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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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更新和维护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工作的通知

国税人函〔200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随着国家税收事业的发展和我国对外交往的进一步增多,税务系统各类外事活动不断增加,为规范税务干部出国(境)培训选送工作,2003年6月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建立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的通知》(国税办发[2003]29号),决定在税务系统建立一支外语人才队伍。外语人才库建立5年多以来,每年总局都会从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库中选送部分人员参加英国"志奋领"培训项目、中日"人才培养奖学金"项目以及一些部委出国留学人员项目的选拔。从2003年截至到目前,共有40多名税务干部获得了奖学金并分赴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接受行政管理、经济、财政等方面的研究生课程培训,大部分人员已学成回国,并在外事、国际税收等部门工作中发挥作用。因此,各地要继续鼓励税务干部参加以雅思和托福为主的外语水平考试,积极推荐人员入选国家税务总局外语人才库。
  一、 外语人才库人员的资格和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道德品行良好;
  (二)热爱税收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业务能力,近三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四)从事税务工作3年以上(不含录用阶段实习、锻炼、试用期);
  (五)近2年内取得托福(TOEFL)550分或雅思(IELTS)5.5分以上成绩;
  二、推荐选拔程序
  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总局机关符合推荐条件的人员填写《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由所在司(局)审批,审批同意后连同成绩单复印件一并报总局人事司。总局将根据上报情况,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有关方面的选拔考试。
  各单位要从税收工作发展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外语人才的培养,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常规性人事工作,积极鼓励年轻干部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提高外语水平。各省局人事部门要注意了解本系统年轻干部参加外语考试的情况,及时向总局外语人才库推荐人员。此外,由于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均两年有效,对于已经进入外语人才库的人员新取得的雅思、托福等外语成绩也要及时上报更新。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2.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1  全国税务系统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局人

事部门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外语人才备案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日期: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籍 贯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第一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第二学历及学位

毕业院校

及所学专业


工作单位

职 务


参加工作时间

从事税务工作时间


联系电话

手 机


外语合格条件(符合下列的条件,请在空格内划“√”)

1
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毕业


2
北京外国语大学“高级涉外税收研修班”


3
两年内参加其它外语考试及成绩(统计最高分)

英语
TOEFL
   年  分
其他语种
    语
   年     分

IELTS
   年  分
    语
   年     分

GRE
   年  分
    语
   年     分

GMAT
   年  分
    语
   年     分

被推荐人所在处室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司(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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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2〕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二年六月五日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房屋拆迁纠纷,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其房屋拆迁纠纷的调解和裁决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对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三条 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行政机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 裁决机关裁决房屋拆迁纠纷案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当事人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必须在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或者批准的延期期限内递交申请书,并且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身份(单位)情况、申请要求和事实理由。
  第六条 申请人为拆迁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或租赁关系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被拆迁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和资料。
  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和资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包括共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凭证;
  (二)合法身份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四)裁决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据与资料。
  凡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是复印件、影印件的,均需向裁决机关提供原件核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裁决申请:
  (一)人民法院已受理或已作出判决、裁定的;
  (二)仲裁机构已受理或已作出仲裁裁决的;
  (三)因房屋修缮、紧急避险等造成临时性搬迁过渡的;
  (四)超越经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的;
  (五)同一事实和理由已经裁决再次申请的;
  (六)不属《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受理范围的;
  (七)应提供的证据和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
  (八)依据有关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纠纷。
  第八条 裁决机关应当对申请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立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裁决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先行调解。调解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
  裁决机关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调解会议通知书及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通知被申请人在调解会议上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资料的,不影响调解的进行和纠纷的裁决。
  调解会议通知送达后,申请人不参加会议的,视为撤回申请;被申请人不参加会议的,裁决机关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调解会议及其他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十一条 裁决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调查,需要时应出具证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伪证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勘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派人协助。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记录,并由参加勘查的人员签字或盖章。
  裁决机关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裁决机关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在调处过程中,发现需要查证的新的事实,可以作出中止决定。中止决定须书面通知当事人双方。中止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双方经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调解不成的,裁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拒绝搬迁的,按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时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提请裁决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全称)、住(地)址;
  (二)提请裁决的事实;
  (三)裁决的内容(结果);
  (四)行政裁决权和作出裁决结果的法律、法规依据;
  (五)当事人对裁决不服时的权利;(六)裁决机关的全称、住址和作出裁决的时间。
  第十六条 裁决书由裁决机关采取下列方式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
  (二)邮寄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留置送达。
  (五)公告送达。
  送达裁决书须有送达回证或其他凭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杭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八条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强制拆迁。
  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且在诉讼期内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诉讼期届满之日起180日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九条 纠纷处理中涉及鉴定费用的,由申请人按实支付。
  第二十条 裁决机关的承办人员在依法履行公务活动时,应当向当事人、证人及有关单位出示执法证件,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执行公务。
  妨碍裁决机关承办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有关线路、桥隧、信号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

铁道部


有关线路、桥隧、信号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报部审批办法

1976年1月13日,铁道部

为了保证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施工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施工和在施工条件下行车组织的领导,减少施工和运输的相互影响,做到有计划地施工,不断提高铁路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必须封锁区间进行施工或停用信联闭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行车设备进行施工时,施工部门应按规定提出施工计划,运输部门应将批准的施工计划纳入运输方案,布置执行。
必须封锁区间的施工,原则上应利用列车运行图预留的空隙时间进行。工作量不大、临时性的施工,一般不封锁区间,可利用列车间隔进行。
二、必须封锁区间施工,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在施工前不少于一个月,由铁路局以书面或电报将施工方案及运输安排意见报部审批,然后按照批准的命令进行施工:
1.需要修改直通客车铁路局分界站时刻或停运直通客车时;
2.需要调整货运任务而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时;
3.需要调整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时;
4.需要变更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时;
5.需要实行迂回运输时。
三、因施工封锁区间停运跨局货物列车,其停运列数和车次,应按《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第270条规定,由有关两局商定。停运的车次,原则上按有施工铁路局的要求确定。
在同一线路相邻两局同时进行封锁区间施工,并需停运跨局货物列车时,亦应按上述规定办理。如有关两局对停运货物列车,经过协商后仍不能一致时,可报部研究决定。
四、施工封锁区间和线路慢行处所,必须根据现有线路通过能力和施工需要合理安排,尽力采取集中、合并与平行作业方法,以避免浪费,减少影响。在单线,一个区段内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得超过一处,施工慢行处所(包括施工封锁区间的慢行)不得超过两处;在复线,一个区段内的每一个方向同时施工封锁区间不得超过一处,慢行处所不得超过两处,但同一区间内的施工慢行处所不得超过一处。
五、线路、桥隧、信联闭设备及接触网等临时故障进行的施工,由有关调度处理。
六、各铁路局因施工编制的施工运行图或局部调整的运行图,应在实行前报部运输局两份。
七、各铁路局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办法,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