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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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红政发〔2008〕83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委、办、局:

为发展壮大我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州人民政府下发了《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的实施,推动了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全州现有州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55家,其中国家级1家、省级10家、州级44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管理工作,促进我州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快现代农业建设步伐。针对我州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提出了红政发〔2005〕62号文件《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试行)》修改意见,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和补充后形成的《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六日

















红河州农业产业化州级

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搞好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服务与扶持,根据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有较强科技创新和示范带动能力、主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达到一定规模的中介服务组织,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 对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引进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作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 凡申报州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五条 参照国家、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管理办法,红河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分为甲级和乙级,主要包括加工流通型与市场带动型两类。具体条件为:

(一)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加工流通型。

(1)企业规模。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500万美元以上。

(2)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5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5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0头以上、猪存栏2000头以上、家禽2万羽以上;水产养殖2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3)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4)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5)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6)企业竞争能力。在同行业竞争中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7)目前企业规模虽达不到上述第1项要求,但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或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的企业,或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属行业龙头的企业。

2、市场带动型。

(1)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名列前茅,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明显。

(2)资产规模。资产总值2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1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

(3)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8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5000万元以上。

(4)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1万亩以上。

(5)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7)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6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好,没有债务纠纷。

(8)国家、省有关部门定点或重点联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优先考虑。

(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

1.企业达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其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服务功能全、经济效益好,不需要州级财政一次性扶持资金。

2.企业目前达不到甲级重点龙头企业条件,但分别达到以下条件:

(1)加工流通型。

①企业规模。是各行业的行业龙头,企业总资产规模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6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5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200万美元以上。

②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0户以上(南部六县1000户以上),联结种植业基地3000亩以上(南部六县2000亩以上)。畜牧业养殖规模:奶牛存栏300头以上、肉牛存栏600头以上、猪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1万羽以上;水产养殖1000亩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等方式采购的原料应占原料收购总量的50%以上。

③企业类型。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国有、集体、个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企业。

④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到90%以上。

⑤企业信用。企业依法经营,遵守市场经济规范,银行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含B级)。

⑥企业竞争能力。企业的产品数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处于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

⑦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创新技术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符合我州优势农产品布局。

(2)市场带动型。

①龙头作用。市场占地、设施、资产、交易规模以及带动农户能力在所在县市同类市场中处于前列,市场主营产品与地方主导产业关联度较大,带动示范、集散辐射作用比较明显。

②资产规模。资产总值10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6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南部六县300万元以上)。

③交易规模。市场中农产品交易占交易总量的70%以上。蔬菜、粮油、果品类销地市场年交易额3000万元以上,畜产品交易额在3000万元以上。

④带动能力。市场对带动地方主导产业形成作用比较明显。市场直接或通过经营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联结农产品基地5000亩以上。

⑤产权清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⑥服务功能。市场基础设施好,配套设施齐全,市场信息收集、整理、发布等服务工作及时规范,能及时为农户和经营户提供市场信息,对引导当地农业结构调整作用明显。市场交易秩序良好,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和运作比较规范,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不法行为。

⑦经济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市场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经济效益较好,没有债务纠纷。

第六条 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提供企业的基本情况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有关申报材料。具体包括:(一)企业申报表;(二)企业情况简介;(三)银行出具的该企业的信用证明;(四)由县市农经部门或中介机构出具的该企业的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五)县市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证明;(六)科技成果、专利或有关省部级认定的证明材料;(七)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省级以上法定质检机构对主营产品的监督检验报告、质量管理手册、通过ISO9OO1认证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书、绿色食品证明等);(八)与农民签订的产销合同书。其中前5项为必备材料,后3项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

第七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

(二)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发改委、经贸、财政、科技、林业、创新办、乡镇企业、税务、粮食、供销合作社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州产业办,设在州农业局)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三)州所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由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由部门按照规定正式行文向州产业办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省属企业可以按照以上1、2款申报程序申报,也可以直接向云南省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省级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并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


第三章 认 定



第八条 州产业办负责对各地推荐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遴选和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测评价工作。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由州产业办牵头商有关部门提出,报红河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程序和办法。

(一)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上报的企业有关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审查、分出层次,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

(二)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正式确定前,以一定形式进行公示,以确保公正、公开、公平。

(三)经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认定的企业,都作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甲级的,给予资金扶持并颁发证书;对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乙级的,颁发证书。州人民政府发文认定的同时,通过媒体公布企业名单后颁发证书。

第十条 经认定公布的甲级和乙级重点龙头企业,将分别按照中共红河州委、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监 测



第十一条 对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做到可进可出。

第十二条 建立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监测制度,及时了解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并进行运行监测评价,为企业的进出提供依据,为有关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具体办法是:

(一)企业报送基础材料。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在进行监测年份的次年1月中旬之前,应将反映企业变化情况的基础材料报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情况统计表;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企业的财务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提供证明);税收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由县和县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应享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等。第一次监测是在企业被认定为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开始后的第三个年份。

(二)州级材料汇总与核查。次年1月下旬,当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所报基础材料进行汇总、核查。核查无误后,报州产业办。

(三)州产业办根据各县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送的基础数据材料,按照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运行监测评价评分办法进行评分,并对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并上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

(四)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对监测结果予以审定。

第十四条 动态监测合格的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监测不合格者,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

第十五条 在不属监测评价的年份,各地的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将所辖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的基本情况按有关报表制度统计汇总,于次年的2月底之前报州产业办。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申报州级重点龙头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未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七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工作人员,主管机关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州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州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企业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及有关更名材料,由所在县市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州产业办予以审核确认,由州产业办将企业更名情况通报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产品加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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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8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经济、农牧、畜牧)厅(局、委)、财政厅(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为配合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指导各地做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确保政策项目落到实处,现将《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

  为提高我国奶业生产和质量安全水平,2012年,农业部和财政部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为配合行动开展,提升优质苜蓿生产能力,推进饲草产业发展,中央财政安排一定的补助资金,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通过组织苜蓿标准化生产加工,强化科技支撑、突出产品质量、转变传统饲草生产加工方式,实现苜蓿增产提质,逐步建立健全我国新型的苜蓿饲草产业体系,为奶业生产提供优质牧草,为现代奶业建设和奶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障。为指导各地实施好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项目,特制定实施指导意见如下:

  一、项目目标

  重点扶持建设一批有一定规模、生产基础好、在增加苜蓿产量和提高苜蓿产品质量方面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生产基地,为奶业发展提供优质苜蓿草产品,从根本上提高我国奶牛综合生产能力和牛奶质量安全水平。项目建成以后,示范片区苜蓿单产水平明显提高,旱作条件下年亩产达到400公斤以上,灌溉条件下年亩产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草产品质量明显提高,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含量达到18%以上,相对饲用价值达到125%以上。奶牛饲喂示范片区苜蓿产品后,生鲜乳质量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达到3.0%以上,乳脂肪达到3.5%以上。

  二、基本原则

  ——草畜结合,协调发展。鼓励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建设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鼓励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苜蓿生产企业与奶牛养殖企业(场)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促进苜蓿生产与奶牛养殖有机结合,提高奶牛科学养殖水平。

  ——突出优势,合理布局。在适宜苜蓿种植的区域,对土地资源、水资源和产业基础等方面优势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开展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提高苜蓿优势产区的综合生产能力。

  ——专业生产,示范带动。按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生产的要求,充分发挥合作社和企业的潜力,加强关键技术应用,促进饲草生产加工方式的转变。同时,充分发挥示范片区的带动作用,提高苜蓿产业整体水平和素质。

  ——政策引导,多元投入。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充分调动农民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三类主体的积极性,鼓励配套整合资金,吸引民间资本,形成国家、集体、个人多元化的投入格局。

  ——权责到省,公开透明。各省(区、市)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政策和项目落实。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项目公开、公正、公平、透明。

  三、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

  项目实施区域选择在苜蓿优势产区和奶牛主产区,重点在东北、华北、西北3大区域。2012年,在河北、天津、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宁夏、新疆等10个省(区、市)扶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

  (二)补助内容

  一是推行苜蓿良种化。适应不同区域和不同种植条件,更新品种,推广使用高产、优质、抗逆性强的苜蓿优良品种。二是实行标准化生产。推广应用苜蓿种子丸化包衣、根瘤菌接种、地膜精量穴播、病虫草害综合防治等高产集成技术。重点推广应用刈割收获、压扁、田间快速脱水、茎叶同步干燥、收割机械组装配套、田间快速打包、高密度草捆加工等关键设备和技术。完善苜蓿生产技术规程,组织开展标准化生产培训。三是改善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改良土地、修建排碱渠和灌溉设施,完善田间基础设施和灌溉条件;修建仓储设施,配置和扩容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四是提升质量水平。配备检测设备,对苜蓿粗蛋白含量、酸性洗涤纤维、中性洗涤纤维等关键指标进行检测,保证苜蓿草产品质量。

  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上述内容中各有侧重。

  (三)补助标准

  对集中连片3000亩以上的苜蓿种植按照每亩6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补助方式

  项目立项后,财政及时先期安排50%的补助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公示期满无异议,确定补助示范片区后,财政再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由财政会同农业部门负责追回预先安排的50%补助资金,或限期整改后安排剩余50%的补助资金。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对象

  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优先扶持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

  (二)申报条件

  1.集中连片。申报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需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优先考虑具备水源、配套电力等种植灌溉基本条件的单位。

  2.严格资质。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资产结构及经营状况良好。

  (1)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成立1年以上,且有规范的章程、完善的管理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实行独立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收益分配制度健全;

  (2)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具有A级(含)以上资信等级(未申请过银行贷款的企业除外);具有苜蓿生产加工经验,注册资本200万元(含)以上,优先考虑与大型奶牛养殖企业(场)有苜蓿草产品供求关系的企业;

  (3)奶牛养殖企业(场):奶牛存栏3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企业(场)。

  3.编制方案。各申请单位要按要求编制实施方案(详见附件),同时要出具土地面积证明材料。

  五、实施方式

  (一)严格立项

  由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制定立项单位审核标准,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筛选,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公示,并在公示中明确建设内容,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当满足条件的申请单位较多时,优先安排规模较小的单位。

  各省(区、市)畜牧(奶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指导意见,抓紧组织项目申报,并制定省级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需标明拟组织验收时间,并于7月10日前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二)严格验收

  验收工作由省级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验收时间根据各地实施情况确定,各省以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标准为基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具体包括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考评认定等环节,特别是要严格按照项目单位提交的项目实施方案对照建设内容实施。验收结束后,根据验收得分顺序,并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无异议后,最终确定补助的示范片区。农业部将会同财政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验收抽查。

  (三)严格绩效

  各地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示范片区建设质量。农业部会同财政部对各省(区、市)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考核优秀的省(区、市)给予通报表扬并适当增加下一年度建设任务,对考核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核减下一年度建设任务。

  各省(区、市)也要强化绩效管理,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工作可结合项目验收开展,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将自评估报告随项目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四)严格档案

  建立完善的监测和档案管理制度,对示范片区苜蓿草产品产量和质量、饲喂奶牛效果、生鲜乳品质等进行跟踪监测,建立工作信息档案。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部与财政部联合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农业部奶业管理办公室承担,有关单位参与。各省(区、市)要高度重视,成立省级项目领导小组,协调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开展建设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组织成立专家组,综合考虑种植条件、技术力量、产业基础、管理能力等因素,科学合理筛选确定项目片区。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省(区、市)要对示范片区进行专项管理,保证各项措施到位,确保高质量完成示范片区建设任务。各地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禁资金违规使用和套取补贴资金。强化项目检查和指导,认真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成效和经验,改进工作,不断完善示范片区项目建设工作机制。

  (三)加强技术服务

  各省(区、市)要成立项目专家组,建立专家包片挂钩指导服务制度,充分发挥科研教学单位、技术推广、产业技术体系和行业协会的人才优势,将专家与项目创建任务挂钩。专家组应进行全程技术跟踪服务,开展技术指导,加强协作攻关,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组织学习培训与技术交流,提高技术支撑水平。

  (四)广泛宣传报道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宣传项目建设对推动苜蓿产业发展和提升奶业生产水平的重要作用和战略意义。充分利用媒体资源,宣传报道项目建设的成效和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扩大影响,引导社会各方关注我国苜蓿产业和奶业的健康发展,为奶业振兴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1: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考核标准(试行)

  一、土地集中连片。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示范片区面积应在3000亩以上。

  二、单产水平提高。在苜蓿种植的第2年,示范片区苜蓿单产应比当地平均单产水平提高10%以上,旱作条件下亩产应达到400公斤以上,灌溉条件下亩产应达到800公斤以上。苜蓿鲜干草折算比例为4︰1。

  三、苜蓿质量水平提高。示范片区苜蓿草产品质量应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其中,粗蛋白质(CP)含量高于18%,酸性洗涤纤维(ADF)低于35%,中性洗涤纤维(NDF)低于45%,相对饲用价值(RFV)高于125%。示范片区项目单位应提供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出具的苜蓿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四、草畜结合紧密。示范片区项目单位和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签订供销合同,每头奶牛按每年1吨的标准饲喂量计算,每个单元示范片区为1500头以上奶牛提供优质饲草。

  五、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带动周边农民提高苜蓿种植水平,当地苜蓿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当地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六、生鲜乳质量水平提高。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生产的优质苜蓿以后,产出的生鲜乳质量应有明显提高,在标准饲养条件下,一般乳蛋白含量应在3.0%以上,乳脂肪在3.5%以上。

  七、档案管理完善。示范片区应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档案,包括有关文件、实施方案、生产记录、测产结果、项目总结等。应树立一块标牌,注明示范片区域范围、面积规模、产量目标、种植品种、实施单位、责任人等。应有一张标识图,注明示范片区位置、涉及乡镇村组、田间设施、田块编号等。应编印一套技术手册,开展相关培训,提高苜蓿种植水平。

  附件2: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验收评分表(试行)

   申请验收单位:验收时间:年月日

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项目单位具有适宜苜蓿标准化种植的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租赁年限在7年以上)。
可以验收□

不予验收□

2.申报单位应出具承诺函,保证7年内苜蓿示范区种植面积不减少、用途不改变。

3.项目单位是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奶牛规模养殖企业(场)等3类主体,符合《2012年高产优质苜蓿示范片区建设项目实施指导意见》规定的条件。

验收

项目
考核

内容
考核具体内容及评分标准
满分
得分
扣分

原因

一、选址与建设(15分)
(一)土地

选择

(9分)
土地集中连片,面积3000亩以上,得5分。
5

土地平整,适合机械化作业,得1分。
1

土质酸碱度偏中性,得1分。
1

河海滩涂盐碱地区,地下水位在4米以下,得1分。
1

示范区是传统的苜蓿种植地区,得1分。
1

(二)基础

设施建设

(6分)
有良好的灌溉条件,得1分;有节水灌溉工程设施与配套设备,得1分;有输水管道、水罐车等基本灌溉设施,得1分。
3

电力供应有保障,得1分;井电配套、配有发电机,得1分。
2

有储草棚、堆储场、青贮窖、农机库等,得1分。
1

二、田间管理(15分)
(一)示范

区标示

(4分)
有示范标示,注明种植品种、示范片区域范围、面积规模、产量、实施单位、责任人以及包片专家,得2分;有标识图,注明示范片区位置、涉及乡镇村组、田间设施、田块编号等,得2分。
4

(二)品种

选择(3分)
栽培品种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地特点,得3分。
3

(三)施肥

(2分)
根据牧草生长情况,适时施用氮、磷、钾和有机肥,得2分。
2

(四)农药

(2分)
有预防苜蓿病虫害的防控技术措施,得2分。
2

(五)新型

技术应用

(4分)
使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得1分;种子包衣技术,得1分;根瘤菌接种技术,得1分;土壤整改技术,得1分。
4

三、设施与设备(10分)
设施与设备(10分)
有苜蓿种植机械,得1分;有苜蓿刈割机械并带有压扁部件,得2分;有苜蓿搂草、翻条、并条机械,得2分;有苜蓿干草条捡拾打扫机械、青草条捡拾卷捆及缠膜机械,得2分;有苜蓿种子收获及清选机械,得1分;有二次高密度加压机,得2分。
10

四、收获与加工(20分)
(一)收获(12分)
在苜蓿的孕蕾末期或初花期进行收割,百株开花率1%以下,得3分。
3

刈割时土壤0.63厘米的表层已经干燥,得1分。
1

留茬高度为7. 6~10厘米,得3分。
3

上层草含水量30%左右时翻晒和并垄,得1分。
1

打捆时苜蓿草的含水量22%以下且在早晨或晚间空气湿度较高时进行,得2分。
2

草捆打好运到仓库后进行田间灌水,得1分;在灌水之前清理干净干草,避免遗草在田间腐烂发霉,得1分。
2

(二)加工

(8分)
码堆时草捆之间留有通风口,得2分;避免水浸,底层草捆未与地面直接接触,得2分。
4

二次高密度打捆在草捆贮存20天后含水量低于12%时进行,得3分。
3

高密度草捆打完后进行封塑包装,得1分。
1

五、生产水平和质量(20分)
(一)生产

质量(11分)
旱作条件亩产超过500 kg,灌溉条件亩产超过1000 kg,得2分;示范片区苜蓿单产比当地平均水平提高10%以上,得2分;在苜蓿种植第3~5年,单产稳定在以上水平,得1分;苜蓿鲜干草折算比例为4︰1,得1分。
6

有检测部门出具的苜蓿草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得1分;苜蓿草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2级以上,粗蛋白质(CP)含量18%以上,酸性洗涤纤维(ADF)低于35%,中性洗涤纤维(NDF)低于45%,相对饲用价值(RFV)大于125%以上,得4分。
5

(二)草畜配套建设(3分)
示范片区和奶牛养殖场(小区)签订供销合同,每个单元示范片区为1500头以上奶牛提供优质饲草。得3分。
3

(三)示范带动作用(3分)
带动周边农民提高苜蓿种植水平,当地苜蓿生产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水平提高,得2分;当地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壮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得1分;
3

(四)生鲜乳质量(3分)
奶牛饲喂示范片区生产的优质苜蓿以后,生鲜乳质量有明显提高,乳蛋白含量3.0%以上,乳脂肪3.5%以上,得3分。
3

六、苜蓿标准化生产科技推广和培训(10分)
(一)培训

(5分)
有生产技术规程,得2分;有组织培训记录,得3分。
5

(二)科技推广(5分)
有集成配套技术推广,得2分;租赁和购置取样器,得1分;租赁和购置便携检测仪,得1分;有其他技术推广设备或资料,得1分。
5

七、档案管理(10分)
档案管理

(10分)
工作档案完整,有相关批示文件以及资质文件,得2分;有实施方案,得2分;有生产记录,得2分;有产品物理形状描述和常规营养成分分析,得3分;有项目总结,得1分。
10

总分
100



  验收专家签字:

  附件3:

2012年省(区、市)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实施方案

(编写格式)

  项目承担单位(盖章):

  联系人/电话:

  通讯地址/邮编:

  电子邮件地址:

  项目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制

二〇一二年三月

  一、项目实施背景

  高产优质苜蓿示范建设的重要性、可行性分析。

  目前的项目工作基础,主要包括苜蓿种植面积,农民饲草专业生产合作社、饲草生产加工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场)三类申报对象的种植情况,分布区域(经纬度),单产,质量,饲喂奶牛效果等。

  二、项目实施目标与建设标准

  项目实施的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及预期收益。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发布的项目考核标准,结合本省(区、市)实际制定本省(区、市)的项目建设标准,细化相关指标。

  三、项目实施内容

  项目主要开展的工作和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苜蓿种植品种,种植面积,收贮和加工比例;苜蓿病虫草害防控、测土配方施肥等高产集成技术推广和应用;节水灌溉工程设施、田间灌溉排供体系建设数量及规模;培训班组织方式及人员培训数量等。

  四、项目单位与任务分工

  项目参加单位,承担任务量,经费分配等,并详细说明项目承担单位情况(附表)。

  五、项目组织和保障措施

  项目组织单位和组织方式,包括项目申报方式、管理方式、审查方式、验收方式和监督检查方式等。

  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组织领导、扶持政策、技术支持、宣传发动、资金投入、考核奖励等措施。

  六、项目单位意见

  七、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八、有关附表

  附表:项目承担单位情况

   项目单位

名称
项目所

在地
承担项目任务(亩)
资金安排

(万元)
项目单位类型
成立

时间
已有种

植面积

(亩)
灌溉方式
机井

(套)
贮草棚

(平方米)
已有技术装备
有无不良记录

合作社人员数量

(个)
饲草生产加工企业注册资本(万元)
奶牛养殖企业奶牛存栏

(头)
滴灌
喷灌
旱作
设备
数量

(台)
价值

(万元)

1
1、拖拉机

2、播种机

3、叉车

4、压扁割草机

5、搂草摊晒机

6、拾捡打捆机

7、二次高密度加压机

8、苜蓿草块加工机

9、苜蓿颗粒加工机

10、其他



  注:1、项目所在地需明确市、县(区)、乡镇,并标明经纬度;2、不良记录是指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媒体曝光等。


附件:
农办财〔2012〕80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CWS/201206/t20120629_2774312.htm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广东省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珠海市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办法
珠海市人大常委会


(1997年5月14日广东省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14日公布施行)

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促进对外友好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华侨、外籍人士和其他市外人士,可以授予“珠海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在本市兴办企业,投资数额大,经济效益显著的;
(二)为本市招商引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为本市引进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技术水平的项目,经济效益显著的;
(四)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有突出贡献的;
(五)为本市传授新技术、提供新信息、开发新产品、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为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沟通友谊,对本市经贸、交通、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事业的交流合作,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三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由单位推荐并征得本人同意,填写《珠海市荣誉市民推荐书》,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二)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三)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证章。
荣誉证书、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第五条 荣誉市民在本市享受下列待遇:
(一)出入本市边境、口岸时,凭荣誉市民证书,各检查、检验单位给予优先办理手续等方便;
(二)应邀参加本市重大庆典活动;
(三)不在本市居住的荣誉市民,在本市停留期间,由有关单位为其活动提供方便;
(四)凭荣誉市民证书,在本市医院优先就诊。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