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印文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6:42:53   浏览:94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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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

印文军


  证人证言的形成是证人的主观感性认识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其过程遵循心理学和认识论的普遍规律。证人证言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关情况的感知开始,到最后形成具有一定形式的证人证言,中间要经过许多复杂和细微的环节。这些环节都有可能影响证人的心理和思维,从而使证言的形成过程也变得非常复杂和微妙。因此,证人证言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是人的心理和思维过程对客观事物能动反映的产物。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大致可以包括三个阶段,即感知阶段、记忆阶段和表达阶段。
  一、感知阶段
  感知,包括心理学上的感觉和知觉。感觉和知觉是认识活动的起点,也是一系列复杂心理活动的基础。人的认识活动是从感知开始的。通过感知,人们不仅能够了解客观事物的各种属性,如物体的颜色、气味、软硬等,而且也能知道身体内部的状况和变化,如饥饿、疼痛等。在心理学研究上,感知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意识和心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意识对外部世界的直接反映。脱离人的感知,大脑就无法反映客观存在,意识也就无从产生。感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包括视觉、听觉、味觉、嗅觉和肤觉等。知觉是人脑对直接作用于感觉器官的客观事物的各个部分和属性的整体的反映。知觉是在感觉的基础上产生的,它是对感觉信息整合后的反映。当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时候,人不仅能够反映该事物的个别属性,而且能够通过各种感觉器官的协同活动,在大脑中将事物的各种属性,按其相互之间的联系或关系整合成事物的整体,从而形成该事物的完整的印象。这种信息整合的过程就是知觉。
  证人对诉讼案件事实有关情况的认识是从感知阶段开始的。证人通过自身的视觉、听觉及其他感知方式形成对案件情况的感性认识,一般来说,这种感知过程发生在诉讼系争之前或之中,更多的是在系争之前的时空内。因此,证人对案件事实有关情况的感知是一个独立于法庭及询问者的过程,是由证人独自完成的。在各种感知方式中,视觉是证人感知案情最重要的方式。通过视觉,证人能感知各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感知当事人或犯罪嫌疑人的体形、特征、活动场所、犯罪现场等各种可视证物,并将形成的感知储存在大脑的记忆中。听觉是另一种常见的感知方式,能使证人对与案情有关的各种声音形成感知,成为证言的内容。在人的感知过程中,语言是一种重要的感知手段,各种感知方式形成的反映,上升为人的语言印象,就会在人的大脑中留下更深刻的记忆和印象,一般而言,具有良好语言能力的证人,对案情的感知也更真实、持久。
  证人对案件情况所形成的感知一般是片断的、非系统的。证人作为诉讼案件之外的第三人,没有亲身参与案件系争的法律行为活动或刑事犯罪过程,其对案情感知的途径和范围都有一定局限。在民事法律活动和行政执法活动中,证人相对地能获得更多的感知,其内容也比较系统、真实。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很强,许多罪犯竭尽全力掩盖犯罪事实,销毁犯罪证据,所以,证人对犯罪事实情况的感知较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要困难得多。很多刑事案件往往很难找到目击证人。在诉讼证据审查判断过程中,法官只有将多个证人的片断感知综合起来,并与其他证据相互佐证,才有可能得到准确真实的案件事实。
  证人对案情的感知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其真实性有待审查和证实。因此,其本身既是一种证明方法,也是有待证明的对象。首先,证人主观的感知能力,如视力、听力、敏感度等,会对案情的感知产生影响。其次,案件事实呈现的状态是否明确、肯定,也是影响感知形成的重要因素。再次,感知的心理过程有其自身的规律,带有很强的主观性,也会影响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正确感知。例如,人的知觉具有选择性和理解性,对外来刺激物有选择地作为知觉对象进行组织加工,或者以自己的知识经验为基础对感知的事物进行加工处理。又如,知觉中的错觉,是指人在特定条件下对客观事物必然产生的某种有固定倾向的受到歪曲的知觉。这些感知因素的存在,都会对证人形成正确的感知产生不小的影响。所以,在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是非常必要的。
  二、记忆阶段
  心理学上的记忆是指人脑对过去经验的保持和再现,是通过识记、保持、再认或回忆三个基本环节在人脑中积累和保存个体经验的心理过程。识记是指个体获得知识和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一个基本环节,它具有选择性的特点。保持是指已获得的知识经验在人脑中的巩固过程,是记忆的第二个基本环节。回忆和再认是在不同的条件下恢复过去的经验的过程,是记忆的第三个基本环节。
  证人对案情的记忆过程也要经历上述三个基本环节。通过识记,证人获得了关于案件情况初步的知识和经验,形成了某些案情的最初印象。证人的这种最初印象可能在相关信息的刺激下得到偶尔的回忆和再认,从而在一定时间和程度上得到保持。证人在作证的过程中,储存在大脑中的记忆得到全面回忆和再认。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对案件情况的识记一般属于无意识记忆和机械识记,没有明确的记忆目的,对识记材料的意义和联系没有明确的理解,受犯罪情景的影响较大。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证人更多地通过语义记忆和形象记忆、意义识记等方式,形成对案件情况的识记,因而其记忆的真实性相对较高。证人形成的记忆,会随时间的消逝而遗忘。因此,及时地采集证人证言,是提高证言可信度的关键因素。
  在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中,记忆阶段主要是指证人对案件情况的回忆和再认过程。回忆和再认是表达的前提。要使证人证言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形成某种可感可知的形式。这种形式只有通过证人对案情加以回忆和再认,并表达出来,才能形成证人证言。证人对诉讼案情的记忆通常是通过情景记忆、情绪记忆或形象记忆的方式形成的。情景记忆接受和储存的信息和个人生活中的特定事件与某个特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并以个人的经历为参照。情绪记忆既可能是积极愉快的体验,也可能是消极不愉快的体验,前者对人的行为有激励作用,后者有降低人的活动效率的作用。形象记忆具有鲜明的直观性。根据这些心理学规律,为了使证人形成鲜明的回忆和再认,在证人作证的过程中,可以创设适合的情景,营造适宜的情绪氛围,尽量避免证人心理上不愉快的情绪体验,或者给证人相关的“直观”刺激,以启发证人尽快地形成对案情的回忆和再认。
  证人对案情的回忆和再认一般是在法庭上进行的,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或其律师等诉讼参与人都参与了这一过程,并对证人的回忆和再认产生一定的影响和制约。例如,律师通过启发、诱导方式,影响证人的作证活动,法官也可指导作证活动的进行。法律要对律师、法官等人的活动作出规定,允许某些行为,禁止另一些行为,以使证人的作证免受不良干扰。所以,证人对案情的回忆和再认,不是完全由证人独自完成的个体心理行为,它受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的影响,是证人的心理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相互作用的过程。证人作证之前,律师一般会设法帮助证人恢复有关案件情况的记忆。在英国实务方面,证人未被传唤至证人席之前,律师不与其交谈,因而往往对于有利之证人,实需唤醒其记忆。在美国实务方面,传唤证人作证以前,若该证人对于任何重要事项曾有所知、而现已遗忘,如有任何足以唤醒记忆之有效方法时,则须先行使用。为了恢复证人的记忆,可采取适当的手段,只要不对对方当事人及证人产生偏见,均可使用。实务中,歌声、气味、照片、引喻,甚至以往之陈述,都允许用来启发证人的回忆和再认。利用此类刺激,一般不会遭受对方当事人的反对和法官的禁止,但如使用文书,则有所限制。因为文书的内容不仅刺激证人的记忆,而且可能刺激他的想像,使其对有关案情的信息重新加工处理,而不是单纯的回忆。当然,如果文书足以恢复其记忆,仍应允许证人阅览。证人还可以阅览过去记忆的记录(如备忘录)等特别文书,来帮助恢复记忆。
  三、表达阶段
  证人证言形成的表达阶段是指证人将自己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记忆通过口头或书面言语的形式表述出来,以供外界感知和理解的过程。证人表达证言的最主要方式是语言,包括口头的和书面的j但口头表达须由法庭书记员或当事人作成书面记录。随着现代科技在诉讼中的应用,证人证言也可以用录音、录像等视听手段加以表达。所有这些形式的实质都是证人的言语,所以,表达证人证言的最终手段是证人的言语。从心理学角度看,证人的表达是一个相对简单的过程,但由于它是一种具有严格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所以,就不像纯粹的心理过程那样只具有认识上的意义。证人表达证言的过程是一个制度过程和法律程序过程,与回忆和再认过程一样,深受法律文化和诉讼制度及程序的影响和制约。
  在英美法系国家,证据规则对证言表达的具体方式和手段及其程序有非常细致而严格的规定。证人作证,正常情形之下,应当在审判人员之前,在证言对其不利的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场时进行,其作证方式一般是答复律师的询问。律师在询问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他们往往精心设计一些技巧性非常强的问题,让证人作有利或不利的回答。证人作证的过程主要就是律师询问、证人回答的深入发展过程。律师的询问非常技巧化、专业化,但是,也有许多证据规则约束律师的提问,以保持证人作证的客观公正性。当今世界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宣誓。英国证据法规定:宣誓一般由法院书记官或官吏主持。根据证人信仰不同,宣誓时还要求采用一定的宗教仪式。基督徒和犹太人要手持圣经,其他人可采用他认为宗教信仰约束其良心的宣誓仪式。宣誓完成后,在法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一般由律师代理)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交叉询问可分为三个阶段:主询问、反询问和再询问。主询问也称直接询问,是询问证人的第一个阶段.由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询问通常由当事人所聘请的律师代为进行。律师对证人的主询问有很直接的针对性,常常是对事实情况的正面提问。询问证人应该严格遵守询问规则。例如,不得以诱导性的问题进行询问,否则对方当事人可当即提出异议,阻止证人对此问题回答。如果因为证人速度太快而对此问题作了回答,法院得应对方当事人的及时申请,命令取消该回答,其证言不发生法律效力。主询问结束之后,由另一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反询问,反询问涉及的问题比主询问更广泛,具有间接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向证人提出暗示性的问题。反询问的  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就争议的事实反询问证人,使证人在回答中提供有利于反询问者的证言。
  第二,对证人信誉反询问。如果能通过这类问题的询问和回答,证明证人信誉上有问题,即可达到证明该证人提供的证言值得怀疑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品格证据对证明当事人的行为无意义,但对证明证人提供证言行为则具有说服力。
  第三,对证人证言的可信度进行反询问,以达到直接推翻证人在主询问中提供的证言的目的。再询问由提出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在反询问之后进行,目的是使主询问一方当事人澄清反询问中证人所泄露的明显矛盾或混淆,并探究反询问者所引出的新事实,而不是使证人在形式或内容上重复其原来的证言。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进行反询问,进行主询问的一方当事人也就不能进行再询问。在极少数情况下,当事人一方可向法庭申请重开主询问,对主询问中未触及的主要事实进行补救。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一般不介入对证人的询问。
  在大陆法系国家,各国法律规定的对证人进行询问的程序与英美法系国家有重大的差别,最主要的表现是法官职权的介入。日本的程序深受英美法系的影响,但区别仍是明显的:在当事人对证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审判长可以随时亲自询问,或是在主询问过程中准许另一方当事人询问,可以限制不必要或不妥当的询问,审判长还可以在双方当啦人询问终结后,对证人进行补充性询问。在法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询问,一般由预审法官、法官来进行。对证人的询问权利属于法院,当事人只有在经过审判长的许可之后才可询问证人,证人陈述后,审判长可以对证人再进行询问。在德国,询问证人被认为是一种辅助性的证据方法,只有在采取其他方法不起作用时才予以使用。对证人的询问由法官进行,法官对证人提出的问题,并不严格限于事实,也包括意见。对证人的询问,还可以由另一个法院,即“受托法院”来进行。我国诉讼法规定的询问证人的程序,与上述大陆法系国家的程序基本相似。
  在证言的表现形式上,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司法实践中,一般为法庭书记官的证言笔录。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证人证言在整个证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所以其表现形式也较多样化,与证人证言有关的地图、图表、照片、海图、表册等,均被视为表达证人证言的辅助形式,而不是物证和书证。此外,证人在诉讼系争之前所做成的备忘录之类的文书,亦可代替现在之记忆,被法庭采纳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认识规律和法律制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概括起来讲,证人证言的形成取决于证人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证人的主观条件包括证人的品格和认知能力以及感知时的心理精神状态,证人的品格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诚实、公正。在法庭上,证人应当实事求是,如实地把自己看到、听到、闻到、触到的信息忠实陈述出来,不添枝加叶,不徇私舞弊。即使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也不应该挟私作伪证。证人的品格还应该包含崇法、尚法精神。证人应该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实现法律的正义无私无畏,心胸坦荡。证人的认知能力指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正常的知觉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正常功能的知觉器官和神经系统。(2)合适的刺激强度和性质。(3)知觉者要有一定的知识经验。”良好的记忆和表达能力也是证人的重要条件。司法实践表明,证人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越强,其证词的证明力也越强。
  形成证言的客观条件大致可分为两个方面:第一方面是证人感知案件情况时所处的外部环境以及证物本身的性质。例如,光线的强弱、明暗,距离的远近,证物的特征、天气自然条件,等等;第二个方面是诉讼制度和程序规则对证言形成过程所具有的作用和影响。


北安法院 印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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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的通知

民用航空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抗震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的通知

(局发明电[2008]1793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服务保障企业,各机场(集团)公司,民航局空管局,飞行学院,民用直升机抗震救灾飞行指挥部:
5月12日汶川地震发生后,民航系统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全力以赴做好抗震救灾工作指示精神和民航局党组的工作部署,牢记“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按时出色地完成了救灾运输保障任务,为抗震救灾的有序进行做出了突出贡献,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5月19日下午,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第10 次会议,会议要求继续做好人员抢救、灾区防疫和善后处理工作,安排好受灾群众的生活,严密防范余震破坏和次生灾害,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现阶段救灾航空运输和航班生产任务艰巨,保障救灾和航班生产飞行安全是对民航的一次严峻考验。民航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团结一致,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克服人员疲劳、运力调配紧张、空域拥挤等困难,要继续保持旺盛斗志,再接再厉,为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一、民航全体干部职工要在思想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积极主动做好安全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纪律、加强协调配合、协同作战,要在保证飞行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完成好救灾飞行和航班飞行任务,绝不能给抗震救灾工作添乱。
二、目前救灾航空运输正在全面展开,重要和临时性飞行任务增多、各类机型飞行频繁、救灾物资品类繁多,航空运输呈现多样性。各航空公司要合理调配生产运力,优先保证救灾运输;防止人员疲劳作业,严禁执行航班任务的飞行人员超时飞行,最大可能避免执行救灾任务的飞行人员超时飞行;加强货物运输管理,防止隐载或超载飞行,正确妥善安排好危险品类货物运输;严格飞行程序标准,加强飞往灾区航班任务的机组力量,遵守“八该一反对”,救灾任务飞行要预先完成作业区地形、障碍物的勘察,做好特殊情况处置预案;飞行中要严格收听无线电通信,严防空中相撞事件发生;要严肃飞行纪律,一切行动听指挥。各飞机维修单位要严把飞机放行关,严禁低于标准放行。各机场单位要维护好机场运行区秩序,杜绝车辆与飞机挂碰撞事件发生,防止跑道入侵事件发生。各空管单位要加强与军方配合,密切监视飞行动态,严格管制移交程序,做好空中交通指挥应急预案,并确保管制设施设备工作正常。
三、切实做好空防安全工作。当前空防安全面临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在全国人民抗震救灾之际,在北京奥运会日渐临近的关键时期,各单位一定要本着“过细了再过细,从严了再从严,确保万无一失”的原则,严格执行近期民航局下发的一系列紧急措施和部署,进一步完善人防、物防和技术防范相结合的防范措施,全面做好地面和空中安全保卫工作。

四、切实做好夏季气候条件下的飞行安全工作。当前南方雷雨、低能见,北方大风、颠簸、风切变等气象特征明显,对飞行安全影响较大,各航空公司要在近期组织飞行和签派人员针对机型、运行区域及机场,针对以往事件的教训,研究夏季气候条件下的运行和进近着陆的特点,以及如何防止危及安全飞行的方法。要根据机型特点,明确公司运行政策、公司运行标准以及起飞、进近和着陆的先决条件。各不停航施工机场要及时发布和更新施工航行通告,并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必要的临时标志物、标识牌以及灯光标识。各不停航施工机场的空管部门要在密切观察地面滑行和进近着陆飞机的动态,并给予必要提醒。
五、各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办要加强抗震救灾特殊时期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要深入一线,加大对运行现场的检查力度,及时处置辖区内出现的各种问题。各单位要严格领导值班制度,发生重大事件及时妥善处理,并按照报告制度及时上报。
此外,各单位要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关心群众生活,保证值班人员的休息,特别是要保证抗震救灾一线人员的休息。




中国民用航空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政办发〔2002〕2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荆门市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为严格控制市级会议,进一步促进工作作风转变,现就加强市级会议经费管理制定如下办法:
一、会议范围
市级会议是指由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召开的全市综合性会议,包括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表彰会,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农村工作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会议,其经费由财政列支。其他会议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二、会议类别
市级会议分为三类:一类会议指市党代会,市人代会,市政协全会,市劳模表彰会;二类会议指市委全委(扩大)会议,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市人大常委会议,市政协常委会议;三类会议指市经济工作会议,市农村工作会议,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会议。
三、开支标准
市级会议经费(含会议期间的所有费用)按每人每天确定开支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一类会议每人每天180元,其中住宿费80元,伙食费60元,其他费用40元;二类会议每人每天160元,其中住宿费80元,伙食费45元,其它费用35元;三类会议每人每天145元,其中住宿费80元,伙食费40元,其它费用25元。二、三类会议,中心城区与会人员不安排食宿费用。
四、参会人员
参加会议人员包括会议正式代表和会务人员。会议正式代表应严格控制在会议通知的范围内,会务人员一类会议不超过代表人数的15%,二、三类会议不超过代表人数的10%。
五、拨付程序
1、由办会单位依据会议通知和本办法的规定,编制经费预算送财政部门;2、由财政部门核定经费预算,并按50%预拨经费;3、由办会单位在经费预算总额内拟定开支方案并承办会议;4、由财政部门与办会单位进行经费决算,会议开支原则上应控制在预算总额以内,确属会议需要超过的费用,应报分管财政的市长或市长办公会议审批。
六、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会议费的管理,实行驻会制度,进行跟踪管理,对多报参会人员和会议时间的,要核减会议经费;对核定标准内的会议经费,实行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对先开会后申报经费的,财政部门不予核定会议经费。
提倡节俭办会,任何会议都不得发放纪念品,严格控制会议期间组织参观考察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