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1:41:07   浏览:99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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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

国务院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失效]




  为了激发广大在业人员和知识青年的学习进取精神,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培养和选拔各种专门人才,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如下:

  一、考试对象

  凡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学历、年龄的限制,均可自愿申请参加考试。

  二、报考手续  在职人员报考,应持所在单位证明,待业人员报考,应持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公社证明,到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委员会)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自学考试委员会或其指定的单位,要对报考人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报考人的报名费、体格检查费、赴考往返路费、住宿费等,均由本人自理。

  三、考试方法

  在统一标准的前提下,各省、市、自治区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不同考试方法。

  (一)由主考高等学校采用学分累计制办法,按照专业教学计划要求,分学科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者,由主考高等学校发给单科成绩证明书。学分累计达到规定的毕业要求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二)由主考高等学校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进行一次性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

  (三)由省、市、自治区自学考试委员会按照各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确定考试科目,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自学考试委员会发给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

  四、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待遇

  无论在职人员经过业余自学或待业人员自学获得毕业证书者,国家都承认其学历。在职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调整他们的工作;待业人员,由省、市、自治区计划、人事、劳动部门根据需要择优录用,按其所学专业安排适当工作。其工资待遇,待业人员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相同;在职人员的工资低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的,按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资标准执行。

  五、组织领导

  在国务院领导下,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人事局、国家劳动总局、国务院科技干部局、高等学校和有关专家,教授组成,具体工作由教育部承担,其任务是制订考试的方针,政策,统一考试标准,研究指导考试工作。

  在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负责公布考试的专业,自行组织考试,或指定主考高等学校组织考试,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成绩证明书,办理其它有关考试事宜。省、市、自治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在业务上接受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指导,具体工作由教育(高教)厅(局)承担。

  主考单位负责公布考试科目,介绍参考书,提出考试的具体办法,主持考试,评定成绩,颁发毕业证书或单科成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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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

  (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牙送达公约)、《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和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便捷、高效的原则确定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者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外提出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二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适用对等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进行审查。外国提出的司法协助请求,具有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或双边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拒绝提供协助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提供协助。

  第四条 人民法院协助外国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方式办理。

  请求方要求按照请求书中列明的特殊方式办理的,如果该方式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且在实践中不存在无法办理或者办理困难的情形,应当按照该特殊方式办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委托外国送达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和进行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提供译文的,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

  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确定一个部门统一管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的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有权受理涉外案件的专门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有条件的,可以同时确定一个部门管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

  第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国际司法协助档案制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的送达回证、送达证明在各个转递环节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办理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的材料应当作为档案保存。

  第九条 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海牙送达公约、海牙取证公约直接对外发出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

  第十条 通过外交途径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办理。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11月14日

教发〔2006〕21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切实加强中小学校舍建设与管理工作,推动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指导,提高对建设标准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建筑设计规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和《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等)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工作的指导。要充分认识到,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制定与实施,是适应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师生安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需要;是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的需要;是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的需要;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校园规划设计和建设用地计划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全过程管理的重要规则。

  因此,在中小学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中,各地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有关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进一步提高标准的覆盖率和权威性。要遵照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条件、城乡规划和学校使用功能的要求来制定本地区校舍建设标准实施措施,确保校舍使用的安全,避免高标准、华而不实。

  二、强化地方政府领导,完善中小学校舍建设机制

  各地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在基础教育发展中的主要责任。县级以上地方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学龄人口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及变化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要根据城乡规划和中小学校布局规划预留教育控制用地,保证中小学校建设到位,满足地方基础教育发展的需要;要积极推进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各地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紧密配合,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要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三、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科学选定校舍建设校址

  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普通中小学校的设置要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的前提下,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交通、环境、地形地貌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在所确定的学校服务半径内,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主干道上学。

  在新建(迁建)中小学校选定校舍建设校址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校址周边交通、能源(水源、电源等)、地质、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科学评测。中小学校的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位置适中、地形开阔、空气新鲜、阳光充足、环境适宜、地势较高、排水通畅、场地干燥、地质条件较好、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平坦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山区及丘陵区的阴坡面,以及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中小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严禁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穿越校区,以确保青少年学习、生活、活动的安全。

  四、做好校园校舍规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

  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校园建设的规划工作。无论城市或农村,中小学校校园校舍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进行建设的基本原则。校园规划设计应以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特点、城乡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进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在校园总平面设计上,宜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校园、校舍应整体性强,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同时规划设计应结合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并且有利于分期实施。

  各地要严格依据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合理确定普通中小学校建设规模,坚决杜绝大班额情况的出现。其中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必须根据批准的学校规模、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确定,城市小学、中学每班班额分别不超过45人和50人。农村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学制、学校规模、面积指标,并参照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城镇化推进程度和人口发展规划等合理确定,农村非完全小学、完全小学、初中每班班额分别不超过30人、45人和50人。

  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校舍建设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学校校舍工程质量是一件关系到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安全的大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设置专门的基本建设管理机构,负责中小学校园校舍建设和管理工作。在中小学校校舍建设过程中,各地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领导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校舍建设工程质量摆在突出位置,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制,层层抓落实,对玩忽职守、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在认真执行国家建设标准的同时,要贯彻落实《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从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所有中小学校舍建设工程要严格实行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法人责任制和工程建设合同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

  六、加强制度建设,完善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中小学生的安全涉及亿万家庭的幸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为全社会所关注。各地要以健全制度、落实责任为核心,切实加强学校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尤其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增强校舍建设与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要特别加强对县镇中小学、乡中心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负起责任。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尽快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要建立校舍建设与检查鉴定制度,制定并落实一般情况定期核查,隐患情况重点核查,异常情况随时核查的方式,及时掌握校舍安全动态,有计划、有步骤地逐个落实解决办法,确保校舍安全。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落实工作方案,提出具体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责任。我部将适时采取多种形式检查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