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2]4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叶集试验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六安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预售管理应当遵守《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预售人依法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购房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市房地产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的日常管理工作。
土地、财政、工商、人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
第五条 预售商品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税法规定依法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契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 按提供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内商品房预售,六层以上的商品房项目,有地下室的应完成总楼层25%的结构工程,无地下室的应完成总楼层33%的结构工程;
(四) 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五) 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 本办法第五条(一)至(四)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 工程施工合同;
(四) 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商品房的位置、装修标准、竣工交付日期、预售总面积、交付竣工后的物业管理等内容,并应当附商品房预售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期或者分单项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八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后应当详细查验各项证件和资料,到现场进行查勘,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核发的理由。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载明预售人的名称和预售商品房项目的座落位置和楼号等。
第九条 预售人不得擅自变更已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设计和转让预售的商品房项目。
第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已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和公布商品房预售的查询投诉电话;对受理的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予答复。
第十一条 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下列事项:
(一) 预售人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
(二)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其经发证机关确认的复印件;
(三) 项目开发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 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平面示意图;
(五) 商品房的结构类型、户型、装修标准以及公共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办法;
(六) 预售商品房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七) 商品房预售款的专用帐户;
(八) 物业管理事项;
(九)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预售人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委托有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并出具委托书,明确委托代理的范围和权限。代理人应当向预购人明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和下列事项:
(一) 代理人的资格证书;
(二) 预售人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书;
(三) 代理人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十三条 预售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四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应当与预购人签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到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预售人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有关制度,并应当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收存、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人行制定《六安市城市规划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预售人向预购人交付预售的商品房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检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商品房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十七条 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预购人应当持有关凭证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预售、补办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35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无锡市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2008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无锡市委 无锡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当前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二项措施>的通知》(锡委发〔2008〕7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发展的措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办发〔2008〕138号)精神,市财政安排支持企业加大投入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促进企业平稳发展。
第二章 引导资金安排原则
第二条 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采取市财政预留的方式,不下达到部门。
第三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导向原则。主要用于促进企业加大有效投入,起到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
第五条 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绩效管理的原则。根据绩效目标确定引导资金扶持项目和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章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期限和方式
第六条 引导资金扶持重点包括:
1.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投放;
2.促进担保机构对企业的信用担保;
3.促进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4.促进外贸企业加大外贸出口力度;
5.促进高端服务业发展;
6.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7.对上争取项目市级配套。
第七条 引导资金扶持期限为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以下简称扶持期)。
第八条 引导资金主要通过财政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下达。特别是对市区范围内属于我市重点培育的 30 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企业、30家具有自主品牌的优势企业、30 家科技创业型企业、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五星酒店、写字楼、商场,不含住宅)、102 家重点挂钩企业、到2008年 12 月底已注册的海外留学归国领军型人才新创企业,重点予以扶持。
第四章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
第九条 申报条件
1.注册经营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2.新增贷款符合扩大内需方向要求;
3.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
4.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有提高;
5.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有提高。
第十条 奖励标准
1.“十二项措施”重大项目专项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我市“十二项措施”文件明确的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保、社会事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等方面建设项目扩大信贷,按新增贷款的0.05‰—0.1‰奖励;上述项目新增贷款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下浮的,按利率下浮优惠额度的30%—50%给予奖励。
2.存贷比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存贷比在年末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给予10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中长期信贷占比奖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中长期信贷占比比上年同期提高3个百分点,给予5万元奖励。在此基础上,每提高1个百分点,再给予2万元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新增信贷奖励:设立增量排名奖和信贷增量奖励。增量排名奖,当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各项贷款(本外币)新增贷款绝对额排名前6位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信贷增量奖励,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信贷规模,按新增贷款0.01‰—0.025‰奖励。以上两项不重复奖励,同时获奖的按孰高原则享受。
5.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贷款的奖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
6.上述1-5项奖励,主要用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集团的奖励。
7.对人民银行无锡中心支行、无锡银监分局,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的平均数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银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新增贷款项目明细表;
4.贷款合同及借款借据复印件;
5.项目立项批复;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1.开业一年以上,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对中小企业担保额达担保总额的60%以上;
2.业务放大倍数达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3倍以上,收费标准低于国家规定;
3.已按照国家规定足额计提风险准备金;
4.有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补贴标准
1.风险准备金补贴:对扶持期内新发生的担保业务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计提金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保费补贴:对扶持期内同比新增的担保业务,按照担保费的60%部分进行补贴,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四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机构法人证书、公司章程复印件;
3.银企合作证明、风险控制制度;
4.年度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
第十五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经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后的新开工建设项目;
3.固定资产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占总投资的50%以上);
4.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自主创新、产业转型和升级、节能环保或者资源综合利用型范畴;
5.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第十六条 补贴(贴息)标准
1.技术改造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60万元;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5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以自有资金投资为主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进行补贴,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按照贷款年利息的50%部分进行贴息。按照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在1亿元以上的,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七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备案(核准)书;
4.预算(决算)报告、设备清单;
5.项目投入证明。包括外购设备合同,购置发票(或支付凭证),自制设备的提供材料支出清单和付款凭证,购地、土建、公用设施建设等支付凭证,资金拨付进度表;
6.中长期贷款合同和付息凭证;
7.项目需要办理的环评、安评、能评批准文件;
8.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七章 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
第十八条 申报条件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法人企业;
2.扶持期内一般贸易出口同比增加;
3、一般贸易出口额不低于300万美元。
第十九条 奖励(配套)标准
1.外贸企业出口奖励:以海关统计数为准,对一般贸易出口额同比增长部分,按照每增长1美元补助0.01元人民币的标准进行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境外合作区配套:对投资建设国家级境外经济合作区的企业,按照部、省要求,市级进行配套,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二十条 申报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和进出口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
3.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章 高端服务业项目补贴(贴息)
第二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扶持期内纳入省、市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包括22 个城市综合体项目),总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对地方经济有巨大拉动作用和示范作用的高端服务业项目;
3.扶持期内引进的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
4.已经完成项目投资量的30%以上;
5.提前竣工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 补贴(奖励)标准
1.专项补贴:以自有资金投入为主的高端服务业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8000万元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在8000万元(含)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贷款贴息:以利用金融机构中长期贷款为主的项目,给予25%-50%的贴息补助,单个项目贴息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奖励:对业态新颖、填补我市服务业领域空白以及科技含量高的知识型服务业项目,引进并正式开工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4.提前竣工项目奖励:对原计划2009年后竣工的项目,提前竣工并投入运行的,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三条 报送资料
1.申请报告和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批准文件复印件;
3.项目规划、土地、环保等文件批复复印件;
4.中长期贷款合同、资金到位证明等;
5.预算、决算报告及竣工结算表;
6.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章 现代农业设施补助
第二十四条 申报条件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新建、扩建钢架大棚、食用菌棚、棚架、喷滴灌设施、温控自动控制设施等高效设施农业项目;
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属于区域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申报单位农产品获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品认证,生产基地通过检测获得无公害或以上等级产地认证;
3.项目要求集中连片,达到规定的起点规模要求。其中,新增建设规模:组装式标准钢架连栋大棚连片50亩以上,组装式标准钢架单体大棚连片300亩以上,食用菌棚连片50亩以上;新增投资规模:新建、扩建项目新增投资在100万元以上。
第二十五条 补助标准
对新建、扩建达到规定规模的高效设施农业项目,市级给予不超过新增投入10%的资金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申报资料
1.企业资信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开户银行资信证明、银行存款证明、近两年财务报表、龙头企业称号证明文件;
2.新扩建项目所在地的农业产业规划、项目建设立项审批手续、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概预算、相关服务协议、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证明、基地投资证明、无公害等级以上证书及其他必要证明;
3.征用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种养殖或工厂化生产的项目,需提供有关土地流转证明文件复印件;
4.申报项目要用GPS标明方位;
5.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七条 职责分工
1.市财政局:负责制订引导资金管理使用计划,并按规定预留20%的配套资金,确保综合平衡;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申报和审核;负责项目审核意见的汇总和报送审批;按照绩效管理要求及时拨付引导资金。
2.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3.市经贸委:牵头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新建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补贴(贴息)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4.市中小企业局:牵头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5.市外经贸局:牵头负责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6.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现代服务业财政补贴项目申报,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7.市农林局:牵头负责现代农业项目申报办法,并负责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一章 资金申报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奖励项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补贴、外贸企业新增出口奖励项目实行按年申报;其余项目实行按季申报。
第二十九条 每季度(年度)终了后,符合上述引导资金使用方向的单位(企业),可向所在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本办法列示条件,提供申报材料。
第三十条 市各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申报条件,对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建议;市财政局统一汇总和报送市主要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的补助类型和金额,属于已经完成(实现)的项目,于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相关区财政局,由相关区财政局负责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属于已开工未完成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拨付资金,最高不超过支持金额的30%。
第十二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跟踪、检查管理制度。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部门,不定期对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引导资金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项目完成后的实际效果,确保引导资金专款专用,发挥财政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三十三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回已经取得的引导资金,并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相应责任。
1.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2.截留、挪用资金的;
3.项目无特殊理由变更、终止的;
4.其它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各项目的绩效目标,做到“安排前确定绩效目标”和“实施后进行绩效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将绩效管理贯穿引导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十五条 对引导资金的使用,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项目执行完毕后,单位(企业)须齐备相关可查证、可核实的资料;市财政局将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价,提交绩效报告。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同类项目已经获得省以上有关部门补贴、补助或者奖励的,不得重复申请上述项目。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无锡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