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关于下达《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45:53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部关于下达《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下达《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0月29日,商业部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搞活商品流通和商业经营,商业企业之间多年来实行的按批发牌价倒扣的作价办法,早已确定改变。但贯彻不平衡。现对纺、针织品改按企业进货价格顺加的作价办法又做了研究。经今年八月十一省、市商业厅(局)物价处长座谈会和九月纺、针织品物价专业会议讨论修改,现将《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下达,请各地组织试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纺、针织品商业作价试行办法(1986年10月)
随着经济体制和商品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纺、针织品大部分品种已实行优质加价和花色浮动价;小商品和80支以上的纯棉纱及其织物、中长纤维布已放开。遵照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原则,为了搞活商品流通和商业经营,将纺、针织品以批发牌价为基础“倒扣”的作价办法,改为以进价为基础“顺加”的作价办法。
一、商品范围:棉布、涤棉布、维棉布、呢绒、毛线、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等九种商业部管理价格的商品。
二、作价办法
1.商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均以各自的进货价格(厂、销价格为计价基础,加加价率(包括经营费用、税金和利润)和进(批)零差率制定销价。
2.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作价改为顺加办法后,鼓励少环节经营竞争中多环节经营的各经营企业所得利润是会减少的。
3.批发企业之间销货作价的加价率,要有所控制。最大加价率棉布不得超过6%;涤棉布、维棉布不得超过7%;呢绒、毛线、汗衫背心、棉毛衫裤、卫生衫裤、床单不得超过8%。经营外地产品可另加运杂费。在上述加价幅度以内,各批发企业可区别商品的畅销和滞销、当令和落令、现货和期货以及批量的大小和付款条件等不同情况,加价率可以不同。
4.零售企业以批发企业的销货价格为计价基础,按规定的批零差率定零售价格。差率偏小的,可适当扩大。
零售企业从当地批发企业进货,进货价格低于现行批发价格较多的,为保持现行零售价格水平基本稳定,可采取以下两种办法:
(1)批发企业对零售企业当前可暂以现行批发价格作价;
(2)批发企业的供货价格低于现行批发价格的部分,零售企业可相应扩大批零差率。
零售企业直接从当地工业或外地工商企业进货,进价(或进货成本)低于当地批发企业供货价格的,减少环节的差额,由零售企业受益。
5.批、零企业购进库存处理商品或出口转内销商品,本着与同类商品比质比价的原则定价。加价率或进(批)零差率可以大于或小于上述规定,由企业自行安排。
6.国家统一进口的纺、针织品作价办法另行规定。
三、其他事项
1.实行花色差价的纺、针织品,批发、零售均以本办法制定的价格为中准价,按规定幅度上下浮动。
2.由地方有关部门管理的和实行企业定价(放开价格)的纺、针织品,也实行顺加作价办法,加价幅度和各种差价,分别由地方有关部门和企业自定。
3.商业企业之间的供货价格改变后,其他有关业务问题,仍按照商业部(84)商纺字第11号关于印发《纺织品、针织品服装购销合同暂行办法》规定执行。供需双方都要根据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如需变更合同,须经双方协商同意,不经与对方协商而不履行合同义务者,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4.商业企业供货作价办法的改变,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地区和各企业要认真作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实施后,企业间要加强联系,及时传递信息。各企业要健全物价机构、提高物价人员素质,建立定调价制度。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总结经验。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5.本办法修改及解释权属商业部。
6.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工作的管理,保证优质的音像教材课前到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是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补充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教学录音带、教学录像带等各类音像出版物。
第三条 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限地方选用的中小学音像教材由省级教育委员会审查。经审定、审查通过的中小学音像教材分别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各省确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四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由具有音像教材出版权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著作权人协商并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由音像出版单位确定的定点音像复制单位录制生产,定点音像复制单位应报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定点音像复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1996年4号令(《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材著作权人和音像教材制作者的许
可,不得擅自出版或复制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定点音像复制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检测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中小学音像教材复制质量的管理,坚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发货。
第七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由各省新华书店按春秋两季做好征订和发行工作。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单位和具有《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发挥积极作用,配合做好中小学音像教材的补充发行工作。具有《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只能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进货,并积极做好零售服务工作,其中个体音像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中小学音像教材的零售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中小学音像教材的销售工作。
各经营单位必须从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单位或其在本省委托的代理单位进货;各经营单位不得跨省发行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照有关打击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规定查处。
第八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小学音像教材销售工作的有关规定,与中小学校互相配合,做好供应工作;并按照当地标准承担学校自行取货而开支的费用;对保证音像教材需要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及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教育单位及学校应配合发行单位做好中小学音像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教育单位及学校不得从其它渠道订购非法出版的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工作的指导,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0日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邯郸市人大常委会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日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邯郸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自1996年1月实施以来,对我市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鉴于国务院对国家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78号令)已做了较大修改,并以国务院第305号令重新颁布,于2001年11月1日起正式实行。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确保国务院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在我市顺利实施,会议决定废止《邯郸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