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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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各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各有关地勘单位:
为规范我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省地质勘查监理队伍健康有序发展,我们制订了《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地矿 地质勘查 办法 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07年4月23日印发
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监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山西省内实施的地质勘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的监督管理内容,保证勘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及工作质量和资金的合理使用,依据《山西省地质勘查项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出资、省出资并由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的地质勘查项目的监理工作。项目实行监理责任制,项目监理单位对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监理人对项目监理单位负责。
第三条,地质勘查项目监理单位依照下列条件聘请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
(一)地质勘查项目监理人员应品德端正、遵纪守法、熟悉矿产勘查工作的相关业务,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
(三)在地质勘查或相关经济工作岗位工作10年以上,在勘查工作中担任过矿产勘查项目及相关专业的技术负责,从事过矿产勘查工作的组织管理的;
(四)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或经济规范,并有较为突出的工作业绩的;
(五)能够承担并完成委托监理工作,身体健康,能够胜任野外勘查工作,年龄不超过65岁的。
第四条,项目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和确认。
第五条,监理工作人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查阅与项目有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二)有权以专家身份参与项目的论证、设计审查、成果验收等。
第六条,监理工作人员履行如下义务:
(一)每年不少于三次到实地对项目实施进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型山地工程的开工及完工,监理人员必须到场监理;
(二)对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进行技术指导;
(三)编写项目监理建议书。
第七条.监理工作人员对项目监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及行业地质勘查规范、规定等技术标准;
(二)经批准的项目设计、审查意见书及相关批复意见;
(三)项目主管部门的其它相关文件。
第八条,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检查质量体系运行状况;
(二)抽查勘查施工质量;
(三)核实地质找矿成果;
(四)纠正违反设计或技术规定程序的做法;
(五)提出调整工作部署及施工方案建议。
第九条,项目监理工作程序:
(一)项目监理单位收到项目主管部门监理委托书后,按照项目主管部门要求监理单位对每一个监理项目编制监理计划,报项目主管部门。每个监理小组不得超过3个监理项目;
(二)监理计划应包括项目监理组组长、组员名单、监理过程及总体时间安排,以及对勘查单位的要求,每组监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项目主管部门认可后的监理计划,要正式报送项目主管部门,抄送勘查单位;
(四)勘查单位收到监理计划后,按计划要求准备相关资料,按时间要求送达监理单位及监理专家。
第十条,项目现场监理工作要求
(一)监理组现场监理对各类工程质量、原始编录、原始图件、野外记录本、记录卡、原始数据、表格、样品测试结果清单、实物标本等进行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10%,详细检查考评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6);
(二)野外监理时,勘查单位应为监理工作人员提供必备的工作条件,同时勘查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在现场配合监理工作,勘查单位应按监理工作人员提出的监理意见部署和改进工作,并按要求书面上报执行情况,对监理建议书有异议的,可向项目主管部门反映;
(三)监理人员在离开监理现场后及时写出监理建议书,报监理单位,抄送勘查单位,监理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监理时间、地点、监理人员、现场情况;
2、工作进展情况;(是否按批准的设计组织实施)
3、取得的主要成果;
4、质量情况,项目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情况,地质探矿工程考评情况;
5、勘查中遇到的问题;
6、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
7、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或变更设计,由勘查单位提出申请,监理单位提出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项目野外工作全部结束,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建议书完成最终监理报告。监理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整体质量评述;
(二)项目整改意见评述;
(三)主要成果评述。
第十三条,野外验收要按照勘查合同的时间要求,在施工单位全部完成野外施工任务后,提出书面申请,见附表7,并且有监理单位最终监理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组织专家与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野外验收。
第十四条,野外验收主要内容。
(一)质量体系运作是否正常;
(二)原始资料是否齐全准确;
(三)是否完成了规定的目标任务;
(四)是否完成了设计批准的工作量;
(五)项目是否符合标准规范及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野外验收实行评分等级制,评分表见附表8,评分实行百分制,根据总分多少划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及格(60分以下)。最终填写地质勘查项目野外验收意见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项目成果报告最终验收。
(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报告编写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见附表9);
(二)报告验收前,项目实施单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野外验收意见书;
2、项目合同、设计书、设计审查意见书;
3、文字报告(送审稿)及附图、附表;
4、项目监理报告;
5、初审意见书。
第十七条,项目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确定验收成员,验收时间、验收地点,验收组一般由5-7人组成。
第十八条,成果报告验收一般采用会议评审验收的形式,通过听取项目负责人介绍、答辩,审查各类资料,填写成果报告等级评分表(见附表10)通过会议讨论现场形成评审意见书(见附件)
第十九条,项目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对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考核,主要对监理单位的工作业绩做出优、良、差的等级评审。对优秀的监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差的监理单位提出批评及整改意见,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取消监理资格。
第二十条,监理工作人员对于有本人参加或有本人亲属参加的项目,项目监理单位应调整监理人员,采取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监理工作人员应依法监理、秉公办事、恪尽职守、实事求是,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因泄密造成国家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监理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如存在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妨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解聘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监理工作经费在专项监理费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地质剖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的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地层分层合理,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10 分层欠合理1处扣0.5~1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5分
⑷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符合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10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错1处扣0.2~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剖面图质量
(25分) ⑴比例尺与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5分,图面有缺陷扣0.3~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剖面起点、终点和工程位置、地质 界线及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的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构造要素表示合理。剖面图与平面图吻合,与文字记录相符 15 一般缺陷或错漏扣0.5~1.5分,多处不吻合或不一致扣1分
⑶柱状图内容齐全,层次合理,厚度准确,文字综述合理简练,化石名称书写正确 5 有缺陷扣0.5~2分
3.控制程度
(5分) 露头(天然和人工)点密度符合相应比例尺的要求 5 有不足扣0.5~2分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具系统性、代表性,专门样品采集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欠系统扣0.1~0.5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专门样品采取不足扣0.2~0.5分
⑵采取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设计要求 3 采样方法不符合设计要求1处扣0.1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符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除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2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每一剖面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相、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剖面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2
地质填图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野外地质记录质量
(3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每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3分
⑵地层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概念清楚、字迹清晰 3 有缺陷扣0.3~1.5分
⑶岩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 10 定名有误或与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遗漏或简单1处扣0.2分
⑷蚀变与矿化、岩(矿)脉、构造与化石等特征描述详尽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质 3 漏、误1处扣0.1~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⑹对接触关系等重要地质现象绘制必要的素描图,并作详细记录。有50%以上露头点的路线应作信手剖面。文、图相符,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应绘而未绘素描图1处扣0.3分,应作而未作信手剖面1处扣0.5分,有缺陷1处扣0.1分
⑺路线地质记录连续,界线点控制准确,重要地质现象有详细记录 5 有缺陷1处扣0.1~0.5分
2.野外手图质量
(5分) ⑴内容齐全、准确,并与文字记录相符 4 缺项、有误或与记录不符1处扣0.1分
⑵面图整洁,字迹清晰 1 有缺陷扣0.1~0.4分
3.槽井探编录质量
(5分)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5 参见表QD-35《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质量考评表》
4.采样质量
(10分) ⑴岩、矿石和化石标本及其鉴定样品采集齐全、专门样品采取的种类、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 标本及其样品采集不足扣0.1~0.5分,专门样品采集不足扣0.2 ~0.5分
⑵采样方法和样品重量、标本规格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3 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3分,样品重量、标本规格欠合要求扣0.3~1.2分
⑶按有关标准完成采样编录,标本、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误无漏 5 采样编录欠符合要求扣0.5~2分,注记误、漏1处扣0.2分
5.实际材料图质量
(3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图面整洁,字迹清晰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图面表示内容齐全,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实际材料图与手图相符,与文字记录一致 10 内容缺项1处扣0.1~0.2分,出现不符合或不一致现象1处扣0.5分
⑶图面地质体间结构合理,代号齐全正确,地质体和地质界线控制程度达到有关标准要求或设计要求 15 图面结构不合理1处扣0.2分,代号遗漏或有误1处扣0.1~0.2分,控制程度不够1处扣0.5~1分
6.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逐日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和样品),及时编写路线地质小结和转绘实际材料图 4 整理不及时扣0.4~0.8分,路线地质小结编写不及时扣0.4~0.8分,实际材料转绘不及时扣0.4~0.8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4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除1~2分,登记或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野外工作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7.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及时、认真,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做好质量记录 5 整饰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3
探槽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工程质量
(5分) 工程中基岩揭露程度完全达到地质编录和采样的要求 5 按未达要求部分占工程长度比例扣分,重要地质界线不清1处扣1分
2.文字记录质量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述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3.素描图质量
(15分) ⑴比例尺和素描壁选择及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3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分,内容缺项1处扣0.1~0.3分,图面有缺陷扣0.1~0.3分,比例尺或素描壁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槽底与槽壁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2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4.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除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工程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4
坑井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项目名称:                               勘查单位:(盖章)
项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5 有缺陷扣0.5~2分
⑶分层合理,各层次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3~0.6分,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3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产状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3 漏、误1处扣0.3分,代表性差1处扣0.1分
2.素描图
(20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3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地质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壁、顶、掌子面间吻合,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5 界线和数据有误1处扣0.5~1分,出现不吻合或不一致现象扣1分
3.采样质量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规格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1处扣0.5~1分,样品规格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及工程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工程中刻槽样未标记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4.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坑道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测试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素描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单工程野外编录结束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资料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3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5.检查验收情况
(5分) 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分院抽查和实地抽查及时,对检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检查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

注:按单个坑道评分后加权计总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附表5
机械岩芯钻探原始地质编录考评表
工程编号:                          勘查单位:(盖章)
项 目 考评内容及要求 标准分 扣分因素 评分
1.布 孔
(5分) 钻孔(定位、方位、斜度)布置准确,符合设计要求 5 1项不准确(超差)扣1.5~2分
2.文字记录
(45分) ⑴记录项目和格式、描写内容和顺序及计量单位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5 1处不符合要求扣0.1~0.5分
⑵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语言精练,字迹清晰 4 有缺陷扣0.4~2分
⑶分层合理,按比例尺要求地质体和重要地质现象无遗漏,各种地质界线划分准确,各层之间接触关系叙述清楚 6 分层欠合理1处扣0.6分,界线划分欠准确或接触关系漏述1处扣0.2分
⑷岩、矿石定名基本准确,岩性描述详细且与定名相符,能清楚反映出岩(矿)石的宏观特征及变化情况 10 定名有误或描述不符1处扣0.2~0.5分,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⑸蚀变与矿化的岩石和矿物特征、种类、强度及其关系等描述清楚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⑹构造类型、特征、性质及其蚀变、矿化和相邻地质体的关系描述正确 8 描述漏项或简单1处扣0.2分
⑺各种原始和计算数据无误,岩芯丈量准确,轴夹角数据齐全、准确、有代表性 5 数据有误1处扣0.1~0.2分,轴夹角测量不全或代表性差1处扣0.2分
3.柱状图
(15分) ⑴比例尺和图式、图例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内容齐全,图面整洁字迹清晰,花纹美观 5 图式或图例不符合要求1处扣0.1~0.2分,内容缺项1处扣0.2~0.5分,图面有缺陷扣0.2~0.5分,比例尺选择不符合要求不得分
⑵分层界线和各种数据准确,与文字记录有关内容和数据相符 10 界线数据有误1处扣0.1~1分,出现文、图不符现象1处扣0.5分
4.采 样
(20分) ⑴样品、标本采集齐全、有代表性 5 漏采样品1处扣1分,代表性差1处扣0.2~0.5分
⑵布样原则、采样方法及样品长度和重量等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10 布样原则或采样方法不符合要求不得分,样品长度欠符合要求1处扣0.2分,样品重量严重超差不得分
⑶按有关标准要求完成采样编录(含“二次编录”),样品位置和编号在文字记录和有关图、表中注记清晰、无遗漏 5 注记误、漏1处扣0.2分,劈芯样岩芯未作标记或无样牌扣1分,未进行“二次编录”不得分
5.室内整理情况
(10分) ⑴随钻孔施工,及时整理野外现场编录资料(含标本、样品) 3 整理不及时扣1~3分

⑵收到各类实验结果后,及时完成样品登记,并填入柱状图和注记、补正文字记录 5 登记或注记、补正不及时扣1~2分,登记或注记有误1处扣0.1~0.2分
⑶文、图按有关规定要求整饰着墨,终孔后及时提交有关原始地质资料和有关的附属表格及钻孔质量验收报告 2 整饰着墨有缺陷扣0.2~0.8分,附属表格每缺一种扣0.2分,质量验收报告填写不及时扣0.5分,资料提交不及时扣1分

6.检查验收情况
(5分) 终孔后及时实地检查原始地质编录。自检、互检、组级检查和分院级抽查及时、认真、并对检查查出的问题处理及时、认真。作好质量记录 5 实地或室内检查不及时不认真扣1~2分,问题处理不及时或不认真扣1~2分。无质量记录不得分

注:按单个钻孔评分后加权计分.
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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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甲方):国家开发银行
代理方(乙方):中国银行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委托代理暂行办法》,甲乙双方本着对国家固定资产贷款负责,为国家建设项目服务的精神,经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业务的范围
1.监督借款合同的执行;
2.办理外汇、人民币的贷款和资金拨付等业务;
3.监督贷款的使用;
4.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工作。
二、甲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按时供应资金(在合同中明确乙方的责任)。
2.及时向乙方提供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及有关资料。
3.借款合同变更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4.负责贷款本息的回收。
5.有权对乙方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6.按期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三、乙方的责任和权利
1.认真履行本协议,办好各项代理业务。
2.根据委托代理业务需要,确定相应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办理委托代理业务。
3.根据甲方的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和资金到位情况,按时办理贷款和资金的具体拨付业务。
4.严格监督贷款的使用,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甲方通报并根据甲方的书面通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有关问题,并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问题解决的结果。对借款人逾期未还的贷款本息要协助甲方进行催收。
5.积极配合甲方处理突发事件。
6.协助甲方做好贷款本息的回收,并及时上划资金。
7.负责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时编报委托代理业务有关的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8.对借款单位存入乙方的其他资金到位情况要及时向甲方报告。
9.按期向甲方收取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四、委托代理业务的资金运作程序
1.甲方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乙方的代理权限和代理义务。
2.甲方将借款合同、年度贷款计划抄送乙方。
3.甲方按项目将贷款资金直接汇拨到乙方经办行。
4.乙方经办行应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通知借款单位立即办理贷款手续,并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将甲方下达的贷款资金一次全额转存至借款单位的存款帐户。
5.乙方经办行应在每次收回贷款本息的两个工作日内,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
6.甲乙双方对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管。
五、委托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
乙方对贷款代理业务,要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单独进行核算和反映。有关贷款代理业务的会计核算办法,由乙方另行制定,经甲方同意后执行。
六、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
1.委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以本年代理贷款新增发生额为基数,按一定费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本年新增代理贷款发生额×费率
2.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的费率为2‰。
3.网点补助费采取按年计算、分次支付的方法。即:在10月份和次年元月份计付。乙方应拿出部分网点补助费适当奖励对贷款回收本息工作有突出成绩的经办行。
七、违约责任
1.甲方对乙方的下列行为可根据情况采取扣减或取消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要求经济赔偿、直至取消受托代理资格等制裁措施:
(1)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完成委托事项;
(2)乙方经办行在贷款资金到达的两个工作日内,未办理贷转存手续、在收回甲方贷款本息的两个工作日内,未将还款资金如数上划甲方指定的存款帐户及擅自从甲方贷款资金中扣收乙方各类贷款本息;
(3)乙方擅自超越受托代理权限,致使甲方遭受损失。
2.甲方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交付委托代理事项,所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负责。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代理重点建设业务网点补助费,应予经济赔偿。
八、协议更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如遇政策调整等重大原因,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可修改。为便于操作,甲乙双方可根据本协议签定补充规定。
九、确定委托关系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业务,在按照本委托协议执行的原则下,可以与乙方的省、市级分行分别签订委托代理分协议,由甲方直接委托乙方省市级分行代理甲方的业务,委托代理分协议签订后,由乙方的省市级分行报其总行备案。
十、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期满再议。
如本协议期满,甲乙双方不再续订,则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已经发生而未履行完毕的代理业务,甲乙双方应按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甲方: 国家开发银行(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姚振炎
乙方: 中国银行(签章)
法定代一人(签字):王启人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六日于北京



1995年11月6日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3]106号




关于加强含铬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含铬固体废物是一类毒性较强、可致癌的危险废物,主要产生于化工(铬化合物生产)、冶金(铬铁合金)、轻工(电镀、鞣革、染料、颜料)等生产过程,其中尤以有钙焙烧生产铬化合物和湿法生产铬铁合金过程中产生的铬渣数量最大,危害最为严重。一些企业将含铬废物长期堆置,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严重污染。为加强危险废物管理,加大危险废物污染治理力度,现就含铬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含铬危险废物的安全处置和综合利用力度

1、要严格督促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采取措施,确保含铬危险废物得到环境无害化处置。企业可以自建设施处置,也可委托其他有处置能力的单位处置。含铬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等规定。因委托处置需转移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2、鼓励含铬废物的综合利用,如制作自熔性烧结矿冶炼含铬生铁、水泥矿化剂、玻璃着色剂等。

3、加强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企业兼并破产时的监管,其堆存的含铬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和消除厂区及周围环境的铬污染的责任必须作为重要遗留问题在处理兼并破产任务时一并解决。

二、加强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的污染防治,加快铬渣的环境无害化处置

1、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应对厂区及废物堆存、处置设施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中铬含量进行定期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2、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要对历年遗留的和新产生的含铬废物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2004年底前,要实现当年产生的含铬废物当年处置。

对历年遗留的含铬废物,包括简易堆置和已经填埋、但不符合《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的,产生单位应采取措施,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置,确保遗留的含铬废物逐年减少。

3、环境敏感区内禁止新建铬化合物生产装置;环境敏感区内现有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或生产装置,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应逐步迁出环境敏感地区。

铬化合物的生产建设项目应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淘汰有钙焙烧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禁止建设年生产规模二万吨以下的铬化合物生产装置。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其自建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必须与生产设施同时投入运行;委托处置利用的,必须在生产设施运行前落实接受委托的单位。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产生含铬危险废物企业的监督管理

1、将含铬危险废物的产生、处置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单位,加强管理,加快污染治理。

2、督促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落实含铬废物处置方案,监测企业及其周围环境质量变化和污染情况。

3、对于含铬危险废物临时贮存设施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和长期贮存含铬危险废物而无处置方案的企业应征收危险废物排污费。

4、对于污染严重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实行限期治理;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指定有能力单位代为处置,以尽快解决历史遗留的铬污染问题。

5、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将本辖区内产生含铬危险废物的铬化合物和铬铁合金生产企业及其污染物处置情况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