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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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卫生部 交通部


关于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通知
卫生部、交通部



为了适应我国的对外贸易和旅游事业的发展,做好疏港工作,加快船舶的周转,加强卫生检疫,严防疫病从国外传入。为此,对国际航行船舶实施进口电讯卫生检疫,特作如下通知:
1.从1979年6月1日起在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港口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2.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范围,暂定为我国国际航行的船舶。对外籍船舶,如自愿申请电讯卫生检疫,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酌情办理。
3.中国远洋公司应通知所属各船舶,根据对船舶实施电讯卫生检疫的卫生要求,向所在港口的卫生检疫机关申请办理电讯卫生检疫手续。
4.各港务机关或外轮代理公司应把电讯卫生检疫视为提高运输效率,做好港口疏运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并负责做好卫生检疫的电讯、电报的传递工作。
5.各卫生检疫所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准备,按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
6.请各港口的海关、边防等检查单位协助支持做好此项工作。
在试行电讯卫生检疫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197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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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2006)6号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甘南州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各单位:
《甘南州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试行)》已经州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一月五日



甘南州州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试 行)
为了积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州直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疗补助原则
(一)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医疗保障,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二)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二、医疗补助范围
(三) 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州直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 经省人事厅或州人民政府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州直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 经省委组织部或州委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州直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机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2000年12月1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时,参加州级公费医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本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共同审核确定。
三、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六)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集标准根据原公务员医疗的实际支出水平、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州直机关单位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暂定为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费用总额的3%。
(七) 医疗补助经费要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八)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补助。
五、医疗补助办法
(九)门诊医疗费的补助:每年按本人缴费工资(含退休金)的1%补助门诊医疗费,划入个人帐户。
(十)住院医疗费补助:医疗补助经费扣除门诊费补助后的其余部分,用于以下住院医疗费补助:
1、住院起付标准的补助。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费在1000元以内,执行起付标准500元以上的补助50%。
2、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的补助。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60%;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和正副县级干部及退休人员补助50%,其他人员补助40%。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3万元。
3、具有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被聘任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高级知识分子及退休人员、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甘肃省优秀专家、经国家人事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正副地级干部及退休人员和正副县级干部及退休人员,在就诊住院时除按上述规定享受医疗补助外,对住院期间干部病房与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之间的差额费用给予补助。
六、医疗补助管理
(十一)州直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要加强对医保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十二)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是涉及国家公务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主动配合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七、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辽宁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卫生厅局:
为促进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我部确定在部分省市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作目标及要求
试点地区要在现有收费管理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订按病种收费管理办法,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一)全面总结和分析现有按病种收费管理的经验和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各地具体的实施方案。
(二)在选择试点医院、确定病种及制定病种收费标准时,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既要考虑具体方案的科学性,还要考虑可操作性。
(三)按病种收费管理直接涉及到患者切身利益,试点地区要协调有关政策,做好按项目收费管理和按病种收费管理两个办法之间的衔接,尽量避免产生纠纷。
(四)边实践、边总结,注重实效。按病种收费管理改革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作,各地应制定阶段性目标,可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和医院首先试点,探索经验,再逐步推开。

二、开展按病种收费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选择病种
在选择病种时,原则上应当与医院目前使用的疾病诊断标准一致,即ICD-9或者ICD-10,并应考虑以下因素:
1、疾病发生频度较大,即常见病和多发病;
2、疾病的经济负担较重,即在疾病频度相同的情况下,选择费用较高的病种;
3、病种的临床治疗效果(诊断、治疗、转归)比较明确。
(二)制订病种收费标准
在制订病种收费标准时,可以当前病种实际费用为基础,组织专家对医药费用的合理程度进行评价,减扣不合理部分,增加应当提供的服务,调整病种费用。
病种费用数据的收集可以充分利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在病例的选择上,应当采取科学的统计方法,尽量扩大选定病种的样本量(如当年病例数不够大,可以将样本扩大到最近几年),以提高病种费用数据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三)监督评价
实行按病种收费的医院应当建立内部监督和评价机制,明确监测和评价指标,监测病种收费的实施,评价服务质量,分析医院总的医药费用变化情况。如发现问题,要及时调整按病种收费方案,保证按病种收费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组织工作
试点省(市)卫生厅(局)要加强领导,并积极协调价格部门,组织本地区按病种收费管理研究探索工作。
(一)成立当地技术专家组,确定病种、测算病种费用和制订监测评价指标;
(二)选择进行病种收费管理试点的医院;
(三)组织监测和评价工作,特别是对按病种收费管理后医疗服务质量受到的影响以及费用转移情况(例如费用从住院转到门诊及推诿病人等问题)进行监测与评价。分析按病种收费管理的效果,并总结经验。
卫生部将协调试点有关工作,交流经验,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支持。

二○○四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