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判、快杀的调子不能再弹/毛立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1:05:36   浏览:84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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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判、快杀的调子不能再弹

毛立新

临近“6•26”国际禁毒日,毒品犯罪问题备受大家关注。面对严峻形势,司法机关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行严厉打击,是十分正确和必要的。但是,如果把重刑、死刑当成灵丹妙药,甚至追求多判、快杀,则是走进了“重刑主义”的误区。近日,法制日报以《刑罚禁毒最有力,收回死刑复核权影响效果》为题,报道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的采访。(《法治日报》6月22日)从报道中,我们又看到了“重刑主义”的影子,因而值得加以警惕。
报道认为“刑罚禁毒最有力”,这其实是个伪命题。多年来,我国对毒品犯罪实行严刑峻罚。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冰毒50克以上均可判处死刑,严厉程度已属罕见。据法院部门的统计,毒品犯罪总量虽然在全部刑事犯罪中所占比例并不大,但判处死刑数量却位居第三。1997年新刑法实施后,我国死刑人数逐年下降,但毒品犯罪判死刑的依然不断增加。如此严刑峻罚,并没有使毒品犯罪形势有所缓和,原因何在?可以找出许多解释,但至少有一点要承认:多判、多杀并没有起到预想的作用,因而也并非禁毒的灵丹妙药。
正如那位副院长介绍的,现在抓到的毒品犯罪人,其身份多为城市下岗工人,贫困地区失地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多属穷苦人,是社会弱势群体,他们往往是为了赚取一点运费,不惜冒生命危险为老板充当“马仔”,人体藏毒、带毒、运毒。从某种意义上讲,他们也是受害者,既可恨又可怜。这些人被抓获后,就有可能按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而幕后的老板和处于毒品犯罪关键环节的买方、卖方却难以查获。结果就造成,掐了芽子根还在,纵然杀了众多“马仔”,但却治标不治本,无法遏制毒品犯罪蔓延势头。
至于死刑复核权收回会影响禁毒效果,更不知从何说起。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这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所谓“收回”实乃“归位”,是贯彻落实法律。20多年来,死刑复核权逐渐下放省级法院,造成二审判决直接代替死刑复核,使死刑复核程序悬空,弊端良多。而其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则有助于维护法制统一,落实“少杀、慎杀”,确保司法公正。因而,在社会各界呼吁下,最高人民法院今年3月就已明确表示要收回,目前正在组建专门的死刑复核庭。
但那位副院长却认为:死刑复核权收回至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时间很可能延长,会给看守所带来压力,并可能影响及时惩治毒品犯罪。这使我想起毛泽东说过的话:“反革命早杀几天,迟杀几天,关系并不甚大,唯草率从事,错捕错杀了人,则影响很坏。”连“反革命”都不能“速判快杀”,对毒品犯罪分子慢杀几日,就会影响禁毒效果?要知道,“杀头不能像割韭菜那样,韭菜割了还可以长起来,人头落地就长不拢了。”人命关天,惟有务求公正、慎之又慎才是正确的态度。
(作者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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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


哈公办发[2002]15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分、县(市)局、户政处:
  现将《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
(此件发至基层派出所)



哈尔滨市公安局有关户口政策具体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局党组就“双评”工作提出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提高户政窗口工作的服务质量,依照《哈尔滨市公安局关于创建优良经济发展环境,吸引人才和来哈投资的有关政策规定》(市局党组[2001]98号),特制定本具体实施办法。

  一、办理落户的具体承办部门
  (一)由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
  凡国家统招的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愿来哈工作的,可本着先落户、后择业的原则,直接到在哈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须携带毕业证书、报到证、用人单位介绍信、哈市毕业生主管部门介绍信)。
  (二)由分局审批落户
  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落户,由派出所负责调查申报、分局复查审批落户(须携带个人申请、子女和父母户口、身份证、居委会证明)。
  (三)由市局审批落户
  引进人才落户
  1、凡具有学士学位者,愿来哈居住、工作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士学位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凡具有硕士学位者(含双学士)或中级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一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凡具备博士(含双硕士)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可随迁落户(须携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晋升职称评审表、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及哈市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招商引资落户
  1、被国家授予发明专利,在哈市企业开发生产,年产值达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年利税达20万元以上,可给发明专利权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专利证、企业证明、年产值证明、纳税证明、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 2、外地人员来哈投资,固定资产或生产资料投资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连续经营2年以上,正常缴纳税款的,可给投资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资金到位证明、纳税凭证、结婚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
  3、外商及港、澳、台人员来哈投资8万美元以上,经营2年,正常纳税的,可给投资者亲属6人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纳税凭证、外商和港澳台身份证明、亲属关系公证书、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4、1998年1月1日以后,外地无公职人员凡在哈购买15万元人民币以上商品住宅;购买2处商品住宅,累计金额达20万元以上;购买15万元以上二手住房;贷款购住宅房一次性交齐15万元以上;购买商品门市房30万元以上;抵债、法院判决,经房地部门评估达15万元以上的均可给购房者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产权证、购房发票、完税证、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申请办理落户)。
  调工、调干落户
  1、通过省、市劳动部门调动的工人,夫妻分居两地的,可给调动者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省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出具的落户介绍信、哈市接收单位证明、在哈方户口、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通过省、市人事、组织部门调动的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处级以上干部,可给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具有本科学历者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学历证书、接收单位证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职称证、职称评审表、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处级以上干部须携带省或市人事、组织部门落户介绍信、任职令、接收单位证明、结婚证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复员、转业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
  1、外籍复员军人,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军队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变籍退伍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复员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2、外籍转业军人服役满10年,配偶在哈市有常住户口,结婚2年以上,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省或市安置办出具的转业志愿兵落户口通知书或变籍退伍义务兵落户口通知书、变籍转业军人申请来哈落户审批表、转业证、配偶户口、结婚证)。
  3、军龄满15年;副营以上职务;年满35周岁,符合其中一条即可给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随军落户(须携带部队批准随军报告、随军家属落户介绍信、配偶户口、结婚证)。
 “三投靠”落户
  1、妻子投丈夫。妻投夫女方年满27周岁,结婚满5年,可给本人及未成年子女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男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男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2、丈夫投妻子。城镇户口,男方年满35周岁,结婚10年以上;农村户口,男方年满55周岁,结婚20年以上,可申报办理投妻来哈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双方户口、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女方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3、父母投子女。父母双方年满50周岁,当地无子女,需要人照顾的,可申请办理落户(须携带本人申请、父母及子女双方户口、身份证、原籍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子女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4、收养子女落户。夫妻收养14周岁以下未成年儿童,按收养法规定,可给被收养人办理落户(须携带民政局收养证、公证处公证书、收养申请、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收养人住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5、父母被征地招工转非,子女要求投靠父母,可给未成年子女办理随父母落转非户口(须携带父母及子女户口、身份证、居委会和派出所证明直接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落户)。
  其它条件落户
  1、外地人员来我市工作或居住的作家、文艺工作者、国家健将级运动员等凭有关证明,可办理落户(须携带省和市人事、劳动或人才中心落户证明,地市级作家协会证明及本人专著、国家二级以上演员证书、国家比赛单项前3名或集体项目前6名运动员证书、在哈接收单位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2、外地来哈务工经商人员,业绩突出,荣获省或市“十佳青年”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可给本人办理来哈落户(须携带荣誉证书、评选单位证明、本人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3、外地来哈人员,见义勇为、英勇救险,被评为哈市勇敢市民的,可给本人办理落户(须携带勇敢市民证书、评选单位证明、事迹材料、户口、身份证、原籍派出所证明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落户手续)。

  二、各项审批落户时限
  (一)调工、调干、随军家属、复转军人落户的,在3个工作日完成。
  (二)购买商品住房或投资50万元人民币建厂、办企业的,在10个工作日完成。
  (三)“三投靠”落户的,在15个工作日完成。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的决定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0年6月29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决定将《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修改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
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逾期不申请复议或经复议后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河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有关条款:
第二十九条 受罚单位或个人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应如数交付;逾期不交者,植物检疫机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受罚单位或个人如果不服植物检疫机构的处罚决定,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十五天内向上一级植物检疫机构申诉,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1990年6月29日