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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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文件
国烟法[2003]6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从挂杆复烤到打叶复烤,是我国烟叶加工的重大工艺技术进步,是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工艺技术改革和创新的基础保证.
  日前,全国打叶复烤企业的生产能力已基本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需要。但打叶复烤企业还不同程度存在着体制不顺、专业技术人员偏少、服务意识不强、管理水平较低、加工及检测手段不完善、片烟成品质量不能充分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发展要求等问题,阻碍了打叶复烤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为加快打叶复烤企业改制步伐、强化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更好地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需要,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原则
  1、“工商联手、共同投资”的原则。打叶复烤企业应接照市场经济要求理顺体制,改制为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运作的有限责任公司。
  2、“质量第一”的原则。要把强化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充分满足客户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作为企业最高的质量追求。
  3、严、细管理的原则。管理上要突出一个“细”宇,执行过程中要讲究一个“严”宇。不断规范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挖掘企业潜力,增强发展后劲。
  4、为客户服务的原则。要站在客户的角度看问题,“想用户所想、急用户所急”,把对客户的优质服务贯穿到产前、产中、产后整个过程。
  5、节能降耗的原则。要眼睛向内,精打细算,切实把节能降耗作为打叶复烤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
  6、安全生产的原则。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预防措施,确保企业和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目标
  1、所有打叶复烤企业应按照“工商联手、共同投资,组成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在2004年底前完成改制。挂杆复烤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基本关停;逾期关停的按照国家局有关文件规定不予补贴。因气候、仓储条件和把烟出口确需暂时保留的,由省级局(公司)提出方案报国家局(总公司)批准。
  2、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强化企业管理,使工艺技术完善合理,各项工艺参数实行自动化控制和监控,打叶复烤设备有效作业率达到87%以上;加工技术水平明显提高,产品质量达到《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一2001)标准及客户的需求;打叶复烤企业必须在2004年底前配齐烟叶物理、化学检测仪器设备、杂物剔除设备和设施。
  3、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止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组织结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实行竞争上岗,收入与贡献挂钩;精简、压缩非生产人员。
  4、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必须在2003年底前拆除打叶线,10到30万箱的卷烟工业企业通过整合、重组拆除打叶线,整合重组后以生产五类卷烟为主的企业可暂时保留打叶线。
  5、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加速仓储设施建设,力争2005年底建成与加工能力相配套的成品库、原烟库。
  三、措施
  1、整体规划、合理调整布局,解决资金到位问题。目前,打叶复烤企业总的生产能力已满足卷烟工业企业和出口烟叶需求,但由于烟叶种植逐渐向适宜区发展,原来的产区格局发生变化,造成原有打叶复烤企业的布局不尽合理,局部地区能力过剩。因此,合理调整打叶复烤能力的布局是搞好打叶复烤企业改制工作的前提。对资不抵债、资源缺乏、设备老化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资源较稳定、设备先进但缺乏资金的要通过改制寻求出路;对已改制企业现有还贷余额应通过各投资方追加投资予以解决;新建项目各方投资总额必须达到建设所需的资金。
  2、创造条件,实现改制。各省级局(公司)要高度重视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工作,要组织体改法规、经济运行、烟叶等有关部门针对本省未改制企业的不同情况,制订分年度的改制计划。改制企业必须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转换机制,按公司制要求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在用工制度上要实行全员合同制,通过强化管理,提高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
  由烟叶产区投资的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工作,要在省级局(公司)统一组织下,依托资源优势,积极主动吸纳省内、外对本地烟叶资源有需求的卷烟工业企业进行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重点卷烟工业企业都必须参与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工作。
  隶属于卷烟工业企业的打叶复烤车间,要与所属企业脱钩,在精简人员的基础上;以现有厂房、打叶复烤设备及适当的流动资金作为企业投资,争取就近烟叶产区的分公司投资,组建有限责任公司,真正解决企业的资源、资金、市场问题。
  各省局(公司)要结合本省烟叶数量及市场需求,按照生产能力适度集中的原则,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现有打叶复烤企业的能力,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资源浪费。
  打叶复烤能力超过本省烟叶资源总量且市场需求不足的省份,应对打叶复烤企业进行重组,减少生产点,使资源配置向优势企业转移。
  各省级局(公司)应加大对“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协调力度,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协调资源流向,允许卷烟工业企业在同一省(区)内调拨的烟叶集中到一个打叶复烤企业加工,为企业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加强生产工艺、设备管理,保证产品质量。打叶复烤企业要在满足客户对片烟成品的大中片率、碎片率、叶带梗、出片率等物理指标的基础上,配合卷烟工业企业加强对配方混合打叶的研究,完善工艺设施,提高混打后片烟的均匀性。要加强对打叶复烤设备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使设备能在较长时间保持连续、正常运转;要采取有效措施剔除烟叶中的各种杂物。要严格按照商品养护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商品养护工作,确保成品片烟的安全存放;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生产车间的温、湿度进行控制,以适应工艺加工的需要,改善生产环境。
  4、认真贯彻IS09000国际标准和打叶复烤行业标准,规范工作质量,提高质量保证能力。目前尚未通过IS09000的标准认证的打叶复烤企业,要紧密结合企业的实际,认真分析客户的需求,按照IS09000标准的要求,加快贯标及认证工作。已通过认证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尽快做好标准的改版工作。
  《烟叶打叶复烤工艺规范》(YC/T146—2001)、《打叶烟叶质量检验》(YC/T147-2001)已由国家局发布实施,各打叶复烤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局(总公司)将定期组织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
  5、增强服务意识,让服务向两端延伸,实现全方位的服务。打叶复烤企业要转变观念,切实把自已作为卷烟工业企业的“第一车间”,增强责任意识,满足卷烟工业企业的配方和工艺、技术、产品质量要求,为卷烟工业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要把服务从产中向产前和产后延伸。
  6、狠抓“成本管理”,实现增收节支。要认真核算吨片烟加工的水、电、汽等动力、能源的合理消耗指标及财务、管理、经营各项费用,挖掘副产品(烟梗、烟末)的利用价值,增加企业效益。要讲求投入产出,加速资金周转,压缩开支、杜绝浪费。要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贯彻“减员增效”的原则;实行竞争上岗,尽量减少非生产人员的比例。
  7、加强仓库建设,满足“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需要。取消挂杆复烤后,实行“原烟交接、委托加工”,原烟和成品烟的安全储存,对打叶复烤企业的仓库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南方温、湿度较高的省份和地区,矛盾将更加突出。目前,大多数打叶复烤企业的仓库建设不能满足“原烟交接、委托加工”的需要。国家局在烟草行业“十五”规划中把打叶复烤企业的仓库建设摆在了重要位置,鼓励重点卷烟工业企业在原料基地或打叶复烤厂独资或合资建原烟或成品烟仓库。打叶复烤企业也要积极筹措仓库建设资金。
  8、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片烟加工费用标准,确保打叶复烤企业有一定的自我发展能力。在“原烟交接、委托加工”过程中,委托和加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局制定的片烟加工费用标准。国家局规定内容以外的加工项目和费用,由委托及加工单位按国家局的相关规定协商办理。
  加快打叶复烤企业的改制步伐,强化管理、提高质量水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需要打叶复烤企业、各卷烟工业企业以及各级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各级主管部门和打叶复烤企业都要高度重视改制种强化管理的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精心组织、抓紧实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企业改制工作。力争在两到三年内,使绝大多数打叶复烤企业的管理水平上一个台阶,竞争实力明显增强,企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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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离不开行政法

2000年9月13日 09:12 应松年 马怀德

建立市场经 济体制,必须用行政法手段重新塑造政府职能,对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加以重新定位。把宏观调控职能纳入法制轨道。在新形势下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理解也不能局限于依法办事,而应理解为凡法律未授权的,行政机关均不得为之,包括具体和抽象行为。这种理解有助于防止个别既得利益部门阻碍破坏改革现象的发生。当前改善加强行政执法的关键是职消行政机关享有的过大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如将15日以上人身罚改为行政刑罚,由司法机关行使,以保障其力度和公正性。此外,也必须承认市场经济与腐败有着某种联系,关键是加强制度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建立起权力集中,垂直领导,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新的监督制约体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新体制不仅需要规范市场主体及相互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民商法律、刑事法律,而且需要规范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个人关系以及规范政府自身的行政法律。在目前行政权过大又缺乏必要规范的情况下,强调行政法的作用更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每一项改革措施都可能因行政机关的扭曲和抵制而变形甚至流产,法律赋予企业、个人的各种权利也可能因行政机关的不适当干预而化为泡影。因此,如何规范政府权力,保证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是当前建立完备法制,促进市场经济体制建成的重要任务。本文旨在提出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法的基本作用及自身理论的更新问题。

一、行政法是重塑政府职能的最有效手段

(一)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职能

市场经济体制要求打破以政府为中心、以计划命令为手段的经济模式,将市场作为经济活动的中心,将经济规律作为市场运营的准则。由此,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必须由直接的微观管理,转变为制定战略计划、确立市场规则、向市场主体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发育,维护市场秩序的以宏观、间接管理为主的宏观微观相结合的管理。例如,负责制定经济发展计划,运用银行、财政、信贷、税务等手段引导市场主体,调整经济结构,提供社会保障,协调社会文化事业,监督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管理对社会公益及人民安全健康可能发生影响的特种行业等等。也就是要求政府职能从传统的计划、审批许可、指挥、组织产供销、命令向规划、制定政策、运用经济杠杆、指导、协调、服务转变。

(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必须依靠行政法

实现政府职能的革命性变革,必须依靠完备的法制。具体地说,用法律形式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一方面废除那些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旧职能,另一方面确定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职能。实践证明,政府职能不转变,自由、竞争、公平的市场机制就无法形成,而职能 转变涉及既得利益部门和机构的权力,必然会遇到各种阻力,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通过行政法的手段,逐步规范政府权力,调整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塑造政府的新职能。

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 不外乎两大类,一是调整市场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与市场之间的法律,即民商法律,此类法律目前已引起人们普遍重视;另一类是调整政府与市场及市场主体之间关系,以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自身组成、结构、职责、活动方式等的法律,即行政法,制定此类法律的必要性似乎尚未引起人们重视。实际上,以上两类法律,缺少任何一类,都不可能建立起成熟、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纵观世界各国的现代市场,几乎无一不与政府的良好的服务、指导、调控和管理有关。市场主体的产生与成长,市场主体间平等、有偿关系的健康发展,市场运行的良好秩序和环境等,都离不开政府,离不开行政法。由于新体制的需要,传统体制下管理企业人、财、物、产、供、销的部门必须撤销和精简,这就需要通过制定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等行政法手段实现。实行宏观调控,同样也离不开行政法。虽然宏观调控是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干预经济的有效形式,但以行政命令或政策为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依靠领导人的英明,将产生"随领导人改变而改变"的运动式弊病,这决不是长久之计;二是过度主观随意性,将导致实际操作中的随意性,即使再合理有效的宏观调控措施,也可能被歪曲执行而面目全非。因此,政府从微观直接管理转向宏观调控,也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在法律范围内,辅之以政策性调整,实现政府职能的真正转变。

(三)重塑政府职能的新方式----行政合同

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传统行政法,一般强调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单方面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常常因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而形成、改变或消灭。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基本的特点,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优点所在,否则政令将无法推行,管理将无法维系。但单方意思表示也有缺点,因为单方意思表示常常并不征求或尊重对方的意见,易于引向主观武断,助长强迫命令,当然也就难以调动对方的积极性。因此,在资本主义进入高度经济发达阶段后,在单方意思表示基础上的双方意思表示,即行政契约应运而生。它主要运用于经济领域,其主要特征是行政加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不同,它是合同,以双方意思合一为前提,在多数情况下,相对一方常常得到某些优惠。在合同履行中因行政一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应得到补偿;但它又保留着行政的某些特权,诸如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有权指挥合同履行、改变或撤销合同以及判断对方有错而给予制裁等等。目前,行政合同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相当盛行。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行政合同也迅速发展起来,涉及人事、经济等诸多领域,甚至计划生育方面也创造性地运用了行政合同形式。其中尤其以政府机关为发包方的各种承包合同一度成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形式。由于没有行政合同法,缺乏必要的规范,因而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可以肯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合同仍将有广阔的用武之地。对于它的性质、特点、方式、程序等等的研究将是摆在行政法学者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行政合同法的草拟也需要提上议事日程。



二、重新认识依法行政原则



依法行政原则 是行政法的精神所在,也是构建行政法体系的一块基石。早在十九世纪就有人明确提出"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而法律要由人民或其代表机关制定。"①在这以后的百余年时间里,依法行政原则得到不断地丰富和发展,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承认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

(一)全面理解依法行政原则

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依法行政的观念深入人心。对依法行政原则,一般都从行政机关行为的角度进行解释,即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而很少从行政机关职权来源,即职权法定方面立论,毫无疑问,依法行政原则本身就蕴含了职权法定这一基本内涵。因此在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市场经济新秩序过程中,必须突出强调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政府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凡法律未经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这一内涵,

当然,这一原则不是凭空杜撰的,而是人民与政府的关系和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换言之,行政机关的职权是人民授予的,法律规定政府享有多大职权,政府才能行使多大职权,凡是人民没有授予、法律没有规定的,政府就无权行使,否则就是超越职权或滥用权力,就是违法。

对依法行政原则的片面理解,导致的实践结果是严重的,特别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有些政府管理部门,尤其是那些握有旧体制下相当权力的机关,非但没有成为推动促进改革的动力,反倒成为改革的最大阻力。在这些部门和机构看来,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政府均可以为之,于是在实践中就采用各种手段,设法保留本部门的权力和利益; 有的搞"翻牌公司"谋取利益;有的则直接凭借垄断地位,把权力商品化,在各项业务中收取费用,从中谋利;还有将无偿服务变为有偿服务;自主或擅自审批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标准;还有乱设卡,乱办开发区、乱摊派以至滥用权力乱处罚等等,不一而足。

从以上种种教训不难得出一个结论,政府不仅要依法办事,更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活动。政府的公权力是由人民通过立法授予的,因而是有限的,受法律制约的,其根本的界线在于法律规定。凡是法律没有授权的,政府均不得为之。这是对依法行政原则更为全面的理解。

(二)强制政府权力的有限性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

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过程实际上是政府逐步退出经济活动的前台,交出本应属于企业、个人的权利,割断婆媳关系,重塑政府职能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对政府中的某些部门和领导者来说是十分痛苦和不情愿的。政府不守法,不自律,即使授予企业再多的权

力也无济于事。因为企业权力是有限的,政府权力是无限的,传统上的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一些内容就反映了这一点。这些法律不是指明政府对企业享有哪些权利,其余一切权利都归企业,而是划定企业有哪些权利,此外一切归政府。这种权力倒置现象最终使企业继续成为政府的附属部门,政府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将其卡死。因此,不注意政府权力的有限性而任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发展,那么就可能导致一系列破坏市场关系,损害竞争,漠视市场主体权利的恶果。即使设计出再好的改革方案,也可能因为触及既得利益部门的权力而被歪曲,成为少数人"权钱交易"、"金钱游戏"的通道。正象一位经济学家所言,"此次改革直接涉及一些行政主管机关和关键部门。这些人能否坚决告别旧传统,主动推进经济体制和本单位职能的重塑,对于此次改革至关重要。"②

市场经济是由法律创制并按照法律规则运作的有序经济,是以市场为中心,以政府为保障的高度自律性经济。市场关系在很大程序上可以自我调整,排斥政府过多的直接干预。政府的职责不是直接干预或介入市场,不是作为市场主体出现,更不是通过行政命令的手段调节市场关系,而是要充分依靠、发挥法律作用,特别是行政法的作用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企业及个人的关系,使它们之间由原来的单纯命令服从关系转变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使规范化的法律调整取代不规范的政策调整。我们主张政府权力有限性及职权法定主义,并不意味着市场经济完善无缺,无需政府规制。相反,对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各类问题,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政府进行法律管理。因为市场经济是靠市场规律调整的,由于利益驱动,不免出现盲目性,破坏经济发展平衡。特别在市场秩序不健全的情况下,必须出现偷税、漏税,走私欺诈、哄抬物价、虚假广告、制造伪劣假冒产品等现象。对此,政府必须担负起必要的管理职责。必须指出,无论政府进行宏观调控,还是维护市场秩序,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离开法制,政府的宏观调控也许一时一地产生局部效力,而不可能发挥持久、稳定而全面的作用,甚至可能成为主观随意性的产物;同样,离开了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最终会化作时起时伏,时好时坏的经济运动,不可能建立起长期稳定的经济秩序。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20号



  《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经2003年9月28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加快发展电影产业,培育市场主体,规范市场准入,增强电影业的整体实力和竞争力,促进社会主义电影业繁荣,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境内国有、非国有企业经营电影制作、发行、放映业务及外资公司参与经营电影制作、放映业务的资格准入管理。
  第三条 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或单独成立制片公司;允许外资参股与境内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合资、合作成立电影制片公司。
  (一)成立合资、合作(不含外资)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成立中外合资、合作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2、外资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不超过49%;
  3、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外方可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状况证明材料)。
  (三)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不含外资)单独成立电影制片公司的申报条件:
  1、首次拍摄影片时需申请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申请时须向广电总局提交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本单位的资金证明、拟摄制电影的剧情梗概等材料;领取《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后,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以《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形式投资拍摄了两部(含两部)以上电影片;
  3、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4、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摄制的两部《摄制电影
许可证(单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相关材料。
  (四)符合上述(一)、(二)、(三)项条件的,由广电总局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国有电影制片单位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不含外资)控股或单独成立电影技术公司,改造电影制片、放映基础设施和技术设备;允许外资公司参股经营此项业务,外资公司在经批准的省市可以控股经营此项业务。申报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二)须提交申请书、合同、章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合作各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广电总局核准后,申请人持广电总局的核准文件到国家有关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六条 从事第三条、第五条规定的涉外业务的,还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鼓励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申报条件及
程序如下:
  (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受电影出品单位委托代理发行过两部电影片或受电视剧出品单位委托发行过两部电视剧;
  (三)须提交申请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已代理发行影视片的委托证明等材料。
  (四)符合上述条件,向广电总局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广电总局颁发向全国发行国产影片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向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申请成立专营国产影片发行公司的,由当地省级电影行政部门颁发本省的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取得专营国产影片《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依《电影管理条例》享有与现有省级电影发行公司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广电总局按照《关于发行放映国产影片的年度考核办法》,对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公司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条 允许电影院线公司以紧密型或松散型进行整合。鼓励以跨省院线为基础,按条条管理的原则重新整合。不允许按行政区域整体兼并院线。院线整合应当报广电总局审批。
  (一)鼓励境内国有、非国有影视文化单位(外资除外)以参股、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或单独组建院线公司。
  1、以参股(股份在49%以下)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参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以控股形式投资现有院线公司的,控股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4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2、单独组建省内或全国电影院线公司的,组建单位必须在三年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本院线中电影院的新建、改造。
  3、组建院线公司应当按照广电总局关于成立电影院线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组建省内院线公司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批,报广电总局备案;组建跨省院线公司的,由广电总局审批。 
  (二)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全国农村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发行、放映业务,在城市中的学校、社区以多种方式经营电影放映业务。
  (三)鼓励国有、非国有单位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经营电影放映业务,需报县级以上地方电影行政部门批准,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
  第十二条 鼓励影片摄制单位多渠道出口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国产影片。鼓励电影制片单位参加国外电影节(展),参展影片应当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并应事先报广电总局备案。
在境内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展),应当报广电总局批准。
  第十三条 广电总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实行隔年检验制度。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管理权限,对其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电影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