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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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5月18日德宏州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净化网络文化市场环境,为青少年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进行管理,加强日常监督。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4〕19号文件规定,全州停止审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室经营场所。国家及省出台新的政策后再另行调整。
  第四条 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州、县两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技术监控平台,把全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纳入监控之中,凡不参加技术监控平台建设的和已安装技术监控平台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一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公安、工商同时注销或吊销相关证照。
  第五条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规定,安装防黄、防有害信息管理软件,凡不安装或已安装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由公安部门吊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批准文件》,文化、工商部门同时注销或吊销相应证照。
  第六条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查证属实,首次接纳未成年人,且接纳未成年人3人(不含3人)以下的;
  (二)经查证属实,首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三)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
  (四)未悬挂未成年人禁止入内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上网前登记、保存备份记录、记录上网信息的。
  第七条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一)经查证属实,累计2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
  (二)经查证属实,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不含8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
  (三)经查证属实,累计2次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第八条 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十一条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经查证属实,一次接纳未成年人8人以上(含8人)进入网吧的;
  (二)经查证属实,累计3次以上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的;
  (三)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并接纳未成年人的;
  (四)经查证属实,累计3次以上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五)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上网前登记、保存备份记录、记录上网信息受到过行政处罚,又再次违反规定,不如实进行登记、记录的;
  (六)经查证属实,同时有两种以上违法事实的。
  第九条 电子游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5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500元的,并处2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经查证属实,首次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且接纳未成年人3人(不含3人)以下的;
  (二)首次被查证为消费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且占电子游戏场所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20%以下(不含20%)的;
  第十条 电子游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责令停业整顿,时间不得少于15天:
  (一)经查证属实,累计2次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经查证属实,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一次接纳3名以上(含3名)8名以下(不含8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三)首次被查证为消费者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且占电子游戏场所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20%以上(含20%)50%以下(不含50%)的。
  第十一条 电子游戏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情节严重”的情节,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一)经查证属实,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一次接纳8名(含8名)以上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
  (二)经查证属实,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经营场所的;
  (三)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占电子游戏场所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50%以上(含50%)的;
  (四)因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已被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而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
  第十二条 不服从管理,或者抗拒执法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厅(室)业主,视情节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国家有关信息网络安全、治安管理及消防安全等规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必须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全州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实行职能部门监管、社会监督与新闻监督相结合的办法,鼓励人民群众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 州和各县市人民政府必须分级设立举报奖励基金,举报奖励由州和各县市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 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七条 举报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规定的节假日以外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八条 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制作、传播淫秽色情信息和设置赌博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第十九条 举报未经文化、公安、工商等部门许可,违法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条 举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实行身份证登记制度,不按规定如实进行上网前登记;不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超时营业或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及安全出口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一条 举报电子游戏场所在营业期间封堵或锁闭门窗及安全出口的,经查证属实,对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的同一时间、同一违法事实有两人以上举报的,按相关部门接到举报的先后顺序,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为便于群众举报和加强相互监督,州和各县市应设立以下举报电话:
  (一)文化稽查部门电话;
  (二)公安110报警电话;
  (二)工商部门电话。
  以上部门的举报电话,必须按规定公布在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电子游戏场所门外。
  第二十四条 设立监督电话的各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查明情况,按照文化、公安、工商各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别移送查处。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举报和负责查处的各部门,必须为举报人保密,保护其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不受侵害。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违法事实经查证属实后,接到举报的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举报人到当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 文化、公安、工商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接到举报后不作为、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网吧、游戏室等,广播、电视、报社等新闻部门,要对其公开曝光,充分发挥新闻部门的监督作用。
  第二十九条 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电子游戏场所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都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互通信息,不得相互推诿。为确保工作的有效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日常监督管理办法,加强管理,对违法行为严肃查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州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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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救灾募捐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65号


  《南京市救灾募捐办法》已经1999年2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日
           

   南京市救灾募捐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救灾款物的接收和使用管理,规范救灾募捐活动,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救灾募捐,是指因风、火、水、地震等自然灾害,给受灾地区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困难,需要向社会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救灾募捐活动,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市民政局负责本市救灾募捐活动的统一管理。区、县民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救灾募捐活动的管理。
  南京市红十字会依法组织救灾款物的募集、接收活动,并负责其募集、接收款物的使用管理工作。南京市慈善总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救灾募捐活动。
  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公安、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救灾募捐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募捐应当遵循自愿捐赠和尊重捐赠人捐赠意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进行劝募和摊派。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救灾募捐活动的领导,支持、鼓励和保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境外机构和人士的捐赠活动。

第二章 募集和捐赠





  第七条 救灾募捐活动应当经市政府同意,并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组织。各系统、各部门以及城镇居民的募捐活动应当在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本系统、本部门或者当地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除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举办救灾款物的募集活动。


  第八条 募集救灾款物不得下任务、定指标,不得对下岗职工、农民和部队现役士兵组织募捐。


  第九条 捐赠的救灾款物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统一接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捐赠,已经接收的,应当移交民政部门。
  接收捐赠必须做到手续完备、专帐管理、专人负责、账款相符、帐目清楚。对捐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开具收据。


  第十条 捐赠人有权决定其捐赠款物的品种、数量、金额、用途和受赠对象。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的救灾捐赠款,符合税法规定情形的,在计征所得税时应当按规定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 以义卖、义演、义诊、义赛等形式进行救灾募捐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向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举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
  (一)义卖的商品数量、最低价格;
  (二)义演、义赛的场次、票房价格;
  (三)举办义卖、义演、义诊、义赛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举办义卖、义演、义诊、义赛的收入,除去必要的费用开支外,全部上缴民政部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举办义卖、义演、义诊、义赛活动,应当事先编制必要费用开支预算计划,并由民政部门在批文中明确。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捐赠款物应当专款专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贪污、挪用。
  捐赠款物实行无偿发放,不得变相收费和变相转卖。


  第十五条 定向捐赠的款物必须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捐赠人对其捐赠款物的使用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捐赠项目有权直接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检查,也可以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非定向捐赠的款物,除红十字会依法接收的以外,必须统一上缴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提出使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管理,对其发放的捐赠款物应当登记造册。


  第十八条 受赠单位对接受的救灾款物应当统筹安排,重点使用,不得平均发放和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受赠单位应当定期对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较大受赠项目应当进行项目审计,审计结果由受赠单位报民政部门;定向捐赠的,还应当向捐赠人通报。


  第二十条 接收捐赠的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对捐赠数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向其通报所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捐赠工作的审计、监督,并将审计、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和其他接收捐赠的机构应当主动提供有关材料,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四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二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对在救灾募捐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对有关单位和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捐赠自愿原则进行劝募、摊派,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侵占、贪污、挪用救灾捐赠款物的;
  (三)违背捐赠人的捐赠意向,擅自改变救灾捐赠款物用途的;
  (四)以次充好,擅自调换捐赠物资的;
  (五)在发放捐赠款物过程中变相收费或者变相转卖的;
  (六)在募捐救灾款物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四条 以募集救灾款物的名义诈骗钱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民政部门批准,擅自进行义卖、义演、义诊、义赛,或者以其他形式进行募集活动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停止义卖、义演、义诊、义赛等活动,已募集的救灾款物,应当移交民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由财政、税务、审计、公安、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等部门给予处罚的,由上述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标准局批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函

国家标准局


国家标准局批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函

1987年3月14日,国家标准局


原国家出版局报批的“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国家标准草案,业经批准为国家标准,自1987年12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为:
GB788--87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代替GB788--65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UDC676.8:372
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671
GB788--87
Formats and their sizes of books and magazines 代替GB788--65
------------------------------------------------------------------------------
本标准适用于一般图书(含教科书)和杂志,不适用于需要采用特殊开本的图书和杂志。
本标准参照采用国际标准ISO6716--1983《印刷技术--教科书与期刊--未裁切单张纸与已裁切单页的尺寸》。
1 符号,代号说明
1.1 标准中的A,B,表示开本尺寸系列的符号。
1.2 A和B符号后面的数字,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裁切次数。如A4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四次裁切为16开;A5表示将全张纸对折长边五次裁切为32开。
1.3 下表中未裁切单张纸尺寸后面的M,表示张纸的丝绺方向与该尺寸平行。
2 开本及其幅面尺寸
开本及其幅尺寸如下表:
--------------------------------------------------------------
| | 已裁切成开本
系列 |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
| | 开数|代号| 公称尺寸
------|--------------------|------|----|------------------
|880×1230M | 16|A4|210×297
|880M×1230 | 32|A5|148×210
|880×1230M | 64|A6|105×144
|900×1280M | 16|A4|210×297
|900M×1280 | 32|A5|148×210
|900×1280M | 64|A6|105×144
------|--------------------|------|----|------------------
|1000M×1400| 32|B5|169×239
|1000×1400M| 64|B6|119×165
|1000M×1400|128|B7| 82×115
--------------------------------------------------------------
3 允差规定
上表中各种开本尺寸的误差,均为±1mm。

附录A: 过渡期间的一种图书杂志开本及其幅面尺寸(参考件)
由于设备,纸张以及原有纸型等原因,新旧标准尚需有个过渡阶段。原787mm×1092mm纸张的开本,可作为过渡期间(到公元2000年)仍可沿用但要逐步淘汰的一种非标准开本。其规格尺寸仍按原标准的规定执行。即:
mm
----------------------------------------------------------------
| 开 本 尺 寸
未裁切单张纸尺寸|----------------------------------------------
| 16开本 | 32开本 | 64开本
----------------|--------------|--------------|--------------
787×1092|188×260|130×184|92×126
----------------------------------------------------------------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出版局提出,由国家出版局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出版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振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