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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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的通知


佛府办[2008]19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一步做好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监督保障规定。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政府主抓,市府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监察机关加强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三条 政府要把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领导,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二章 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由市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监察局、人事局、审计局等部门配合。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部门(单位)要建立并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第六条 主要通过下列方式对政府信息公开行为进行监督:

(一)对公开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可聘请企事业单位代表、社会有关方面人士和干部群众担任政府信息公开特邀监督员,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巡视。各级政府机关要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在各公开义务人内部开展评议活动,听取其工作人员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三)通过举办民主议政日活动等渠道,广泛倾听社会各界的意见;

(四)鼓励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电话和信箱,及时查处违法或失当行为,并向投诉人通报处理情况。

各级、各单位的信访部门要肩负起接受举报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来信来访投诉的责任,及时把群众反映的情况转递给各级、各单位的监察部门。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监察部门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向群众公布。

  第七条 市政府定期对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参照《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各区政府负责对各镇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及区政府各直属机构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区)法制局(办)分别代表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对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成功经验要广泛宣传报道。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搞形式主义的,市政府将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经核实后,由监察部门会人事部门依据《广东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厂务公开村务公开条例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视情节作出处理。对情节较轻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的评先、评模资格。拒不改正的,当年职务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或者进行组织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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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市〔2008〕1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当前,一些互联网站违法提供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问题日益突出,有的公然在网上销售假药,严重危害公众用药安全,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国家局已将整治互联网违法发布虚假信息销售药品行为作为2008年的一项重点工作。为严厉打击互联网站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管理工作的认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践科学监管理念,以整治公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积极主动地做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二、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规定,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审查工作中,严格审批程序和验收标准,把申请单位提交的关于保证互联网药品信息来源真实、合法以及互联网药品交易安全的制度和措施等作为审查工作的重点,从严审查。同时,加大对已获得批准网站的监督检查力度,凡是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网站,应立即责令其整改,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辖区内的企业未经审批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检查力度,一经发现违法网站,应立即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站管理协调工作方案》的规定处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2007〕266号)的要求,加强对网上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违法药品广告的监测,并按照要求进行查处。
  四、针对目前部分综合性门户网站为“发布虚假药品信息、邮寄假劣药品网站”提供链接的现象,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辖区内影响范围大、公众浏览频率高的综合性门户网站的监督力度,对于网站ICP备案地址不在本辖区内的,应及时将监测的结果向网站ICP备案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局移送;要把这项工作同打击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行为紧密结合起来,通过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以网上发布的信息为线索,严厉查处制售假劣药品的窝点,使互联网违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得到有效的治理。
  五、为了深入开展兴奋剂整治工作,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企业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交易服务的监督检查。对未经审批擅自通过互联网站发布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信息、提供在线订购服务的,应立即责令其改正,并向同级通信管理部门移送;涉及犯罪的,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六、要加大对消费者安全购药知识的宣传,在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网站上开设《网上购药安全警示》栏目,普及网上购药安全知识,并及时将监测到的违法发布药品信息、销售药品的网站向社会公示,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和防范的意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力量,畅通公众举报的渠道,加大对公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有效。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知后,要认真组织落实,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和药品交易服务监督检查工作情况报我局药品市场监督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一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1]62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常州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旅游住宿业(饭店)的管理,提高旅游住宿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旅游业和旅游住宿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旅游涉外、星级饭店(包括宾馆、酒店、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以下简称旅游饭店)的管理。

第三条 市、所辖市旅游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住宿业(饭店)的行业管理部门。

第四条 旅游饭店必须达到一星级以上的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以下证明文件:

1、旅游饭店立项批文;

2、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3、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4、特种行业许可证;

5、公共场所安全合格证;

6、给水设施卫生许可证;

7、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卫生许可证;

8、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9、营业执照;

10、其它应当持有的证明文件。

(二)具备下列设备设施:

1、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停车场或回车线;

2、有与饭店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前厅,并设有24小时服务的总服务台;

3、客房内有软垫床、桌椅、床头柜等配套家具,有地毯、电话、电视,灯光照明充足,有这光窗帘,备有服务指南、价目表;

4、75%的客房有卫生间,装有抽水恭桶、面盆、梳妆镜、淋浴或浴缸,配有浴帘。24小时供应冷水,16小时供应热水;

5、设有餐厅及相应的厨房设备、设施;

6、有采暖、制冷设备;

7、公共区域有直拨国际国内的公用电话,有男、女分设的公共卫生间;

8、四层以上的楼层设有客用电梯;

9、备有应急照明灯;

10、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符合GB10001-94、GB—2894—1996;

11、其它应当具备的设备设施。

(三)设有下列服务项目:

1、前厅18小时提供预订、接待、问讯、留言、结帐、行李和贵重物品寄存服务并提供各种交通工具时刻表;

2、客房提供客房整理、叫醒和16小时冷热水、饮用水服务;

3、餐厅提供宴会、零点和团体用餐服务;

4、值班经理16小时接待客人;

5、三星级以上饭店进入国际信息网,能为客人提供电子邮件服务;

6、能提供其它一些代办服务。

(四)有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服务标准和员工守则。

(五)经营管理人员具有饭店管理知识和经验,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合格。

(六)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有良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并持证上岗。

(七)有安全保卫机构和健全的安全保卫责任制。

第五条 旅游饭店变更上级主管单位、合并、分立、变更法定代表人、增减经营项目、停业、歇业、变更业主或管理集团等,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5日内向旅游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第六条 对旅游饭店实行星级评定制度。

(一)评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4308-1997)《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

(二)饭店申报星级应向市旅游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旅游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评审或向上级旅游管理部门呈报;

(三)市旅游管理部门受江苏省旅游管理部门委托,负责一、二星级饭店的评定及三星级以上饭店的推荐;星级饭店的评定权限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旅游管理部门在接到星级申请后,在15日之内决定是否受理;

(五)经批准的星级饭店,由国家旅游局向其颁发证书和铜牌,并公告;

(六)凡取得星级的饭店,可接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队(散客);

(七)取得星级的饭店,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规定入

第六条 涉外饭店的审批和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旅游饭店在取得“涉外”许可后,一年内应积极申报相应的星级。

第八条 旅游饭店员工不得索要小费,不准私收回扣,待客一视同仁。

第九条 旅游饭店必须采取预防和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对设施和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确保旅游者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 旅游饭店应自觉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严禁卖淫嫖娼、吸毒贩毒、赌博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本市对旅游饭店实行年度审核制度。

第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受理宾客对旅游饭店的投诉,依法对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市范围内旅游饭店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十四条 物价部门会同旅游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旅游饭店贯彻执行价格政策的情况。

第十五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国家安全部门对旅游饭店的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旅游管理部门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旅游饭店的行业统计工作。

第十七条 旅游管理部门应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旅游饭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 旅游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饭店)协会的指导。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权限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降低星级、取消星级的处罚:

(一)不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提供服务或者提供价质不符的服务;

(二)连续发生宾客对服务质量的投诉,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经查属实的;

(三)严重违反有关旅游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属于公安、工商、国家安全、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分别由上述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社会旅馆接待国内旅游团队实行定点或推荐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第二十二条 旅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