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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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加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2008]136号
 

各有关省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切实保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工程(含需加固房屋建筑工程,以下简称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性

  汶川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加紧恢复重建,是保障震区人们正常生活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件大事。建设系统一定要提高认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重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认真组织、精心建设,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为恢复重建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二、着力抓好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川、甘肃、陕西省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各对口援建省市建设主管部门要设专人负责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积极配合灾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所有恢复重建工程,包括抗震加固工程,无论其资金来源方式如何,均应按规定纳入正常的质量安全监管。应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工程,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供应、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要责令改正,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要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恢复重建工程的检查抽查,对质量安全违规行为及时予以查处,并记入不良记录。

  三、认真落实恢复重建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质量责任

  参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的建设(含开发企业,下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机构要强化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落实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要择优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需抗震加固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于尚未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计规范修改设计。要加强对设计和施工的过程控制,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建设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原始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等环节工作,要按照规划要求,确保工程符合安全、防火、抗震、防雷击、防洪涝等要求,要加强建筑边坡工程安全管理,要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修复和抗震加固设计应满足国家建筑抗震加固技术等相关规范的要求,优先采用增强结构整体抗震性能的加固方案。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要求施工,执行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技术标准,强化建筑材料进厂检验,强化施工质量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

  监理单位要针对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实施监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修订后的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标准等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四、努力提高恢复重建工程质量技术水平

  恢复重建要高度重视抗震加固鉴定工作,受损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应急评估结论可修复和加固的,应当按照所在地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鉴定,并依据鉴定结果确定修复和加固措施。

  恢复重建工程设计要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保,有效利用能源和资源。要确保结构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要符合节能、抗震、自然通风、公共卫生等要求,要体现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

  恢复重建工程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和建筑业十项新技术,要大力推行绿色施工,合理利用和减少建筑垃圾,减少对环境的污染,要加强与设计、科研单位联合,狠抓质量通病治理,全面提高恢复重建工程的质量技术水平。

  五、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要认真组织和监管好恢复重建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按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安全巡查力度,切实抓好建筑生产安全。

  对于震后复工的工程项目,要进行深入细致的隐患排查,并须经各方责任主体签字确认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复工。对复工工程已完成部分的受损情况要进行重点检查和评估,受损严重的应当由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自身及周边环境已发生变化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要重新制定建筑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现场塔吊、施工外用电梯等大型机械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对震损房屋的拆除,应当将拆除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拆除企业应当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科学的拆除作业方案,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确保施工安全。

  六、组织好《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宣传培训工作

  要围绕《建筑抗震分类标准》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的颁布实施,广泛动员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以及工程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机构开展培训学习活动。同时,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熟练运用标准和抗震设防技术的能力。

  各地要根据通知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切实保证恢复重建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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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党中央、国务
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
生产工作。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
规,明确了安全生产责任;初步建立了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得到加强;对
重点行业和领域集中开展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生产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条件有所改善,安
全生产状况总体上趋于稳定好转。但是,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道路交
通运输、建筑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安全生产基础比较薄弱,保障体系
和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不强,责任不落实,投入不足;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以及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
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1.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安全,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和先进文化的前进
方向。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统筹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施
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基本任务,是企业生存
发展的基本要求。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必
须付出持续不懈的努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警钟长鸣,
常抓不懈,从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充
分认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意义和现实紧迫性,动员全社会力量,齐抓共管,全力推进。
  2.指导思想。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完善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
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三项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施科技兴安战略,积极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安全生产技术,
努力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3.奋斗目标。到2007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
定好转,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扭转,工矿企业事故
死亡人数、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等指标均有一定幅度的下降。到2010
年,初步形成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重特大事故得到
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死亡人数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力争到2020年,我国安全生产
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亿元国内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或者接近世界中
等发达国家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4.加强产业政策的引导。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技术落
后、浪费资源和环境污染严重的工艺技术、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通过兼并、
联合、重组等措施,积极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经营的大公司、大集团和大型生产供应基地,
提高有安全生产保障企业的生产能力。
  5.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
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运用长期建设国债和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大中型国
有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重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投
入,并积极支持企业安全技术改造,对国家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督
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安排配套资金予以保障。
  6.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坚持把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
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作为整顿和规范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持续不懈地抓下去。继续关闭取缔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的小矿小厂、经营网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开展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保障道
路交通运输安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依法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加强日
常监督管理以及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7.健全完善安全生产法制。对《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要抓紧制定配套法
规规章。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技术规范、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
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法》配套实施办法和措施。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贯彻
力度,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法制观念。
  8.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加快全国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尽快建立国家生
产安全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充分利用现有的应急救援资源,建设具有快速反应能力的专业化
救援队伍,提高救援装备水平,增强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能力。加强区域性生产安全应
急救援基地建设。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
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9.加强安全生产科研和技术开发。加强安全生产科学学科建设,积极发展安全生产普通
高等教育,培养和造就更多的安全生产科技和管理人才。加大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高等
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等安全生产科研资源,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建立
国家安全生产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安全生产信息统计的准确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积极开展
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的生产安全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
伐。
  三、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0.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
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安全保障的各项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
产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积极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
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改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积极采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
风险评估、安全评价等方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11.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和颁布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安全生
产质量工作标准,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
准化活动。企业生产流程的各环节、各岗位要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质量责任制。生产经营活
动和行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到规范化和标准
化。
  12.搞好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整合培训资源,完善培训网络,
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质量。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技术
培训,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经营管理人员、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接受规范的安全生产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完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任职、考核
制度。
  13.建立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形成企业安全生产投
入的长效机制,借鉴煤矿提取安全费用的经验,在条件成熟后,逐步建立对高危行业生产企
业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的特点,分别确定提取标准,
由企业自行提取,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14.依法加大生产经营单位对伤亡事故的经济赔偿。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工伤保
险制度,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同时,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向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员工或家属支付赔偿金。进一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赔偿标准,建立企业负责人自觉保障安全投入,努力减少事故的机制。
  四、完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5.加强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依
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充实必要的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
管队伍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权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完善煤矿安全生
产监察体制,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察队伍建设和监察执法工作。
  16.建立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要制订全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年度安全
生产控制指标,建立全国和分省(区、市)的控制指标体系,对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量控制
和考核。从2004年起,国家向各省(区、市)人民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各项控制指标,并
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考核。对各省(区、市)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将通过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告、简报等形式,每季度公布一次。
  17.建立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把安全生产纳入国家行政许可的范围,在各行业的行
政许可制度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从源头上制止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进
入市场。开办企业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安全
生产许可证,持证生产经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企业不准开工投产。
  1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各地区
可结合实际,依法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从事生
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收取一定数额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
事故的,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具体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
同财政部研究制定。
  19.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机构要增强执法意识,做
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
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组织开展好企业安全评估,搞好分
类指导和重点监管。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企业及其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加大行政执法和
经济处罚的力度。认真查处各类事故,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
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不仅要追究事故
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20.加强对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小企业是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各地要高度重
视小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从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和安全投入等方面入
手,逐步探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办法。坚持寓监督管理于服务之中,积极为小企业提供
安全技术、人才、政策咨询等方面的服务,加强检查指导,督促帮助小企业搞好安全生产。
要重视解决小煤矿安全生产投入问题,对乡镇及个体煤矿,要严格监督其按照有关规定提取
安全费用。
  五、加强领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1.认真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逐级抓好落实。特别要加强县乡两级领
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加强对地方领导干部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的
执法业务培训。国家组织对市(地)、县(市)两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进行培
训;各省(区、市)要对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进行执法能力培训。
依法严肃查处事故责任,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或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地方政府、
企业领导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追究责任。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现象和黑恶
势力。
  22.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安全生产例会,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大力支持并帮助解决安全
生产监管部门在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积极发挥
综合协调作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各级工
会、共青团组织要围绕安全生产,发挥各自优势,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充分发挥各类
协会、学会、中心等中介机构和社团组织的作用,构建信息、法律、技术装备、宣传教育、
培训和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强化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丰富全国
“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内容,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
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3.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宣传思想工作的总体布局,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导致重特大事故
发生的典型事例要予以曝光。在大中专院校和中小学开设安全知识课程,提高青少年在道路
交通、消防、城市燃气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
依法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强调查研究,注意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研
究新问题,推进安全生产理论、监管体制和机制、监管方式和手段、安全科技、安全文化等
方面的创新,不断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开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新局
面,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创
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办[2009]5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要求,国家局制定了《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细化方案。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药品(含医疗器械)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进度安排,努力形成分工明确、密切配合、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领导,明确任务。要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领导机构,加强组织协调,层层落实责任,努力做到领导到位、任务明确、机制健全。

  三、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要明确督查事项,提出督查要求,加大督查力度,狠抓责任落实,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制定的整治工作方案于9月底前报国家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九年九月三日


             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国食药监办〔2009〕342号),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重点和工作方法,提高专项整治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国家局建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部际协调工作机制,定期通报各部门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组织开展联合调研和联合督查,研究解决整治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全国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协同推进专项整治深入开展。

  (二)国家局成立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组长,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有关司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主要问题。

  (三)加强宏观政策研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医药产业政策研究,推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技术创新,改变多、小、散、低的局面,实现医药产业可持续发展;总结以往开展专项整治的经验,研究提出全面加强药品监管的宏观政策;组织各省局开展专题调研,进一步分析和研判药品监管形势,明确监管思路,完善监管措施。

  二、整治重点

  (四)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药行为。在打击生产销售假药部际协调联席会议制度下,国家局协调开展打击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渠道销售假药的专项行动,组织查处生产销售假药的大案要案。

  (五)大力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打击“非药品冒充药品”问题工作意见的报告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对食品、消毒产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等非药品冒充药品行为进行整治。

  (六)强化药品生产监管。在注射剂类药品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基础上,总结经验,扩大核查品种范围,推进生产工艺和处方核查工作的深入开展。以高风险类药品生产企业为起点,全面推进药品生产企业建立和完善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提高企业质量管理及保障水平。进一步强化对药品生产环节,特别是高风险类药品生产过程中影响药品质量的环节,以及药品生产用原料、辅料、化学中间体、中药饮片等来源及质量控制等方面的监管,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药品质量安全风险。

  (七)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工作。提高审评审批门槛,加强现场核查,确保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真实、规范。加强对药物临床前研究开发机构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医疗器械申报资料受理的审查。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力量,提高审评审批质量和效率。

  (八)加快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标准提高工作。国家局明确专项整治期间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提高的重点品种和具体目标,加快基本药物品种、中药注射剂、有源医疗器械、生物材料、组织工程等药品和医疗器械标准制修订。出台《药品标准管理办法》,完善标准制定、修订、发布、实施以及淘汰机制,全面规范标准管理工作。

  (九)进一步强化药品购销渠道的管理。以规范药品购销中的票据管理为突破口,大力整治药品流通环节中“挂靠经营”、“走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制度建设

  (十)完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颁布实施新版药品GMP,有计划、分阶段组织开展药品GMP检查员、药品生产企业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人员培训,部署符合新版药品GMP标准要求的认证和检查工作,全面提升制药企业过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水平。修订药品GSP,提高药品经营企业准入标准,规范药品经营行为。

  (十一)完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制度。加快《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上市后药品监测、预警和再评价的长效机制。监督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切实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制度的建立,及时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科学控制药品风险。以中药注射剂为重点,分期分批开展安全性再评价,提高药品安全性,对风险大于效益的品种,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十二)完善药品技术审评审批制度。进一步加快“三制一化”建设,提高药品审评审批规范化水平和透明度。进一步完善药品审评标准和技术指导文件,严格审评标准,提高审评门槛,树立药品监管部门高标准、严要求的新形象。鼓励医药企业科技创新和强强联合,推动药品研发从“以仿为主”向“创仿结合”的战略转变。

  (十三)完善药品电子监管制度。加快基本药物等重点品种安全监控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扩大药品电子监管的品种范围,力争通过三年左右的时间,将已批准注册的药品纳入电子监管,实现对药品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配送至医疗机构全过程的动态监控,提高药品监管能力和水平。

  四、舆论宣传和监督检查

  (十四)深入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普及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用药科普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执业药师的作用,通过药品安全大讲堂、药品安全进社区、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常用药品使用知识、合理用药和健康保健知识,增强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加强舆情收集和分析,围绕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以及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十五)研究建设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研究建立药品安全责任体系相关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要求,研究推进药品安全形势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和药品监管能力建设标准,启动药品安全示范区域创建活动,加强对新体制下各级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的研究。

  (十六)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国家局制定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评价体系,对各地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的情况适时进行督查。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及时组织辖区内的药品安全专项整治情况专项检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抓专抓实、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