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现将外国专家局、旅游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转发给你们。望切实依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
随着我国旅游事业的发展,涉外价格和服务性收费标准有较大幅度的提高以后,外国文教专家在外出旅行参观时,各地接待部门均要求按旅游价格收费。鉴于外国文教专家是应聘为我四化建设服务的,我们支付给他们的工资也不高,应区别于外国旅游者或其他外国人。为此,国务院于
去年七月十八日以国发〔1980〕180号文件批转了外专局、财政部、商业部《关于对在华工作的外国文教专家给予优惠照顾的请示报告》,具体优惠办法是:(注:优惠原则仍有效。其中计价标准已有调整,现按1986年1月3日国家物价局关于1986年调整国营、集体涉外饭
店(宾馆)标准间客房租价的通知执行。)一、对常住外国文教专家膳费计价原则,规定为按原材料成本加百分之十五毛利计价;住宿费按现行外宾房价减收百分之二十。二、外国文教专家外出旅游过往各地时的膳、宿费标准,规定为餐费每人每天九元;房费(二人合住一间带浴室)每人
每天九元(如单人住一间应加价)。三、购飞机票给予七折优待;火车票价不按外国公民提高百分之七十五。四、游览公园、参观、观剧票价均实行国内群众票价。并规定凭外国专家的“工作证”或“免收外汇券优待证”享受上述优惠照顾。
半年来,对上述国务院文件有一部分省、市已认真贯彻执行,但也有的省、市贯彻落实不够。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精神,我们提出以下具体意见:
一、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认真检查贯彻执行情况,制订本地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发至有关基层单位,并指定专门机构定期督促检查。
二、国发〔1980〕180号文件规定:“接待外国文教专家的宾馆、饭店,如实行上述收费标准影响收入较大,请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其实际接待情况,在利润指标或经营成果上给予照顾和承认,不要影响职工的福利和奖金”。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按上述处理原则
,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切实给予落实解决。
三、对外国文教专家在华自费旅行委托旅行社代办的手续费和服务费同样按国务院国发〔1980〕180号文件精神给予百分之五十的优惠照顾。对不愿办单项委托,如翻译、汽车等项听其自便,不得强加于人。
四、民航总局和铁道部对外国文教专家购买飞机票和火车票的优惠照顾(飞机票按七折优待;火车票价不提高百分之七十五),各地旅行社(包括代售处)对文教专家前来购买飞机票、火车票时同样应予执行。
五、外国文教专家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专家人数较多的聘请单位,可在专家休假期间,统一组织他们自费旅行,并派适当人员陪同服务。如专家外出地点过于分散,不便统一组织或专家愿意委托旅行社旅行,请各聘请单位事先向专家介绍国发〔1980〕180
号文件各项优惠规定,并让专家带上工作证。各地旅行社及饭店、宾馆应凭证按上述文件执行。
六、建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所属的旅行社以及饭店、宾馆的工作人员,注意加强教育,改进服务态度。
以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有关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执行。
1981年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为了两国经济的发展,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促进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以及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种质、样品等;
五、双方商定的不包括上述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轮流派代表、代表团或授权各自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履行本协定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增加已定合作项目外的项目,并在当年执行。增加的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年度计划。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业人员考察或实习,由派遣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专业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以及津贴费,津贴费具体金额由缔约双方商定。
三、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科学实验用的种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交接受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缔约双方代表签署交接证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指定圭亚那应用科学院为各自的协定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缔约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增业 拉贾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