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绵府办发[2005]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四川省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人身死亡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有效遏制煤矿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煤矿企业的生产安全工作,保障因工死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境内所有煤炭生产、基建企业,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因工死亡的人员。
煤炭生产、基建企业井下生产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之外的其他人身伤害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标准。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其因工死亡人员补偿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可按照以下办法处理死亡补偿待遇:
(一)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选择长期待遇定期享受的,依照《条例》的规定,享受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应符合供养条件)第三项工伤保险待遇。
(二)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若愿意选择一次性领取死亡人员补偿待遇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标准(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劳社办[2004]76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计算后,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
第四条死亡人员补偿费用支付渠道
(一)死亡人员补偿费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依照《条例》的规定,由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支付。
(二)按照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其补足的费用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支付。
第五条非法用工的煤炭生产、基建单位(含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煤矿)在井下生产作业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其死亡人员的补偿待遇由生产安全事故单位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第19号令)的规定进行补偿,死亡人员补偿待遇总额低于20万元的补足到20万元。
第六条因工死亡人员的直系亲属对其死亡人员补偿待遇与补偿责任主体发生争议的,依法按照劳动争议处理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发文之日前发生的井下生产作业生产安全事故不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市发改委监察局招监办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意见的通知绵府办发[2005]56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发改委、监察局、招监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的意见(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绵阳市监察局
绵阳市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
自《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的通知》(绵府办发[2004]77号)下发后,对依法规范我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行为、遏制消极不良现象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降低工程招标的社会成本,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强我市国家投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资格审查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资格审查行为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交通、水利、电力等),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内容:
(一)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投标项目经理资质等级要符合要求,符合注册经营范围,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装备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业绩、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三)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没有被有关管理机构限制参加投标;
(四)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可采取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进行。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详细规定审查的标准和方法。
无论是采用资格预审还是资格后审,评审标准都应当公开,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因行业、地域、所有制不同而加以歧视,也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或其他与履行合同无关的证明作为投标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严格资格审查程序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四)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五)对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招标人应当按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后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资格预审包括强制性标准法和综合评分法两种。采用强制性标准法的,凡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预审后允许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范围,并按照得分高低选择潜在投标人。经评审后,符合资格预审要求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少于11家,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11家时,凡符合国家投资工程项目建设投标人要求资质和项目经理执业条件,无法律、法规限制投标情形的投标人,均通过资格预审;报名参加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3家时,应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开展招标活动,不再进行资格预审。
禁止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票资格预审。
三、完善资格审查机制
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成的资格预审委员会负责实施。资格预审委员会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从省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人数应不少于2/3。除省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封闭进行;县市工程建设项目,在当地政府指定场所进行,由有关监督部门按国家招标投标监督职责分工进行监督。
资格预审委员会在资格审查时,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不得改变或补充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审查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委员会在完成评审后,应当出具经资格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评审报告,报有关部门备案。
评审报告应载明资格预审基本情况、合格投标人名单、不合格投标人名单、不合格的理由和依据等。
资格预审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应当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未通过的潜在投标人书面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资格预审结束至投标截止日前,投标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取消该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特殊情况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投标人应向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更换的书面申请,且重新更换的项目经理须符合资格预审的要求,招标人及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同意后,应在投标截止日前予以更换。
四、加强资格审查监督
招标人违反资格预审规定,不严格进行资格预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按《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川纪发[2004]25号)处理。
严禁围标串标。投标申请人围标、串标的,一经查实将按《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投标申请人如认为其他投标申请人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项目经理违反规定承接多个业务、受到停止(暂停)承接业务处罚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资格预审委员会报告,也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投诉。
资格预审投诉活动,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2004年第11号令)办理
原绵府办发[2004]77号文件中有关资格审查的规定停止执行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88号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东莞市突发气象灾害防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和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高温、寒冷、大雾、灰霾、雷雨大风、道路结冰、冰雹、森林火险等灾害性天气气候造成的灾害。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及灾害防御等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由市气象台统一发布。
市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民政、卫生、广电、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及海事等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防御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第二章 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制定抢险救灾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做好灾害防御和抢险救灾工作。
(一)气象部门负责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及时收集气象灾害的实况,为各职能部门及社会公众提供防御气象灾害所需的气象信息;
(二)三防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防办)职责:
1、组织防洪防风安全检查,制定防洪防风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
2、组织审定水库防洪限制水位和堤围警戒水位,制定和下达水毁工程修复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
3、负责三防通讯及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维护以及三防经费、物资的计划、调配和管理;
4、联络、协调各有关部门的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根据可能出现的险情,妥善做好群众的转移工作;
5、编制险情、灾情报告及抢险救灾情况报告;
6、执行三防指挥部的决定,完成三防指挥部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宣传单位负责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市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市三防指挥部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三防办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
(四)教育部门负责协调和指导各学校的防御工作,向学生宣传预警信号的含义以及相应的防御措施。
(五)公安部门负责保证防灾指挥、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快速通行;维护交通秩序;协助危房群众疏散及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六)交通部门负责最大限度地维持公共交通和检查车船的防避工作;负责抢修损毁道路和调度抢险救灾车船运送抢险物资。
海事、渔监等部门负责督促水上船只避风,做好辖区水域搜救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当接到水上遇险求救信号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救援并向三防指挥部报告。
(七)供电公司负责所辖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市防汛泵站和三防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配备足够的物资和材料,组建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及时修复故障。
(八)供水部门要落实两路水源,确保东江水受污染时供水水质不受影响;要防止因为市区受浸、地下水倒灌污染水源。
(九)城管部门负责市区玻璃幕墙、霓虹灯、广告牌、山坡附近建筑物和市政设施的防风防暴雨检查工作;负责城市道路树木的防风修枝工作,清理影响交通的树木;负责路灯及其设施的安全,必要时通知供电部门切断电源。
遭受灾害时,城管部门负责在危险路段和危险建筑物附近挂出警戒标志并组织警戒,及时转移该危险区域的人员和物资,村(居)委会应当提供协助。
(十)卫生部门负责组建和指挥医疗救护队伍,参与受灾时的医疗救护及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十一)水利部门负责组织专职队伍巡查其管辖的水库、堤防、水闸、排涝泵站,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出现险情时,组织水利工程的抢险。
(十二)经贸部门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的副食品,保证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
(十三)民政部门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并协助做好救灾工作,统计受灾情况。
各镇街协助民政部门做好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十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掌握重点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指导和部署全市地质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地质灾害的处理和善后工作。
(十五)建设部门负责掌握全市危房信息,部署和指导建筑工地、危房防灾措施的落实,并组织建筑工地、危房、倒塌房屋的人员和物资的转移,协助灾后重建。
(十六)农业部门负责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统计灾害损失情况,部署和组织农业生产自救。
(十七)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所必需的资金经三防办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由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筹措,优先安排。
第三章 灾害防御
第七条 本办法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见附件),是本市防御气象灾害的统一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做好防御工作。
第八条 台风白色预警信号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防风、防雨;
(二)海事部门启动应急预案,海事、渔监部门应通知辖区江河、海面作业船只做好避风准备,港务部门应做好货物抢装或抢卸工作;
(三)三防办值班人员要保持通讯畅通。
第九条 台风蓝色预警信号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水务工程管理单位人员要到现场值班。对达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库应预泄部分库容,排涝泵站要根据实际情况开机排水;
(二)海事、渔监部门负责通知船只适时进入避风锚地;
(三)其他同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第十条 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的幼儿园、托儿所停课;
(二)各镇街组织检查小组,检查辖区内的防灾抗灾准备工作,督促业主对危房或临时房屋(特别是天台上搭建的临时房屋、广告招牌)进行加固;镇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上报拟向公众开放的临时庇护所;
(三)新闻宣传单位应及时向公众公布临时庇护所的地点。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所进行检查;
(四)海事、渔监部门负责检查船只避风情况,督促船只进入避风锚地,必要时启动水上搜救有关应急预案;
(五)城管部门负责检查市区人行道的树木、路灯、下水道、排水口等设施,做好防风防暴雨的准备。
第十一条 台风橙色预警信号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全市幼儿园、中小学停课,学校负责对已到校学生的安全保护;
(二)各镇街负责组织检查挡土墙和有山泥倾泻隐患的地段,挂出警戒标志并负责疏散、转移有关人员;
(三)各镇街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危房居民转移;
(四)各单位的抢修、抢险队伍集中候命;
(五)开放所有的庇护所。
第十二条 台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建议电影院、商场等公共场所停止营业;
(二)公安部门组织力量,指挥人员疏散和维护治安秩序;
(三)交通部门首先停止沿江路段和郊区的公共汽车交通服务,并根据三防指挥部发布的防风通告分阶段停止所有公共交通服务;
(四)供电部门视实际情况切断对行人有危险的部分电源;
(五)电信等通信企业有关人员要严守岗位,确保防风防洪及抢险救灾通讯畅通;
(六)其它同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三条 高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加强防暑降温保健知识的宣传,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注意防暑降温,避免长时间户外活动或者高温条件下作业;
(二)供电、供水单位做好用电、用水供给工作。
第十四条 高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供电部门应注意防范因用电量过高,电线、变压器等电力设备负载大而引发火灾;
(二)各主管部门落实防暑降温措施,督促户外或者高温条件下的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公众(尤其是老、弱、病、幼人群)应尽量避免午后高温时段的户外活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 高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公众注意防暑降温,白天尽量减少户外活动;建议停止户外露天作业;
(二)各有关部门要特别注意防火,供电、供水、卫生等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工作;
(三)其它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第十六条 寒冷黄色或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注意添衣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做好牲畜、家禽的防寒工作,对热带、亚热带水果及有关水产、农作物等种养品种采取防寒措施。
第十七条 寒冷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尤其是老弱病人)注意防寒保暖;
(二)农业、畜牧业等从业人员要积极采取防霜冻和冰冻措施,尽量减少寒害损失。
第十八条 大雾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交通、交警等部门加强对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巡逻,提示驾驶员小心。
第十九条 大雾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应提示公众注意因浓雾使空气质量下降对人体可能造成的影响,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高速公路、轮渡码头的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 大雾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受强浓雾影响地区的高速公路和码头等的秩序,保障交通安全;
(二)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各类交通工具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卫生部门加强宣传,指导公众适当防护;
(二)交警、交通等部门采取措施确保水、陆交通安全;
(三)有呼吸疾病的患者尽量避免外出,外出时可带上口罩。
第二十二条 雷雨大风蓝色或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停止各类户外的易燃、易爆危险作业;
(二)新闻宣传单位应提示公众雷暴发生时,不要在大树、电线杆等地方停留,不要使用无线电话,以免遭受雷击。
第二十三条 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新闻宣传单位应提醒公众切勿外出,确保留在最安全的地方;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三)有关部门加固港口设施,防止船只走锚和碰撞;
(四)其它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四条 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进入特别紧急防风状态;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参加抢险;
(三)其它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第二十五条 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通、交警等部门要做好应对准备工作;
(二)驾驶人员应注意路况,安全行使。
第二十六条 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交警等部门注意指挥和疏导行使车辆;
(二)行人出门注意防滑;
(三)驾驶人员应采取防滑措施,听从指挥,慢速行使。
第二十七条 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相关应急处置部门随时准备启动应急预案;
(二)必要时有关部门负责封闭结冰道路。
第二十八条 冰雹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注意天气变化,做好防雹和防雷电准备;
(二)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影响的室外物品、小汽车等;
(三)提醒老人、小孩不要外出,留在家中;
(四)将家禽、牲畜等转移到带有顶蓬的安全场所。
(五)不要进入孤立的棚屋、岗亭等建筑物或大树底下,出现雷电时应当关闭手机;
(六)做好人工消雹的作业准备。
第二十九条 冰雹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提醒户外人员立即到安全的地方暂避;
(二)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
(三)其它同冰雹橙色预警信号。
第三十条 森林火险黄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要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工作;
(二)加强巡山护林和野外用火的监管工作;
(三)公众进入林区要注意防火;在林内或林缘用火要做好防范措施,勿留火种、乱丢烟头。
第三十一条 森林火险橙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加大巡山护林力度,严格管制野外火源,在重点火险区要设卡布点,禁止带火种进山;
(二)有关部门做好扑火救灾充分准备,进入防火临战状态;
(三)在林内或林缘禁止户外用火,停止一切炼山作业。
第三十二条 森林火险红色预警信号发布后:
(一)林业部门安排人员加强值班调度,密切注意林火信息动态;
(二)进入紧急防火状态,森林消防队伍要严阵以待;
(三)发布戒严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组织镇、村干部和护林员、林业公安加强巡山护林,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在进入林区的主要路口设卡布点,严禁带火种进山,及时消除林火隐患;
(五)发生森林火灾时要及时、科学、安全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在防御气象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将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履行本规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职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1年12月1日。2001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台风、暴雨、寒冷预警信号发布规定》(政府令第44号)同时废止。
附件: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其含义
一、台风预警信号
台风预警信号分五级,分别以白色、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台风白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48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
(二)台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6~7级,或阵风7~8级并可能持续。
(三)台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4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8~9级,或阵风9~10级并可能持续。
(四)台风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受热带气旋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或者已经受热带气旋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可能持续。
(五)台风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12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受台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或者已达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
二、暴雨预警信号
暴雨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暴雨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6小时内本地将可能有暴雨发生,或者强降水将可能持续。
(二)暴雨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在过去的 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50毫米以上,且雨势可能持续。
(三)暴雨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在过去的3小时,本地降雨量已达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续。
三、高温预警信号
高温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高温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接近或达到35℃或已达到35℃以上。
(二)高温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炎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至37℃以上。
(三)高温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天气酷热。一般指24小时内最高气温将要升到39℃以上。
四、寒冷预警信号
寒冷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寒冷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气温在24小时内急剧下降10℃以上,或日平均气温维持在12℃以下。
(二)寒冷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5℃以下。
(三)寒冷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预计因北方冷空气侵袭,本市最低气温将降到0℃以下。
五、大雾预警信号
大雾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大雾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大于等于20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二)大雾橙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的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小于200米、大于等于50米的浓雾且可能持续。
(三)大雾红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 2小时内可能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或者已经出现能见度低于50米的强浓雾且可能持续。
六、灰霾天气预警信号
灰霾天气预警信号,以黄色表示。
图标:
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灰霾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灰霾天气且可能持续。
七、雷雨大风预警信号
雷雨大风预警信号分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雷雨大风蓝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到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并伴有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已达到6—7级,或阵风7—8级并伴有雷电,且可能持续。
(二)雷雨大风黄色预警信号
图标:
含义:6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达8—9级,或阵风9—10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三)雷雨大风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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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0级以上,或阵风11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0—11级,或阵风11—12级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四)雷雨大风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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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2小时内可能受雷雨大风影响,平均风力可达12级以上并伴有强雷电;或者已经受雷雨大风影响, 平均风力为12以上并伴有强雷电,且可能持续。
八、道路结冰预警信号
道路结冰预警信号分三级,分别以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一)道路结冰黄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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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12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影响的道路结冰。
(二)道路结冰橙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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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6小时内可能出现对交通有较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三)道路结冰红色预警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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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2小时内可能出现或者已经出现对交通有很大影响的道路结冰。
九、冰雹预警信号
冰雹预警信号分二级,分别以橙色、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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