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现象的法律思考/俞泽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29:32   浏览:81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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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当前,因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而使反贪查办案件面临新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现象也有增多的趋势,这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更大压力。本文着重分析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如何通过灵活运用讯问谋略、全面搜集证据、增强取证固证意识、提高证据质量等方式积极应对翻供现象,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一、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表现形式

  翻供,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翻供往往是在翻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一种行为。翻供心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引者注)对已经做出的供述加以否定和推翻的心理。”①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翻供形式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借、管、赠”为名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如提供出“借条”,把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辩称行贿、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他人谋利,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利用单位设立“小金库”,资金来去不明、账目收支不清的情况,辩称贪污、受贿的钱款都放在单位的“小金库”里,企图掩盖自己占有或收受有关钱款的事实;以自己是单位领导,经常要应酬公务活动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钱物,本人不知”为由,推脱罪责,等等。

  2.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就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寻找借口,诋毁获取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例如:辩称“不是我自己的签字”、“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3.围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翻供。除了前两种类型的翻供, 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常见的有:以问话笔录是纪委做的,办案人员没有重新讯问为由,声称取证的主体不合法;以问话的场所不是法律规定的地点,而是在某宾馆、某酒店,辩称讯问的地点不合法;诬陷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职务犯罪阶段翻供的原因

  (一)嫌疑人自身心理变化导致其翻供

  1、包庇他人心理:这种心理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例如在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案件中,嫌疑人出于哥们义气或自身利益考虑,通过翻供,把职责全部揽到自己头上,以图能包庇保护他人。

  2、侥幸逃避心理:侦查之初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其罪行已被侦查部门所掌握,为求宽大处理,于是作了真实的有罪供述。但是随着讯问的进行,嫌疑人可能发现侦查部门并未完全掌握其罪行,或者在得知同案犯在逃,死亡或主要证据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自认为无法对证,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为逃避责任而翻供。

  (二)律师法修订使控辩双方博弈加剧

  2008 年6 月1 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且获得了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这些变化加强了对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博弈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力量配置也更为均衡。双方博弈激烈程度的增加使侦查人员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加大,且控辩双方力量的消长也经由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更为畅通的沟通渠道更为敏感地反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办案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表现在律师会见前后存在的较大反差,正是控辩对抗加剧在犯罪嫌疑人处的直接体现。此外,这些变化对侦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各环节工作的规范性、细致性和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审讯突破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智能化发展的挑战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作案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是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必然选择,这种现象从客观上不断增大了司法机关查处、惩治甚至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②职务犯罪活动复杂化的趋势,也为犯罪分子对抗查处提供了自信。特别是在行、受贿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多是“一对一”现金秘密交易,在现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往往仍是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口供的重要性,甚至认为侦查人员对其口供存在依赖时,他们逃避制裁的自信心会更加膨胀。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在口供上做文章、扰乱侦查计划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选择。

  (四)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条件变化的影响

  2009 年3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阶段和被采取调查措施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再认定为自首。《意见》对认定条件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某些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的对策分析

  (一)把握心理变化,适时调整审讯谋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③侦查人员要正确认识翻供现象,克服对翻供案件厌恶、畏难的情绪,应当认识到查处职务犯罪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强烈心理落差和巨大压力,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悔、对作案过程隐蔽性的自信、对涉嫌罪名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律师的盲目信任、对法律制裁的抗拒等微妙、复杂心理变化,都可能触发其翻供行为。审讯中可以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和外在形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心理变化采取不同策略:

  一是讯问中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提前做出预判、想好对策,用有效的提问堵死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退路。

  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后会普遍出现警惕性放松、对抗心理减弱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讯问方式,对职务犯罪的直接动机、思想斗争的过程、具体犯罪情节等细节问题深追细查。

  三是及时分析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找出制胜关键点,用灵活的讯问方式营造有利气氛,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不枉不纵

  针对翻供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强化“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也不能放纵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反贪侦查实践中对翻供的审查极为重要。翻供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尽管它经常导致办案人员辛辛苦苦建造的证据大厦毁于一旦;翻供者不应该被视为百般抵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正当权利在诉讼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冷静应对,在综合查办案件过程和全案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到不被其表象迷惑,扩展思维、调整侦审策略、对辩解作针对调查。同时,也不能“先入为主”,一概认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而是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开展工作。

  (三)全面搜集证据,加强证据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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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职成[2005]3号

  党的十六大把“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失时机地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是教育战线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任务。由于历史原因,我国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包括普通高中、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下同)招生工作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和实施,缺乏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的需要。为此,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教职成[2005]1号)的有关要求,现就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深化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制度改革,加大统筹管理力度,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规模,推动高中阶段各类学校教育的协调健康持续发展。

  统筹管理的目标是,改变学校按归属部门和类别分别组织招生的现行做法,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统一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统一制定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确定招生工作专门机构,统一领导招生工作。形成省、市(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宏观管理,招生工作专门机构负责统一组织实施,统分结合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二、建立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小组

  各省、市(地)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发展规划、财务、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招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作为领导小组成员。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逐步做到普职比例大体相当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确定高中阶段教育各类学校招生规模。

  2.根据国家有关招生政策,研究制定本地区统一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和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3.负责审核招生学校资格,并公示招生学校名单;指导、督促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和招生学校落实招生政策,协调解决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检查评估年度招生任务的完成情况。

  三、确定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专门机构。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录取的具体工作从行政业务中分离出来,由招生工作专门机构(以下简称招生部门)负责。其具体职责是:

  1.负责落实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招生政策和措施,制定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开展招生咨询和招生宣传工作。

  2.省级招生部门原则上负责组织跨省、跨市(地)以及东西部地区联合招生合作办学的招生录取工作。市(地)级招生部门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统一协调下,负责组织所辖范围内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

  3.负责建立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和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信息系统,并负责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向招生学校提供准确、真实的初中毕业生信息。

  4.制订必要的规章制度,规范招生秩序,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维护考生和招生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统筹管理招生录取工作

  1.招收应届初中毕业生实行“一考多分流”,统一填报志愿,统一录取。招生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和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按照初中毕业生统一填报的志愿顺序,有序地将学生录取到各相关学校。招生学校须根据录取结果,提取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材料,确保录取结果的真实准确,避免重复录取,杜绝招生过程中截留、扣压学生档案的情况发生。对中等职业学校新生报到后出现的缺额,应及时进行补录(招生部门对此不得重复收取录取费用)。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

  招生结束后,招生学校应及时建立经招生部门审核录取的、具有初中毕业生电子档案的新生学籍,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等职业学校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可自行组织生源,自主招生,实行注册入学。招生结束后,报招生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建立新生学籍。

  普通高中招收往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员入学,应按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录取办法执行。

  五、严肃招生纪律,规范招生行为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要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规定,对虚假不实招生宣传,误导考生和家长的;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对搞部门和地方保护的,一经发现,要立即予以纠正。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初中毕业生学校和招生学校的管理。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本省、市(地)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压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招生学校不得进行有偿招生。凡违反上述要求的,要依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学校负责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部门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规章和法纪,廉洁自律。要向社会公开设立招生举报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理顺招生管理体制,创新招生工作机制,规范招生行为,加快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扩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规模,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协调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总结近年来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改革的经验,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研究制订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实施方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一起做好技工学校的招生工作。要大力加强对本通知的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措施,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学校、考生及其家长广泛宣传本通知精神和各地的具体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努力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在新形势下有一个更大的发展。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0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0年3月11日
一、任命武东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邢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尼日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孙国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刘庆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三、任命韦东兼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刘庆有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科摩罗伊斯兰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四、任命王桂新(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挪威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0年4月7日
一、任命徐英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施承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索马里民主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二、任命江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免去禹惠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几内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