现人员空缺;②机构调整、重组或者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的;③按规定进行职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争确定有关职位人选的;④需要选拔专业性较强或热门职位的人选;⑤其他需要实行竞争上岗的。竞争上岗原则上在本机关内部进行,对于专业性较强,本机关内部无合适人选的职位,可以在检察系统内部选拔,但一般不在社会上公开选拔。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职位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具体确定竞争上岗职位的范围,要结合实际,正确处理好党组委任和通过竞争上岗选拔任用的关系。实行竞争上岗的职位层次、数量以及具体范围,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检察院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其次,要确定参加竞争上岗所需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根据《意见》和《检察官法》的规定,参加竞争上岗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检察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身份;②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竞争检察业务部门领导职位的,应当具备《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官的基本条件。通过公开竞争晋升职务者,原则上还应具备党和国家规定的职务晋升的资格条件。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必要时可适当放宽参加竞争上岗的资格条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越一级参加公开竞争。③具备竞争职位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对于每一个竞争职位,都应当制定出具体的任职条件,以便于操作。


第三,精心制定实施方案。拟实行竞争上岗的检察机关要按照《意见》和本通知关于竞争上岗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程序方法和组织领导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进行调查摸底,切实摸清机构、职位和人员素质等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经过充分酝酿和研究论证,确定竞争上岗的目标、规划和步骤,并制定具体可行的竞争上岗的实施方案,报上级检察机关备案。


第四,切实做好思想工作,取得广大检察干警的支持和参与。竞争上岗要获得成功,取得预期效果,必须切实做好广大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竞争上岗的重要意义,积极报名参加职位竞争,积极参与、配合竞争上岗工作。要认真组织检察干警学习《意见》和本通知的精神,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要广泛征求检察干警的意见。


三、规范程序,保证竞争上岗的质量


通过竞争上岗选配干部,实质上是对竞争者进行全面、准确、客观、公正评价的过程。各级检察机关要严格按照《意见》规定的公布职位、公开报名、资格审查、考试、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决定任命这八道工序组织竞争上岗,不得随意简化、更改。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一、要认真做好动员发动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干部都有机会参加平等竞争。


二、要认真做好对参加竞争人员的测试、评价工作,提高选人的准确性。考试应重点测试干部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情况,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命题要科学;演讲答辩应当主要测试竞聘者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临场应变的能力、逻辑思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对竞争职位的了解、胜任程度等;民主测评主要是了解群众对竞聘者的德才评价情况、认可程度。要注意对测试、测评情况作全面分析,准确评价干部,防止简单地以考试成绩、演讲答辩结果取人,或者照顾资历、年龄甚至以票取人。


三、是做好组织考察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决定干部任用。要根据考试和演讲答辩的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按照考察对象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的原则,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组经过集体讨论,决定竞争职位的人选,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报批和任命,并及时将结果向群众公开。


四、加强领导,确保竞争上岗工作的顺利进行竞争上岗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改革,关系到检察队伍的稳定与发展。各级检察机关对这项改革,态度要积极,安排要缜密,步子要稳妥,工作要细致。


各级检察院党组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在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拿出具有操作性的实施方案,有领导、有步骤地进行,切不可一哄而上。


上级检察机关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使检察机关的竞争上岗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对于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要严明干部人事工作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在竞争上岗过程中发生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检察官法》的各种行为。


要加强与地方党委和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及时汇报和沟通情况,积极争取领导和支持。遇有不同意见,要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协商加以解决。




1998年9月28日

浅析租赁合同的特征

韩召峰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将会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将会租赁物供对方使用、收益的一方称为出租人,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称为承租人。租赁属于转移财产使用、收益权利的典型交易形式,因此,合同法就租赁合同所设置的法律规则,对于融资租凭合同具有参照适用效力。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对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租赁合 是转让财产使用权的合同
  租赁合同以承租人使用、收益租赁物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仅是对租赁物的使用、收益权,而非租赁物的所有权。这是买卖合同与租赁合同的根本区别。由于租赁合同转移的仅是租赁物的使用权,因而承租人并不享有对租赁物的处分权,这是租赁合同区别于消费借贷合同的重要一点。
  (二)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担的将会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义务与承租人所负担的交付租金的义务互为对介。因此,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点上,租赁合同与借用合同有所不同。
  (三)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所以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四)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
  租赁合同具有临时性的特征,不适用于财产的记久性使用。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上都规定了租赁合同提取长存期限。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不嫩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合同法》第214条。
  (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继续性合同是与非继续性合同,又称一时性合同相对应的一种合同分类。它是指“债的内容,非一次给付可转完结,而是继续地实现,其基本特色是时间因素,在债的履行上的居于重要地位,总给付的内容系于应为给付时间的长度”。


北安市人民法院 韩召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