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径/关晓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08:27:37   浏览:91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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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要旨

  专利技术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是解决发明人署名权纠纷的前提。司法实践中,可依据该专利技术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谁更能清晰阐释作品的核心技术内容等途径来认定作者身份。

  案情

  2006年9月21日,亚神环保公司总经理张四海以《亚神环保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以下简称《可研报告》)一文为主要技术基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2009年1月21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人为张四海、王培名,专利权人为亚神环保公司、张四海。2009年5月12日,王培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是《可研报告》的唯一作者,张四海申报专利行为系受公司委托,但张四海却在申报中私自添加自己的名字,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的唯一发明人为王培名。

  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均把《可研报告》一文作为认定其系ZL200610107078.9号“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发明专利发明人的直接证据。王培名撰写的《可研报告》与张四海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的《可研报告》内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报告》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经对王培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申请专利的时间2006年9月21日。同时,张四海无法提交或说明《可研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原始文档或文件来源,也不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阐释。

  郑州中院判决:确认“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方法”(ZL200610107078.9号)发明专利的发明人为王培名。

  张四海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张四海的再审申请。

  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定谁是《可研报告》的真正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创作该作品的原始资料由谁掌握。一个作品的形成至少要经过思想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如文字作品,作者可以提供比如纸质手稿、创作时的文章大纲、思路图纸等;又比如摄影作品,则可以提供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本案中,王培名为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提供证据证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宁等地,进行人工湿地技术方面实地考察研究,并提出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采用人工湿地技术进行污水净化工程的证据;2006年5月、6月,其完成并撰写了《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术的可研报告》、《关于北方垂直潜流式人工湿地技术在北方地区应用的说明》、《权利要求书》、《YSH北方人工湿地系统技术简介》、《关于厌氧消化的部分知识、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关于污泥膨胀与曝气池泡沫的问题检查及解决办法》等技术文献的证据。并且,王培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考察所发生的费用票据及其他相关文字资料,并提供多名证人证明研发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借用必要技术手段确定创作时间。目前,数字版权自助保护方式——“时间戳”服务已经得到《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间戳的数据电文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因此,如果虚拟作品作者及时申请时间戳,获得第一时间作品存在及内容完整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不过在本案中,《可研报告》在创作中并没有申请时间戳等技术保护,但任何电脑创作文档都会自动生成一个文档创作时间,也可以成为法院判断谁最早完成该文档创作的途径之一。本案中,《可研报告》系申请涉案专利的主要技术资料,并且张四海申请涉案专利时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供《可研报告》与王培名撰写的《可研报告》除个别字句细微差别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处共同的打印错误,例如:第3页“防渗”都打印为“防湛”、“附着力”打印为“附差力”、“围堰”打印为“国堰”,第6页都打印有“用不不时间”,第7页将“我公司”打印成“我司”等——可见:两个当事人提交的《可研报告》均出自同一电子版,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王培名打印完成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示,该文件文档创建时间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间2006年9月21日。

  3.作品核心内容由谁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案《可研报告》是申请发明专利的基础文件,真正的作者必然对报告中所涉及到的复杂技术了然于胸。庭审中,王培名多次要求双方各自当庭对《可研报告》中涉及的化学方程式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当庭予以解释,张四海以《可研报告》中的人工湿地没有植物,而涉案专利必须有植物为由拒绝解释。但从双方举证的《可研报告》第7页显示:“YSH人工湿地不需要种植水生物类就可以使污水净化达标……但为了增收或美化环境,我司对植物也进行了研究,可种植些适应北方生长经济类植物与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莲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审法院反复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内容要求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情况下,张四海都未能就涉案专利技术的形成、研发和其他技术细节问题给予清晰说明,所以综合本案实际,张四海虽然在有关人工湿地工程中进行过一定的组织工作,但从本案现有的证据和庭审情况看,张四海无法对《可研报告》相关技术作出合理解释,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对本发明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因而不是本案所涉专利的发明人。

  (作者单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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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安徽省宣城市人大常委会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2007年5月31日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8年7月30日宣城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发布或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范围:

(一)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的规范性文件;

(三)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政府令或者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说明。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材料应当按照统一格式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备案审查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分送、存档和审查的具体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机构职责范围的,备案审查室应当同时分送各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应当坚持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实行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相结合。

第七条 对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同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或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的;

(三)同有关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的;

(四)规定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五)违背法定程序的。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由备案审查室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所列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备案审查室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九条 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应当写明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文件名称、审查的事项和理由。

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其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应当告知其向有权进行备案审查的机关提出。

第十条 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可以进行主动审查:

(一)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二)涉及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

(三)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认为需要进行审查的。

第十一条 在审查规范性文件时,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说明或者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备案审查室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备案审查室会同有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日内,由备案审查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有关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同时告知备案审查室。经秘书长或者常委会分管负责人同意后,由备案审查室会同相关工作机构进行研究,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通过后的十日内,由备案审查室将书面审查意见告知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

备案审查室可以会同有关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听取制定机关的有关情况说明。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办理情况向备案审查室反馈。

第十四条 经审查认为规范性文件存在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情形而制定机关不予纠正的,备案审查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对修改或者部分撤销后的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重新发文或者公布,并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六条 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备案审查室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的十日内告知其审查结果。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查。

第十八条 备案审查室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十九条 对不按本办法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室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补报或者重新报送。对拒不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拒不执行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5月31日市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近来,企业之间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与债务重组的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将债务重组定义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其中,让步是指债权人同意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债务重组的结果是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因此,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作出了让步,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本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会计处理
(一)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管理的。企业应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债权的账面余额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2.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的,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3.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为投资的。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借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或“长期投资”,下同)等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
4.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需委托外单位销售,或委托外单位加工后销售的,按上述第1条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后,再按委托加工物资(材料)、委托代销商品处理。
5.债务人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和部分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减去接受的现金及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计量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并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6.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同时债权人支付部分现金的。企业应按债权的账面余额加上支付的现金,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计量所接受非现金资产的价值,并按上述原则进行处理。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债务人以其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
1.债务人以其存货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余额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等)、“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存货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商品销售成本”等)、“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产成品”、“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
2.债务人以其固定资产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固定资产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固定资产净值加上清理费用等,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
3.债务人以所拥有的投资清偿债务的。企业应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投资的账面余额,贷记“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投资收益”科目。按单项投资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在处置时同时结转其跌价准备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同时冲减已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4.债务人以部分非现金资产和部分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企业应按支付的现金,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减去以现金清偿的部分后的金额,作为债务的账面余额;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部分,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5.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同时债权人支付部分现金的。企业应将接受的现金记入“银行存款”等科目;以存货抵偿债务的,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减去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差额,确认为收入,并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以存货以外的其他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按债务的账面余额加上收到的现金后的金额与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余额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并按上述原则进行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